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等式样

颁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食品卫生
生效日期: 2011/04/01 颁布日期: 2011/03/28
颁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食品卫生
生效日期: 2011/04/01
颁布日期: 2011/03/28
(国食药监许[2011]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化妆品行政许可工作,根据《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等有关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式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式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式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自2011年4月1日起受理的化妆品行政许可(备案)申请,按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式样)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式样)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式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式样) 产品名称   产品类别   生产企业   地 址 说明:在地址后应注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审批结论 经审核,该产品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现予批准。 批准文号 国妆特字G******** 批准日期 年  月  日 批件有效期 截至   年  月  日 备 注   说明:有下列事项应在此注明: 1.如果实际生产企业与上述生产企业不同,或存在多个实际生产企业的,应分别注明每个实际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及卫生许可证号。 2.防晒产品,宣称SPF和/或PA防晒数值的,应注明其标签标识的SPF值和/或PA值。名称中已经注明的除外。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未组织对本产品所称功效进行审核,本批件不作为对产品所称功效的认可。 需要备注的其他内容。   请于批件有效期满4个月前提出延续申请。   批准单位盖章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式样) 编号:HZGT********   中文名称   汉语拼音名   【配方成分】   【生产工艺】   【感官指标】   【卫生化学指标】   【微生物指标】   【检验方法】   【使用方法】   【贮存条件】   【保质期】   说明:本《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作为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的一部分,加盖批准单位印章后生效。   附件2: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式样) 产品名称 中文   外文   产品类别   生产企业 中文   外文   生产国(地区)   地址   在华申报 责任单位 名称   地址   审批结论 经审核,该产品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现予批准。 批准文号 国妆特进字J******** 批准日期 年  月  日 批件有效期 截至   年  月  日 备 注 说明:有下列事项应在此注明: 1.如果产品的原产国(即实际生产国(地区))与上述生产企业不同,或存在多个国家生产的,应分别注明原产国(地区)。 2.防晒产品,宣称SPF和/或PA防晒数值的,应注明其标签标识的SPF值和/或PA值。中文名称中已经注明的除外。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未组织对本产品所称功效进行审核,本批件不作为对产品所称功效的认可。 4.需要备注的其它内容。   请于批件有效期满4个月前提出延续申请。   批准单位盖章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式样) 编号:HZJT********   中文名称   汉语拼音名   【配方成分】   【生产工艺】   【感官指标】   【卫生化学指标】   【微生物指标】   【检验方法】   【使用方法】   【贮存条件】   【保质期】   说明:本《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作为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的一部分,加盖批准单位印章后生效。   附件3: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式样)   国妆备进字J********             :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你单位的以下产品予以备案,备案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产品名称 中文   外文   生产企业 中文   外文   生产国(地区)   地址   在华申报 责任单位 名称   地址   备  注 说明:有下列事项应在此注明: 1.如果产品的原产国(即实际生产国(地区))与上述生产企业不同,或存在多个国家生产的,应分别注明原产国(地区)。 2.需要备注的其它内容。   请于凭证有效期满4个月前提出延续申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未组织对本产品卫生安全性进行技术审核,本备案凭证不作为对产品卫生安全质量的认可。 备案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式样) 编号:HZJF********   中文名称   汉语拼音名   【配方成分】   【生产工艺】   【感官指标】   【卫生化学指标】   【微生物指标】   【检验方法】   【使用方法】   【贮存条件】   【保质期】   说明:本《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作为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的一部分,加盖备案单位印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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