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江西省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西省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1/09/19 |
颁布日期: |
2011/09/19 |
颁布机构: |
江西省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西省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1/09/19 |
颁布日期: |
2011/09/19 |
(赣府发[2011]2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地税局、省广电局、省委宣传部《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
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
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
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地税局、省广电局、省委宣传部)
现将《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执行。
一、明确工作目标
到2015年,全省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县县具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南昌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南昌市、宜春市建成垃圾分类试点示范城市。全省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比例达到30%,南昌市达到50%。南昌市、上饶市、赣州市、景德镇市、宜春市、吉安市、萍乡市建设一批餐厨垃圾收运项目,实现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推进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完善垃圾收集网络,建设密闭、环保、高效的城市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力争做到“五河”和东江源头保护区及鄱阳湖周边乡镇生活垃圾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理。
二、强化规划编制
要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划编制要求,抓紧编制完善“十二五”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和环卫专项规划。规划编制要统筹安排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布局,合理确定处理规模和用地指标,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规划中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要在环卫专项规划和设施建设规划的指导下,做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设计一步到位,征地一次完成,分期组织实施。加快对现有生活垃圾收运设施的升级改造,推广使用压缩收运设备,解决生活垃圾收运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问题。
三、加快设施建设
已经下达投资但尚未开工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要抓紧组织力量,制定工作方案,尽快完成前期工作,实现按计划开工。已经开工的在建项目,要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抓紧施工,加快工程进度。已经建成的垃圾填埋场,但渗滤液处理和导排系统等设施不配套的,2013年底前必须完成渗滤液导排处理、雨污分流等配套设施建设。在经济和交通条件许可的地区可以建设区域性垃圾处理填埋场。尚未达到无害化处理评价标准的县级生活垃圾填埋场要抓紧改造,尽快达到国家标准。新建垃圾填埋场,要坚持人工防渗、渗滤液处理、填埋气导排、雨污分流、垃圾计量、环境监测和管理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
四、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
要积极争取国家资金,同时加大资金配套力度,加快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处理设施和监管能力建设,确保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配套资金按承诺及时、足额到位。全面放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市场,完善市场准入机制,打破行业、地域和所有制限制,鼓励各类社会资金参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新建垃圾处理场应统筹考虑项目建设和企业运营机制,推行建设经营转让(BOT)、建设转让(BT)等模式,积极推进市场化运作。鼓励有实力的大企业、大集团对现有垃圾处理场进行并购和重组,盘活存量资产,促进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专业化经营。
五、严格监督管理
加强对全省已建成运行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状况和处理效果的监管,开展年度考核评价,公开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对未通过考核评价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要责成运营单位限期整改。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运营单位失信惩戒机制和黑名单制度,坚决将不能合格运营以及不能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的企业依法清出市场。研究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督察巡视制度,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以及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监管。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节能减排量化指标,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定期开展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排放物监测,提高科学监管水平。
六、改善环卫工作条件
加快环卫作业设施设备改造更新步伐,提高环卫作业机械化水平,逐步减少人工作业。因地制宜,区别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积极采用先进适用的清扫机械,减轻一线环卫工人劳动强度。按照《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原建设部公告第310号),规范设置环卫工人作业间隙的休息用房,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规范设置的,要通过租赁等方式予以解决。落实合同制环卫工人劳保福利待遇,按规定为环卫工人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手续(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并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落实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有关规定。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提高一线环卫工人的作业津贴,具体标准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
七、加强制度建设
(一)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标准规范体系。 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江西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江西省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二)严格市场准入制度。 严格设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资金、技术、人员、业绩等准入条件,建立和完善市场退出机制。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第102项及原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135号),制定统一的全省企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办法。
(三)完善和落实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凡已建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城市,应尽快开征垃圾处理费。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上一级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制定、调整垃圾处理费标准要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探索改进垃圾处理费收取方式,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试行垃圾处理费与水费合并收取。
八、明确责任分工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实行省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并层层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省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强化职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对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不力,影响社会稳定的,要追究责任。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对各地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等工作进行调度督查。
省发改委负责拟定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重大政策,研究重大问题。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做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之间的衔接和平衡,并对省内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的建设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审批职责范围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可研、初步设计等进行审批批复,对符合全省重点布局要求的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基建资金支持;在省基建投资中统筹安排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省级建设资金;负责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及相关管理办法,督促市、县落实收费政策。
省财政厅负责研究支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财税政策,积极争取财政资金支持;加强财政性资金预算管理。
省环保厅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环评审查、审批和验收,做好工程排污达标监管工作;定期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运行状况检查,督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单位对渗滤液进行有效治理,做到达标排放,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审核、审批,指导市、县做好用地计划安排,保障项目建设用地供应。
省监察厅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进行监督,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责任制落实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效能监察。
省商务厅负责限制流通环节中包装材料过度使用,减少包装性废物产生,探索建立包装物强制回收制度。组织净菜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推广使用菜篮子、布袋子。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完善环卫用工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维护环卫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省地税局负责研究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涉及的有关税务政策。
省科技、工信、农业、卫生、宣传、教育、广电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相互协调,积极配合,加大对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支持力度,促进垃圾源头减量和回收利用。
各设区市政府要在2011年11月底前将落实本通知情况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附件: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