(上海市)关于加强本市进境大型景观植物检疫监管的通知

颁布机构: 上海市林业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9/04/08 颁布日期: 2009/04/08
颁布机构: 上海市林业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9/04/08
颁布日期: 2009/04/08
上海市林业局关于加强本市进境大型景观植物检疫监管的通知 (沪林〔2009〕28号) 上海园林(集团)公司、上海辰山植物园工程建设指挥部:   为有效防止外来有害生物传入国境,确保本市城市生态安全,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同意上海世博会进境大型景观植物检疫工作方案的批复》(国质检动函[2009]95号)精神,现就加强进境大型景观植物检疫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从国外引进植物必须严格遵守《植物检疫条例》、《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和监管规定》,以及《上海“世博”国外植物引种风险评估与检疫监管实施方案》、《上海世博会及辰山植物园国外引种监管补充说明》的有关规定。   二、进境大型景观植物仅限种植在上海世博园区、辰山植物园内以及上海市林业病虫防治检疫站指定的隔离试种苗圃中,并在引进植物种植地四周一定距离内,不得种植同科同属植物。由上海市林业病虫防治检疫站负责监督实施。   三、引种单位应在国外引进植物到达国内通关的当天,先以电话告知上海市林业病虫防治检疫站,并在3天内将到货品种、数量、规格、用途(世博建设/辰山建设/备用)、种植地点(在世博园/辰山植物园/上海市林业病虫防治检疫站指定隔离苗圃的平面图上标出分布位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以《引进林木种苗及其它繁殖材料回执单》形式再告知上海市林业病虫防治检疫站。   四、上海市林业病虫防治检疫站负责对引进的大型景观植物进行编号、登记。引种单位按规定负责制作、逐株挂牌及卡片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引种单位应配合监管单位做好监管工作,配备病虫监测设备,并对引进植物、种植地隔离设施、管理措施、病虫害发生情况进行认真自查。   五、引进大型景观植物采用零报告制度。引种单位应定期向上海市林业病虫防治检疫站书面报告引进植物的品种、数量和病虫害发生及防治情况(《国外引种隔离试种观察记录表》),每月的15号报告一次。如发生引进植物的大规模或异常死亡现象,或发现检疫性、危险性有害生物或相关症状的,应在24小时内报告上海市林业病虫防治检疫站,并采集有害生物及危害部位的样品于48小时内送上海市林业病虫防治检疫站检测。送样应标明采样地点、树种名称编号、采样部位、采样人等信息。引种单位无权自行销毁处理病枯死木。   六、各引种单位应与上海市林业病虫防治检疫站签署《上海市进境大型景观植物规范引种及种植承诺书》,对从境外引进大型景观植物有关工作进行书面承诺。   七、上海市林业病虫防治检疫站必须依法履职,切实加强对境外引进大型景观植物的监管。   附件:   1、上海市进境大型景观植物规范引种及种植承诺书   2、引进林木种苗及其它繁殖材料回执单   3、国外引种隔离试种观察记录表 二○○九年四月八日   附件1 上海市进境大型景观植物规范引种及种植承诺书 上海市林业病虫防治检疫站: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同意上海世博会进境大型景观植物检疫工作方案的批复》(国质检动函[2009]95号)精神,就境外大型景观植物的引进作承诺如下:   1、严格遵守《植物检疫条例》、《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和监管规定》,以及上海市林业病虫防治检疫站制定的《上海“世博”国外植物引种风险评估与检疫监管实施方案》和《上海世博会及辰山植物园国外引种监管补充说明》,组织好境外大型景观植物的引进。   2、进境大型景观植物仅限种植在上海世博园区、辰山植物园内以及上海市林业病虫防治检疫站指定的隔离试种苗圃中,未经上海市林业病虫防治检疫站许可,决不移植其他地区或异作他用;在引进植物种植地四周一定距离内,决不种植同科同属植物。   3、在境外引进植物到达国内通关的当天,先以电话告知上海市林业病虫防治检疫站;到种植地点3天内将到货品种、数量、规格、用途(世博建设/辰山建设/备用)、种植地点(在世博园/辰山植物园/上海市林业病虫防治检疫站指定隔离苗圃的平面图上标出分布位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以《回执单》形式再告知上海市林业病虫防治检疫站。   4、对引进境外大型景观植物修剪枝条,在当天就地销毁,并将结果及时告知上海市林业病虫防治检疫站;移植苗木必须使用专一工具,使用后进行消毒处理。   5、根据上海市林业病虫防治检疫站对引进大型景观植物的编号、登记和设计卡片格式,在苗木定植后3天内,制作标牌、逐株挂牌,与境外和外检部门编号逐一对应,并指定专人负责。   6、引进大型景观植物采用零报告制度,每月的15日向上海市林业病虫防治检疫站书面报告引进植物的品种、数量和病虫害发生及防治情况,并填写《国外引种隔离试种观察记录表》;如发生引进植物的大规模或异常死亡现象,或发现检疫性、危险性有害生物或相关症状的,在24小时内报告上海市林业病虫防治检疫站,并采集有害生物及危害部位的样品于48小时内送上海市林业病虫防治检疫站检测;决不自行销毁处理病枯死木。   特此承诺。 承诺人: 承诺日期:   附件2   引进林木种苗及其它繁殖材料回执单 引进林木种苗及其它繁殖材料回执单 上海市林业病虫防治检疫站:      年 月 日,《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审批号:   )审批货物已入境,请予以监管。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证书编号 植物名称 审批量 实际到货量 口岸检疫情况 备注                                       备注:1、引进后7天内回执至上海市林业病虫防治检疫站。   2、对不予回执的引种单位,不再办理审批事项。   附件3   国外引种隔离试种观察记录表   单位名称:   审批号: 记录人: 入境日期   产地   植物种类   种植地点     引进数量   病虫情 处理方法 备 注 记录日期 天气 种类 危害程度 受害株量/编号 物理 药剂 其他                                                                                                                                                                                                                                   要求:   1、隔离试种期内至少每2天观察一次,该表所要求的数据至少每3天记录一次。   2、采用一批一表及零记录制度;引进材料为一年生植物的每半月上报一次,为多年生植物的每一月上报一次。 ------End------
相关法规解读 more+
  •  
相关文档 more+
  •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