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电特许权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部门规章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03/09/30 颁布日期: 2003/09/30
颁布机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部门规章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03/09/30
颁布日期: 2003/09/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风电特许权项目前期工作,建立和健全风电特许权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机制,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风电特许权项目,是指需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投资者建设的风力发电项目。   第三条 风电特许权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风能资源评价、风电场选址和风电场预可行性研究。   第四条 风电特许权项目前期工作实行国家统一管理,各省(区、市)具体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工作内容   第五条 风能资源评价是根据有关气象资料,并结合必要的测量手段,对风能资源进行研究、分析和评价。   第六条 风电场选址是在风能资源评价的基础上,结合地形、地质及有关社会经济等条件进行综合比选,确定符合建设条件的风电场场址。   第七条 风电场预可行性研究工作是对选定的风电场进行风资源测量、地质勘探、工程布置、投资估算和经济性评价。 第三章 工作管理   第八条 全国风电特许权项目前期工作管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各省(区、市)风电特许权项目前期工作管理由各省(区、市)计委(发改委)负责,可以委托有关技术单位承担具体工作。   第九条 风能资源评价以气象部门为主进行,按有关规定和要求提交评价成果;各省(区、市)风电场选址由各省(区、市)计委(发改委)委托有关技术单位负责;风电场预可行性研究工作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承担,通过招标方式择优确定。   第十条 全国风电特许权项目前期工作的技术管理、监督检查和成果验收工作由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负责。 第四章 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 风电特许权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国家和各省(区、市)共同承担。国家对风电特许权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进行定额补助,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安排,其余部分由各省(区、市)计委(发改委)负责安排。   第十二条 国家补助风电特许权项目前期工作的经费下达给各省(区、市)计委(发改委),风电特许权项目前期工作管理经费下达给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   第十三条 风电前期工作费用必须专款专用。前期工作成果归政府所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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