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建[2007]724号 2007年11月20日) 黑龙江、吉林、安徽、河南省财政厅: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财税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财建[2006]702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生物燃料乙醇弹性补贴财政财务管理办法》。现于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生物燃料乙醇弹性补贴财政财务管理办法 附件: 生物燃料乙醇弹性补贴财政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生物燃料乙醇产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财税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财建〔2006〕702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定点生物燃料乙醇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享受弹性补贴政策,执行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 核定标准生产成本。为了鼓励企业加快技术改造,降低生产成本,按照平均先进的原则核定企业标准生产成本。标准生产成本按以下内容及方式计算: 1.消耗成本。按国内先进水平,统一确定燃料乙醇生产消耗定额标准,包括物耗、水耗、能耗等,计算消耗成本。根据技术进步等,消耗定额标准将逐年递减。粮价等将考虑地区差异。 2.工资及费用。按国内先进水平,统一确定生产燃料乙醇的工资及费用标准,费用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 3.副产品收入。考虑副产品地区价格差异计算应冲减成本费用的副产品收入。 第四条 风险基金的提取与管理。当油价上涨,燃料乙醇销售结算价高于企业实际生产成本,企业实现盈利时,国家不予亏损补贴,企业应当建立风险基金,风险基金要由企业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弥补今后可能出现的亏损。 第五条 弹性补贴标准的核定。当燃料乙醇销售结算价低于标准生产成本,企业发生亏损时,先由企业用风险基金以盈补亏,风险基金不足以弥补亏损时,国家将启动弹性补贴。每年年初,财政部将根据标准生产成本、燃料乙醇销售结算价,并考虑企业合理利润计算财政补贴标准。每年11月份测算,如果油价、粮价波动对企业盈亏影响较大,将充分考虑燃料乙醇销售结算价与粮价变动因素对原补贴标准予以调整。 第六条 弹性补贴的拨付。每季度终了后,燃料乙醇生产企业要向当地财政厅报送燃料乙醇生产销售情况,经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后,由财政厅报送财政部。财政部根据上述经专员办审核的燃料乙醇销售数量和补贴标准,按季预拨燃料乙醇弹性补贴。根据国家粮食宏观调控的需要,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调整补贴规模,控制燃料乙醇生产。 第七条 弹性补贴的清算。次年1月份前企业要向当地财政厅报送当年燃料乙醇清算表资料,经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后上报。财政部将根据核定的弹性补贴标准、补贴销售数量,办理燃料乙醇弹性补贴清算事宜。 第八条 其他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企业弹性补贴政策另行制定。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