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关于加强夜间对空仰射灯光管理的通告
颁布机构: |
汕头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汕头市 |
适用领域: |
治安管理 |
生效日期: |
1999/12/14 |
颁布日期: |
1999/12/14 |
颁布机构: |
汕头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汕头市 |
适用领域: |
治安管理 |
生效日期: |
1999/12/14 |
颁布日期: |
1999/12/14 |
(汕府〔1999〕203号)
为确保驻汕部队夜航训练安全,防止对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市区地面或建筑物上设置4000瓦以上对空仰射激光灯、探照灯等灯饰的,设置者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或安装设置后5日内到城建、公安部门登记备案。在部队夜航训练期间,对该灯饰实行灯光管制,设置者应按照城建、公安部门的要求自行关闭。
二、各级城建、公安部门应加强对夜间灯饰的监督、管理,驻汕部队、民航等部门应密切予以配合;各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应当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自觉遵守本通告。
三、对违反本通告,拒不服从管理的,由城建、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妨碍执行公务,构成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及后果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