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十二五”及2011年节能综合性工作方案

颁布机构: 安徽省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安徽省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1/08/14 颁布日期: 2011/08/14
颁布机构: 安徽省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安徽省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1/08/14
颁布日期: 2011/08/14
(皖政[2011]7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十二五”及2011年节能综合性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四日 安徽省“十二五”及2011年 节能综合性工作方案   “十二五”时期是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将进一步加快,能源需求刚性增长,资源环境约束突出,节能工作形势严峻。为确保实现“十二五”节能约束性指标,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节能增效为主线,强化目标约束,把降低能源消耗强度与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相结合,形成推动转型发展的倒逼机制;以调整产业结构为主攻方向,发展节能产业、建设重点节能工程、推动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以发展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为突破口,优化能源消费结构;以自主创新为动力,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政策导向的作用,加快建立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推动的工作格局,确保完成节能目标任务。   (二)主要目标。到2015年,全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比2010年下降16%,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达到6%左右,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1.5亿吨标准煤左右。   2011年,全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下降4%,黄山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下降2.5%以上,其余各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下降4%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强化节能目标责任。   1. 科学分解节能目标。强化能耗强度下降指标约束,采取因地制宜、分档安排的方式,将全省“十二五”节能目标分解落实到各市、各有关部门。各市、各有关部门要把节能目标纳入本地区、本部门“十二五”规划和年度计划,进一步分解任务,细化落实。   2. 强化节能目标监测预警调控。加强全社会能源消费量和用电量监测,完善节能统计、监测、评价指标体系,科学量化工作目标;建立、健全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商业等重点领域能源统计制度,实施节能季度会商分析制度,发布半年、全年的全省及各地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晴雨表;制定“十二五”预警调控方案,适时启动分级预警调控响应。   3. 健全节能目标监督管理。将日常节能检查、监察与专项检查、督查相结合,重点检查各市和有关单位落实国家和省节能政策情况、工作进展情况和年度目标责任完成情况;对完成进度不理想的地区和重点用能单位,约谈政府主要负责人或重点用能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节能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公开曝光,依法严肃查处,严格追究责任。   4. 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修订节能考核实施办法,制定节能目标评价考核奖惩管理办法,完善考核程序和内容,将节能工作落实和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各地和部门领导干部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公开考核结果。   (二)推进产业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调整。   5. 加大落后产能关停并转力度。建立健全我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机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明确我省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内容,不断加大电力、钢铁、有色、化工、造纸、印染、水泥等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任务,推动我省工业行业技术水平全面提升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6. 改造升级传统产业。围绕钢铁、冶金、电力、石化、建材、纺织等传统产业的节能技术需求,加快节能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提高传统产业能源利用效率。   7. 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启动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千百十工程,以领军企业为主体,以核心重大项目为抓手,着力完善产业链和产业集群。重点促进节能环保装备、节能产品、废弃物资源化和产品再制造、新能源、新能源汽车等产业快速发展,力争节能环保产业率先形成千亿元规模。   8. 加快能源消费结构优化。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水能、核能、浅层地能等新兴能源,鼓励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   9. 加强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与审查体系,完善节能评估机构备案制度和节能专家库,把节能评估和审查作为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从源头上遏制能源消费过快增长。   (三)实施重点节能工程。   10. 重点节能改造工程。围绕热电联产、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锅炉改造、建筑节能、交通节能、绿色照明等,谋划和推进一批节能重大项目建设。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和财政节能资金支持,发挥省全社会节能专项资金引导作用,支持工业、建筑、交通、商业、农业、公共机构等重点行业和领域实施节能改造。   11. 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实施重点行业节能共性、关键技术及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项目。对具有一定基础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半导体照明、再生资源等节能效果好、应用前景广阔的关键技术和核心部件,采取建立产业化基地等形式,加快产业化推广。重点支持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半导体照明产品应用、再制造等示范工程建设,推动重大节能技术产品规模化生产和应用。   12. 节能产品兴企惠民工程。积极组织我省汽车、家电、电机、绿色照明等高效节能产品申报列入国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推广目录,推动相关产业技术升级,加大本省节能产品推广力度,不断提高其市场占有率。有效利用财政补贴引导节能产品使用和消费。   13. 节能服务体系建设工程。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鼓励省内重点用能企业成立专业性的节能服务公司。选择符合条件的科研院所、高校等研究机构作为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和能源审计机构。建立和完善节能咨询、设计、评估、审计、检测、认证、节能工程运行管理和节能技术、产品推广等领域的节能服务体系。   (四)推进重点领域节能。   14. 强化工业企业节能。推动重点工业用能企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强化对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工业用能企业节能管理,推动各市对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工业用能企业加强调度监测。推动我省高耗能企业积极参加国家开展的单位产品能耗行业对标活动,全面开展工业和信息产业“两型”企业建设;启动工业领域“领跑者”行动。   15. 推动建筑节能。出台《安徽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安徽省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管理办法》等规章、办法,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推进以太阳能光热、水(地)源热泵为重点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规模化,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全省城镇新建建筑节能标准设计执行率达到100%,施工执行率100%。在有条件的地区实行节能65%或以上的建筑节能标准。   16. 加强交通运输节能。发展节能型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快城市快速公交和纯电动公交建设;推进与长三角区域内高速公路不停车联网收费工作和甩挂运输;组织实施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工作,推广使用内河船舶免停靠报港信息服务系统,大力发展集装箱运输、大宗散货专业运输和多式联运、江海直达等现代运输组织。加快淘汰黄标车、老旧船舶、老旧机车。积极推广使用节能和新能源汽车等节能环保交通工具,开展“车船路港”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   17. 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大力开展节约型机关建设,建立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强化公共机构新建和维修项目的建筑节能,淘汰“高污染、高排放”公务用车,加大新购公务车辆中节能和新能源汽车比例,实施公务用车油耗定额管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导向作用,完善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对节能效果显著、性能比较成熟的产品和自主品牌,予以强制采购;加强学校、医院节能改造工作,把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学校、2万平方米的医院纳入统计监测范围;开展公共机构能耗网络监测平台试点。   18. 引导商务民用节能。合理规划全省商业布局,全面实施家电以旧换新政策,鼓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参与家电以旧换新回收工作,做好合肥、马鞍山全国再生资源回收体系试点工作。开展“节约型示范零售企业”和“绿色饭店”创建活动,加强“限塑”检查指导,做好抑制商品过度包装工作;在宾馆商厦、写字楼、居民住宅中推广采用高效节能办公设备、家用电器、绿色照明产品等。逐步建立营业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商场、宾馆、饭店能耗统计制度。   19. 抓好农业农村节能。积极推进秸秆能源化利用,推广省柴节煤灶。大力发展农村户用沼气和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在农民集中居住区兴建秸秆气化工程,把秸秆转化为清洁能源。因地制宜发展农村小水电、太阳能,推进大中型排涝站电机节能改造。加快淘汰和更新高耗能落后农业机械和渔船装备。   (五)夯实节能工作基础。   20. 加强发用电管理工作。加快推进全省燃煤机组煤耗在线监测系统、节能发电调度技术支持系统建设,推进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设。认真实施差别电价、峰谷电价等政策,探索实施居民阶梯电价。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进一步完善电力迎峰度夏(冬)方案,做到有序用电、安全用电、节约用电。对未按期关停淘汰的高耗能企业,实行惩罚性电价或采取停电措施。   21. 深入开展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全面开展高耗能特种设备普查工作,开展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节能设计审查、新产品能效测试、在用设备能效测试,对高耗能特种设备实行分类监管。淘汰一批落后的高耗能特种设备、改造一批在用高耗能特种设备,推荐一批高效节能特种设备。   22. 加大能源计量和能效标识监管力度。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与使用、计量数据的管理与应用、能源计量工作人员的配备与培训、能源计量工作情况等开展定期监督审查。建立重点用能单位能耗数据采集与分析系统,完善重点领域和产品能耗限额标准体系,对高耗能行业和产品制定或修订一批强制性节能地方标准。积极推动强制性能源效率标识制度的实施,对列入《能效标识产品目录》的产品,加强监管,督促和指导省内生产企业按要求加贴标识,履行备案手续。   23. 强化节能执法监督和监察。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施工、竣工验收等环节的节能监察力度。加大重点用能单位、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和淘汰用能设备的节能监察执法力度。开展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商业旅游等领域的节能专项检查,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并追踪整改落实情况。强化部门联合执法,提高节能执法效果。   24. 健全节能投融资服务。加大各级节能财政投入,吸引社会资金投入节能改造;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节能、循环经济绿色信贷政策,鼓励商业银行支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指导企业开展清洁发展机制节能减碳国际合作,鼓励企业通过银行信贷、发行企业债券、上市以及国际金融组织和其他组织进行多元化融资。   25. 加强节能基础能力建设。加强省节能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加快国家城市能源计量中心建设,建立能效标准检测省级实验室和各级能效测试机构;建立全社会节能统计信息平台,实现用能单位网上直报。   (六)开展节能试点示范工作。   26. 启动重点行业、领域节能试点示范工作。选择一批能源利用效率高、节能成果显著的工业企业、大型建筑、交通物流、公共机构、商场饭店等用能单位,建设成为节能试点、示范单位,发挥节能示范单位在行业节能中的示范带动作用。对各重点用能行业或领域开展对标活动,建立行业或领域节能“领跑者”制度。   27. 深化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工作。面向企业、园区、城市和社会,每年建设100个省级循环经济示范单位,推广循环经济典型模式。加强共伴生矿产资源及尾矿综合利用,开展“城市矿产”、汽车零部件和机电产品再制造等试点、示范工作,开展企业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加快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发展。   28. 开展清洁生产试点示范工作。强化钢铁、有色、石化、造纸、纺织、制革、电镀等行业清洁生产示范,推进建筑、宾馆餐饮、旅游业、农业等领域清洁生产试点、示范工作。加大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力度。   (七)加强节能宣传教育。   29. 营造全社会节能良好氛围。主要新闻媒体要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刊播公益广告和节能知识;相关社会团体要组织开展“节能低碳家庭”、“绿色环保社区”、“节能环保校园”活动,共同倡导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消费习惯;机关单位要发挥节能表率作用,积极创建节约型机关。引导广大群众不断增强节约意识,形成全社会节约能源资源的良好风尚。组织年度节能宣传周活动。   (八)强化节能工作保障。   30.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对节能及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抓、抓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紧密协作,合力推进。各级政府要将节能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责任,细化措施,强化考核,确保完成。   31. 完善法规政策。修订完善现有节能及应对气候变化相关法规政策。修订《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推进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等地方立法工作。研究制定有利于节能的财税、金融、价格等方面的激励政策。   32. 加强队伍建设。加强省、市、县三级节能及应对气候变化管理部门人员配置,充实能源统计、计量等专业人员。加快市、县节能执法队伍和执法能力建设,不断提高节能管理队伍专业化水平和执法能力。   三、2011年重点工作安排   (一)强化节能目标责任考核。根据“十一五”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落实奖惩措施,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实行问责制。与各市政府、省有关部门签订“十二五”及2011年节能和碳强度目标责任书,部署“十二五”和2011年节能工作。加强节能工作检查督查,三季度对完成目标进度不理想的市政府,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并启动预警调控方案;四季度对各市和重点用能单位开展预考核。   (二)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全面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从源头遏制能源消费过快增长。继续挖掘淘汰落后产能潜力,制定淘汰和限制落后生产能力目录,对淘汰类和限制类行业企业实施差别电价。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三)组织实施重大节能工程。谋划建设“十二五”“节能行动”计划项目库,围绕热电联产、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锅炉改造、建筑节能、交通节能、绿色照明、节能技术产品产业化、节能兴企惠民、基础能力建设等重点,谋划重大项目,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和财政奖励资金支持。抓好在建项目的推进,开展重大节能项目稽查工作。   (四)全面推进重点领域节能。实施六大高耗能行业能效对标活动,开展企业能耗限额、高耗能设备、能源管理岗位人员配备等情况检查;推进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鼓励重点企业签署节能自愿协议。落实新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执行率,推进以太阳能光热、地源热泵为重点的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工作,建成20个节能省地环保示范项目。严格执行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对实载率低于70%的客运班线不投放新的运力;深入开展“车船路港”千家企业节能专项行动和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积极推进既有机关办公楼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抓好公务用车节能,提高新购公务车辆中节能和新能源汽车比例。进一步控制已淘汰的高耗能产品进入市场,提高高效节能产品市场份额;推进商业建筑节能,抑制商品过度包装。实施农村大中型沼气工程,推进农业机械和农村生活节能,新增户用沼气5万口。   (五)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强化列入全国“万家节能低碳行动”企业的用能管理,将全省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监控调度范围扩大到年耗能7000吨标准煤以上。三季度,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进行拉网式排查。在建筑、交通和公共机构等领域,开展能源审计试点和能耗限额对标考核工作。   (六)大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在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商业、农业等领域全面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的节能改造。争取国家级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达到50家,批准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10家,争取国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1亿元以上。   (七)加快节能产品和技术推广。推广应用余热利用、高炉煤气回收发电、煤矸石发电等节能技术和装备。争取汽车、电机、家电等高效节能产品入选国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推广目录;强化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制度,发布政府绿色采购清单;提高节能汽车、节能家电在汽车下乡、家电下乡的销售比重;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照明、电机等高效节能产品推广任务。   (八)扎实推进节能基础性工作。研究出台“十二五”节能考核方案、“十二五”和2011年节能预警调控方案等考核调控体系;发布各市上半年及三季度、全年节能晴雨表;组织开展三季度节能工作检查、督查和四季度节能攻坚行动。加强能源统计计量工作,建设节能统计监测、重点用能单位在线监测平台。健全我省耗能产品地方限额标准、计量标准,探索建立“领跑者”制度。继续开展节能执法资格和节能技术培训,提高节能执法能力和业务水平。做好2011年度节能宣传周工作。   附件:1. “十二五”各市节能及碳强度目标分解表   2. “十二五”重点行业(领域)节能目标分解表   3. “十二五”及2011年节能目标责任分解表   附件1:   “十二五”各市节能及碳强度目标分解表 分档 地   区 “十二五”时期单位地区 生产总能耗降低率 “十二五”时期单位地区 生产总值碳排放降低率 一档 合肥市、芜湖市、铜陵市、马鞍山市 17% 18% 二档 淮南市、淮北市、蚌埠市、宣城市、滁州市、六安市、安庆市 16% 17% 三档 巢湖市(含江北集中区)、池州市(含江南集中区)、阜阳市 15% 16% 四档 亳州市、宿州市 14% 15% 五档 黄山市 10% 11%   附件2:   “十二五”重点行业(领域)节能目标分解表 产业类别 行业名称 指标名称 单 位 目标值 指标性质 牵头责任部门 备 注 第一产业 农林牧渔水利 单位增加值能耗下降率 % 6 约束性 省农委、省水利厅   “十二五”末能源消费总量控制 万吨标准煤 390 指导性   第二产业 工业 单位增加值能耗下降率 % >18 约束性 省经济信息化委   建筑业 单位增加值能耗下降率 % 10 约束性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二五”末能源消费总量控制 万吨标准煤 12200 指导性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           第三产业           第三产业 交通运输 营运车辆综合单耗下降率 % 6 约束性 省交通运输厅   营运船舶综合单耗(内河)下降率 % 6 约束性   客运车辆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下降率 % 6 约束性   货运车辆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下降率 % 6 约束性   重点批发与零售业 万元营业额能耗下降率 % 10 约束性 省商务厅   住宿和餐饮业 单位增加值能耗下降率 % 10 约束性 省旅游局、省商务厅   公共机构 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率 % 12 约束性 省管局   教育 生均能耗下降率 % 10 约束性 省教育厅   卫生 省级医疗卫生单位能耗下降率 % 12 约束性 省卫生厅   其他公共机构 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率 % 12 约束性 省管局和省科技、民政、文化、体育、金融管理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三产业 “十二五”末能源消费总量控制 万吨标准煤 1900 指导性 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     附件3:   “十二五”及2011年节能目标责任分解表 工作条目 序号 工作任务 责任部门 1.加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 1 签订“十二五”及2011年节能和碳强度目标责任书,制定“十二五”节能考核总体方案、“十二五”和2011年节能预警调控方案等政策措施。组织开展三季度节能工作督查检查和四季度节能预考核。定期发布各地区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晴雨表,实施分级预警调控响应,适时开展调控。实施节能季度会商分析制度。对完成进度不理想的的地区,约谈政府主要负责人。将节能工作落实和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各地和部门领导干部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公开考核结果。 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                 参加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省统计局、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科技厅、省质监局、省管局、省农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 2.强化节能监测统计 2 完善节能统计、监测、评价指标体系,科学量化工作目标,开展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商业等重点领域能源统计,发布全年的全省及各地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统计公报。制定完善重点行业的能耗统计制度,启动用能企业网上直报系统 责任部门:省统计局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管局、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农委 3.实施落后产能关停并转,改造升级传统产业 3 建立健全我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机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明确我省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内容,不断加大电力、钢铁、有色、化工、造纸、印染、水泥等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任务,推动我省工业行业技术水平全面提升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责任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能源局                参加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省安全监管局、省质监局、省工商局、安徽银监局、省电力公司 4 围绕钢铁、冶金、电力、石化、建材、纺织等传统产业中节能技术需求,加快节能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责任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参加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质监局 4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 5 启动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千百十工程,以领军企业为主体,以核心重大项目为抓手,着力完善产业链和产业集群。促进节能环保装备、节能产品、废弃物资源化和产品再制造、新能源、新能源汽车等产业快速发展,力争节能环保产业率先形成千亿元规模 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               参加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科技厅 5.加快能源消费结构优化 6 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水能、核能、浅层地能等新兴能源,鼓励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 责任部门:省能源局                 参加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6.强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7 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与审查体系,完善节能评估机构备案制度和节能专家库建设,从源头上遏制能源消费过快增长 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              参加单位: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 7.实施重点节能改造工程 8 围绕热电联产、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锅炉改造、建筑节能、交通节能、绿色照明等,谋划和推进一批节能重大项目,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和财政节能奖励资金支持。发挥省全社会节能专项资金引导作用,支持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商贸酒店等重点行业领域节能改造项目 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               参加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管局、省商务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农委、省财政厅、省质监局 8.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 9 实施重点行业节能共性、关键技术及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针对我省具有一定基础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半导体照明、再生资源等节能效果好、应用前景广阔的关键技术和核心部件,采取建立产业化基地等形式,加快产业化推广。重点支持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半导体照明产品应用、再制造等示范工程建设,推动重大节能技术产品规模化生产和应用 责任部门:省科技厅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 9.节能产品兴企惠民工程。 10 积极组织我省汽车、家电、电机、绿色照明等高效节能产品申报列入国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推广目录,加大本省节能产品推广力度,组织谋划全省半导体照明产品应用示范工程项目,推动我省相关产业技术升级和转型发展 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              参加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 11 强化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制度,发布政府绿色采购清单。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导向作用,对节能效果显著、性能比较成熟的产品和自主品牌,予以强制采购 责任部门:省财政厅                参加单位:省管局 10.节能服务体系建设工程 12 大力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鼓励省内有节能技术改造经验的大型重点用能单位组建专业性的节能服务公司。选择符合条件的科研院所、高校等研究机构作为第三方节能计量审核机构和能源审计机构。建立和完善节能咨询、设计、评估、审计、检测、认证、节能工程运行管理和节能技术、产品推广等领域的节能服务体系 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参加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管局、省商务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农委、省质监局 11.强化工业企业节能 13 推动重点工业用能企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强化对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工业用能企业节能管理,推动各市对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工业用能企业加强调度监测。推动我省高耗能企业积极参加国家开展的单位产品能耗行业对标活动,全面开展工业和信息产业“两型”企业建设;启动工业领域“领跑者”行动 责任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质监局 12.推动建筑领域节能 14 出台《安徽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安徽省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管理办法》等规章、办法,等,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全省城镇新建建筑节能标准设计执行率100%,施工执行率100%。在有条件的地区实行节能65%或以上的建筑节能标准。2011年建成20个节能省地环保型示范项目。 责任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3.加强交通运输节能 15 发展节能型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快城市快速公交和纯电动公交建设;推进与长三角区域内高速公路不停车联网收费工作和甩挂运输;组织实施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工作,推广使用内河船舶免停靠报港信息服务系统,大力发展集装箱运输、大宗散货专业运输和多式联运、江海直达等现代运输组织。加快淘汰黄标车、老旧船舶、老旧机车。积极推广使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等节能环保交通工具。开展“车船路港”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 责任部门:省交通运输厅           参加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4.推进公共机构节能 16 建立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压缩公务用车规模,淘汰更新“高污染、高排放”公务用车,加大新购公务车辆中节能和新能源汽车比例,实施公务用车油耗定额管理;做好公共机构能耗监测平台试点,实现分类、分项能耗计量和实时在线监测;发挥公共机构节能表率作用。加强学校、医院节能改造工作,把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学校、2万平方米的医院纳入统计监测范围 责任部门:省管局                 参加单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文化厅、省体育局、省质监局 15.引导商务民用节能 17 合理规划全省商业布局,全面实施家电以旧换新政策,鼓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参与家电以旧换新回收工作,做好合肥、马鞍山全国再生资源回收体系试点工作。开展“节约型示范零售企业”等创建活动,加强“限塑”检查指导,做好抑制商品过度包装工作;在宾馆商厦、写字楼、居民住宅中推广采用高效节能办公设备、家用电器、绿色照明产品等。逐步建立营业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商场、宾馆、饭店能耗统计制度 责任部门:省商务厅               参加单位:省旅游局、省工商局、省发改委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16.抓好农业农村节能 18 积极推进秸秆能源化利用,推广省柴节煤灶。大力发展农村户用沼气和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在农民集中居住区兴建秸秆气化工程,把秸秆转化为清洁能源。因地制宜发展农村小水电、太阳能,推进大中型排涝站电机节能改造。加快淘汰和更新高耗能落后农业机械和渔船装备。2011年新增户用沼气5万口 责任部门:省农委                 参加单位: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 17.加强发用电管理工作 19 加快推进全省燃煤机组煤耗在线监测系统、节能发电调度技术支持系统建设,推进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设,继续关停小火电机组和开展“上大压小”工作 责任部门:省能源局                参加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电力公司、省物价局 20 落实国家促进风力发电、垃圾发电、太阳能发电、余热余压发电的电价政策。加大本省差别电价、峰谷电价等政策的实施力度,探索实施居民阶梯电价。对超能耗(电耗)限额产品的企业实行惩罚性电价政策 责任部门:省物价局                参加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电力公司、省能源局 21 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制定和实施电力迎峰度夏方案,做好有序用电、安全用电、节约用电 责任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参加单位:省电力公司、省能源局 22 对未按期关停淘汰的高耗能企业实行惩罚性电价或采取停电措施 责任部门:省电力公司                参加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物价局、省发展改革委 18.深入开展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 23 开展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节能设计审查、新产品能效测试、在用设备能效测试和节能技术改造,对高耗能特种设备实行分类监管,通过公告,淘汰一批落后的高耗能特种设备、改造一批在用特种设备、推荐一批高效节能的特种设备。 责任部门:省质监局            参加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能源局、省商务厅、省旅游局、省管局 19.加大能源计量和能效标识监管力度 24 制定完善重点领域和产品能耗限额标准、节能产品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节能设计规范、能耗设备运行标准等。对高耗能行业和产品制定或修订一批强制性节能地方标准。积极推动强制性能源效率标识制度的实施,对列入《能效标识产品目录》的产品,加强监管,督促和指导省内生产企业按要求加贴标识,履行备案手续。 责任部门:省质监局            参加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                20.强化节能执法监督和监察 25 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审查、建设施工、竣工验收等环节的全过程节能检查监察力度。加大重点用能单位、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和淘汰用能设备的节能监察执法力度。开展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商业旅游等领域的节能专项检查,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追踪整改落实情况。强化部门联合执法,提高节能执法效果 责任部门:省监察厅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管局、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质监局 21.健全节能投融资服务 26 加大各级节能财政投入,吸引社会资金投入节能改造;落实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节能、循环经济绿色信贷政策,鼓励商业银行支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指导企业开展清洁发展机制节能减碳国际合作,鼓励企业通过银行信贷、发行企业债券、上市以及国际金融组织和其他组织进行多元化融资 责任部门:省财政厅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人行合肥支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22.加强节能基础能力建设 27 全面加强以电子政务为基础的省级节能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实现全省节能动态实时监测,力争到2015年节能信息平台覆盖到县。实现全省节能动态实时监测。建立全社会节能统计信息平台,实现用能单位网上直报。 责任部门:省统计局、省经济信息中心               28 加快国家城市能源计量中心建设,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情况定期审查,建立能效标准检测省级实验室和各级能效测试机构 责任部门:省质监局            参加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29 加强省、市、县三级节能及应对气候变化管理部门人员配置,明确各相关部门节能管理职责,充实能源统计、计量专业人员。加快市、县节能执法能力建设,加强市、县节能监察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节能管理队伍专业化水平和执法能力 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               参加单位:省统计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管局、省商务厅、省质监局 23开展节能试点示范工作 30 在重点节能领域创建节能型企业、建筑、机关、商场等节能示范单位,建立行业“领跑者”制度;年度建设100个省级循环试点示范单位,推广循环经济典型模式,加强共伴生矿产资源及尾矿综合利用,推动建筑废弃物、道路废弃物以及农林废物资源化利用;重点在有色、冶金、石化、造纸、纺织、制革、电镀等行业推广清洁生产示范,开展农业、商业、旅游业清洁生产经营活动,倡导绿色环保生产消费 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              参加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24.加强节能宣传教育 31 将节能宣传周纳入每年的重大主题宣传活动,在主要新闻媒体的重要版面、重要时段进行报道。以创建“节能低碳家庭”、“绿色环保社区”、“节能环保校园”为手段,积极倡导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积极创建节约型机关,着力发挥机关单位的节能表率作用,努力倡导绿色办公 责任部门:省委宣传部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科技厅、省质监局、省管局、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农委、省妇联、省总工会、团省委 25.加强组织领导 32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对节能及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抓、抓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紧密协作,合力推进。各级政府要将节能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责任,细化措施,强化考核,确保完成。   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              参加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江南、江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省监察厅、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科技厅、省质监局、省管局、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农委、省物价局、省能源局 26.健全法规政策 33 修订完善现有节能及应对气候变化相关法规政策,推进《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和循环经济促进法等地方立法工作。研究制定促进有利于节能的税收、金融、价格等方面的政策 责任部门:省法制办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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