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11)
颁布机构: |
海南省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海南省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1/07/25 |
颁布日期: |
2011/07/25 |
颁布机构: |
海南省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海南省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1/07/25 |
颁布日期: |
2011/07/25 |
(琼府办〔2011〕13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海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体系,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海南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等因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Ⅲ级)和一般(IV级)四级。
1.3.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1)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的市(地)。
(4)霍乱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的市(地),有扩散趋势。
(5)省内2个及以上毗邻县(市、区)出现5起及以上疟疾突发疫情,且有扩大蔓延趋势。
(6)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并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评估认定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7)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8)发生群体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9)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10)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3)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省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4)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 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
(3)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或市(地)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并经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评估认定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5)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在2个及以上毗邻的县(市、区)出现疟疾突发疫情,且有蔓延趋势。
(10)登革热在1个县(市)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上。
(11)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1)腺鼠疫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出现疟疾突发疫情。
(6)登革热2年后首次发生。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为及时、有效预警,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省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结合本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际情况、应对能力等,对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修改后的分级标准要报省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另行制定有关预案。
1.5 工作原则
1.5.1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1.5.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1.5.3 反应迅速,措施有力。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提供系统、科学的制度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预案的规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地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1.5.4 科学应对,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处理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科技保障。地方、军队和农垦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
2.1.1 海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省政府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担任总指挥,分别负责对全省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有省卫生厅、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旅游委、省农业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海洋渔业厅、省外事侨务办、省农垦总局、省林业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通信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物价局、省红十字会、粤海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民航海南安全监督管理局、海南省军区后勤部、武警海南省总队后勤部等。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的建议;按规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省委宣传部:组织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单位,及时报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积极主动地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普及防病知识。
省新闻办:组织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应急处理情况的对外新闻发布,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或中外新闻媒体采访;跟踪境外舆情,及时对外澄清事实,主动引导舆论;加强网上新闻报道的管理和引导。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的保障。
省旅游委:组织旅游行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全省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海内外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通过国家旅游局联系驻外旅游办事处等渠道,及时收集世界旅游组织和主要客源国的反映,有针对性地做好有关工作。
省农业厅:负责动物疾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检测和管理工作。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组织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调度,保证供应。
省财政厅: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所需经费,并做好财政资金的监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省教育厅:与卫生行政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实施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内发生,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省公安厅: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落实人员留置调查、强制隔离、控制区域(疫区)交通管制与封锁等措施。密切关注与疫情有关的社会治安动态,与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省民政厅:组织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组织协调做好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以及遇难人员亲属抚慰工作,组织指导开展社会捐助工作。
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省交通运输厅: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乘坐公路、水路等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公路、水路交通管理工作。
省商务厅: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负责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组织协调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保障市场平稳运行;组织做好参加经贸跨区域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经贸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
省科技厅: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省海洋渔业厅:负责水生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省外事侨务办:协助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的相关涉外事务;配合职能部门做好向相关国际组织和有关国家、地区通报情况及争取国际援助等方面工作。
省农垦总局:配合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垦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各项工作。
省林业局: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与防控、基础调查和配合农业部门采集样品及保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快速隔离控制、配合农业部门病样采集、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省工商局: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省质监局:加强应急物资生产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加强食品生产领域质量监控,确保食品加工生产质量卫生安全。
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组织做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国境口岸的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工作,及时收集和提供国外传染病疫情信息。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包括报告)提供通信保障工作。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等的储备和监管。
省物价局:加强相关药品和医卫材料价格监测和检查,必要时按照《价格法》规定采取价格临时干预措施,保持物价稳定。
省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省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粤海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负责配合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组织对进出火车站的旅客和协调铁路内部单位对乘坐火车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对发现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配合做好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理,防止传染病通过铁路运输的环节传播。确保铁路安全通畅,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铁路交通管理工作。
民航海南安全监督管理局: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乘坐飞机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航空运输环节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和器械等物资的安全运送。
海南省军区后勤部:负责本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调集军队有关卫生资源,支援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武警海南省总队后勤部: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以上部门和单位要指定相关业务处室具体负责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工作,并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负责联络和协调工作。指定处室和联络员名单报省卫生应急办公室,如有人员变动要及时报告。
其它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组织好紧急物资的进口、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的控制、相关法规的制订以及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2.1.2 市、县(区)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地所在的市、县(区)级人民政府根据市、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要,成立市、县(区)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指挥部由市、县(区)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市、县(区)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总指挥。市、县(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做出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决策,决定拟采取的措施。
2.2 日常管理机构
省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
(1)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2)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法规、规章的起草、修订和实施工作。按照省政府的要求组织拟订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
(3)组织起草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项预案,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提出修改意见。组织制定、适时修订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部门预案和技术方案。
(4)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系统,组织指导省、市、县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并及时分析,作出预警。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决策系统。
(5)组织省级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应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知识和技术的应急培训,指导市县的应急培训。组织省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指导市县的演练。
(6)制定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制定省级储备计划;
(7)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开展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8)组织协调重大活动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参照省卫生行政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责,结合本地情况,指定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
2.3 专家咨询委员会
省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
(1)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应的级别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咨询建议。
(3)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及其趋势进行评估和预测。对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4)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5)参与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指导和培训。
(6)指导社会公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应急技能培训。
(7)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
市、县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
2.4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4.1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2.4.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工作,指导和协助市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处理因条件限制不能单独处理的其他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工作。
2.4.3 卫生监督机构:主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事件发生地区的饮用水卫生、环境卫生以及医疗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省卫生监督总队协助省卫生厅组织实施全省性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对市县的卫生监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市、县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卫生监督工作。
2.4.4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主要负责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对口岸出入境人员的健康申报、体温检测、医学巡查、疾病监测、疫情报告、病人控制、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
2.5 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略)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规定加入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出入境口岸卫生检疫监测网络及全国统一举报电话等)。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出入境检疫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省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除国家规定的监测项目外,要根据海南省疾病预防控制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需要,增加监测项目和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 预警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传染病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按照本预案规定的权限,及时做出响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大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b.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c.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d.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e.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
3.3.2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所在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势态进展情况。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尽快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直接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省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的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如有必要,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向相关省、市、区通报有关情况。
3.3.3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报告的具体要求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3.3.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要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县(区)、市和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逐级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3.3.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示意图(略)。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4.1 应急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地的县(区)、市(地)级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区域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迅速、有效控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事发地之外市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反应措施
4.2.1 各级人民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辖区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事发地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它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开展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民航、质检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省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新闻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控: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它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制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2.2 卫生行政部门。
(1)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级别。
(3)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
(4)督导检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5)发布信息与通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向省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必要时,向本省群众发出旅行建议。
(6)组织相关培训:省、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对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的技术标准和规范逐级组织培训工作。
(7)普及卫生知识。有针对性地对社会公众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应激和危机干预工作。
(8)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2.3 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根据规定开展相关的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做好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5)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6)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7)开展科研与交流: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交流与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4.2.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省、市、县(区)级疾控机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控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事件发生地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地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3)实验室检测: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验室检测工作。如受检测能力限制,应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请求支持,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给予大力支持。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应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分送省级和国家应急处理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科研与交流: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交流与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5)开展技术培训: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骨干的应急培训。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县及以下疾病预防控制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4.2.5 卫生监督机构。
(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饮用水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2.6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调动出入出境检验检疫机构技术力量,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口岸的应急处理工作。
(2)及时上报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情况变化。
4.2.7 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市县应根据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4.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4.3.1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Ⅳ级)。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接到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控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省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4.3.2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Ⅲ级)。
(1)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市、县(区)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事件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2) 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反应。
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3) 省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反应。
省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要加强对事件发生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对市县卫生行政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适时向省政府有关部门和本省有关地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扩大。必要时,报请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4.3.3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Ⅱ级)。
(1) 省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省人民政府根据省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现场隔离、疫区的确定与封锁;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的物资、经费;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的隔离、伤员救治和人员疏散;及时做好舆论宣传与引导工作。必要时,请求国家予以支持,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2) 省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反应。
接到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应急处理指挥部的建议。同时,迅速组织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病人隔离、人员疏散等控制措施,同时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况;及时向其它有关部门、毗邻和可能波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向社会发布本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必要时,请求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给予技术支持和指导。
(3) 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4.3.4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Ⅰ级)。
省人民政府在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海口市的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反应由海口市人民政府根据本预案的原则具体规定。
4.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或乙、丙类传染病发病在规定时间内低降至规定标准以下。
一般和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或同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事件发生的原因、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等。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5.2 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民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 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抚恤和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5.5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和个人的物资、设备和劳务进行评估,按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5.6 人员安置、困难救助
由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人员安置和困难救助工作。
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省政府和有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本省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6.1 技术保障
6.1.1 信息系统。
充分利用国家建立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承担本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传递和信息反馈等工作。决策指挥系统联系省级相关部门,覆盖市、县(区)。省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系统建设的实施工作。
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全省应急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
6.1.2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6.1.3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在全省建成符合省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1) 急救机构。
完善省公共卫生紧急救援指挥中心建设和加强全省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急诊科急救网络建设,不断提高全省应急机构应急能力。
(2)传染病救治机构。
在海口市、三亚市建立传染病医院。其它市县应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建立传染病病区。中心乡镇卫生院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观室。
6.1.4 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6.1.5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1)组建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
(2)省级和地市级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组建方式和种类。
省级和地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需要分别组建省级和地市级应急卫生救治队伍。主要包括传染病、食物中毒、群体不明原因疾病、突发放射事件、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每类队伍10人左右)和后备队伍。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也要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根据其应对事件类型,在本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医学高等院校以及军队有关单位,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现场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临床救治、信息网络等专业的人员组成。
(3)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管理与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资料库,对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实行计算机管理;根据形势发展和情况变化,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省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市县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培训。指定综合力量较强、专业特点符合应急救治需要的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作为应急卫生队伍的培训基地,承担相应的培训、演练任务。
6.1.6 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
省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全省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全省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处理能力,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市县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安排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演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
任何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6.1.7 科研和交流。
省政府有关部门有计划地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防治科学研究,包括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实验室病因检测技术、药物治疗、疫苗和应急反应装备、中医药及中西医结合防治等,做到技术上有所储备。同时,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的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引进先进技术、装备和方法,提高我省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整体水平。
6.2 物资、经费保障
6.2.1 物资储备。
省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我省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发展改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发展改革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组织、落实物资储备,财政部门保障物资储备经费。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商发展改革、食品药品监督和财政部门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6.2.2 经费保障。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所需资金已在部门预算中安排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拨付;未在年初预算安排的,要通过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或追加预算等方式,按程序及时拨付。
省财政根据需要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和应急处置工作给予适当经费支持。
6.3 通讯与交通保障
各级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配备经费和运转经费由各级财政纳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设经费统筹安排。
6.4 法律保障
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海南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利,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 各类预案的制定
本预案由省政府办公厅组织修订报省政府审批发布,并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修订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报省政府备案。
省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我省实际,负责组织制定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单项预案或国家单项预案的行动方案和工作规范或操作手册等。
省级医疗卫生单位要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要求,结合各自专业特点,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
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修订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修订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单项预案或省级单项预案的行动方案。
8 附则
8.1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8.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6年省政府印发的《海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琼府函〔2006〕71号)同时废止。
9 附录
9.1 海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表(略)
9.2 疟疾疫情判定标准(略)
9.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体系(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