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天津市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11/12/26 |
颁布日期: |
2011/12/26 |
颁布机构: |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天津市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11/12/26 |
颁布日期: |
2011/12/26 |
(津安监管法〔2011〕85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市安全生产执法总队:
近日,市政府下发《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津政发〔2011〕27号),就相关学习贯彻实施工作提出了一系列要求。为了认真落实好市政府的指示要求,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在安全生产执法监察领域的正确有效实施,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行政强制法施行的重要意义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从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实现安全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强制法》施行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行政强制法》对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做出具体部署,狠抓贯彻落实,扎实做好《行政强制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二、认真组织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和培训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要认真学习《行政强制法》,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深刻领会《行政强制法》的精神,了解《行政强制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和有关行政强制设定权、实施程序、监督、法律责任等重要制度。要把学习贯彻《行政强制法》纳入“六五”普法工作之中,列入学习培训计划和法制教育培训内容,有计划、分层次地组织开展培训,全面掌握《行政强制法》的各项规定,并在安全监管工作中自觉贯彻执行,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
三、建立完善行政强制法的相关制度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遵守《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和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的规定,大力强化程序意识,并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有关配套制度,保证各项程序规定落到实处。要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建立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的备案制度,建立和完善当事人陈述申辩制度和行政强制执行补救制度。要以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为契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加强执法监督,切实提高安全监管部门及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扎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推进安全发展。
各单位在《行政强制法》实施中,如有情况问题或者建议,请及时向市安全监管局政策法规处反馈。
联 系 人:赵 煜
联系电话:28208755
附件: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通知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津政发〔2011〕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已于2011年6月30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为全面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现就我市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培训和宣传
《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许可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它的公布实施,对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充分认识施行《行政强制法》对政府管理将产生的影响,准确把握《行政强制法》对行政执法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开展培训,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全面掌握《行政强制法》的各项规定,并在行政执法中自觉贯彻执行。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舆论工具,广泛深入宣传《行政强制法》。
二、切实做好行政强制设定权的清理工作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我市现行的政府规章和各级各类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一次专项清理,并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对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政府规章、各级各类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对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扩大规定,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不一致等情形的,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确需保留的,要依法及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市法制办具体牵头组织实施清理、修订工作。清理工作要在2012年1月1日前全部完成,清理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统一向社会公布。
三、依法规范行政强制实施主体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及我市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结果,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进行摸底和清理。凡与《行政强制法》规定不一致的,包括行政机关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授权行使行政强制权、委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一律予以纠正。
依法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城市管理、文化市场管理等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实施与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使后,原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实施这些行政强制措施。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对不具备资格的人员,要坚决调离实施行政强制权的执法岗位。要对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对采用教育、劝导等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四、严格遵守行政强制程序
《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和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作了专门规定,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严格遵守,并进一步强化程序意识,结合实际,对现行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行政强制程序进行修改和完善,建立健全配套制度,保证各项程序规定落到实处。要准确把握《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执行体制问题的立法精神,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正确运用《行政强制法》赋予的行政强制执行权,有效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强化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要将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重点,对违法设定或者规定行政强制的,要及时予以纠正。要建立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的备案制度,切实加强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坚决予以纠正;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要建立和完善当事人陈述申辩制度和行政强制执行补救制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区县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的情况将作为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把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规范行政强制行为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一个重要抓手,把严格执行《行政强制法》与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0〕57号)结合起来,统筹考虑、统一安排,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切实提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