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指导意见

颁布机构: 国家海洋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1/08/15 颁布日期: 2011/08/15
颁布机构: 国家海洋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1/08/15
颁布日期: 2011/08/15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局属各有关单位,无居民海岛使用论证技术单位:   为了推进无居民海岛的合理开发利用,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秩序,科学指导县级(市级)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论证报告的编制工作,我局编制了《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指导意见》和《无居民海岛用岛区块划分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国家海洋局海岛管理办公室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指导意见   为了推进无居民海岛的合理开发利用,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秩序,科学指导县级(市级)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论证报告的编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地形地貌的保护与利用   1.严格限制填海连岛工程,保护海岛自然属性,防止海岛灭失。填海造地工程涉及海岛的,应通过桥梁和隧道方式连接海岛和陆地。   2.海岛开发利用应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避免采挖土石。确需采挖土石方且采挖面积达到用岛面积30%以上的项目用岛,应专题论证,论证专家一致同意方可通过。   3.对于具有较大科学研究价值或者美学价值的地质遗迹和景观山石等特殊地形地貌的海岛,应划定保护范围。   二、海岸线的保护与利用   4.海岛开发利用应避免破坏自然岸线资源,对于改变原有海岸线长度达到使用海岸线长度30%以上且超过200米的项目用岛,应专题论证,论证专家一致同意方可通过。   5.在海岛海岸线及周边海域修建码头、房屋等建筑物和设施,鼓励采用透水构筑物形式或者桩基方式,例如栈桥式码头、栈道、高脚屋等。   6.在海岛上建造建筑物和设施应与海岸线保持适当距离,一般应保持在20米以上。其中对砂质海岸线,建筑物和设施应与海岸线保持50米以上距离。   7.对于减少沙滩面积的项目用岛,应专题论证,论证专家一致同意方可通过。   三、动植物资源的保护与利用   8.海岛开发利用应避免破坏海岛植被。对于海岛植被减少面积达到用岛范围内植被总面积30%以上的项目用岛,应专题论证,论证专家一致同意方可通过。   9.海岛开发利用应避免对珍稀濒危或者有研究和生态价值的动植物物种造成影响。可能造成影响的,应采取划定保护范围等有效措施进行保护。   10.海岛开发利用应避免对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等典型生态系统和生物栖息地、索饵场、产卵场、越冬场等生态敏感区造成影响。可能造成影响的,应采取划定保护范围等有效保护和恢复措施,防止降低生物多样性。   11.在海岛进行绿化、生态修复等保护活动应尽量采用海岛原有物种或者本地物种,避免造成生态灾害。   四、淡水的保护与利用   12.海岛开发利用应加强淡水水源地及涵养区的保护,鼓励建设水渠、池塘、水库等蓄水设施。   13.海岛开发利用应采取节约用水的措施,鼓励建立雨水收集、海水淡化、岛外引水等供水系统。   五、人文遗迹及公益设施的保护   14.海岛开发利用应加强对古建筑、战争遗址等历史人文遗迹的保护,并划定保护范围。   15.海岛开发利用应加强对原有助航导航、测量、气象观测、海洋监测和地震监测等公益设施的保护,并划定保护范围。   六、污水、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处理   16.海岛开发利用产生的污水、废水应进行达标处理,水质满足《海洋功能区划技术导则》(GB/T 17108-2006)等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后方可排放。其中工业、仓储、交通运输、农林牧渔用途污水、废水经处理达标排放后,周边海域水质应不低于二类水质,对于原有水质低于二类的,应不降低原有水质的质量;其他用途污水、废水经处理达标排放后,周边海域水质应不低于一类水质,对于原有水质低于一类的,应不降低原有水质的质量。鼓励污水、废水处理后进行深海排放或者开展中水回收利用,建立雨污分流两套供水系统以节约淡水用水。   17.海岛废气排放标准应高于《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等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废气排放、处理设施及场地布置应注意海岛风向,避免对本岛及周边海岛造成影响。可能造成粉尘污染的物品不可露天堆放。   18.严禁在海岛弃置、填埋固体废弃物。固体废弃物应外运出岛,也可按照规定采用无害化处理方式进行处置,处置率应达到100%。其中危险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必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等国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必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等国家标准。   七、建筑物和设施的设计与建设   19.建筑物和设施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充分考虑海岛实际情况,色彩选用应尽量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以达到建筑物和设施与海岛自然环境的最佳融合。   20.建筑物应合理安排建筑密度,其中房屋建设、仓储建筑、港口码头、工业建设、基础设施五类用岛区块建筑密度一般不大于40%。   21.建筑物和设施应选用节能环保、防潮防腐的建筑材料。   22.建筑物和设施应符合防火、消防、卫生等国家相关标准。   23.海岛开发利用前应进行灾害调查,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合理设置防灾减灾设施,减少台风、风暴潮、地震、海啸、滑坡、海岸侵蚀等灾害的损害,保证海岛人员等安全。   八、新能源新材料新技术应用   24.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名录(2011年本)》,禁止淘汰类产业项目在海岛开发建设,严格控制限制类产业项目在海岛开发建设。   25.鼓励新能源、新材料和新技术产业项目在海岛开发建设,在各类海岛开发利用项目中加强新能源、新材料和新技术的应用。   26.倡导绿色、环保、低碳、节能理念,鼓励探索海岛开发利用新模式。 无居民海岛用岛区块划分意见   按照《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附件2“无居民海岛用岛类型界定”中的用岛类型划分用岛区块时,总的划分原则是以工程设计标准和行业规划编制规范为主要依据,保持区块的相对完整性和避免区块重叠。具体方法如下:   1.填海连岛用岛区块   填海连岛用岛区块范围包括被连接海岛的整岛区域。   2.土石开采用岛区块   土石开采用岛区块范围应包括实际开采区和外延的缓冲区,缓冲区应根据周边地质条件确定安全距离,最低不少于5m。缓冲区不得进行开采,并应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3.房屋建设用岛区块   房屋建设用岛区块范围包括实际建筑物用岛区域、建筑物外缘的绿地和道路等必要的附属设施用岛区域,这些区域应作为整体予以认定,不得拆分。   4.仓储建筑用岛区块   仓储建筑用岛区块范围包括仓储设施(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等)用岛区域和附属设施(内部道路、绿地等)用岛区域,这些区域应作为整体予以认定,不得拆分。   5.港口码头用岛区块   港口码头用岛区块范围包括码头及其相应设施用岛区域,这些区域应作为整体予以认定,不得拆分。   6.工业建设用岛区块   工业建设用岛区块范围包括工业生产及配套设施(内部道路、绿地、供电、给排水等)用岛区域,上述区域应作为整体予以认定,不得拆分。   7.道路广场用岛区块   道路广场用岛区块范围包括道路、公路、铁路、桥梁、广场、机场等设施用岛区域。   8.基础设施用岛区块   基础设施用岛区块范围为除交通设施以外的用于生产生活的基础设施用岛区域。   9.景观建筑用岛区块   景观建筑用岛区块范围包括亭、塔、雕塑等人造景观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内部道路、绿地、座椅等)用岛区域   10.游览设施用岛区块   游览设施用岛区块范围包括索道、观光塔台、游乐场等设施(悬空设施用岛范围为最外缘投影线围城区域的范围)及外延缓冲区域(宽度以游览安全为原则确定)。   11.观光旅游用岛区块   观光旅游用岛区块划分以设计范围为依据。   12.园林草地用岛区块   园林草地用岛区块范围包括园林、草地及其附属设施(便道、小道、喷灌等)用岛区域。   13.人工水域用岛区块   人工水域用岛区块范围包括水渠、水塘、水库、人工湖(河)等及附属设施(桥梁等)用岛区域。   14.种养殖业用岛区块   种养殖业用岛区块范围包括种养殖区及配套设施用岛区域。   15.林业用岛区块   林业用岛区块范围包括种植、培育林木及必要的配套设施(不包括产品加工车间、厂房、大规模房屋建筑等)用岛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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