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2011)
颁布机构: |
海南省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海南省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1/07/25 |
颁布日期: |
2011/07/25 |
颁布机构: |
海南省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海南省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1/07/25 |
颁布日期: |
2011/07/25 |
(琼府办〔2011〕13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海南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1.1 为建立健全我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体系,全面提高卫生部门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救援水平,有效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充分履行医疗卫生机构救死扶伤的职责,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1.2 本预案是省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工作的指导原则、处置程序规范和卫生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过程中责任义务的工作方案,是指导全省各级卫生部门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处置工作的依据。
1.2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海南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境内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海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2 医疗救援的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Ⅲ级)和一般(IV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I级)
2.1.1 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事件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国家在医疗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1.2 跨省(区、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2.1.3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 重大事件(II级)
2.2.1 一次事故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2.2 跨市(地)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2.2.3 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 较大事件(Ⅲ级)
2.3.1 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3.2 市(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 一般事件(IV级)
2.4.1 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4.2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3 医疗救援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援工作。
医疗救援应急组织机构包括: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的医疗救援领导小组、专家组和医疗救援机构〔指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疗急救中心(站)、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专业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现场医疗救援指挥部。
3.1 医疗救援应急指挥部与职责
3.1.1 省级医疗救援应急指挥部与职责。
为加强对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设立海南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指挥部。
总 指 挥:省政府主管卫生副省长。
副总指挥:省政府秘书长、省卫生厅厅长。
成 员:省卫生厅、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旅游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科技厅、省外事侨务办、省农垦总局、省工商局、海口海关、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通信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爱卫会、省红十字会、粤海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民航海南安全监督管理局、省军区后勤部、武警海南省总队后勤部。
职 责:负责对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领导全省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并组织、协调、部署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任务,负责向国家有关部门汇报医疗救援应急处理工作情况等。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方案;领导全省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工作,并组织、协调、部署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任务。
省委宣传部:组织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单位,积极主动地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进行舆论引导,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工作的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
省旅游委: 组织全省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负责组织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调度,保证供应。
省财政厅:安排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所需经费,并做好财政资金的监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省公安厅:负责维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工作现场秩序。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省民政厅:组织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做好转移受灾群众吃、穿、临时居住以及基本医疗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捐助活动,协助做好伤亡人员的身份确认以及遇难人员亲属抚慰工作。
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省交通运输厅:保证医疗救援人员和物资运送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公路、水路运输安全畅通。
省科技厅: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牵头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医疗救援应急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省外事侨务办:协助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的相关涉外事务;配合职能部门做好向相关国际组织和有关国家、地区通报情况及争取国际援助等方面工作。
省农垦总局:配合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涉及农垦系统范围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的各项工作。
省工商局: 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海口海关: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工作急需进口的特殊药品、器材等物资的优先通关验放工作。
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组织做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国境口岸的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工作,及时收集和提供国外传染病疫情信息。
省通信管理局: 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包括报告)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
省物价局:加强相关药品和医卫材料价格监测和检查,必要时按照《价格法》规定采取价格临时干预措施,保持物价稳定。
省爱卫会: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除“四害”等爱国卫生活动。
省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的具体情况,向省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粤海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医疗救援人员和物资运送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畅通。
民航海南安全监督管理局: 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和器械等物资的航空运送。
省军区后勤部: 负责本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工作。根据上级部门的指示,调集军队医疗卫生有关技术人员和力量,支持和配合地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的应急处理工作。
武警海南省总队后勤部:根据上级部门的指示,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的应急处理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以上部门和单位要指定相关业务处室具体负责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工作,并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负责联络和协调工作。指定处室和联络员名单报省卫生应急办公室,如有人员变动要及时报告。
其它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组织做好紧急物资的进口、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的控制、相关法规的制订以及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3.1.2 市、县(区)级医疗救援应急指挥部与职责。
市、县(区)级人民政府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工作需要,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指挥部,由市、县(区)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市、县(区)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市、县(区)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指挥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工作的协调和指挥,作出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的决策,决定拟采取的措施。
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由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医疗救援应急处理机构并负责指挥。
3.2 日常管理机构
省卫生厅设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办公室,负责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相关法规立法的起草工作;组织制定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的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援信息系统;组织制定省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处置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地实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预案,帮助和指导各地应对其它突发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参照省突发公共事件日常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责,结合本地情况,设置本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
3.3 专家咨询委员组
省卫生厅组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
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工作相应的级别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工作提供咨询建议;
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工作日常管理机构和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
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辖区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工作需要,组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3.4 组织体系框架描述
详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组织体系框架。
3.5 医疗救援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援任务。
各级医疗急救中心(站)和化学中毒、核辐射等专业医疗救治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救护和转运。
4 医疗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医疗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医疗救援的应急响应一般分为四级,即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和Ⅳ响应。
4.1.1 医疗救援应急的I级响应。
(1)I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救援应急的I级响应:
A.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国务院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B.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C. 其他符合医疗救援特别重大事件(I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I级响应行动。
省卫生厅接到关于应急医疗救援特别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和报告后,在卫生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应立即启动医疗救援应急指挥部和专家组工作,迅速组织和协调应急医疗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开展医疗救治,及时派出专家和专业队伍支援事发地卫生机构,及时分析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趋势,向省人民政府、卫生部报告和反馈有关处理情况,并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需要国家支援的,由省卫生厅提出请求,按规定程序上报卫生部。凡属启动国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响应, 省医疗救援应急指挥部按相关规定启动救援工作。
事发地设区市和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
4.1.2 医疗救援应急的Ⅱ级响应。
(1)Ⅱ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救援应急的II级响应:
A. 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人民政府启动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B. 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级有关部门启动省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C. 其他符合医疗救援重大事件(Ⅱ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Ⅱ级响应行动。
省卫生厅接到关于应急医疗救援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和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救援应急指挥部和专家组工作,迅速组织应急医疗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开展医疗救治,指导和协调落实医疗救治措施。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向省级人民政府和医疗救援应急指挥部报告和反馈有关处理情况。需要国家支援的,由省卫生厅提出请求,按规定程序上报卫生部。凡属启动省总体应急预案和省专项应急预案的响应, 省医疗救援应急指挥部按相关规定启动救援工作。
事发地市(地)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医疗救援。
4.1.3 医疗救援应急的Ⅲ级响应。
(1)Ⅲ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救援应急的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启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B. 其他符合医疗救援较大事件(Ⅲ)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Ⅲ级响应行动。
设区市卫生局接到关于应急医疗救援较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和报告后,迅速组织应急医疗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同时立即启动医疗救援应急指挥部和专家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 医疗救援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处理情况。需要省级支援的,应及时向省卫生厅提出请求。凡属启动市级总体应急预案的响应, 设区市医疗救援应急指挥部按相关规定启动救援工作。
省卫生厅接到较大事件报告后,要对事发地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进行督导,根据需要和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请求,组织省级医疗救援应急队伍和有关专家进行支援、提供技术指导,并适时向事发地周边设区市卫生局发出通报,要求做好相应的支援准备。
4.1.4 医疗救援应急的Ⅳ级响应。
(1)Ⅳ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救援应急的IV级响应:
A. 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县级人民政府启动县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B. 其他符合医疗救援一般事件(IV)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Ⅳ级响应行动。
县级卫生局接到医疗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和报告后,迅速组织县级应急医疗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同时立即启动医疗救援应急指挥部和专家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和医疗救援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县(市、区)级总体应急预案的响应, 县(市、区)医疗救援应急指挥部按相关规定启动救援工作。
设区市卫生局接到报告后,要对事发地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进行指导,必要时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4.2 现场医疗救援及指挥
4.2.1 先期处置。
事发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伤亡报告和医疗救援指令后,无论事件级别大小,都应立即组织应急医疗救援队伍到达现场,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救援工作。并随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4.2.2 现场医疗救援指挥。
为了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救援指挥工作,事发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在事发现场设置现场医疗救援指挥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现场医疗救援指挥部要接受上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并及时将现场伤病员及处理情况向上级报告。
4.2.3 现场抢救。
应急医疗救援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救援工作,必要时建立现场急救站或临时救护点。在实施医疗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保护,确保安全。
医疗救援应急队伍到达现场后,要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必要时,现场医疗救援指挥部可向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提出扩大救援力量的建议。
4.2.4 转送伤员。
当现场处于危险环境或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后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在监护下转运。
(2)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全程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转运医护人员要在伤员转运单上认真填写转运伤员的病情,为后续医疗救助和情况汇总提供必要信息。转运单一份交接纳伤病员的医疗机构,一份交现场医疗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救治和后送的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4)医疗救援应急指挥部要根据现场医疗救援指挥部的报告,及时调度辖区内的急救车辆赶赴现场转运伤病员。同时要根据辖区内医疗救治资源的分布情况,合理分流伤病员。本地无法完全承担医疗救治任务的,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请求,并按照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安排,及时转运伤病员。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5)护送的医护人员必须按照现场医疗救援指挥部的指令,将伤员送往指定医院治疗。
4.2.5 后方医院。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医疗救援应急指挥部应当指定相应的医院作为后方治疗医院;接到指令的医院应当在30分钟内做好接受第一批伤员的准备工作,在2小时内作好全面救治伤员的准备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收治伤员后应及时开展医疗救治,同时按照规定报告救治情况。
4.3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4 信息报告和发布
4.4.1 信息报告。
120医疗急救中心(站)和其他医院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在派出急救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援的同时,应立即将初步掌握的伤亡情况、事件原因等信息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属于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要同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的联动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报后,应立即将初步情况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属于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立即报告省卫生厅。
现场医疗救援指挥部要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医疗救援应急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医疗救治情况以及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接收伤员的医院要每日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和医疗救治进展等,事发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每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指挥部)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4.4.2 信息发布。
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4.5 医疗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本级人民政府或同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指挥部批准,或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指挥部可宣布医疗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
5 医疗救援的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救援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是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救援应急队伍,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技术研究,制订各种医疗救援应急技术方案,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1 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建立紧急救援中心、医疗机构、血液中心(站)及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互相连通的信息网络,并与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衔接沟通。实现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相关行业间的信息共享。
5.2 紧急救援机构
在各市县根据服务人口和医疗救治需求,建立1个相应规模的紧急救援中心,并完善急救网络。各市县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紧急救援机构。
5.3 化学中毒、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
建立省级中毒、核辐射基地。在海口依托实力较强的综合医院建立完善中毒医疗救治和核辐射应急相应的专业科室(或专业医疗机构)。
5.4 医疗救援应急队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建综合性医疗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应急医疗救援队伍(如核辐射应急医疗队伍、化学中毒应急医疗队伍等)。省级不少于25人,市级不少于15人,县级不少于12人。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保证医疗救援工作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医疗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5.5 医疗救援的血液供应保障
在省医疗救援应急指挥部领导下,省血液中心负责医疗救援应急处置所需血液的筹集和调动,制定医疗救援血液供应程序。各设区市中心血站负责辖区内医疗救援所需血液供应,配合省血液中心实施跨区域的血液调配。
5.6 物资储备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疗救助应急药品、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个人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各级医疗救援应急队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
5.7 医疗救援经费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必要的经费,对经费使用情况要做好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各级财政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急救中心(站)和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各级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6 医疗救援的公众参与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红十字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各地方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级红十字会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红十字会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安全员、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7 附则
7.1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 预案制定与更新
7.2.1 本预案由省政府办公厅组织制定报省政府审批发布,并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7.2.2 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报省政府备案。
7.2.3 省级医疗卫生单位要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的要求,结合各自专业特点,修订本单位的应急预案。
7.2.4 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6年省政府印发的《海南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琼府函〔2006〕72号)同时废止。
8 附录
8.1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组织体系框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