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汕头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的通告
颁布机构: |
汕头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汕头市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1996/07/15 |
颁布日期: |
1996/07/15 |
颁布机构: |
汕头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汕头市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1996/07/15 |
颁布日期: |
1996/07/15 |
(汕府〔1996〕114号)
为保护汕头市市区饮用水源水体的水质,有效地整治污染源,清除污染隐患,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特通告如下:
一、凡属梅溪河桥闸和新津河下埔桥闸至上游韩江西溪庵埠大衙断面的汕头市辖区内河段,以及相应的两岸堤围内坡脚线后退50米的陆域范围内的地域,为汕头市市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
二、在保护区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
(一)设置码头、煤堆场、水泥堆场、杂货堆场;
(二)设置水上加油站或利用船舶从事流动加油作业;
(三)在庵埠水厂、东墩水厂及新津河的第三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200米范围内设置输砂作业点,以及停靠船舶、木(竹)排等;
(四)在河道堤围上或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油污及其它污染废弃物。
三、本通告发布之前已有第二条行为之一者,应于本通告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自行清理。对逾期拒不自行清理的,环保、水利、地矿、卫生、建设、港监等部门将依法予以强行清理,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四、严禁载运危险品及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未经依法批准进入保护区范围内。因特殊需要确需航经保护区的,应向港监等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后,方准通行。
五、违反本通告,拒绝、阻挠、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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