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免于强制性认证特殊用途进口汽车检测处理程序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1/08/01 |
颁布日期: |
2011/07/29 |
颁布机构: |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1/08/01 |
颁布日期: |
2011/07/29 |
各有关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有关进口汽车产品指定认证及检测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完善对特殊用途进口产品免于办理强制性认证的检测处理程序,加强对该项工作的规范管理,我委对《关于调整免予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处理程序的公告》(国家认监委公告2008年第38号,以下简称38号公告)中有关特殊用途进口汽车的检测处理程序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并要求如下:
一、明确和规范申请环节相关要求
(一)明确“特殊用途及特殊原因”,规范申请人的资质
38号公告规定“为保证贸易需求,并借鉴国际上的实施经验,对确因特殊用途或因特殊原因而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小批量用于生产和生活消费的进口产品可以按照《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程序》进行处理。”对“特殊用途或因特殊原因”进一步明确为“反恐安全、抢险救灾、应急指挥、体育竞技、道路试验、国家重大生产建设项目和最终用户使用”。其中以“反恐安全、抢险救灾、应急指挥、体育竞技、道路试验、国家重大生产建设项目”名义申请的,申请人需出具省部级政府部门主管司厅局或地市级人民政府(厅局级)的证明文件(证明上需列明相关部门的具体联系人),说明以上特殊用途或特殊原因方可申请特殊检测处理程序;对于道路试验,是指需要上路行驶,进行道路适应性试验,试验后不退运出境或销毁核销,同时对于以“道路试验”名义申请的,申请人必须是国内外汽车生产制造企业;对于以“最终用户使用”名义申请的,申请人须为商务部门进口许可证上列明的进口商。
(二)强化申请人的质量责任
特殊检测处理程序申请人需积极配合口岸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口岸直属局)的监管和实验室的检测安排,否则对其申请不予受理;需对该产品的安全性能作出保证,自我声明对该产品在生产或使用中的质量安全负责;需提供与制造商或售后维修保障企业签订的有关产品召回、维修保障的相关约定,进口商自身承担维修保障及召回责任的,需提供具备维修保障能力的相关资质证明并对相关召回安排作出说明;需承诺配合召回管理及认证监管等后续调查,建立进口最终用户信息档案。
(三)加强对申请人的监管
对因“反恐安全、抢险救灾、应急指挥、体育竞技、道路试验、国家重大生产建设项目”提出的申请,口岸直属局需核实申请人出具的证明文件来源是否真实,对其申请原因与实际使用情况是否相符进行抽查;对于为“最终用户使用”的申请人,口岸直属局可结合对企业建立诚信档案、分类管理等国家及检验检疫系统现有的管理制度对申请人实施管理。
(四)完善审核原则
除符合2008年38号公告审核原则外,为与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相协调,增加:
1.擅自更改、捏造产品型号,经同一品牌、同一生产厂或制造商书面确认该型号产品不存在的不予受理;
2.同一生产厂同一型号获证产品因安全质量原因证书被撤销的不予受理;同一生产厂同一型号获证产品证书处于暂停状态的不予受理;
3.对原制造商或生产厂生产车型底盘进行改装,发动机布置或车辆轴距发生变化的,须提供相关正面碰撞、侧面碰撞、后部碰撞检测报告,经指定认证及检测机构人员审核及现场对车型进行确认后方可受理。指定认证及检测机构要将车型改装的具体情况及时通报口岸直属局。
二、明确和规范受理环节的相关要求
(一)规范对可受理申请的车型认定
1.指定进口汽车认证机构应即时对外公布已获得认证的进口车型目录;
2.指定进口汽车认证机构应针对口岸直属局有关查询问题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可以受理申请的车型技术指导建议;
3.对于受理申请的车型相关信息需要技术判定或确认的,口岸直属局应委托指定进口汽车认证机构进行技术判定;指定进口汽车认证机构将技术判定结果回复各口岸直属局的同时报认监委备案;
4.指定进口汽车认证机构和口岸直属局、检测机构之间应建立程序,形成有效机制,保证车型核查结果的及时性、有效性、统一性。
(二)加强信息化建设
各口岸直属局应建立和完善电子化管理系统,尽快纳入我委统一的特殊检测处理程序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网上审批。
(三)明确车辆变更和送检期限的规定
特殊检测处理程序申请人在口岸直属局受理申请后必须在三个月内送样检测,不得延期,超期作废。申请时提交的VIN码须与送样检测时一致,如实际车辆VIN码发生变更,申请人须按程序重新提交申请。
三、明确和规范检测环节的相关要求
(一)加强对检测机构资质的管理
指定的特殊检测处理程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自身在口岸建立的检测实验室应严格按照38号公告要求申请实验室认可并报国家认监委批准,不得利用其他未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的检测实验室的设备开展检测。
(二)加强对送检物证的管理
检验检疫部门开具送检通知单,检测机构接到样品后,需向口岸直属局回复接受样品回复单,口岸直属局需每月进行抽样比对;检测报告需有车辆照片,照片必须有特定标志物(例如检测车间厂房、门牌标志、试验前后里程表公里数等),并附有时间。
(三)完善检测要求
根据近3年来国家标准及认证规则制修订情况,调整相关检测项目(见附件1),增加对破坏性实验项目的资料审查;增加车辆一致性证书和燃油消耗量标识的要求(具体见附件2)。
(四)加强对检测过程的管理
1.指定进口汽车认证机构对各检测机构的试验方案及检测报告格式进行梳理和统一;
2.同一车型初次检测时,由指定进口汽车认证机构根据我委相关规定统一制定实验方案和检测报告格式,各检测机构参照执行;
3.对各检测机构合格判定存在差异的检测项目,由国家认监委汽车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的对相关项目的合格判定尺度作出统一,各检测机构统一执行;
4.各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我委的相关要求开展检测工作,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及收费标准;
5.各检测机构检测收费发票必须列明检测车辆的检测处理程序批准书编号,检测报告备注栏填写发票号以备核查;
6.口岸直属局根据检测结果、检测收费发票等相关资料审核后方可签发批准书。
7.送检车辆在检测期间,检测机构应做好车辆的相关管理。
(五)对检测任务量进行评估
各口岸直属局应评估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和任务量是否匹配,组织开展对所辖检测机构的设备情况,单车检测时间,年度检测总能力进行评估,统一报我委备案。
四、明确和规范监督管理环节的相关要求
(一)业务指导及日常管理
我委对口岸直属局及指定认证机构、检测机构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日常检查,组织开展同行评议、异地检查等活动。口岸直属局应对承担本口岸进口汽车特殊检测处理程序检测任务的检测机构进行日常监管,包括对检测机构检测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口岸直属局可直接暂停违规检测机构的检测任务。
(二)年度专项监督
加强工作纪律要求,对特殊检测处理程序检测机构及人员纳入我委CCC年度专项监督检查计划。
五、加强与总局相关管理制度的衔接
各口岸直属局应主动收集进口车辆的安全隐患相关信息,密切关注总局召回及风险预警机制的有关通报,对存在相同安全问题的进口车辆停止接受其检测处理程序申请;对检测中发现存在不合格项且无法进行整改的车辆以及其他进口汽车重大安全质量问题,应立即以警示通报形式上报我委,抄送各口岸直属局及指定进口汽车认证机构,以便各口岸直属局统一执行掌握及提请总局召回或发布风险预警。
六、加强政策交流和信息通报工作
各口岸直属局对工作中遇到的政策及技术问题应及时上报我委,我委将通过定期例会、专项研讨及技术专家组会议等多种方式,对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统一做法,解决问题;各口岸直属局应加强对检测不合格信息的通报力度,加强自身有关汽车法规、标准、政策的更新及培训、交流工作。
本通知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其中有关新增检测项目、燃油消耗量标识、一致性证书要求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
请各口岸直属局严格执行以上有关工作要求及38号公告的规定,并做好相关工作的宣传贯彻工作。
附件:
1.检测项目及收费标准
2.车辆一致性证书及油耗标识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1:
检测项目及收费标准
序号
项目名称
依据标准
适用范围
备注
修订说明
M1
M2
M3
N1
N2
N3
O
1
汽车标记、VIN
GB 7258-2004
GB 16735-2004
540
540
540
540
540
540
540
2
汽车尺寸、轴荷和质量
GB 7258-2004
GB 1589-2004
1800
1800
1800
1800
1800
1800
1800
3
侧倾稳定角
GB 7258-2004
GB/T 14172-2009
1800
2250
2250
1800
2250
2250
新增标准试验方法
4
转向装置
GB 17675-1999
900
1080
1080
900
1080
1080
3.5;3.9;3.11-3.13条暂不检测
5
制动装置
GB 12676-1999
GB 21670-2008
13050
13950
15750
13050
13950
15300
5130
不做部分失效(M1类按GB21670)
标准修订
制动ABS
GB/T 13594-2003
GB 21670-2008
900
900
900
900
装置、结构审查
标准修订
6
驾驶员前方视野
GB 11562-1994
3600
7
后视镜安装
GB 15084-2006
2700
2700
2700
2700
2700
2700
内后视镜安装要求1000元
下视镜安装要求600元
8
风窗玻璃除霜装置
GB 11555-2009
GB/T 24552-2009
900
资料审查\装置、结构、功能审查
标准修订
新增标准
9
风窗玻璃除雾装置
GB 11555-2009
GB/T 24552-2009
900
资料审查\装置、结构、功能审查
标准修订
新增标准
序号
项目名称
依据标准
适用范围
备注
修订说明
M1
M2
M3
N1
N2
N3
O
10
刮水器装置
GB 15085-1994
180
180
180
180
180
180
刮水器性能
GB 15085-1994
3600
刮刷面积、阻力、频率
11
照明与信号装置安装
GB 4785-2007
3690
3690
3690
3690
3690
3690
3690
几何可见度角和4.3.2.6条倾斜度暂不检测
12
前照灯位置和强度
GB 7258-2004
720
720
720
720
720
720
前照灯配光
GB 4599-2007
450
450
450
450
450
450
整车光型检测,(如配光性能每灯丝收费1680元)
标准修订
13
车速表
GB 15082-2008
900
900
900
900
900
900
14
电喇叭装车性能
GB 15742-2001
450
450
450
450
450
450
装车性能
15
图形标志
GB 4094-1999
GB/T4094.2-2005
540
540
540
540
540
540
新增标准
16
燃油系统及排气管
GB 7258-2004
540
540
540
540
540
540
17
护轮板
GB 7063-1994
540
3.2、3.7条暂不检测
18
侧部防护装置
GB 11567.1-2001
1350
1350
进行尺寸测量
后部防护装置
GB 11567. 2-2001
2250
2250
进行尺寸测量
19
汽车号牌板
GB 15741-1995
540
540
540
540
540
540
540
序号
项目名称
依据标准
适用范围
备注
修订说明
M1
M2
M3
N1
N2
N3
O
20
客车结构
GB 18986-2003
GB 13094-2007
GB 24407-2009
2700
1350
新增标准
21
噪声
GB 1495-2002
1350
1350
1350
1350
1350
1350
1350
没有特殊场地要求
22
排气污染物
工况
GB 18352.3-2005
7200
13500
7200
13500
7200
13500
总质量<3.5T车辆
总质量>3.5T车辆
总质量〈3.5T车辆
怠速
GB 18352.3-2005
GB 18285-2005
720
720
720
720
720
720
720
曲轴箱
GB 18352.3-2005
2700
2700
2700
23
发动机排气污染物
GB 17691-2005
900
900
总质量>3.5T车辆,资料审查
24
装用压燃式发动机车辆排气可见污染物
自由加速
GB3847-2005
360
360
360
360
360
360
360
25
含氟物质
180
180
180
180
180
180
180
有空调的车
26
轻型汽车燃油消耗量
GB/T19233-2008
GBT19753-2005
900
900
900
随排气污染物检测进行
标准修订
混合动力
27
汽车罩盖锁
GB11568-1999
540
540
540
540
540
540
序号
项目名称
依据标准
适用范围
备注
修订说明
M1
M2
M3
N1
N2
N3
O
28
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
GB20300-2006
GB21668-2008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结构要求
360
仅适用于危险物品运输车
29
商用车驾驶室外部凸出物
GB20182-2006
1350
1350
1350
30
汽车定置噪声
GB/T14365-1993
900
900
900
900
900
900
31
防盗装置
GB15740-2006
900
900
900
900
900
900
整车装置检查
32
电动汽车安全要求
GB/T18384.1-2001车载储能装置
900
900
900
900
部分项目(条款4;6.1;6.2;)
新增项目
GB/T18384.2-2001功能安全和故障防护
540
540
540
540
部分项目(条款4.1-4.5;6)
新增项目
GB/T18384.3-2001人员触电保护
4500
4500
4500
4500
部分项目(条款4;5.2;6.2.1;6.3)
新增项目
33
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安全要求
GB/T19751-2005
5940
5940
5940
5940
部分项目(4.1.1-4.1.3;4.2.1-4.2.3;5)
新增项目
34
安全带提醒装置
GB/T 24551-2009
540
新增项目
35
校车标识
GB 24315-2009
540
540
540
外观、颜色、尺寸
新增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依据标准
适用范围
备注
修订说明
M1
M2
M3
N1
N2
N3
O
36
车身反光标识
GB23254-2009
GB7258-2004
900
900
900
900
只做4.2
新增项目
GB7258-2004中8.2.7-8.2.9及附录H
37
外部凸出物
GB 11566-2009
1350
新增项目
38
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污染物排放物
GB/T 19755-2005
9900
9900
9900
新增项目
39
动力蓄电池
QC/T 742-2006
QC/T 743-2006
QC/T 744-2006
GB/Z 18333.2-2001
900
900
900
900
900
900
资料审查
新增项目
40
专用汽车
质量参数
GB7258-2004
1620
适用于专用汽车
上装电气系统
JB8716-1998
JG5099-1998
900
适用于汽车起重机、高空作业车、混凝土泵车
危险标志
GB 7258-2004
GB 15052-1994
CNCA-02C-023:2008附件5第7-03条
200
运送危险货物的车辆
罐体及管路
CNCA-02C-023:2008附件5第7-04条
400
罐式汽车
导静电装置
GB 7258-2004
JT 230-1995
500
运送易燃品的专用汽车
消防装置检查
GB 7258-2004
800
运送易燃、易爆品的专用汽车及作业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汽车
作业噪声
GB20062-2006
CNCA-02C-023:2008附件5第7-07条
900
适用于罐式汽车、汽车起重机、随车起重运输车、混凝土搅拌运输车
安全防护装置
JB8716-1998
JG5099-1998
CNCA-02C-023:2008附件5第7-08条
3600
适用于汽车起重机、高空作业车、随车起重运输车、混凝土泵车、垃圾车、吸污车
操作系统
JB8716-1998
JG5099-1998
CNCA-02C-023:2008附件5第7-09条
1800
适用于汽车起重机、高空作业车、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垃圾车
整车稳定性
JB8716-1998
JG5099-1998
CNCA-02C-023:2008附件5第7-10条
720
适用于汽车起重机、高空作业车、随车起重运输车、混凝土泵车、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清障车
液压系统
JB8716-1998
JG5099-1998
CNCA-02C-023:2008附件5第7-11条
1440
适用于汽车起重机、高空作业车、特种结构汽车
吊钩
JB 8716-1998
800
适用于汽车起重机
钢丝绳
JB 8716-1998
JG 5099-1998
CNCA-02C-023:2008附件5第7-13条
1000
适用于汽车起重机、高空作业车随车起重运车、清障车,资料审查
上车制动器
CNCA-02C-023:2008附件5第7-14条
720
适用于汽车起重机、随车起重运输车
起升、变幅、伸缩、回转机构
JB8716-1998
CNCA-02C-023:2008附件5第7-15条
1800
适用于汽车起重机
清障车
压力表
CNCA-02C-023:2008附件5第7-16条
500
适用于专用汽车
结构强度
JG5099-1998
CNCA-02C-023:2008附件5第7-17条
3600
适用于汽车起重机、随车起重运输车、清障车、高空作业车、特种结构汽车
做资料审查
上车操纵室
JB8716-1998
1800
适用于汽车起重机
上车排放
CNCA-02C-023:2008附件5第7-19条
1620
适用于安装上车发动机的专用车
附件2:
车辆一致性证书及油耗标识
一、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要求
对于申请进口轻型汽车(燃用汽油或柴油的,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M2类和N1类车辆,燃用汽油或柴油的混合动力汽车)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特殊检测处理程序的申请人按照GB22757-2008《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标准要求制作完成并加施经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
二、车辆一致性证书要求
对于申请进口汽车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特殊检测处理程序的申请人须制作完成经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车辆一致性证书(见下表)。
车辆一致性证书
(用于完整或多阶段制成车辆)
第一部分 车辆总体信息
车辆一致性证书编号:A************************
0.1
车辆生产厂名称:
C0.1
车辆制造国:
0.2
车型系列代号/名称:
单元代号/名称:
车型代号/名称:
0.2.1
车型名称:
C0.2
车辆中文品牌:
C0.3
车辆英文品牌:
0.4
车辆类别:
车身颜色:
本制造阶段的制造商名称:
本制造阶段的制造商地址:
0.6
法定铭牌的位置:
车辆识别代号:
车辆识别代号的打刻位置:
21
发动机编号:
发动机编号在发动机上的打刻位置:
CCC认证过程中车辆的制造阶段
本阶段 在所有方面与本证书第二部分描述的技术参数相符合的不完整单阶段制成车辆:
特殊检测处理程序检测报告编号:
报告签发日期:
车辆一致性证书制作日期(盖章):
第二部分 车辆一致性证书参数
(以下所示数值和单位是相应CCC认证文件中给出的。对于生产一致性(COP)试验,这些值必须按照相应标准中所描述的方法进行核对,并考虑这些标准中COP试验的允差。)
1车轴数量
2
车轮数量
4
2驱动轴位置
第1轴/第2轴
3轴距(mm)
2850
5轮距(mm)
1680/1675
6.1长度(mm)
5150
7.1宽度(mm)
1970
8高度(mm)
1945
C1前悬(mm)
985
11后悬(mm)
1315
C2接近角(°)
30
C3离去角(°)
20
12.1行驶状态下带车身的车辆质量(kg)
3260
14.1额定总质量(kg)
3260
14.2该质量的轴荷分配(kg)
1695/1565
14.3各车轴或车轴组技术上允许的最大质量(kg)
1695/1565
16车顶最大允许载荷(kg)
不适用
17挂车的最大质量(制动下)(kg)
不适用
挂车的最大质量(非制动下)(kg)
不适用
18牵引车与挂车的最大组合质量(kg)
不适用
19.1牵引车与挂车连接点处的最大垂直负荷(kg)
不适用
20发动机制造商名称
TOYOTA
C4发动机型号
1GR
22发动机工作原理
点燃式,四冲程
22.1直接喷射
否
23汽缸数量
6
汽缸排列形式
V
24排量(ml)
3956
25燃油种类
汽油
26最大净功率(kw)
168
对应的发动机转速(min-1)
5200
27离合器型式
不适用
28变速器型式
自动
29速比
3.520/2.042/1.400/1.000/0.716/倒档3.224
30主传动比
4.100
32轮胎规格
285/65R17
34转向助力型式
液压助力
35制动装置简要说明
带ABS、液压助力、前后盘式
37车身型式
AF 多用途车
38车辆颜色
41车门数量
5
车门构造
铰接门
42.1座位数(包括驾驶员座)
8
布置方式
前2,中3,后3
43.1如装有牵引装置,其CCC证书编号
不适用
或试验报告编号
不适用
44最高车速(km/h)
190
45声级
不适用
46.1排气排放物
CCC认证引用的标准号及对应的实施阶段:GB18352.3-2005(Ⅳ)
46.2CO2排放量/燃料消耗量
CCC认证引用的标准号:GB18352.3-2005(Ⅳ)
CO2排放量(g/km)
燃料种类消耗量(L/100km)
市区
419
17.7
市郊
265
11.2
综合
322
13.6
50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