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鞍山市普通公路桥梁安全工作实施意见
颁布机构: |
鞍山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鞍山市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1/10/22 |
颁布日期: |
2011/10/22 |
颁布机构: |
鞍山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鞍山市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1/10/22 |
颁布日期: |
2011/10/22 |
(鞍政办发[2011]42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交通局《关于加强鞍山市普通公路桥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关于加强鞍山市普通公路桥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公路桥梁管理,减少突发性桥梁损坏事件造成的损失,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舒适的道路交通环境,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养管到位、确保畅通、优质服务”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省、市关于桥梁管理的文件精神,减少鞍山地区突发性桥梁损坏事件的发生,将全地区普通公路桥梁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轨道,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发挥公路基础设施为社会服务的作用。
二、明确职责分工,加强配合联动
各县(市)区政府作为农村公路养护责任主体,要切实承担起农村公路的养护主体责任,加强对农村公路特别是农村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建立健全制度体系,迅速展开全市农村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要积极筹措落实危桥改造资金,要确保桥梁养护和危桥改造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资金需求。
交通部门要切实发挥公路桥梁安全工作的行业管理职能,组织落实好桥梁安全管理工作。要切实加强货运企业和运输场站的派驻和巡查,从源头上杜绝超限超载。要与公安等部门联动配合,坚持开展超限超载车辆路面执法、堵截劝返、卸载分载和严管重罚,坚决遏制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过桥。
公安机关要配合交通部门做好对超限超载的治理,努力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公安和交通部门为主的治超工作机制。
水利部门要切实做好河道安全管理工作。
气象部门要及时发布、报送天气预报预警。
安监部门要切实肩负起加强公路桥梁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加大督察检查力度。
工商、发展改革等部门要会同交通、公安和安监等部门全面了解掌握本辖区非法改装车辆情况,对各类非法车辆改装企业进行联合集中整治,彻底消除非法改装车辆现象。
各级公安、交通、水利、安监、气象等部门要继续加强协作配合,切实做到无缝衔接、顺畅高效,有效建立起公路桥梁安全工作的部门联动机制。
三、做好公路桥梁安全工作的具体措施
(一)进一步开展公路桥梁安全隐患全面排查工作
按照省交通厅统一部署,全市交通系统开展为期3个月的桥梁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要全面排查、逐桥排查,要以大河上的桥梁、特殊结构桥梁、双曲拱桥、刚架拱桥、石拱桥、悬臂挂梁桥、浅基础桥以及使用年限长的桥梁为重点,进行深入细致排查。对上述类型桥梁,各县(市)区要统一组织专业技术力量,由领导带队,采用专用检测设备逐桥进行检查、检测。对结构复杂、状况难以判定的桥梁要委托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和验算,确保检查到位,桥梁状况判定准确,隐患查找清楚。同时,要对在建桥梁开展以防坍塌、防水毁、防坠落为重点的安全隐患全面排查,全力防范和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采取坚决措施,对安全隐患立即进行整改和治理
全市交通系统对前一阶段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逐项制定整改措施。对各类桥梁存在的桥面系、伸缩缝、栏杆、扶手损坏等病害要立即维修到位;对基础严重冲刷、锥坡、翼墙、防护构造物损坏、调治构造物失效等隐患要立即采取抛石、添石笼等紧急加固措施;对桥孔、涵洞堵塞要立即清除,对河道内改变水流、影响桥梁的障碍物要尽量清除;对承载能力不足的桥梁要采取限制通行措施,在桥头两侧设置限高、限宽设施,控制大型车辆通行,同时提前设置醒目的提示、警告标志;对无法满足通行安全的要彻底封闭交通,要根据险情分别设置规范、有效的封桥设施,同时要设立醒目的封桥标志,达到阻止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效果,封闭交通的桥梁要开设便道、便桥或提供绕行路线,保障车辆通行;对浅基础桥梁要加强巡查,当洪水到来、基础情况不明时要果断采取措施,封闭交通;对漫水桥要及时掌握水库泄洪、河水暴涨等信息,当可能出现桥面过水时要采取临时封闭措施;采取封闭措施的桥梁,当地养护部门要协调路政部门现场看守,防止意外的发生。对深入排查工作查出的隐患要立即制定整改方案,边查边报,10月底前各县(市)区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和总结报市普通公路桥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进一步落实责任,加强桥梁养护安全运行和管理
认真落实各部门责任。市公路管理机构要切实担负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的监管责任。各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及具体承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任务的管养单位承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的主体责任。
每座桥梁都要落实养护责任人、桥梁工程师、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认真落实桥梁养护管理制度和有关规程,建立相应的分级责任追究制度,凡因养护不到位而导致桥梁安全事故的,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发现问题不及时以及发现问题处理不当而导致的桥梁安全事故,桥梁管养单位要负全责。对投资不到位以及监管不力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
切实加强日常巡查和公路桥梁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工作。对存在隐患的桥梁要加大检查、巡查力度,实行日巡查、周检查,重点桥梁实行养护人员、路政人员共同24小时看守。在建工程项目要以“平安工地”建设活动为契机,强化安全监管。对在建工程项目要逐个进行检查,逐项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人,监督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实情况。
(四)加强协作,严厉打击违法超限超载行为
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是造成公路桥梁安全事故的重要因素之一,严重影响公路基础设施安全运营。为贯彻落实好交通运输部和公安部集中超限运输整治行动,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采取果断有力措施,加大打击违法超限超载行为的力度。
一是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特别是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治超工作的职责,要积极主动组织和协调辖区内治超工作,特别是明确公安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的治超责任,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公安和交通部门为主的治超工作机制,采取坚决果断措施打击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确保公路桥梁安全。
二是各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要作为本地区交通系统治超工作第一责任人,充分发挥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作用。统一组织和领导辖区交通系统相关部门,开展有针对性的超限超载车辆整治行动,有效遏制非法超限运输势头,切实保护公路桥梁安全。
三是路政部门在治超工作中要发挥主力军作用,切实加大对违法超限超载车辆监管查处力度。对经检测确定的超限超载车辆,要坚决卸载,消除违法行为后方可上路通行。坚决制止以罚代管和罚款后放行,罚款的数额不作为衡量治超工作成效的标准。要合理部署执法力量,对超限车辆相对集中、当地治超执法人员难以实现有效监控的地区,要异地调集执法人员协助监管,坚决消除违法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做好公路桥梁安全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工作理念,坚持“预防为先”的工作原则。
(二)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的原则,市政府成立鞍山市普通公路桥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详见附件),负责全市普通公路桥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公安、交通、水利、安监等部门开展公路桥梁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进一步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做到责任、措施、经费和时限“四落实”。
(四)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措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周密制定各项整改措施。一是要及时有效地进行安全隐患治理。二是要在资金上对危桥改造给予大力支持。各县(市)区政府每年要安排公路桥梁危桥改造专项经费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三是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农村公路的养护主体责任。
(五)严格安全监管责任。一是要进一步加大公路桥梁的安全监管工作力度。二是要建立健全安全监管制度体系,确保安全监管工作有制度可循、有法可依。三是要强化桥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六)加强协作配合。公路桥梁安全工作涉及的行业、领域及环节较多,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发挥公路桥梁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职能,各有关部门要全面切实做好协调和配合工作,努力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鞍山市交通局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
鞍山市普通公路桥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戴恩彪 副市长
副组长:张铁峰 市交通局局长
成 员:金 峰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侯 斌 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于真昕 市公安局副局长
黄 平 市财政局副局长
张 鑫 市交通局副局长
张东红 市交通局副局长
胡恒月 市交通局副局长
李 娜 市水利局副局长
王安伟 市物价局副局长
战玉民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副局长
张政民 海城市副市长
刘广新 台安县副县长
赵万彩 岫岩县副县长
范丹宇 千山区副区长
龚 莹 市工商局副局长
卢忠诚 市气象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办公室主任:张东红(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