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深入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水利部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1/03/25 |
颁布日期: |
2011/03/25 |
颁布机构: |
水利部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1/03/25 |
颁布日期: |
2011/03/25 |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保障大规模水利建设的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和生产安全,按照中央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中体部署和中央纪委《2011年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点》(中纪发[2011]12号),我部制定了《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深入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深入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明确了新形势下水利的战略定位,把水利作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优先领域,出台了一系列含金量高、可操作性强的政策措施,水利投入将大幅度增加,水利建设将迎来新的高潮。为贯彻落实《决定》精神,保障大规模水利建设的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和生产安全,水利部决定,在“十二五”期间继续深入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深化重点环节治理,推进长效机制建设,确保大规模水利建设顺利实施。为此,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主要措施和阶段性目标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贯彻落实《决定》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贯彻执行《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0〕41号)为主线,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坚持综合治理与专项治理、集中治理与加强日常监管相结合,着力解决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推进体制机制制度创新,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确保大规模水利建设的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和生产安全,为加快水利改革发展保驾护航。
(二)阶段性目标
水利工程建设法规制度体系比较完善,民生水利工程关键环节规章制度逐步健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科学严格,规划约束力和前期工作质量得到有效保障;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交易活动依法透明运行,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整治;互联互通的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全面建成,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的长效机制基本形成;水利工程建设实施管理规范有序,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基本杜绝;水利建设从业人员守法意识得到强化,建设管理水平有效提升;水利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严肃查处,腐败现象得到进一步遏制;大规模水利工程建设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和生产安全的目标整体实现。
(三)主要措施
一是强化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切实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制度建设,保证水利建设的关键环节有章可循、有规可依。
二是强化规划约束,确保工程项目安排科学合理。完善水利工程建设规划体系,保证水利建设符合规划要求。
三是强化监督检查,保障建设行为依法规范。建立监察部门和水利部门联合监督检查机制,充分发挥稽察、审计、监察作用,保障水利建设有序实施。
四是强化人员培训,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加大水利建设基层管理人员培训力度,提高水利建设从业人员依法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五是强化案件查办,形成强大威慑力量。严肃惩治水利建设中的腐败行为,保持对违法违纪案件查办的高压态势。
二、2011年工作要点
2011年是贯彻落实《决定》的第一年,也是专项治理工作攻坚之年,中央已将水利行业列为2011年专项治理的重点领域。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紧密结合中央一号文件的贯彻落实,按照中央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总体部署和中央纪委《2011年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点》,深入推进专项治理工作。水利部有关司局和单位要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水建管〔2009〕500号)、《贯彻落实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意见的实施方案》(水建管〔2010〕544号)和《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分工的通知》(水办〔2011〕51号)中明确的职责分工,加强对所管辖业务领域内专项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和业务指导。
(一)加大治理工作力度
1、加强对重点水利建设任务的监督检查。以落实《决定》为中心,重点围绕《决定》确定的加强农田水利等薄弱环节建设、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等十项任务加强监督检查,重点查找水利工程建设资金使用和工程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并督促整改,保障建设行为依法、规范,保障建设资金安全、高效。
2、继续做好突出问题的滚动排查。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为重点,把问题排查贯穿于项目建设实施全过程。对新开工项目进行滚动摸排,对在建项目进行动态监管、实时监控。2011年要把灌区配套与节水改造、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作为排查重点,进行全面排查。加大对有关监管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检查力度,深入排查监管部门在履行审批、监管职责方面存在的问题。
3、切实抓好问题的整改工作。对排查出的问题,按照《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意见》,明确政策界限,制定和完善整改措施。要逐项明确整改工作的职责分工、完成工作的标准和时限要求,建立问题整改台帐。对水利部稽察发现的问题,将其整改工作纳入专项治理工作,建立整改平台,以部工程治理领导小组的名义挂牌督办,重点督促整改。
责任单位:部工程治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深化重点环节治理
1、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决策行为。
严格执行《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落实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加强规划的民主决策和科学论证,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时效性;完善水利建设规划体系。
严格执行建设审批程序,加强对项目规划依据、移民安置规划、项目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规划同意书、水资源论证、防洪影响评价、项目法人组建等前置条件的审核。
提高水利项目前期工作质量,确保项目前期工作成果达到规程规范要求深度,对前期工作不完善、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中央项目和申请中央补助资金的地方项目,不安排投资计划。
责任单位:规划计划司、水资源司、建设与管理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水电局、移民开发局、水规总院
2、规范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
严格执行水利工程招标事项核准制,严格履行邀请招标、自行招标和不招标项目的报告批准程序,强化招标事项核准后的跟踪监督。
做好《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等标准文本的宣贯实施工作,规范招标文件的编制。
积极探索招标投标电子化建设,开展电子招标试点;研究建立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及相关管理办法,规范评标专家行为;推进有形市场建设,按照中央出台的指导意见,积极稳妥地推动水利建设项目按属地原则有序进入地方工程建设项目交易中心。
严厉打击围标串标、挂靠借用资质投标、收取管理费出借资质等违法行为。规范健全招标投标监督机制和举报投诉处理机制,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及时公布违法企业和个人行为记录。
责任单位:建设与管理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安全监督司、驻部监察局、水电局
3、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实施管理。
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为适应大规模水利工程建设需要,对中小型水利工程以县为单位统一组建项目法人,实行集中建设管理,积极稳妥地推进项目代建制。落实建设监理制,强化监理行为监管。推行合同备案制,建立健全合同订立和履约监管机制。依法加大查处水利工程建设转包、违法分包和超出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工程等行为的力度。严格执行水利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制度和验收制度。完善水利建设市场动态监管和清退机制。
责任单位:建设与管理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安全监督司、驻部监察局、水电局
4、规范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
落实水利建设项目质量管理体系;强化项目法人责任,严禁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压缩合理安全生产费用;强化施工单位责任,落实质量终身负责制,严格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健全质量监督工作机制,明确质量监督的工作内容和程序,保证质量监督人员和经费,推行适合小型水利工程特点的质量监督模式。出台水利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推行施工图审查制度。积极推行工程关键部位和重点环节的强制性检测,提高质量管理的科学性。
落实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强化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和参建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监督工作机制,明确安全监督的工作内容和程序,保证安全监督人员和经费。完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和重要时段的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加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施工现场“三违”行为处罚力度。严肃查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
责任单位:建设与管理司、安全监督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驻部监察局、水电局、水规总院
5、规范工程建设资金安排使用。
提高投资计划安排合理性,做好投资计划安排与重大规划、项目前期工作以及预算管理的衔接,确保资金使用效率。安排中央水利投资计划与各地建设进展和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挂钩;督促地方及时落实配套资金,对配套资金不落实的地区,采取申请财政部扣减预算、调整转移支付资金等方式进行处罚。
健全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强化会计基础工作。加强对建设资金的管理,及时拨付资金,确保专款专用,防止截留、挤占、挪用;督促项目法人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对项目进行管理和专帐核算,按照规定报送年度财务决算,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做好项目结余资金管理和资产移交工作。
加强规范政府采购程序,规范采购代理机构行为,严查政府采购违规行为,强化国库集中支付,加强物资采购资金监控。
责任部门:财务司、规划计划司
(三)加快长效机制建设
1、出台关于加快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按照中央一号文件要求,结合水利建设管理实际,出台关于加快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水利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目标和重点任务。
责任单位:建设与管理司、政策法规司、规划计划司、财务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安全监督司、水电局、水规总院
2、健全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关键环节法规制度。
按照《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意见》,结合水利实际,查找水利工程建设领域规章制度建设的薄弱环节,加大关键环节法规制度建设。
修订《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出台《水利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修订《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水利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管理办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联合财政部出台《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初步设计指导意见》;联合发展改革委出台《病险水闸除险加固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管理办法》;商发展改革委修订《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出台《大型灌溉排水泵站更新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商财政部修订《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绩效评价暂行办法》;颁布《农村水能资源管理办法》;制定《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规定》;制订《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规定》。
修订《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编制《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导则》、《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导则》;出台《村镇供水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编制规程》、《村镇供水工程质量验收规程》;编制《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导则》。
在牵头部委起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基础性法规过程中,结合水利实际做好协调和配合。
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司、规划计划司、财务司、建设与管理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安全监督司、水电局
3、推进水利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
制定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指导水利行业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全面开展。改进完善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专栏,加强信息报送与发布,健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
加大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力度,实现资源共享。继续开展信用评价工作,研究建立市场主体信用等级与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投标资格管理挂钩机制,逐步建立奖惩机制。
规范对信用信息的管理和使用,防止利用诚信奖惩机制设置市场壁垒,搞地方保护或行业保护。
责任单位:建设与管理司、办公厅、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驻部监察局、水电局
4、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措施。
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研究工作,依照遵循工作流程、分析关键环节、查找廉政风险、区别风险等级、制定防控措施、确定责任主体的原则,制定规范权力运行的制度和监督措施,全面构建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责任单位:驻部监察局、建设与管理司、财务司、部有关司局
5、加强水利建设管理能力建设。
建立基层队伍管理能力建设长效机制,通过加强培训、经验交流、对口帮扶等措施,提高水利建设管理人员自觉依法依规的意识和能力,整体提升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
责任单位:人事司、建设与管理司、部有关司局
(四)严肃查办重点案件
1、拓宽案源渠道。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对实名举报实行反馈和回复制度;积极从巡视、工程稽察、审计调查、专项检查等工作中发现案件线索,从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入手,深挖细查背后隐藏的违纪违法问题。
2、严肃查办重点案件。达到立案标准的要坚决立案,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重点查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插手干预招标投标的案件和安全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严肃查处工程建设领域贪污贿赂案件和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加大问责力度,对因决策严重失误、滥用职权、工作失职、监管不力、不作为,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3、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剖析大案要案,开展警示教育,从体制机制及管理方面深入剖析案件发生的原因,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机制,制定和完善预防腐败的具体措施,努力做到关口前移、防范在先。
责任单位:驻部监察局
三、工作机制
(一)建立监察部水利部联合监督检查机制。从2011年起,监察部、水利部联合开展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既充分发挥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职能,又发挥监察部门查办案件的威慑作用和治本功能。2011年联合监督检查工作与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检查相结合,检查重点是贯彻落实《决定》工作部署情况、水利投入稳定增长机制落实情况和招标投标、资金使用和质量安全等重点环节。
(二)加强工程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落实监管责任,把监督检查贯穿水利工程专项治理工作全过程,健全有效联动、密切监控的监督机制,综合运用跟踪检查、联合检查、重点抽查等形式,加强工程治理工作监督检查。加大对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执行力的监督检查力度,维护法规制度的严肃性。对工程治理工作不认真、弄虚作假或边改边犯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责任。
(三)加大水利建设稽察力度。完善水利稽察管理制度,合理制定稽察工作计划,扎实完成各项水利建设项目稽察任务,充分发挥好水利稽察“检查、反馈、整改、提高”的综合功能。依托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建立完善稽察发现问题整改平台,确保稽察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到位,切实提高稽察工作效能。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对贯彻《决定》精神,深入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以高度的责任心和紧迫感,做到责任、措施、工作、管理、监督“五个到位”。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亲自部署,建立工作机制,落实具体任务,确保专项治理工作的人员、时间、内容、效果“四个落实”。
(二)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各单位、各部门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责范围内工作的同时,要增强全局意识,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发挥整体效应,形成工作合力。要做好与各级监察机关的协调配合,把联合开展监督检查机制落到实处,抓出实效;要做好与重点环节治理牵头部门的协调配合,大力协助开展工作;要做好水利系统内部的协调配合,上下联动,下级部门要主动汇报重大问题,提出工作建议,上级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做好政策指导。
(三)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要把加快水利改革发展同推进工程治理工作紧密结合,做好有机衔接。既要注重查找整改水利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又要建立机制,防范大规模水利工程建设中出现新的问题。要按照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切实抓好招标投标、建设管理实施、质量安全三个重点环节的治理,又要结合水利实际抓好前期工作质量、地方资金配套、民生水利管理等重点环节的治理。
(四)着眼长远,创新机制。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查找整改问题,剖析原因,提出措施,强化源头治理和事先防范,立足于建立防控机制,着眼于长效机制建设,创新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式,不断增强工作的前瞻性、科学性和系统性,为大规模水利工程建设实现“四个安全”打下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