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工作方案》

颁布机构: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乌鲁木齐市 适用领域: 薪酬福利和保险
生效日期: 2008/01/16 颁布日期: 2008/01/16
颁布机构: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乌鲁木齐市
适用领域: 薪酬福利和保险
生效日期: 2008/01/16
颁布日期: 2008/01/16
(乌劳〔2008〕19号)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乌鲁木齐县、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按照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13号)精神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新劳社办字[2007]55号)要求,乌鲁木齐市制定了《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乌鲁木齐市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工作方案   二○○八年一月十六日   附件:   乌鲁木齐市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保障残疾人就业权益,切实改善残疾人就业条件,全面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残疾人就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推动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1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新劳社办字[2007]5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我市进一步保障残疾人就业权益提出如下方案,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十七大报告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这一中心任务,坚持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思想,按照国家对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以就业助残,扶贫助残为重点,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残疾人就业工作,强化指导、服务和监督,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保障残疾人就业权益全面落实,为建立法制化就业长效机制,促进残疾人稳定就业,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建设和谐乌鲁木齐而努力奋斗。   二、目标任务   (一)开展对具有一定劳动能力、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就业状况的摸底工作,掌握我市残疾人就业的基本状况,为全面落实《条例》打好坚实基础;   (二)结合我市实际,根据《条例》要求,制定完善残疾人就业的扶持政策,认真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办法、措施;   (三)全面落实用人单位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规定;   (四)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为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地、多层次地就业援助服务和职业培训;   力争到2010年,使有一定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就业率达到80%以上。   三、保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目标责任。   保障残疾人就业权益,确保《条例》的全面落实是我们劳动保障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为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目标任务的如期完成。各区(县)一是要明确目标任务,按照市上的工作部署,统一工作步骤和工作目标,及早进行安排和落实,各区(县)不得自行调整或变更目标计划;二是要充分认识《条例》颁布的重大意义,《条例》的实施是保障残疾人就业权利,保护和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重要措施,是建设全面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各区(县)要及时将我市此项工作的目标任务向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汇报,取得领导对此项工作的重视和支持,争取各有关部门的配合与参与,特别是要充分发挥残联、民政部门、工会组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所(站)的优势和作用,积极协作配合,沟通协作,互相支持,为共同贯彻落实《条例》保障残疾人就业目标任务的完成,解决残疾人就业困难问题创造有利条件;三是要将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劳动保障就业工作总体规划,统一部署,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完善残疾人就业政策体系,形成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条例》的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条例》不仅关系到残疾人职工的切身利益,而且涉及政府、企业和社会方方面面,必须广泛深入的开展宣传工作。一是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种新闻媒介和通俗易懂、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使全社会都认识到颁布实施《条例》的重大意义,使全社会都明确必须保障残疾人就业的权利;二是要本着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方针,注重发挥街道、社区基层劳动保障宣传阵地的作用,举行黑板报、张贴海报等灵活多样,扎实有效的方式开展法制宣传;三是要把《就业促进法》与《条例》的宣传有机结合起来,在组织开展的“就业援助”、“春风行动”等活动中进行专题宣传,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和服务。   (三)多措并举,促进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   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配合民政、残联等有关部门,鼓励社会依法兴办残疾人福利企业,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依法全面推进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采取非全日制就业、季节性就业等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促进残疾人就业,指导和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或接续手续,并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提倡自主就业、自主择业,鼓励有一技之长的残疾人自主创业。要将就业困难的残疾人作为再就业援助对象,加强与残联组织的联系,及时掌握情况,针对残疾人就业的特殊情况,研究制定专门的援助措施,进行重点帮扶。各区(县)政府开发的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置残疾人就业,符合政策规定的要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在“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帮扶“零就业家庭”等专项活动中,要与民政部门、残联组织共同帮助就业困难的残疾人尽快实现就业。   (四)积极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   各区(县)要依托街道、社区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充分发挥基层作用,加强对辖区内残疾人就业情况的调查登记工作,将城镇登记失业残疾人纳入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情况统计(劳社统就业6号表)的范围,以就业困难的残疾人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开设专门服务窗口,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实施政策咨询,求职登记,职业指导,技能培训,岗位信息等就业援助措施。指导和帮助残疾劳动者了解就业政策和形势,引导残疾人转变就业观念,鼓励残疾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使残疾劳动者在生活保障、再就业和社会保险等方面得到及时有效的帮助;同时,大力支持残联举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就业服务工作,指导和帮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完善就业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   (五)加强残疾人的就业培训工作。   残疾人的就业培训对于提高残疾人的文化素质和技术水平,提高残疾人的就业竞争力尤其重要,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培训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劳社字[2006]16号)的规定,组织残疾人参加职业培训、创业培训,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落实培训补贴政策,要配合残联有计划的开展残疾人培训工作。通过开展对残疾人的就业培训工作,提供适合实用的技术培训,增强残疾人技术素质,提高其就业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六)加大对《条例》落实情况的执法监督力度。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将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全面纳入劳动监察范围,通过开展经常性检查,组织专项检查等活动,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督促用工单位及时与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为残疾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对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的,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或给予行政处罚,禁止任何组织实施就业歧视行为和利用职业中介活动侵害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督促用人单位形成遵章守纪的自觉意识和行为。为残疾人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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