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乡镇动物无害化处理井管理办法
        
        
          
            
              
                | 颁布机构: | 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大连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 生效日期: | 2011/11/13 | 颁布日期: | 2011/11/13 | 
            
          
         
        
          
            
              
                | 颁布机构: | 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大连市 |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 生效日期: | 2011/11/13 | 
              
              	| 颁布日期: | 2011/11/13 | 
            
          
         
        
(大农发〔2011〕235号)
各区市县农发局(动监局),各先导区社管局:
  现将《大连市乡镇动物无害化处理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大连市乡镇动物无害化处理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动物无害化处理井的日常管理,保障无害化处理井的规范运作,遏制病死畜禽流入市场,有效控制动物疫情扩散,确保畜牧业稳定发展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大连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小型动物(牛马等大型动物除外)的无害化处理,包括:
  (一)散养户、饲养大户正常养殖过程中的死亡动物;
  (二)被抛弃或无主的死亡动物。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动物的无害化处理按照《大连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实行管理责任制
  (一)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对乡镇无害化处理井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乡镇无害化处理井规范管理和有效运行。
  (二)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动物无害化处理井管理主体,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要指派一名管理人员负责无害化处理井的定期巡查,掌握无害化处理井的日常使用情况,并及时进行管护和维修。
  (三)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所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的无害化处理工作,负责收集、运送、处置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负责对无害化处理井、周边环境和运载工具进行及时消毒,并做好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和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四条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一)卫生与安全制度。无害化处理井的钥匙必须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指派的管理人员保管,负责无害化处理井的开启、关闭,杜绝安全隐患。工作人员在处理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时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做好个人防护,确保公共卫生安全。
  (二)台账登记与报送制度。每批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的无害化处理情况要及时登记,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所要按月汇总,并于次月5日前报送至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三)资金筹措与保障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所需资金由县、乡两级财政解决,做到经费补贴及时到位,切实保障无害化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四)宣传与教育制度。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及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所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随意丢弃以及违法销售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的危害性及需承担的法律责任,普及推广无害化处理常识,提高动物养殖者依法、自觉、科学处理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的意识,共同营造做好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的良好氛围,保护农村优美环境。
  第五条 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将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纳入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考核范围,制定考核细则,推动工作责任的落实。对违反本办法,未认真履行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无害化处理责任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大连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