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辽宁省卫生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辽宁省 适用领域: 治安管理
生效日期: 2008/02/21 颁布日期: 2008/02/21
颁布机构: 辽宁省卫生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辽宁省
适用领域: 治安管理
生效日期: 2008/02/21
颁布日期: 2008/02/21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的通知 (辽卫函字〔2008〕47号) 各市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监督所,省职业病防治院,省健康教育所:   为及时、有序、规范开展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不断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的卫生应急能力,省卫生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辽宁省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辽宁省卫生厅 二○○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辽宁省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试行)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指挥机构   2.2日常管理机构   2.3 专家咨询组   2.4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2.4.1医疗机构   2.4.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4.3卫生监督机构   3. 应急准备   3.1 预案准备   3.2 基础建设准备   3.3经费保障   3.4风险评估   3.5协调机制   3.6物资保障   3.7交通运输保障   3.8通信与信息保障   3.9卫生应急队伍   3.10培训与演练   3.11社会动员   4. 分级响应   4.1 响应条件   4.1.1 Ⅳ级响应   4.1.2 Ⅲ级响应   4.1.3Ⅱ级响应   4.1.4 Ⅰ级响应   4.2响应措施   4.2.1信息收集、报告和通报   4.2.2医疗救援   4.2.3疾病监测与报告   4.2.4饮用水与食品卫生   4.2.5环境卫生   4.2.6卫生宣传   4.2.7疫情控制   4.2.8临时安置点管理   4.2.9流动人口医疗卫生服务   4.2.10重点人群医疗卫生服务   4.2.11自救与防护   4.2.12心理干预   4.3响应的终止   5 恢复重建与善后   5.1恢复重建   5.2 善后处置   5.3 总结与评估   6责任与奖励   6.1 责任   6.2 奖励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7.2 预案管理   7.3 预案生效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及时、有序、规范开展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不断提高自然灾害卫生应急能力,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保障灾区公众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定》《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预案。   1.3 适用范围   辽宁省范围内发生自然灾害并达到应急响应条件的卫生应急工作适用于本预案。自然灾害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自然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所引发的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照《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自然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所引发的有毒、有害化学物品泄漏事件,以及核和辐射事故、事件,按照相关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部门协作,明确职责;依法规范,及时响应;社会动员,依靠群众。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自然灾害卫生应急(救灾防病)领导小组。   省卫生厅自然灾害卫生应急(救灾防病)领导小组负责辽宁省自然灾害卫生应急指挥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卫生厅厅长或主管应急工作的厅长担任,小组成员由卫生应急办公室、办公室、规划财务处、疾病预防控制处、医政处、卫生监督处、基妇处、农村卫生处、省中医药管理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监督所、省职业病防治院、省健康教育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自然灾害卫生应急(救灾防病)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卫生防病应急处理工作。   根据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成立自然灾害卫生应急现场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工作;向灾区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   2.2 日常管理机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办公室负责自然灾害卫生应急日常管理工作。   2.3 专家咨询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自然灾害卫生应急专家咨询组。专家咨询组负责自然灾害卫生应急的准备工作咨询,现场处置技术指导、应急响应启动和终止建议等。   2.4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是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4.1医疗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灾区和临时安置点基本医疗服务、医疗救援、健康教育工作,并负责伤情、病情和疫情等信息收集报告工作。   紧急医疗救援机构负责灾区伤病人员院前急救、转运,并负责伤情、病情和疫情等信息收集报告工作。   灾区采供血机构负责灾区的血液紧急采集、储备、供应和相关信息报告。   2.4.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灾区和临时安置点疾病监测与报告、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环境卫生学评价、指导开展环境消杀灭等无害化处理和健康教育工作。   2.4.3卫生监督机构   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灾区和临时安置点饮用水和食品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制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 应急准备   3.1 预案准备   省卫生厅负责制定《辽宁省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预案,负责组织制定本地区的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制定本机构的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建立相关应急工作制度。   3.2 基础建设准备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需要,统筹安排应对自然灾害所必需的卫生应急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的规划建设要同时满足卫生应急工作的需要。   3.3 经费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协商政府相关部门安排自然灾害卫生应急专项经费和应急补助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卫生应急专项经费,做好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3.4 风险评估   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专家对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出现的自然灾害所引发的伤病风险及危害进行评估,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卫生应急防范措施。   3.5 协调机制   卫生行政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与民政、气象、水利、地震、农业、林业、环保、交通、电力、公安等相关部门,以及军队和武警的信息沟通、会商、联动等协调工作机制。   3.6 物资保障   卫生行政部门协商经贸委、财政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重要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制度,建立储备基地(储备点),保障卫生应急物资的供给。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做好本单位的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和管理机制,根据本地区易发和常发的自然灾害风险情况,储备适量的卫生应急物资,定期检测、维护卫生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3.7 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卫生部门要配备满足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需要的交通工具。卫生行政部门协调与铁路、交通、民航、航运、公安、军队、武警等有关部门,保证卫生应急人员、伤病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在特殊情况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卫生应急工作的顺利开展。   3.8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卫生部门要结合国家应急体系建设,充分利用国家通讯基础设施和现有资源,依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直报网络和传染病疫情报告网络,建立健全省、市、县、乡四级自然灾害卫生应急信息报告通讯网络体系,保障和维护信息安全通畅。   3.9 卫生应急队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自然灾害卫生应急专业队伍,加强管理、培训和演练。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队伍应配备相应技术和物资装备,包括医疗设备、侦检仪器、交通工具、通讯办公、后勤和生活物资、个人防护、药品及疫苗制品、消杀灭药品和工具、标识等。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或有关单位应当为专业卫生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加强对卫生应急志愿者队伍的管理和指导。   3.10 培训与演练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培训演练制度,对各级卫生部门负有卫生应急处置职责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原则上每年至少培训1次。   3.11 社会动员   各级卫生部门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常识,提高社会公众的卫生防病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4 分级响应   发生自然灾害事件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根据灾情、伤情、病情、疫情进行分级响应。并根据实际情况及事件发展趋势,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卫生应急响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Ⅱ级、Ⅲ级、Ⅳ级响应分别由省、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支援。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灾区应急工作需要,可以对响应级别作出调整。对卫生应急能力薄弱地区、敏感地区、老少边穷地区可适当调高响应级别。   4.1 响应条件   4.1.1 Ⅳ级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启动Ⅳ级响应。   1)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Ⅳ级响应的自然灾害事件;   2)县级人民政府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3)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卫生应急响应启动后,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开展灾害卫生应急工作,并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工作指导,提供必要的支持。   4.1.2 Ⅲ级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启动Ⅲ级响应。   1)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Ⅲ级响应的自然灾害事件;   2)市级人民政府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3)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卫生应急响应启动后,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开展灾害卫生应急工作,并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工作指导,提供必要的支持。灾区县级卫生部门按市卫生局的要求,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灾区卫生应急工作。   4.1.3Ⅱ级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启动Ⅱ级响应。   1)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Ⅱ级响应的自然灾害事件;   2)省级人民政府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3)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卫生应急响应启动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开展灾害卫生应急工作,并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请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支持。灾区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省卫生厅的部署要求,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开展灾害卫生应急工作。   4.1.4 Ⅰ级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Ⅰ级响应的自然灾害事件;   2)国务院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响应启动后,国家卫生部负责组织协调开展灾害卫生应急工作,灾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卫生部部署要求,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灾害卫生应急工作。   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响应启动后,非灾害地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服从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指挥调度,对灾害地区给予必要的卫生应急支持。   4.2 响应措施   4.2.1信息收集与报告   灾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自然灾害卫生应急信息报告工作规范》,实行自然灾害卫生应急信息日报告制度,将灾情、伤情、病情、疫情和卫生应急工作进展等信息每日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书面报告。加强与有关部门信息沟通和联系,及时互通相关信息。   所有救灾防病信息要按国家有关要求及时在"国家救灾防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报告,没有条件的地方要利用传真、电话等方式迅速报告。   4.2.2医疗救援   积极开展灾区医疗救护,做好现场抢救、伤病员转运、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站(点),同时积极开展巡回医疗。   4.2.3疾病监测与报告   加强灾区疾病监测和疫情报告,启动灾害相关疾病监测日报告和零报告。   4.2.4饮用水与食品卫生   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监测,指导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和饮用水消毒;加强灾区食品卫生监督工作,防止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4.2.5环境卫生   组织专业人员指导群众及时清除、处理垃圾、人畜粪便和尸体。对受淹的住房和公共场所要及时作好消毒和卫生处理。指导灭蚊蝇灭鼠工作。   4.2.6卫生宣传   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和传播媒介,做好卫生防病宣传教育工作。与宣传部门密切配合,有针对性的开展自救、互救及卫生防病科普知识宣传。   要注重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和社会团体在救灾防病工作中的作用。   4.2.7疫情控制   根据受灾地区可能发生的疾病风险,开展适宜的应急服药和应急接种工作。发生传染病疫情后,做好疫情调查、处理控制工作。   4.2.8临时安置点管理   提供临时安置点的医疗服务,重点做好孕产妇、老人、婴幼儿等特殊人群的医疗卫生保障;加强疫病情监测与控制、饮用水和食品卫生监督监测等工作;指导临时厕所的设置和建立;开展环境卫生监测和消杀灭等无害化处理,以及卫生宣教工作。   4.2.9流动人口医疗卫生服务   加强对来自灾区流动人口的医疗卫生服务,及时发现传染病病人,采取措施防止疫病的扩散。灾区医疗单位对外来人员加强疾病监测和必要的预防接种工作。   4.2.10 重点人群医疗卫生服务   及时向因灾滞留在车站、码头、机场和道路的人员,抢险救灾人员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4.2.11自救与防护   受灾的医疗卫生机构,迅速开展自救工作,最大可能的恢复医疗服务功能,参与救灾人员注意做好自身防护,在保障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开展救灾防病工作。   4.2.12心理干预   卫生部门根据需要,适时开展受灾群众的心理干预。   4.3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经评估,灾害所直接引发的卫生隐患基本消除,由启动响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 恢复重建与善后   5.1 恢复重建   灾区医疗卫生机构与设施的恢复和重建工作,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灾后重建整体计划,统一规划,优先安排,确保医疗卫生保障体系的快速恢复和重建。   组织开展灾后卫生评价,继续做好灾后防病工作,迅速恢复和重建疾病监测系统,指导受灾地区做好灾民回迁前的卫生学评价和环境清理,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对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的公共卫生监督和指导等工作,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5.2 善后处置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组织做好善后处置。对参与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等,要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5.3 总结与评估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对救灾防病中的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工作进行调查,认真总结评估,及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总结评估结果。 6 责任与奖励   6.1 责任   对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6.2 奖励   对参加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处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干旱灾害,台风、严寒、低温雨雪冰冻、高温、雷电、灰霾、冰雹、大雾、大风、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赤潮等海洋灾害,重大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7.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卫生厅制定和解释,并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需要及时修订。   7.3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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