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芯片法案(EU) 2023/1781

颁布机构: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境外法规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境外法规
生效日期: 2023/09/13 颁布日期: 2023/09/13
颁布机构: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境外法规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境外法规
生效日期: 2023/09/13
颁布日期: 2023/09/13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 (EU) 2023/1781

2023年9月13日

建立加强欧洲半导体生态系统的措施框架,并修订法规 (EU) 2021/694(芯片法案)

(与欧洲经济区相关的文本)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

考虑到《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特别是其中第173条第(3)款和第114条,

考虑到欧盟委员会的提案,

在将立法草案转交各国议会后,

考虑到欧洲经济及社会委员会(1)的意见,

考虑到各大区委员会的意见(2),

根据普通立法程序(3)行事,

而:

(1)

半导体是任何数字设备和欧盟数字化转型的核心:从智能手机和汽车,到健康、能源、通信和自动化领域的关键应用和基础设施,再到大多数其他行业领域。由于半导体是数字经济的核心,它们是可持续发展和绿色转型的强大推动力,从而有助于实现欧盟委员会 2019 年 12 月 11 日关于“欧洲绿色协议”的沟通目标。虽然半导体对于当今经济和社会的运作以及国防和安全至关重要,但欧盟的供应出现了前所未有的中断,其后果是严重的。当前的中断暴露了这方面长期存在的脆弱性,特别是在芯片制造和设计方面对第三国的强烈依赖。成员国主要负责在欧盟中保持强大的工业、竞争力和可持续基础,促进全系列芯片的创新。

(2)

应建立一个框架,以提高欧盟在半导体技术领域的弹性,通过减少依赖性、增强数字主权、刺激投资、加强欧盟半导体供应链的能力、安全性、适应性和弹性,以及加强成员国、欧盟委员会和国际战略伙伴之间的合作来加强欧盟的半导体生态系统。

(3)

该框架追求两个总体目标。第一个目标是确保联盟竞争力和创新能力的必要条件,确保行业适应由于快速创新周期和可持续性需求而导致的结构变化,并通过汇集知识、专业知识、资源和共同优势来加强联盟范围内的半导体生态系统。第二个目标与第一个目标分开并与之相辅相成,是通过制定一个统一的欧盟法律框架来改善内部市场的运作,以提高欧盟的长期弹性及其在半导体技术领域创新和提供供应安全的能力,以期提高稳健性以应对中断。

(4)

有必要根据《欧盟运作条约》(TFEU)第173(3)条采取措施建设能力并加强欧盟的半导体生态系统。这些措施不应要求协调国家法律和条例。在这方面,欧盟应加强半导体技术和产业基础的竞争力和弹性,同时加强其整个欧盟半导体生态系统的创新能力,减少对少数第三国公司和地区的依赖,并加强其设计和生产、包装、再利用和回收先进半导体的能力。该法规建立的欧洲芯片倡议(“倡议”)应通过弥合欧盟先进的研究和创新能力与其可持续工业开发之间的差距来支持这些目标。该倡议应促进能力建设,以实现下一代半导体技术的设计、生产和系统集成,并应加强整个联盟主要参与者之间的合作,加强联盟的半导体供应链和价值链,服务关键工业部门并创造新市场。

(5)

由于半导体无处不在,最近的短缺直接或间接地对整个联盟的企业产生了不利影响,并引发了强烈的经济影响。经济和社会影响导致公众和经济经营者意识的提高,并因此对成员国施加压力,要求解决半导体方面的战略依赖性问题。与此同时,半导体行业的特点是整个价值链的相互依存关系,没有一个单一的地理位置主导着价值链的所有步骤。半导体产品作为下游产业的推动者,进一步强调了这种跨国界性。虽然半导体制造可能集中在某些地区,但用户行业分布在整个联盟。在这种背景下,半导体供应的安全性和半导体生态系统的弹性可以通过基于TFEU第114条的欧盟协调法得到最好的解决。一个单一的、连贯的监管框架是必要的,协调运营商开展特定项目的某些条件,这些项目有助于欧盟半导体生态系统的供应安全和弹性。此外,应建立监测、战略规划、危机预防和应对的协调机制,以解决供应短缺问题,防止对内部市场统一造成障碍,避免成员国之间在应对措施上出现差异。

(6)

加强欧盟的关键基础设施和安全以及技术领先地位需要尖端和成熟的芯片,特别是对于面向未来的战略部门。

(7)

这些目标的实现应得到治理机制的支持。在欧盟层面,该法规应设立一个由成员国代表组成并由欧盟委员会担任主席的欧洲半导体委员会,以促进本法规的顺利、有效和协调的实施、合作和信息交流。欧洲半导体委员会应就具体问题向委员会提供咨询意见和协助,包括始终如一地执行本条例,促进成员国之间的合作,并就与本条例有关的问题交换信息。欧洲半导体委员会还应就与半导体有关的国际合作向委员会提供建议。欧洲半导体委员会应根据本法规的不同章节为其任务举行单独的会议。不同的会议可包括不同组成的高级别代表,委员会可设立分组。

(8)

鉴于半导体供应链的全球化性质,与第三国的国际合作是实现欧盟半导体生态系统弹性的重要因素。根据该条例采取的行动还应使欧盟能够作为一个卓越中心,在更好地运作、相互依存的全球半导体生态系统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为此,欧洲半导体理事会应就协调这些努力和加强欧盟与第三国之间全球半导体价值链合作的事项向委员会提供咨询意见,并酌情考虑处理器和半导体技术工业联盟和其他利益攸关方的意见。

(9)

根据国际义务和适用的程序要求,欧盟和成员国可以与在半导体行业具有优势的国际战略伙伴进行接触,包括外交接触,以寻求解决方案,以加强供应安全,并解决未来半导体供应链中断的问题,例如第三国出口限制造成的中断, 并确定原材料和中间产品的可用性。这可能涉及在适当情况下,根据适用的程序要求在相关国际论坛上进行协调,缔结投资和贸易协定或其他外交努力,或与相关利益攸关方进行接触。

(10)

为了在满足整个半导体供应链劳动力需求的承诺基础上再接再厉,委员会应确保与现有的联盟计划产生协同作用,并应支持和鼓励成员国制定有助于与国际战略伙伴交流学术知识的举措。

(11)

国际电联的一个明确目标是在国际电联的利益、互利、国际承诺以及尽可能互惠的基础上促进国际合作和知识交流。然而,侵犯知识产权、未经授权披露商业秘密或泄露半导体行业敏感的新兴技术可能会损害欧盟的安全利益。在此背景下,欧盟委员会正在探讨加强欧盟投资和出口管制框架的具体建议。此外,欧盟和成员国应与战略伙伴合作,根据适用的程序要求加强联合技术和工业领导地位。

(12)

半导体行业的特点是开发和创新成本非常高,建造最先进的测试和验证设施以支持工业生产的成本非常高。这直接影响到欧盟产业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以及欧盟半导体生态系统的供应安全和弹性。鉴于从欧盟和全球最近的短缺中吸取的教训,以及影响半导体价值链的技术挑战和创新周期的快速演变,有必要加强国际电联的现有优势,从而通过建立该倡议来提高其竞争力、复原力、研究和创新能力。

(13)

成员国主要负责维持一个强大的联盟工业、竞争力、可持续和创新基础。然而,半导体研究和创新挑战的性质和规模要求在联盟层面合作采取行动。

(14)

为了使欧盟具备所需的半导体技术研究和创新能力,以保持其研究和工业投资的领先地位,并弥合目前研发(R&D)和制造之间的差距,联盟和成员国应更好地协调努力并共同投资。欧盟半导体生态系统目前面临的挑战要求实现大规模产能,需要成员国的共同努力,欧盟支持大规模产能的开发和部署。这一集体努力包括根据该倡议的雄心提供财政资源,以支持创新能力和广泛数字基础设施的发展和广泛可用性,包括虚拟设计平台、包括量子芯片在内的试验线,以及知识、技能和能力的传播,以造福整个半导体生态系统。为实现这一目标,欧盟和成员国应考虑绿色和数字转型的双重目标。在这方面,半导体器件和制造工艺为减少环境,特别是工业的碳影响提供了重要机会,从而有助于实现雄心壮志,例如,2021 年 7 月 14 日题为“适合 55 岁”的委员会通讯:在实现气候中和的道路上实现欧盟的 2030 年气候目标“、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4) 和委员会 2022 年 5 月 18 日题为“REPowerEU 计划”的来文。该倡议应尽可能在所有组成部分和行动中,将半导体技术应用的主流化和最大化,将其作为可持续性转型的强大推动力,从而产生新产品和更高效、有效、清洁和持久地利用资源,包括生产和半导体整个生命周期使用所需的能源和材料。

(15)

为了实现其总体目标,并应对当前半导体生态系统的供需双方挑战,该倡议应包括五个运营目标。首先,为了加强国际电联的设计能力,该倡议应支持建立整个国际电联可用的虚拟设计平台的行动。虚拟设计平台应连接设计公司、初创企业、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和工具供应商以及研究和技术组织的社区,以提供基于技术共同开发的虚拟原型解决方案。

(16)

其次,为加强供应安全和欧盟的半导体生态系统奠定基础,该倡议应支持加强现有和开发新的先进试验线,以实现尖端半导体技术和下一代半导体技术的开发和部署。试验线应为行业提供一个设施,以测试、实验和验证半导体技术和系统设计概念,其技术准备水平高于3级但低于8级,同时尽可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欧盟有必要与成员国和私营部门一起对试点项目进行投资,以应对现有的结构性挑战和市场失灵,因为欧盟没有此类设施,阻碍了联盟的创新潜力和全球竞争力。

(17)

第三,为了加快量子芯片和相关半导体技术的创新发展,包括基于半导体材料或与光子学相结合的量子芯片和相关技术,有利于半导体行业的发展,该倡议应支持行动,包括量子芯片设计库、量子芯片制造试验线以及试验线生产的量子芯片测试和验证设施。

(18)

第四,为了促进半导体技术的使用,提供设计和试验线设施,并解决整个欧盟的技能差距,该倡议应通过加强现有中心或建立新设施,为成员国提供在每个成员国建立至少一个半导体能力中心的可能性。应向广大用户开放使用公共资助的基础设施,如试验和测试设施以及能力中心,并应在透明和非歧视的基础上,按市场条件(或成本加合理利润率)为大型企业提供准入,而中小企业和学术机构则可享受优惠准入或降低价格。这种访问,包括国际研究和商业合作伙伴的访问,可以带来更广泛的交叉融合,并在专业知识和卓越方面获得收益,同时有助于成本回收。

(19)

第五,欧盟委员会应建立专门的半导体投资基金支持,作为统称为“芯片基金”的投资促进活动的一部分,提出股权和债务解决方案,包括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EU) 2021/523 号条例 (EU) 建立的 InvestEU 基金下的混合基金 (5),与欧洲投资银行集团密切合作,并与国家推广银行和机构等其他执行伙伴合作。芯片基金的活动应通过提供增加资金的机会来支持初创企业和中小企业的发展,以及整个价值链的投资,包括半导体价值链中的其他公司,从而支持一个充满活力和弹性的半导体生态系统的发展。在这方面,应特别向中小企业提供支持和明确的指导,以协助它们完成申请过程。在此背景下,欧洲创新委员会预计将通过赠款和股权投资为高风险、创造市场的创新者提供进一步的专门支持。

(20)

为了克服目前分散的公共和私人投资努力的局限性,促进正在进行的计划的整合、交叉融合和投资回报,并追求欧盟关于半导体的共同战略愿景,作为实现欧盟和成员国确保在数字经济中发挥领导作用的雄心壮志的手段, 该倡议应促进欧盟和国家层面现有供资计划之间的更好协调和更密切的协同作用,与行业和主要私营部门利益攸关方进行更好的协调与合作,并与成员国进行额外的联合投资。该倡议的实施旨在汇集来自国际电联、成员国和与现有国际电联计划有联系的第三国以及私营部门的资源。因此,该倡议的成功只能建立在成员国和欧盟的集体努力之上,以支持巨大的资本成本和虚拟设计、测试和试点资源的广泛可用性以及知识、技能和能力的传播。在适当情况下,鉴于有关行动的特殊性,还应通过欧盟投资基金下的混合机制来支持该倡议的目标,特别是筹码基金的活动。

(21)

该倡议的支持应用于以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解决由于资本密集度高、风险高和半导体生态系统复杂格局而导致的市场失灵或次优投资情况,并且不应重复或排挤私人融资或扭曲内部市场的竞争。行动应在整个国际电联具有明显的附加值。

(22)

该倡议的主要实施应委托给理事会条例 (EU) 2021/2085 (6) 建立的芯片联合企业(“芯片联合企业”)。

(23)

该倡议应建立在强大的知识基础之上,并通过半导体研究和创新以及部分供应链发展方面的计划和行动,特别是欧洲地平线——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 2021/695 号条例 (EU) 制定的研究和创新框架计划,加强与目前由欧盟和成员国支持的行动的协同作用 (7)(地平线欧洲)和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8) 条例 (EU) 2021/694 建立的数字欧洲计划,旨在到 2030 年加强欧盟作为半导体技术及其应用的全球参与者的地位,在制造业中的全球份额不断增长,符合 2021 年 3 月 9 日欧盟委员会题为“2030 年数字罗盘”的通讯: 数字十年的欧洲方式”。此外,预期还将调动私人投资,以补充该倡议的资金,从而有助于实现其目标。作为这些活动的补充,该倡议将与其他相关利益攸关方密切合作,包括与处理器和半导体技术工业联盟密切合作。

(24)

为了实现欧盟与成员国计划之间的协同作用,该倡议下的芯片联合企业的工作计划应根据法规 (EU) 2021/2085 第 17 条第 (2) 款 (k) 项和第 137 条第 (aa) 项明确区分支持半导体研究和创新的行动与旨在开发供应链部分的行动, 以确保公共和私人实体的适当参与。

(25)

为了促进实施该倡议支持的具体行动,例如虚拟设计平台或试点线,有必要提供一项新的法律文书,即欧洲芯片基础设施联盟(ECIC)。信保局须具有法人资格。换言之,在申请由「倡议」资助的特定行动时,申请人可由信保局本身而非组成信保局的个别实体担任。然而,根据条例 (EU) 2021/2085 第 134(3) 条,该倡议下的工作方案提案征集对不同的法律形式的合作和其他参与者开放,资助提案的选择并非基于特定的法律合作形式。信保局的主要目标应是鼓励法律实体(包括研究及科技机构、业界和成员国)进行有效和有结构的合作。信保局应有至少三名成员(即成员国)或至少三个成员国的公营或私营法律实体或两者兼而有之参与,以期在整个联盟内实现广泛的代表性。信保局拥有法人资格后,将拥有足够的自主权,以决定其成员资格、管治、拨款、预算、成员的财政及实物捐助安排,以及知识产权的协调、管理和工作方法。信保局成员应能有充分的灵活性,以厘定适用的法律、法定席位及表决权。执行信保局工作计划的公私营法律实体的遴选,应公平、透明和公开。为确保公平和平等地参与,信保局应在其有效期内向新成员(即成员国或公营或私人法律实体)开放。特别是成员国应能随时以正式成员或观察员身份加入信保局,而其他公营或私营法律实体则应能随时按照信保局章程所订明的公平合理的条件加入信保局。芯片联营的公共主管当局委员会应能核实信保局的开放性,并建议在有需要时采取若干补救措施。信保局的成立不应涉及实际成立新的国际电联机构。它应该解决国际电联工具箱中的空白,将成员国的资金、国际电联预算和私人投资结合起来,以实施该倡议支持的具体行动。竞委会不应是信保局的成员。

(26)

如信保局的成员不包括私人实体,则该信保局须被认可为理事会指令2006/112/EC第(9)条第143(1)款(g)项及第151(1)款(b)项所指的国际机构,以及理事会指令(EU)2020/262(10)第11(1)(b)点所指的国际组织.信保局如其成员中包括私人实体,不应被承认为该国际机构或国际组织。

(27)

欧盟内部的研发部门越来越多地受到旨在盗用机密信息、商业秘密和受保护数据的做法的影响,例如知识产权盗窃、强制技术转让和经济间谍活动。为了防止对本联盟的利益和本倡议的目标产生不利影响,有必要采取一种方法,确保获取和使用敏感信息或成果,包括数据和专门知识、成果的安全和所有权转让,以及与本倡议支持的行动有关或由于本倡议支持的行动而产生的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 受到保护。为确保保护,由该倡议支持并由“地平线欧洲”和“数字欧洲”方案资助的任何行动都应遵循这些方案的有关规定,例如关于在第三国设立的与该方案有关的实体的参与、赠款协议、所有权和保护、安全、利用和传播、转让和许可以及获取权。在实施这些计划时,可以制定具体规定,特别是根据条例 (EU) 2021/695 第 40(4) 条对转让和许可的限制,以及由于基于欧盟和成员国的战略资产的原因而限制在特定联系国或其他第三国设立的法人实体的参与, 根据法规 (EU) 2021/695 第 22(5) 条和法规 (EU) 2021/694 第 12(6) 条的利益、自主权或安全。此外,敏感信息的处理、安全、保密、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保护应受欧盟法律管辖,包括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的指令 (EU) 2016/943 (11) 和 2004/48/EC (12) 以及国家法律。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2019/452号条例(EU)第2019/452号(13),欧盟委员会和成员国可以出于与欧盟和国家安全利益有关的原因保护技术转让。

(28)

为促进获得技术专长,确保在整个联盟内传播知识,以及支持各种技能举措,应建立一个能力中心网络。为此,芯片联合企业应建立建立能力中心的程序,包括选择标准,以及关于实施本条例中提到的任务和职能的进一步细节。组成网络的能力中心应由芯片联合企业选择,并应具有相当大的整体自主权,以制定其组织、组成和工作方法。但是,它们的组织、组成和工作方法应符合并有助于实现本条例和倡议的目标。

(29)

能力中心应通过专注于促进研究、开发、创新和设计,同时重点关注制造,为保持联盟在芯片研究、开发、创新和设计能力方面的领先地位做出贡献。通过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STEM)学科的教育,提高人类的潜力和技能,直至博士后水平,对于实现这一目标至关重要。特别是,能力中心应向半导体利益攸关方提供服务,包括初创企业和中小企业。例如,为进入试点线和虚拟设计平台提供便利,提供培训和技能发展,支持寻找投资者,利用现有的当地能力或接触相关垂直领域。服务应在公开、透明和非歧视的基础上提供。每个能力中心都应连接并成为欧洲半导体能力中心网络的一部分,并应作为网络其他节点的接入点。在这方面,应最大限度地发挥与现有类似结构的协同作用,例如在数字欧洲计划下建立的欧洲数字创新中心。例如,成员国可以指定一个专注于半导体的现有欧洲数字创新中心作为本条例所指的能力中心,前提是不违反禁止双重融资的规定。

(30)

芯片设计是一项至关重要的能力,用于将任何创新和功能实施到电子解决方案中,以适应不同的应用和半导体用户的需求。因此,设计是半导体价值链的核心,支持欧盟设计能力的扩展至关重要。为了表彰设计中心的关键作用及其通过提供服务或加强欧盟的设计技能和能力,为欧洲先进芯片设计做出的贡献,委员会应该能够授予“卓越设计中心”的标签。鉴于其对实现有弹性的半导体生态系统的重要性,应将卓越设计中心视为符合公共利益。为了促进欧盟半导体生态系统的弹性,如果这些设计卓越中心是中小企业,成员国应该能够按比例采取支持措施。这不影响欧盟委员会根据《欧盟联邦条约》第107条和第108条(如相关)在国家援助领域的权限,以及委员会2022年10月19日题为“国家对研发和创新的援助框架”的来文(“研发和创新国家援助框架”)。R&D&I国家援助框架旨在促进研究,开发和创新活动,由于市场失灵,如果没有公众支持,这些活动就不会发生。在这方面,在R&D&I国家援助框架的基础上,成员国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为公司和研究界提供必要的激励措施,以在这一领域开展这些重要活动和投资。在R&D&I国家援助框架下,对中型企业的研发项目可以允许最高80%的援助强度,对小型企业的援助最高可达90%。此外,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协同效应,在“倡议”下建立的专注于最先进芯片设计的能力中心应该能够申请获得“卓越设计中心”的标签。同时,成员国可以指定一个英才设计中心作为其候选能力中心。

(31)

为了鼓励建立必要的制造和相关设计能力,从而确保供应安全并加强欧盟半导体生态系统的弹性,公众支持可能是适当的,前提是这不会导致内部市场的扭曲。在这方面,有必要协调运营商在欧盟层面开展有助于实现本法规目标的具体项目的某些条件,并区分两种类型的设施,即综合生产设施和开放的欧盟铸造厂。作为任何一种类型的设施,资格的区别因素应该是商业模式。开放的欧盟铸造厂为其他企业提供生产能力。综合生产设施为自己的商业目的而生产,除了制造之外,还可以将供应链的其他步骤整合到他们的商业模式中,例如设计和销售产品。

(32)

综合生产设施和开放的欧盟代工厂应提供半导体制造能力,或为主要用于半导体制造的此类设备生产设备或关键部件的能力,这些设备在欧盟是“首创”的,并有助于供应安全和内部市场半导体生态系统的弹性。成为“首创”设施的资格因素是将有关制造工艺或最终产品的创新元素带入内部市场,这些元素可以基于新的或现有的技术节点。相关的创新要素可以是技术节点或基板材料,也可以是导致计算能力或其他性能属性、能源效率、安全水平、安全性或可靠性的改进,以及人工智能(AI)、内存容量等新功能的集成的方法。不同流程的集成可提高效率或包装和装配自动化,也是创新的例子。在环境收益方面,创新要素包括以可量化的方式减少能源、水或化学品的使用量,或提高可回收性。这些创新元素既可以适用于成熟技术节点,也可以应用于尖端技术节点。这种创新不应在实质上存在或承诺在欧盟内进行。例如,在研发或小规模生产方面的类似创新并不一定排除随后被认定为“首创”设施的可能性。安装新的或大幅升级的设施都可能导致“首创”设施的资格。

(33)

如果开放的欧盟铸造厂向与设施经营者无关的企业提供生产能力,则开放的欧盟铸造厂应建立、实施和保持充分和有效的功能分离,以防止内部和外部生产之间交换机密信息。这应该适用于在设计和前端或后端制造过程中获得的任何信息。

(34)

为了获得综合生产设施或开放欧盟代工厂的资格,该设施的建立应在中长期内对欧盟的半导体价值链产生明显的积极影响,并产生超出企业或有关成员国的溢出效应,以确保半导体生态系统的供应安全和弹性,并为欧盟的绿色和数字化转型做出贡献。可以考虑旨在产生积极溢出效应的各种活动,以符合综合生产设施或开放欧盟铸造厂的资格。例如,允许使用市场费用的制造设施;向小型设计公司或虚拟设计平台提供工艺设计套件;传播其研发活动的成果;与欧洲大学和研究机构进行研究合作;与国家主管部门或教育和职业机构合作,促进技能发展;为全联盟的研究项目做出贡献;或为初创企业和中小企业提供专门的支持机会。对一些成员国的影响,包括在凝聚力目标方面的影响,应被视为综合生产设施或开放式欧盟代工厂对欧盟半导体价值链产生明显积极影响的指标之一。

(35)

重要的是,综合生产设施和开放的欧盟铸造厂不受第三国强加的公共服务义务的域外适用,这可能会损害它们使用其基础设施、软件、服务、设施、资产、资源、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的能力,以履行本条例规定的优先顺序义务,而这些义务是他们必须承诺的。

(36)

鉴于半导体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加强欧盟未来的工业竞争力,一体化生产设施和开放的欧盟代工厂应投资于欧盟的持续创新,以期在半导体技术方面取得具体进展或准备下一代技术。有鉴于此,综合生产设施和开放的欧盟铸造厂应该能够通过快速申请其服务,优先进入该倡议建立的试验线,从而测试和试验新的发展。任何这种优惠准入都不应排除或妨碍其他有关企业,特别是初创企业和中小企业在公平条件下有效进入试点项目。

(37)

考虑到合格和熟练的劳动力对实现本法规目标的重要性,综合生产设施和开放的欧盟铸造厂应通过开发和部署教育和技能培训以及增加合格和熟练的劳动力库来支持欧盟人才管道。

(38)

为了允许一个统一和透明的程序来获得综合生产设施或开放的欧盟铸造厂的地位,授予这一地位的决定应由委员会在单个企业或由几个企业组成的财团提出申请后通过。对于安装新的半导体制造设施以及现有半导体制造设施的重大扩大或创新转型,该状态应为开放。为了说明协调和合作执行计划中的设施的重要性,委员会在评估时应考虑到申请者打算建立其设施的一个或多个会员国是否愿意支持建立这种设施。此外,在评估商业计划的可行性时,委员会可以考虑申请人的总体记录。

(39)

鉴于被承认为综合生产设施或开放的欧盟铸造厂所附带的权利,委员会应监督已获得该地位的设施是否继续遵守本法规中规定的要求。如果情况不再如此,委员会应有权重新审查并在必要时废除这一地位,并相应地废除与这一地位有关的权利。任何关于废除该地位的决定都应在咨询欧洲半导体委员会后做出,并应有适当的理由。相应地,在不可预见的外部环境(例如对公认设施有直接经济影响的严重干扰)可能影响其遵守标准的能力的情况下,经营综合生产设施或开放式欧盟铸造厂的企业应有可能主动要求审查状态或实施计划的期限。考虑到大多数权利是在设立期间授予的,设施应继续遵守优先权命令的义务,即使在地位到期前的剩余时间内被取消。

(40)

鉴于它们对确保供应安全和实现有弹性的半导体生态系统的重要性,应将综合生产设施和开放的欧盟代工厂视为符合公共利益。确保半导体供应安全对于数字化也很重要,数字化使许多其他行业的绿色转型成为可能。为了吸引对欧盟半导体行业的投资,并为半导体供应安全和欧盟半导体生态系统的弹性做出贡献,成员国可以采取包括激励措施在内的支持措施,并在国家许可授予程序中为综合生产设施和开放的欧盟代工厂提供行政支持。这并不影响欧盟委员会根据《欧盟条约》第107条和第108条在国家援助领域的职权。为确保正确和有效地应用国家援助规则,欧盟委员会在 2022 年 2 月 8 日题为“欧洲芯片法案”的通知中已经认识到,有必要对授予先进半导体生产设施的国家援助进行逐案评估,以期保障欧盟的供应链安全和供应链弹性,同时对更广泛的经济产生重大的积极影响。此外,承认为综合生产设施或开放的欧盟铸造厂以及授权国家援助(如适用)的程序将同时进行,以加快决策过程。成员国应支持根据欧盟法律建立综合生产设施和开放欧盟铸造厂。在为综合生产设施和开放的欧盟代工厂提供支持措施时,成员国应能够考虑制定与知识产权保护和安全相关的非歧视性要求,包括网络安全和保密,并可以建议采取缓解措施,以应对与干扰、强制技术转让和第三国实体盗窃知识产权有关的具体风险。

(41)

为了鼓励建立必要的相关设计能力,成员国可以根据TFEU第107条和第108条的国家援助规则为此类活动提供支持,包括根据R&D&I国家援助框架或欧盟委员会条例(EU)第651/2014(14)号。

(42)

有必要尽快建立一体化生产设施和开放的欧盟铸造厂,同时将行政负担降至最低。因此,成员国应尽快处理与综合生产设施和开放欧盟铸造厂的规划、建设和运营有关的申请。成员国应能够任命一个机构来促进和协调许可授予过程,该机构可以任命一名协调员,作为该项目的单一联络点。此外,在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92/43/EEC号指令(15)和第2000/60/EC号指令(16)批准减损的必要情况下,这些设施的建立和运营可被视为这些指令所指的压倒一切的公共利益,前提是满足这些条款中规定的其余其他条件。这并不影响其他联盟环境法的适用或实施。

(43)

创新型高科技企业越来越多地面临旨在盗用机密信息、商业秘密和受保护数据的做法,例如知识产权盗窃、未经授权的复制、强制技术转让、经济间谍活动或违反保密要求,这些行为来自欧盟内部,特别是来自欧盟外部。最近的事态发展,如外包的增加、全球价值链的延长以及信息和通信技术的使用增加,都增加了这些做法的风险。非法获取、使用或披露机密信息、商业秘密和受保护数据会损害从创新相关努力中获得先发回报的能力。为确保机密信息、商业秘密和受保护数据得到保护,本条例的实施应充分尊重欧盟和国际数据和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框架,包括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的指令 2001/29/EC (17)、指令 2004/48/EC 和 (EU) 2016/943, 以及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的指令 (EU) 2019/790 (18)。为了进一步解决关键的供应链风险,成员国可以利用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19) 的指令 (EU) 2022/2555 规定的可能性,对关键供应链进行协调的安全风险评估,就像根据委员会建议 (EU) 2019/534 (20) 对 5G 网络进行的评估一样,目的是确定每个部门的相关威胁和漏洞,并确定措施、缓解计划和最佳实践,以应对与供应链相关的关键依赖关系、潜在单点故障、威胁、漏洞和其他风险。

(44)

内部市场将大大受益于绿色、可持续制造、可信和安全芯片的共同标准。未来的智能设备、系统和连接平台将不得不依赖先进的半导体芯片,它们必须满足绿色、信任和网络安全要求,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底层技术的功能。为此,欧盟应制定参考认证程序,并要求业界为具有潜在高社会影响的特定部门和技术共同制定此类程序。

(45)

有鉴于此,欧盟委员会应与欧洲半导体委员会协商,并在利益攸关方的适当参与下,确定依赖或广泛使用半导体技术的行业和产品,以及需要经过认证的绿色、可信和安全芯片的行业和产品。确定这些部门和产品可以促进欧洲和国际风险管理标准的采用。

(46)

鉴于半导体供应链的复杂性和未来短缺的风险,该法规应提供工具,以协调一致的方法对半导体行业进行战略规划和监控,并以适当的方式有效应对可能的市场中断。

(47)

半导体行业战略规划的目标应该是分析欧盟在全球半导体行业的优势和劣势,以期为确保欧盟半导体生态系统的供应安全和弹性的措施提供基础。为此,战略规划应确定取决于半导体供应的内部市场的关键产品和关键基础设施、主要用户行业及其当前和预期需求、欧盟半导体供应链的关键部分、技术特点、对第三国技术和供应商的依赖以及欧盟半导体行业的瓶颈等因素。 当前和预期对技能和获得合格劳动力的需求,以及在适当情况下,应急工具箱措施的潜在影响。战略规划应以公开和商业上可获得的数据为基础,必要时应以企业自愿要求提供信息获得的数据为基础,并与欧洲半导体委员会协商。

(48)

为了预测和准备未来欧盟半导体价值链不同阶段和欧盟内部贸易的中断,委员会应在欧洲半导体委员会的协助下,根据战略规划的结果,确定并制定一份预警指标清单。这些指标可能包括交货时间的非典型增加、制造半导体或适当制造设备所需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人力资本的可用性、欧盟和全球市场对半导体的预测需求、价格飙升超过正常价格波动、事故、袭击、自然灾害或其他严重事件的影响、贸易政策的影响、 关税、出口限制、贸易壁垒和其他与贸易有关的措施,以及企业关闭、离岸外包或收购主要市场参与者的影响。委员会的监测活动应侧重于这些预警指标。

(49)

由于半导体价值链复杂、快速发展且与各种参与者相互关联,因此有必要采取协调一致的监测方法,以提高降低可能对半导体供应产生负面影响的风险的能力,并加强对半导体价值链动态的理解。欧盟委员会应与欧洲半导体委员会协商,监测半导体价值链,重点关注早期预警指标,并确定降低风险和提高半导体价值链透明度的最佳做法,以免对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造成过重的行政负担。

(50)

为了尽量减少对监测作出反应的企业的负担,并确保所获得的信息能够以有意义的方式汇编,委员会应为任何信息收集提供标准化和安全的方法。这些手段应确保收集到的任何信息都得到保密处理,确保商业机密和网络安全。

(51)

应向欧洲半导体委员会提供相关调查结果,包括相关利益攸关方和行业协会提供的信息,以便定期交流信息,并将信息纳入半导体价值链的监测概览。

(52)

为了能够开展这些监测活动,成员国的国家主管当局应建立一份联系名单,列出在其本国领土上建立的半导体供应链上经营的所有相关企业。该清单应有助于确定自愿提供信息请求的适当答复者。不应要求清单详尽无遗。处理清单时应充分遵守适用的保密规则。

(53)

提供充足的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将有助于有效执行本条例规定的任务,并有助于实现该条例规定的目标。因此,在不损害预算程序和行政自主权的情况下,委员会应最佳地利用资源,以确保它能够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并行使本条例规定的权力。

(54)

由于依赖其产品的欧盟企业数量众多、其联盟或全球市场份额、它们对确保足够供应水平的重要性或其产品或服务供应中断的可能影响,许多提供半导体服务或商品的企业被认为对欧盟半导体生态系统中的有效半导体供应链至关重要。成员国应与委员会合作,查明其领土内的主要市场行为者。

(55)

根据法规 (EU) 2019/452 第 4 条,在确定外国直接投资是否可能影响安全或公共秩序时,成员国和委员会可以考虑其对理事会条例 (EC) No 428/2009 (21) 第 2 条第 (1) 点中定义的关键技术和两用物项的潜在影响,包括半导体。

(56)

作为监测工作的一部分,成员国应特别考虑主要市场行为者所开展活动的完整性。有关成员国可提请欧洲半导体委员会注意这些问题。

(57)

为了能够预测潜在的短缺,如果国家主管当局意识到半导体供应存在严重中断的风险,或者掌握了任何其他相关风险因素或事件的具体和可靠的信息,则应向委员会发出警报。为确保采取协调一致的方法,欧盟委员会应在获悉半导体供应存在严重中断的风险,或获得任何其他相关风险因素或事件的具体或可靠信息时,应根据警报或从国际伙伴那里获得,召开欧洲半导体委员会特别会议,讨论中断的严重性以及启动启动危机阶段程序的可能性, 以及会员国作为预防措施进行协调联合采购以及与利益攸关方进行对话,以期确定、准备和可能协调此类预防措施是否适当、必要和相称。欧洲半导体委员会和欧盟委员会应在对话中考虑半导体价值链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委员会应与相关第三国进行磋商和合作,以期在遵守国际义务和不损害程序要求的情况下共同解决供应链中断问题。

(58)

半导体危机阶段应该在有具体、严重和可靠的危机证据的情况下启动。半导体危机发生在半导体供应严重中断或欧盟内部半导体贸易严重障碍导致半导体、中间产品或原材料或加工材料严重短缺的情况下,这种严重短缺阻碍了关键部门使用的基本产品的供应、维修和维护,例如医疗和诊断设备, 在某种程度上,由于关键部门对国际电联的社会、经济和安全产生影响,因此将对关键部门的运作产生严重的不利影响。

(59)

为了确保对这种半导体危机做出敏捷和有效的反应,如果委员会意识到潜在的半导体危机,它应该评估是否满足启动危机阶段的条件。如果这一评估产生了具体、严重和可靠的半导体危机证据,委员会应该能够向理事会提出一项提案,在考虑到欧洲半导体委员会的意见的情况下,在预定的持续时间内启动危机阶段,最长为12个月。欧盟委员会应评估是否需要延长或提前终止危机阶段,并在确定这种必要性时启动此类程序,同时考虑到欧洲半导体委员会的意见。

(60)

由于启动危机阶段以及可能采取的应对措施的敏感性,包括这些措施可能对欧盟的私营企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应赋予理事会在半导体危机中通过一项关于启动、延长和终止危机阶段的实施法案的权力。

(61)

在危机阶段,欧盟委员会与成员国之间的密切合作以及协调在半导体供应链方面采取的任何国家措施是必不可少的,以期以必要的连贯性、弹性和有效性解决中断问题。为此,欧洲半导体委员会应在必要时举行特别会议。所采取的任何措施都应严格限于危机阶段的持续时间。

(62)

为了快速、高效和协调地应对半导体危机,有必要通过欧洲半导体委员会向欧盟委员会和成员国提供及时和最新的信息,了解正在发生的运营情况,并确保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向受影响的关键部门供应半导体。在危机阶段启动时,应确定和执行适当、有效和相称的措施,但不妨碍与有关伙伴继续进行国际接触,以期缓解不断变化的危机局势。在适当情况下,委员会应要求半导体供应链上的企业提供信息。此外,欧盟委员会应能够在必要和相称的情况下,要求综合生产设施和开放的欧盟代工厂接受和优先考虑与危机相关的产品的生产订单,并在成员国授权时充当中央采购机构。委员会应将措施限制在某些关键部门。欧洲半导体委员会也可以评估适当和有效的措施并提出建议。此外,欧洲半导体委员会可能会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22) 的条例 (EU) 2015/479 就引入保护措施的必要性提出建议。所有紧急措施的使用应相称,并限制在解决半导体危机的必要范围内,以符合欧盟的最佳利益。欧盟委员会应定期向欧洲议会和理事会通报所采取的措施和根本原因。欧盟委员会在与欧洲半导体委员会协商后,可就紧急措施的实施和使用发布进一步的指导意见。

(63)

许多部门对内部市场的正常运作至关重要。就本条例而言,这些关键部门应列在本条例的附件中。该清单应仅限于 2023 年 9 月 19 日生效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EU) 2022/2557 号指令 (23) 附件中列出的部门和子部门,并根据它们在确保重要社会职能方面的重要作用,增加了国防和安全部门。应采取某些措施,只是为了确保对关键部门的供应。当半导体危机扰乱或威胁扰乱其运作时,委员会可将紧急措施限制在其中的某些部门或某些部分。

(64)

在危机阶段,向欧盟建立的半导体供应链沿线的企业索取信息的目的是能够对半导体危机进行准确评估,或在欧盟或国家层面确定和准备潜在的缓解或应急措施。此类信息可能包括生产能力、生产能力以及当前的主要中断和瓶颈。这些方面可包括设在欧盟的生产设施以及位于这些企业经营、与之签订合同或从中购买供应品的第三国的生产设施中与危机有关的产品的典型和当前实际库存;生产的最常见产品的典型和当前实际平均交货时间;每个联盟生产设施未来三个月的预期产量;或妨碍产能填补的原因。此类信息应限于评估半导体危机的性质或欧盟或国家层面潜在的缓解或紧急措施所必需的信息。信息请求不应要求提供信息,而披露这些信息有悖于会员国的国家安全利益。与欧洲半导体委员会合作,可根据一些具有代表性的相关企业事先提出的建议,通过自愿协商,制定所要求的具体信息。任何请求都应相称,应考虑到企业的合法目的和提供数据所需的成本和努力,并为提供所要求的信息规定适当的时限。企业应被要求遵守要求,如果不遵守或提供不正确的信息,可能会受到处罚。所获得的任何信息应仅用于本条例的目的,并受保密规则的约束。为确保企业生产地点所在成员国的充分参与,委员会应毫不拖延地将资料请求的副本转交国家主管当局,如果国家主管当局提出要求,则通过安全手段与该国家主管当局分享所获得的信息。如果企业收到第三国要求提供与其半导体活动有关的资料,则应通知委员会,以便委员会能够评估委员会是否有必要要求提供资料。

(65)

作为确保关键部门在危机时期能够继续运作的最后手段,只有在必要和相称的情况下,欧盟委员会才能要求综合生产设施和开放的欧盟铸造厂接受危机相关产品的订单并优先考虑这些订单。优先定单的潜在受益者应是关键部门或向关键部门供货的企业的实体,这些部门的活动因短缺而中断或面临中断的风险。为确保只在必要时才使用优先定单,应限于那些在实施了风险缓解措施后无法避免的受益者,例如通过其采购做法,以及通过其他手段,例如利用现有库存来减轻短缺的影响。如果这种公共支持旨在培养提高生产能力的能力,则该义务也可以扩大到在接受公众支持的情况下接受这种可能性的半导体制造设施。在考虑到案件情况后,应根据所有适用的欧盟法律义务作出优先权令的决定。优先评级义务应优先于私法或公法规定的任何履约义务,同时应考虑到企业的合法目的以及生产顺序的任何变化所需的成本和努力。每个优先顺序都应以公平合理的价格下达。这种价格的计算可以根据近年来的平均市场价格进行,但须说明任何上涨的理由,例如考虑到通货膨胀或能源成本的上升。如果企业未能遵守优先排序订单的义务,它们可能会受到处罚。

(66)

对于执行优先顺序的工厂,委员会在欧洲半导体委员会的协助下,与成员国交流有关执行这些命令的最佳做法,包括最佳行政做法,可能是有益的。

(67)

应要求有关企业接受优先排序命令并确定优先次序。为确保优先定级订单与该设施的能力和生产组合相一致,委员会应向有关设施提供机会,就优先定额定单的可行性和细节发表意见。如果工厂即使被优先处理也无法履行订单,无论是由于生产能力或生产能力不足,还是由于技术原因,或者工厂没有提供产品或服务,或者因为这会造成不合理的经济负担并给企业带来特别困难,委员会不应发布优先评级命令, 包括与业务连续性相关的重大风险。

(68)

为确保执行优先顺序的透明和明确的框架,应授权委员会通过一项执行法案,规定实际和可操作的安排。该执行法案应载有保障措施,以确保优先级命令的执行符合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例如考虑到现有命令的机制和确保优先级命令的数量不超过必要数额的机制。

(69)

在特殊情况下,在欧盟半导体供应链上经营的企业收到来自第三国的优先排序订单请求,该请求应将此类请求通知委员会,以便为评估是否对关键部门的供应安全产生重大影响提供信息, 如果根据案件情况满足了必要性、相称性和合法性等其他要求,委员会也应施加优先权命令义务。

(70)

鉴于必须确保向履行重要社会职能的关键部门供应安全,遵守履行优先顺序的义务不应导致对第三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为有关制造商的操作流程可能因必要的临时变更而违反合同义务, 仅限于违反合同义务为遵守规定的优先次序所必需的程度。可能属于优先权顺序范围内的经营者应在其商业合同的条件中预见到这种可能性。在不影响其他条款的适用性的情况下,理事会指令 85/374/EEC (24) 规定的缺陷产品责任不受此责任豁免的影响。

(71)

优先生产某些产品的义务尊重《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宪章”)第16条规定的经商自由和合同自由以及《宪章》第17条规定的财产权的本质,并且不会不成比例地影响。根据《宪章》第52条第1款,本条例对这些权利的任何限制应由法律规定,尊重这些权利和自由的本质,并遵守相称性原则。

(72)

当危机阶段启动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员国可以授权委员会根据现有的欧盟规则和程序,利用其购买力,汇总需求并代表它们为公共利益进行公共采购。普通采购只能用于解决危机期间半导体供应链中断的问题。这项任务可授权委员会就为某些关键部门购买与危机有关的产品达成协议。欧盟委员会应与欧洲半导体委员会协商,评估每项请求的效用、必要性和相称性。如果它打算不遵循该要求,它应通知有关成员国和欧洲半导体委员会并说明理由。程序细节应在委员会与参与成员国之间的协定中列出,包括使用共同采购机制的理由和将要承担的赔偿责任。此类协议可能包括要签订的合同数量和共同采购的条件,例如价格、交货时间、数量以及选择加入或选择退出条款。共同采购可能导致签署一份涵盖所有会员国需要的合同,或签署几份合同,每份合同涵盖一个或多个成员国的需要。此外,参加的成员国应有权任命代表在采购程序和采购协议谈判期间提供指导和咨询意见。购买产品的部署、使用或转售应保持在参与成员国的职权范围内。

(73)

在半导体短缺危机期间,欧盟可能有必要考虑采取保护措施。根据法规(EU)2015/479,欧洲半导体委员会应该能够表达其观点,为委员会评估市场情况是否构成基本产品的严重短缺提供信息。

(74)

在不影响本条例的情况下,专家组的制度框架,包括实体及其子组的透明度规则,应适用于欧洲半导体委员会。欧洲半导体委员会应就具体问题向委员会提供建议和协助。这些问题应包括就该倡议向芯片联合企业公共当局委员会提供咨询意见;交流有关综合生产设施和开放式欧盟铸造厂运作的信息;讨论和准备确定具有潜在高社会影响和安全意义的特定部门和技术,这些部门和技术需要对可信产品进行认证,并解决协调监测和危机应对问题。此外,欧洲半导体委员会应确保该法规的一致适用,促进成员国之间的合作以及就与该法规有关的问题交换信息。欧洲半导体委员会还应与欧盟委员会就确保有效保护和执行知识产权、机密信息和商业秘密的最佳方式交换意见,并让与半导体行业相关的利益攸关方适当参与。欧洲半导体委员会应根据国际义务支持委员会开展国际合作。它应作为一个论坛,讨论如何在不损害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根据条约享有特权的情况下加强全球半导体价值链上的合作。为此,欧洲半导体委员会应考虑处理器和半导体技术工业联盟和其他利益攸关方的意见。此外,欧洲半导体委员会应与其他欧盟危机应对和危机准备机构进行协调、合作和信息交流,以确保欧盟在危机应对和半导体危机危机准备措施方面采取连贯和协调的方法。

(75)

欧盟委员会应由一名代表担任欧洲半导体委员会主席。每个成员国应至少任命一名高级代表参加欧洲半导体委员会。他们还可以就欧洲半导体委员会的不同任务任命不同的代表,例如,取决于欧洲半导体委员会会议讨论本法规的哪一部分。为了获得关于欧洲半导体委员会活动的重要建议并允许利益攸关方适当参与,主席应能够建立分组,并应有权通过邀请专家和观察员临时参加会议或邀请利益攸关方,特别是代表欧盟半导体行业利益的组织来制定工作安排, 例如处理器和半导体技术工业联盟,作为观察员加入其子小组。

(76)

欧洲半导体委员会应分别举行会议,讨论其与该倡议有关的任务,以及与供应安全和复原力以及监测和危机应对有关的任务。成员国应努力确保在欧洲半导体委员会内进行有效和高效的合作。主席应能够促进欧洲半导体委员会与欧盟其他机构、办事处、机构以及专家和咨询小组之间的交流。鉴于半导体供应对其他部门的重要性以及由此产生的协调需求,主席应确保其他欧盟机构和机构作为观察员参加欧洲半导体委员会与本条例中建立的监测和危机应对机制相关的相关和适当会议。为了继续并利用委员会建议 (EU) 2022/210 (25) 实施后的工作,欧洲半导体委员会应执行欧洲半导体专家组的任务。一旦欧洲半导体委员会开始运作,该专家组将不复存在。

(77)

成员国在本条例的适用和执行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在这方面,每个成员国应指定一个或多个国家主管部门负责有效执行本条例,并确保这些部门得到充分的授权和资源。成员国可以指定一个或多个现有主管部门。为了提高成员国的组织效率,并在欧盟和成员国层面与公众和其他对应方(包括欧盟委员会和欧洲半导体委员会)建立官方联络点,每个成员国应在其根据本条例指定为主管当局的机构之一内指定, 一个国家单一联络点,负责协调与本条例有关的问题以及与其他成员国主管当局的跨境合作。

(78)

为了确保欧盟和国家层面主管当局的信任和建设性合作,参与实施本条例的所有各方都应尊重在执行其任务时获得的信息和数据的机密性,特别是保护知识产权、敏感的商业信息和商业秘密。在本条例规定的信息请求或通知义务的背景下,在申请承认为综合生产设施或开放欧盟铸造厂时获得的任何信息应仅用于本条例的目的,并应根据 TFEU 第 339 条以及委员会关于安全处理数据的内部规则遵守专业保密义务, 特别是委员会决定(欧盟,欧洲原子能共同体)2015/443 (26)。委员会和国家主管当局、其官员、公务员和在这些当局监督下工作的其他人员以及成员国其他主管当局的官员和公务员应确保在执行其任务和活动时所获得的信息保密。这也应适用于欧洲半导体委员会和本法规设立的半导体委员会。在适当情况下,委员会应能够通过执行法案,具体说明在收集信息时处理机密信息的实际安排。

(79)

遵守本条例规定的义务应通过罚款和定期支付罚款来强制执行。为此,应规定对不遵守本条例规定的信息要求和通知义务的适当罚款水平,同时考虑到不遵守这两项义务的严重程度不同,对中小企业的上限也不同。此外,对不遵守接受和执行优先顺序的义务,应规定定期支付罚款,这种罚款应相称,并反映过去90天内市场上的价格水平,对中小企业有不同的上限。除执行处罚的时效期限外,还应适用罚款和定期支付罚款的时效期限。此外,竞委会应给予有关企业或企业代表机构发表意见的权利。

(80)

为了反映技术变革和市场发展,确保该倡议的有效实施和评估,并为英才设计中心的标签制定详细规则,应将根据TFEU第290条通过法案的权力下放给委员会,以期以符合其目标的方式对该倡议支持的行动进行修订本条例。监测该倡议的实施情况和报告其实现其目标的进展情况的可衡量指标,并着眼于通过建立申请程序以及授予、监测和撤销设计卓越中心标签的要求和条件来补充本条例。特别重要的是,委员会在筹备工作期间进行适当的磋商,包括专家层面的磋商,这些磋商应根据2016年4月13日《关于更好地立法的机构间协议》(27)中规定的原则进行。特别是,为确保平等参与授权法案的准备工作,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与成员国的专家同时收到所有文件,他们的专家可以系统地参加委员会专家组会议,这些专家组负责制定授权法案。

(81)

为确保本规例的实施条件一致,委员会应获赋予甄选信保中心的执行权力,以达致倡议的目标,为优先评级命令的运作订明实际及可操作的安排,并订明处理机密资料的实际安排。这些权力应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182/2011号条例(EU)(28)行使。

(82)

由于该条例的目标,即在欧盟层面建立加强半导体生态系统的框架,成员国无法充分实现,而是由于行动的规模或效果,可以在联盟层面更好地实现,因此欧盟可以根据《欧洲联盟条约》第5条规定的辅助性原则采取措施。根据该条规定的相称性原则,本条例没有超出实现该目标的必要范围。

(83)

为了尽快开始执行本条例,以期实现其目标,该条例应作为紧急事项生效,

已采用以下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1条

主题和总体目标

1. 本条例为加强欧盟层面的半导体生态系统建立了一个框架,特别是通过以下措施:

(一)

建立欧洲芯片倡议(“倡议”);

(二)

制定标准,以承认和支持综合生产设施和开放的欧盟代工厂,这些设施是首创的设施,可促进欧盟半导体生态系统的供应安全和弹性;

(三)

在成员国和欧盟委员会之间建立协调机制,以摸底和监测欧盟的半导体行业,以及预防危机和应对半导体短缺,并在相关情况下咨询半导体行业的利益相关者。

2. 本条例的第一个总体目标是确保国际电联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的必要条件,并确保该行业适应结构变化。

3. 第二个总体目标与第2段所述的第一个总体目标分开并与之相辅相成,即通过制定统一的欧盟法律框架来改善内部市场的运作,以增强欧盟在半导体技术领域的弹性和供应安全性。

第2条

定义

就本条例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

“半导体”是指以下之一:

(一)

一种材料,包括新型材料,无论是元素还是化合物,其导电性可以改变;或

(二)

由一系列半导体、绝缘和导电材料层组成的组件,根据预定模式定义,旨在执行明确定义的电子或光子功能,或两者兼而有之;

(2)

“芯片”是指在一块半导体材料上包含各种功能元件的电子设备,通常采用存储器、逻辑、处理器、光电子和模拟器件的形式;

(3)

“量子芯片”是指在单个量子系统级别处理信息的设备,根据所使用的量子平台(包括量子计算、通信、传感或计量平台)的不同,芯片上的组件集成程度各不相同;

(4)

“技术节点”是指特定的半导体制造工艺及其设计规则;

(5)

“半导体供应链”是指参与半导体生产的活动、组织、参与者、技术、信息、资源和服务系统,包括原材料和加工材料,如气体、制造设备、设计,包括相关的软件开发、制造、组装、测试和包装;

(6)

“半导体价值链”是指与半导体产品从概念到最终用途相关的一系列活动,包括原材料和加工材料,如气体、制造设备、研究、开发和创新、设计,包括相关的软件开发、制造、测试、组装和包装,以及嵌入和集成到最终产品中,以及报废过程, 如再利用、拆卸和回收;

(7)

“试验线”是指针对从3级到8级的更高技术准备水平的实验项目或行动,以进一步开发必要的有利基础设施,以测试、演示、验证和校准具有模型假设的产品或系统;

(8)

“协调者”是指在欧盟设立的法人实体,该实体是欧洲芯片基础设施联盟的成员,并由该联盟的所有成员指定为欧盟委员会的主要联络点;

(9)

“中小型企业”或“中小企业”是指委员会第2003/361/EC号建议书附件第2条中定义的中小型企业 (29);

(10)

“小型中型股”是指法规 (EU) 2021/695 第 20 条第 (20) 款中定义的小型中型股;

(11)

“首创设施”是指新的或大幅升级的半导体制造设施,或用于生产主要用于半导体制造的此类设备的设备或关键部件的设施,该设施在制造工艺或最终产品方面提供创新,但尚未实质性存在或承诺在本联盟内建造, 包括涉及计算能力或安全性、安全性或可靠性水平、能源和环境绩效、技术节点或基材的改进,或涉及生产过程的实施,以提高效率、提高可回收性或减少生产投入的创新;

(12)

“下一代芯片”是指在功能性能、计算能力或能源效率以及其他重大能源和环境收益方面超越最先进的芯片;

(13)

“下一代半导体技术”是指在功能性能、计算能力或能源效率以及其他重大能源和环境收益方面超越现有技术的半导体技术;

(14)

“尖端半导体技术”是指在项目开展时芯片和半导体技术的最新创新;

(15)

“半导体制造”是指半导体晶圆生产和加工的任何阶段,包括交付半导体成品所需的衬底材料、前端和后端;

(16)

“前端”是指半导体晶圆的整个加工过程;

(17)

“后端”是指半导体产品的封装、组装和测试;

(18)

“半导体用户”是指生产包含半导体的产品的企业;

(19)

“主要市场参与者”是指欧盟半导体供应链中的企业,其可靠运作对半导体供应至关重要;

(20)

“关键部门”是指附件四中提及的任何部门;

(21)

“危机相关产品”是指半导体、中间产品以及原材料和加工材料,这些材料要么由关键部门直接部署,要么用于生产生产半导体或中间产品所需的关键部门使用的器件,这些设备受半导体危机影响,与确保关键部门的关键功能有关;

(22)

“生产能力”是指工厂生产某些类型产品的能力;

(23)

“生产能力”是指设施的最大潜在产出;

(24)

“商业秘密”是指指令 (EU) 2016/943 第 2 条第 (1) 点中定义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

欧洲芯片倡议

第3条

倡议的建立

1. 该倡议是在理事会条例(欧盟,欧洲原子能共同体)2020/2093 (30) 制定的 2021-2027 年多年期财务框架期间设立的。

2. 该倡议将得到“地平线欧洲”和“数字欧洲”计划,特别是“数字欧洲计划”具体目标6的资助,最高指示性金额分别为17,250亿欧元和15,750亿欧元。该资金应根据条例 (EU) 2021/694 和 (EU) 2021/695 实施。

第4条

倡议的目标

1. 该倡议的总体目标是实现大规模的技术能力建设,并支持整个联盟半导体价值链中的相关研究和创新活动,以促进尖端半导体技术、下一代半导体技术和尖端量子技术的开发和部署,以及现有技术的创新,以加强先进设计、系统集成和芯片生产在联盟中的能力,从而提高联盟的竞争力。它还将有助于实现绿色和数字化转型,特别是通过减少电子系统对气候的影响、提高下一代芯片的可持续性和加强循环经济进程,促进半导体生态系统内的优质工作,并解决安全设计原则,这些原则提供针对网络安全威胁的保护。

2. 该倡议应有以下五个业务目标:

(一)

业务目标1:建立集成半导体技术的先进设计能力;

(二)

业务目标2:加强整个国际电联现有的和开发新的先进试验线,以便能够开发和部署尖端半导体技术和下一代半导体技术;

(三)

业务目标3:建设先进的技术和工程能力,以加速尖端量子芯片和相关半导体技术的创新发展;

(四)

业务目标4:通过加强现有设施或建立新设施,在整个国际电联建立能力中心网络;

(五)

业务目标5:开展统称为“芯片基金”的活动,以促进获得债务融资和股权,包括通过投资欧盟基金下的混合基金和欧洲创新理事会,提供明确的指导,特别是为半导体价值链中的初创企业、扩大规模企业、中小企业和中小型企业提供指导。

3. 该倡议的业务目标可包括能力建设活动以及相关的研究和创新活动。所有能力建设活动均应通过“数字欧洲计划”提供资金,相关研究和创新活动应通过“地平线欧洲”提供资金。

第5条

倡议内容

该倡议应:

(一)

根据其业务目标1:

(一)

建立和维护一个虚拟设计平台,在整个联盟内可用,将现有和新的设计设施与扩展库和电子设计自动化(EDA)工具集成在一起;

(二)

通过促进创新发展来扩展设计能力,例如开源处理器架构和其他创新架构、小芯片、可编程芯片、新型存储器、处理器、加速器或低功耗芯片,这些产品都是根据安全设计原则构建的;

(三)

通过整合卫生、移动、能源、电信、安全、国防和太空等垂直市场部门,扩大半导体生态系统,为欧盟的绿色、数字和创新议程做出贡献;

(二)

根据其业务目标2:

(一)

加强下一代芯片生产技术和制造设备的能力,整合研究和创新活动,并准备开发未来的技术节点,例如前沿节点、绝缘体全耗尽硅技术、新型半导体材料或异构系统集成以及高、中、小批量的先进模块组装和封装;

(二)

通过进入新的或现有的试验线进行实验、测试、过程控制、最终设备可靠性和验证集成关键功能的新设计概念,支持大规模创新;

(三)

通过优先进入新的试验生产线,为综合生产设施和开放的欧盟代工厂提供支持,并确保欧盟半导体生态系统的广泛用户以公平的条件进入新的试验生产线;

(三)

根据其业务目标3:

(一)

开发用于量子芯片的创新设计库;

(二)

支持开发新的或现有的中试线、洁净室和代工厂,用于原型设计和生产量子芯片,以集成量子电路和控制电子设备;

(三)

开发测试和验证试验生产线生产的先进量子芯片的设施,以期在量子组件的设计者、生产商和用户之间建立创新反馈循环;

(四)

根据其业务目标4:

(一)

加强能力,向包括最终用户初创企业和中小企业在内的利益攸关方提供广泛的专门知识,促进获得和有效利用本条所述能力和设施;

(二)

通过吸引、动员和留住研究、设计和生产方面的新人才,并支持在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STEM)学科(直至博士后水平)中出现适当技能的劳动力,以解决知识和技能的短缺和错配问题,以加强半导体生态系统,包括为学生提供适当的培训机会,例如双元制学习课程和学生迎新活动, 除了对工人进行再培训和技能提升外;

(五)

根据其业务目标5:

(一)

提高国际电联预算支出的杠杆效应,在吸引私营部门融资方面实现更高的乘数效应;

(二)

为在获得融资方面面临困难的公司提供支持,并满足支持整个欧盟和成员国经济弹性的需求;

(三)

加快和改善芯片设计、半导体制造和集成技术领域的投资可及性,并利用来自公共和私营部门的资金,同时提高整个半导体价值链的供应安全和半导体生态系统的弹性。

第6条

与国际电联方案的协同增效作用

该倡议应根据附件三与国际电联计划协同实施。委员会应确保在利用该倡议与联盟方案的互补性时,目标的实现不受阻碍。

第7条

欧洲芯片基础设施联盟

一、为实施本倡议资助的行动,可根据本条规定,以欧洲芯片基础设施联盟(ECIC)的形式设立法人实体。可以成立多于一个信保局。

2. 信保局须:

(一)

自第5款所述委员会实施法案生效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二)

在每个有关成员国中,具有该成员国国内法赋予法人的最广泛的法律行为能力,特别是获得、拥有和处置动产、不动产和知识产权、订立合同和成为法律诉讼一方的能力;

(三)

有一个法定席位,该席位应位于成员国领土内;

(四)

由至少三个成员(创始成员)即成员国或至少三个成员国的公共或私人法律实体或两者的组合建立,以期在整个联盟中实现广泛的代表性;

(五)

确保在成立信保局的第5段所述的实施法案通过后,其他成员国可随时加入信保局成为会员,其他公营或私营法律实体可随时以公平合理的条件加入信保局成为会员,以及不提供财政或非财政捐助的会员国可以观察员身份加入信保局,而无须提供财政或非财政捐助的会员国,亦可在不须提供财政或非财政捐助的情况下以观察员身份加入信保局表决权,通知信保局;

(六)

任命一名协调员。

3. 潜在信保局的统筹人须代表所有创始成员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出申请。该申请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

要求竞委会成立信保局,包括组成财团的创始成员名单;

(二)

描述完成申请中规定的行动所需的主要任务、活动和必要资源;

(三)

信保局章程拟稿,其中至少应包括以下要素:

(一)

根据第10条清盘的期限和程序;

(二)

第8条规定的赔偿责任制度;

(三)

信保局的法定所在地及名称;

(四)

信保局的工作及活动范围;

(五)

成员资格,包括成员资格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六)

预算,包括其成员的财政和实物捐助安排;

(七)

结果的所有权;

(八)

治理,包括决策过程和具体角色;

(九)

如适用,投票权;

(四)

东道国声明是否承认信保局为第2006/112/EC号指令第143(1)条(g)项及第151(1)(b)点所指的国际机构,以及自成立之日起为(EU)第2020/262号指令(EU)第11(1)(b)点所指的国际组织, 惟须遵守该等条文所订明的豁免限制及条件,而该等限制及条件须由信保局成员之间的协议订明;

(五)

说明信保局为实现第四条所订明的相关目标而采取的行动,包括概述潜在公共拨款的预期影响;

(六)

声明信保局将按照健全的预算原则开展活动,以履行其财务责任。

4. 委员会应根据以下所有标准评估申请:

(一)

信保局拟创始成员在半导体方面的适当能力、专业知识及能力;

(二)

为实现其法定目的所需的适当管理能力、人员和资源;

(三)

实施国际电联层面制定的行政、合同和财务管理规则的操作和法律手段;

(四)

与将被要求管理的联盟资金水平相对应的适当财务可行性,并在适当情况下通过会计文件和银行对账单加以证明;

(五)

信保局成员可向信保局提供哪些捐款,以及相关安排;

(六)

信保局对新成员的开放程度;

(七)

信保局能否确保涵盖国际电联半导体价值链的需要,包括初创企业和中小企;

(八)

对拟议实施的行动第4条中规定的相关目标的贡献,特别是对确保欧盟半导体行业长期竞争力的贡献。

5. 委员会须根据第4款所列准则,通过一项实施法案,承认申请人为信保局,或拒绝有关申请。委员会应相应地通知创始成员。这些实施行为应根据第38条第(2)款所述的审查程序通过。

六、设立信保局的实施法案须在《欧洲联盟公报》上公布。

7. 对信保局章程的修订,须符合并有助于实现本规例的目标。信保局须在有关修正案通过后10日内通知委员会。通知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

拟议或酌情通过的修正案的案文,包括其生效日期;和

(二)

经修订的《信保局章程》综合修订本。

委员会可在收到此类通知后 60 天内对此类修订提出异议,并说明修订不符合本条例要求的理由。

修正案应在第二项所述期限届满后、委员会放弃反对权或委员会撤销反对后生效。

8. 信保局须编制年度活动报告,载列其活动的技术说明及财务报表。年度活动报告应包括对所资助行动的环境和社会影响的评估,并应转交委员会并公布。委员会可就年度活动报告所涵盖的事项提出建议。委员会应立即将信保局的年度活动报告送交欧洲议会和欧洲半导体委员会。

9. 如成员国认为信保局拒绝接纳新成员加入财团,而没有根据其章程所订明的公平合理的条款提供充分理由,该成员国可提请筹码联营企业公共主管当局委员会注意此事。如有需要,筹芯联营的公共主管当局委员会须建议信保局根据规例(EU)2021/2085第137条第(f)项采取补救行动,例如修订其章程。

第8条

信保局的法律责任

1. 信保局须就其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2. 成员对信保局债务的财务责任,只限于其各自向信保局提供的供款。委员可在信保局章程中订明,他们将承担高于其各自供款的固定责任或无限责任。

3. 本会毋须就信保局的债务承担任何责任。

第9条

信保局的适用法律及司法管辖权

1. 信保局的设立及内部运作须受以下规管:

(一)

联邦法律,特别是本条例;

(二)

在欧盟法律未规管或仅部分受欧盟法律规管的事项中,信保局拥有法定所在地的成员国的国内法;

(三)

信保局章程及其实施细则。

2. 在不损害欧洲联盟法院(法院)根据条约拥有管辖权的案件的情况下,信保局法定所在地的成员国的国内法应确定解决成员之间与信保局有关的争议的管辖权, 会员与信保局之间,以及信保局与第三方之间。

第10条

信保局清盘

1. 根据信保局成员的决定,该信保局的章程须订定该信保局清盘应遵循的程序。

2. 如信保局无力偿还债务,则适用信保局法定所在地成员国的破产规则。

第11条

欧洲半导体能力中心网络

1. 为实现本倡议的业务目标4,应建立一个欧洲半导体、系统集成和设计能力中心网络(“网络”)。该网络应由芯片联合企业根据第3款选择的能力中心组成。

2. 能力中心应开展以下全部或部分活动,以造福欧盟产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和中型企业,以及研究和技术组织、大学、公共部门以及半导体价值链中的其他相关利益攸关方,并与之密切合作:

(一)

根据该倡议的业务目标1提供设计服务和设计工具,以及根据该倡议的业务目标2支持的试点线路;

(二)

通过有效利用网络的基础设施和其他可用资源,提高利益相关者的认识并提供必要的诀窍、专业知识和技能,帮助他们加速开发新的半导体技术、半导体制造、设备、设计方案和系统概念,以及整合新的半导体技术;

(三)

提高认识,提供或确保获得专门知识、技能和服务,包括系统设计准备情况、新的和现有的试点线路,以及为建设该倡议支持的技能和能力而采取的必要支持行动;

(四)

促进会员国和区域之间的专门知识和技能转让,鼓励交流技能、知识和良好做法,并鼓励联合计划;

(五)

制定和管理关于半导体技术及其应用的具体培训行动,通过技能和再培训来支持人才库的发展,并通过促进学生与整个联盟的半导体公司之间的联系,增加学生人数以及相关研究领域的教育质量,直至欧盟的学校和大学获得博士学位, 同时特别关注妇女的参与。

3. 会员国应根据其国家程序、行政和体制结构,通过公开和竞争的程序,指定候选能力中心。

芯片联合企业的工作方案应规定建立能力中心的程序,包括选择标准以及关于执行本条所述任务和职能的进一步细节。

芯片联合企业应选择组成网络的能力中心。

成员国和欧盟委员会应最大限度地发挥与根据欧盟其他倡议(如欧洲数字创新中心)建立的现有能力中心的协同作用。

4. 能力中心在制定其组织、组成和工作方法方面应具有相当大的总体自主权。能力中心的组织、组成和工作方法应符合并有助于实现本条例和倡议的目标。

第12条

实现

1. 该倡议的运营目标 1 至 4 应委托给 Chips 联合企业,并通过 Chips 联合企业工作计划中规定的行动来实施。

2. 为了反映技术变革和市场发展,委员会有权根据第 37 条通过授权法案,以符合第 4 条规定的倡议目标的方式对附件 I 中规定的行动进行修正。

3. 为确保该倡议的有效实施和评估,委员会有权根据第 37 条通过授权法案,修订附件 II 中关于可衡量的指标,以监测实施情况,并报告该倡议在实现第 4 条所定目标方面的进展情况。

4. 为确保有效实施、监测和评估该倡议,芯片联合企业的年度活动报告应根据附件二中规定的可衡量指标,包括与该倡议业务目标1至4有关的事项的信息。

5. 委员会应定期向欧洲半导体理事会通报该倡议业务目标5的实施进展情况。

第三章

供应安全和弹性

第13条

综合生产设施

1. 综合生产设施应是半导体制造的首创设施,并在相关情况下,包括设计或生产主要用于欧盟半导体制造的此类设备的设备或关键部件,这些设备或关键部件可以整合供应链的其他步骤,并有助于供应安全和欧盟半导体生态系统的弹性,此外,它们还可以: 在相关情况下,为全球半导体供应链的安全做出贡献。

2. 在根据第15条第(1)款提交申请时,应要求综合生产设施符合首创设施的资格。

3. 综合生产设施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

从中长期来看,其成立对欧盟的半导体价值链具有明显的积极影响,并产生超出企业或有关成员国的溢出效应,以确保半导体生态系统的供应安全和弹性,包括初创企业和中小企业的增长,并为欧盟的绿色和数字化转型做出贡献;

(二)

它保证它不会受到第三国公共服务义务的域外适用,其方式可能会损害该企业履行第26条第(1)款所规定义务的能力,并承诺在产生此类义务时通知委员会;

(三)

它投资于欧盟的持续创新,以期在半导体技术方面取得具体进展或准备下一代技术;

(四)

它通过开发和部署教育和技能培训以及增加合格和熟练的劳动力库来支持国际电联的人才管道。

四、为根据本条第3款(c)项对持续创新进行投资,综合生产设施应优先进入根据第5条第(b)款建立的试验线。任何此类优惠准入均不得排除或妨碍其他有关企业,特别是初创企业和中小企业在公平条件下有效进入试点项目。

第14条

开放欧盟代工厂

1. 开放的欧盟代工厂应是欧盟首创的半导体制造设施,为不相关的企业提供生产能力,从而有助于内部市场的供应安全和欧盟半导体生态系统的弹性,此外,它们还可以在相关情况下为全球半导体供应链的安全做出贡献。

2. 在根据第15条第(1)款提交申请时,开放的欧盟铸造厂应符合首创设施的资格。

3. 开放式欧盟代工厂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

从中长期来看,其成立对欧盟的半导体价值链具有明显的积极影响,其溢出效应超出了企业或有关成员国的范围,以确保半导体生态系统的供应安全和弹性,包括初创企业和中小企业的增长,并为欧盟的绿色和数字化转型做出贡献, 特别考虑到,如果有足够的需求,它在多大程度上向与该设施无关的企业提供前端或后端生产能力,或两者兼而有之;

(二)

它保证它不会受到第三国公共服务义务的域外适用,其方式可能会损害该企业履行第26条第(1)款所规定义务的能力,并承诺在产生此类义务时通知委员会;

(三)

它投资于欧盟的持续创新,以期在半导体技术方面取得具体进展或准备下一代技术;

(四)

它通过开发和部署教育和技能培训以及增加合格和熟练的劳动力库来支持国际电联的人才管道。

4. 如果一个开放的欧盟代工厂向与设施经营者无关的企业提供生产能力,则该代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设计和制造过程的充分和有效的功能分离,以确保在每个阶段获得的信息得到保护。

五、为了根据本条第3款(c)项对持续创新进行投资,开放的欧盟代工厂应优先进入根据第5条(b)项建立的试验生产线。任何此类优惠准入均不得排除或妨碍其他有关企业,特别是初创企业和中小企业在公平条件下有效进入试点项目。

第15条

申请成为综合生产设施或开放式欧盟铸造厂

1. 任何企业或任何企业财团均可向欧盟委员会提交申请,授予项目综合生产设施或开放欧盟铸造厂的地位。

2. 委员会应考虑到欧洲半导体委员会的意见,根据以下要素,通过公平和透明的程序对申请进行评估:

(一)

分别遵守第13条第(2)款或第14条第(2)款规定的标准,并承诺分别遵守第13条第(3)款或第14条第(3)款;

(二)

评估项目财务和技术可行性的商业计划,考虑到其整个生命周期,包括任何计划中的公共支持的信息;

(三)

申请人在安装和操作类似设施方面的经验;

(四)

提供适当的证明文件,证明申请人打算建立其设施的一个或多个成员国已准备好支持建立此类设施;

(五)

制定适当的政策,包括技术保护和实施措施,旨在确保对未披露的信息和知识产权的保护,特别是为了防止未经授权披露商业秘密或敏感的新兴技术泄露。

委员会应就所需信息及其相关格式提供指导。

3. 委员会应在收到完整的申请后六个月内处理申请,通过其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如果委员会认为申请中提供的信息不完整,则应向申请人提供机会,提交完成申请所需的额外信息,不得无故拖延。委员会的决定应根据项目的预测寿命确定状态的期限。

4. 欧盟委员会应监测在建立和运营综合生产设施和开放的欧盟代工厂方面取得的进展,并应定期向欧洲半导体委员会通报情况。

5. 设施的经营者可要求委员会审查其状态的期限或修改其实施计划,以分别遵守第13条第(3)款或第14条第(3)款的要求,如果它认为由于不可预见的外部情况而有适当理由进行审查。在这种审查的基础上,委员会可以修改根据本条第3款给予的地位的期限,或接受对实施计划的修改。

6. 如果欧盟委员会发现某设施不再符合第13条第(3)款或第14条第(3)款规定的要求,则应给予综合生产设施或开放欧盟铸造厂的经营者发表意见并提出适当措施的机会。

7. 如果承认综合生产设施或开放欧盟铸造厂的地位是基于包含错误信息的申请,或者尽管完成了本条第5款的程序,但该综合生产设施或开放欧盟铸造厂不符合第13条第(3)款或第14条第(3)款规定的要求,则委员会可以废除该决定, 分别。在做出此类决定之前,委员会应在向欧洲半导体委员会提供拟议废除的理由后进行咨询。任何撤销综合生产设施或开放式欧盟铸造厂地位的决定都应有适当的理由,并受运营商的上诉权的约束。

8. 根据本条第7款的规定,其综合生产设施或开放欧盟铸造厂的地位已被废除的设施,应失去与本条例所产生的承认这一地位有关的所有权利。但是,此种设施仍应遵守第26条第(1)款规定的义务,其期限应与根据本条第3款授予地位时最初预见的期限相当,或者,在对地位进行审查时,应根据本条第5款的规定适用期限。

第16条

公共利益和公众支持

1. 综合生产设施和开放的欧盟代工厂应被视为有助于半导体供应安全和欧盟半导体生态系统的弹性,因此符合公共利益。

2. 为了实现欧盟半导体生态系统的供应安全和弹性,成员国可以在不损害欧盟第107条和第108条的情况下,根据第18条对综合生产设施和开放的欧盟代工厂采取支持措施并提供行政支持。

第17条

卓越设计中心

1. 委员会可向在国际电联设立的设计中心授予“卓越设计中心”的标签,这些设计中心通过其服务产品或通过发展、推广和加强设计技能和能力,显著增强了国际电联在创新芯片设计方面的能力。

2. 委员会应根据第37条通过授权法案,对本条例进行补充,规定申请程序以及本条第1款所述标签的授予、监测和撤销的要求和条件。

3. 设计英才中心应被视为符合公共利益,从而有助于提高国际电联半导体生态系统的复原力。在不影响TFEU第107条和第108条的情况下,成员国可以对英才设计中心采取支持措施,特别是如果这些英才设计中心是中小企业。

第18条

快速跟踪许可证授予程序

一、成员国应确保以高效、透明和及时的方式处理与综合生产设施和开放式欧盟铸造厂的规划、建设和运营有关的行政申请。为此,所有有关国家当局应确保以充分尊重国家法律和程序的方式,在法律上尽可能迅速地处理这些申请。

2. 如果国家法律中存在这种地位,则应为综合生产设施和开放的欧盟铸造厂分配尽可能具有国家重要性的地位,并在许可授予过程中给予这种地位。本款只适用于国内法中具有国家最高重要性的地位,并且不规定成员国有义务给予这种地位。

3. 半导体供应的安全和半导体生态系统的弹性可被视为第92/43/EEC号指令第6(4)条和第16条第(1)款(c)项所指的凌驾于公共利益之上的迫切理由,以及第2000/60/EC号指令第4(7)条所指的凌驾于公共利益之上的迫切理由。因此,只要满足这些条款中规定的其余其他条件,综合生产设施和开放的欧盟铸造厂的规划、建设和运营可以被视为具有压倒一切的公共利益。本款不影响其他联盟环境法的适用或实施。

4. 对于每个综合生产设施和开放的欧盟铸造厂,每个有关成员国可指定一个机构,负责促进和协调与规划、建设和运营有关的行政申请。

每个指定机构可以任命一名协调员,作为综合生产设施或开放式欧盟铸造厂的单一联络点。

如果建立综合生产设施或开放的欧盟铸造厂需要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员国做出决定,相关指定当局可以采取一切必要步骤,在它们之间进行高效和有效的合作与协调。

第四章

监测和危机应对

第1节

监测

第19条

欧盟半导体行业战略规划

1. 欧盟委员会应与欧洲半导体委员会合作,对欧盟的半导体行业进行战略规划。战略规划应分析国际电联在全球半导体领域的优势和劣势,并确定以下因素:

(一)

内部市场中依赖半导体供应的关键产品和关键基础设施;

(二)

国际电联的主要用户行业及其当前和预期的需求和依赖关系,包括对供应安全可能带来的风险的分析,这些风险也与投资不足有关;

(三)

欧盟半导体供应链的关键部分,包括设计、设计软件、材料、制造设备、半导体制造和外包后端;

(四)

技术特点、对第三国技术和供应商的依赖,以及欧盟半导体行业的瓶颈,包括获得投入;

(五)

半导体行业对技能和有效获得合格劳动力的当前和预期需求;

(六)

在适当情况下,第 25、26 和 27 条中提到的危机措施对半导体行业的潜在影响。

2. 委员会应定期向欧洲半导体委员会通报战略规划的总体结果。

3. 委员会应根据根据第1款进行的战略摸底的结果,并在咨询欧洲半导体委员会后,制定一份预警指标清单。委员会在咨询欧洲半导体委员会后,应定期审查预警指标清单,至少每两年审查一次。

4. 委员会应在与欧洲半导体委员会协商后,制定半导体行业战略规划的框架和方法。必要时,委员会应更新框架和方法。

5. 除其他外,战略规划应基于企业提供的公开和商业数据以及相关非机密信息、所进行的类似分析的结果,包括在欧盟关于原材料和可再生能源的法律背景下进行的分析,以及根据第40条第(1)款进行的评估。如果这还不足以根据本条第1款制定战略规划,委员会可以在咨询欧洲半导体委员会后,向欧盟半导体价值链上的参与者发出自愿信息请求。委员会应使用第32条第(4)款所述的标准化和安全手段来收集和处理信息,以处理此类信息请求。

6. 根据本条获得的任何信息均应遵守第32条规定的保密义务。

7. 委员会应在与欧洲半导体委员会协商后,根据第5款通过提供信息的指南。委员会应在必要时更新该指南。

第20条

监测和预测

1. 委员会应与欧洲半导体委员会协商,对半导体价值链进行定期监测,以查明可能扰乱、损害或对半导体供应或半导体贸易产生负面影响的因素。就本条例而言,监测应包括以下活动:

(一)

监测根据第19条确定的预警指标;

(二)

成员国监测根据第21条确定的主要市场行为者所开展活动的完整性,并由成员国报告可能妨碍此类活动正常运作的重大事件;

(三)

确定预防性风险缓解和提高半导体行业透明度的最佳实践。

委员会在咨询欧洲半导体委员会后,应根据半导体行业的需要确定监测频率。

委员会应根据根据第19条收集的信息或从国际伙伴等其他来源收集的信息,协调与监测半导体行业有关的活动。

2. 委员会应特别关注中小企业,以尽量减少因收集信息而造成的行政负担。

3. 委员会应邀请主要市场行为者、关键部门的一组具有代表性的半导体用户、半导体价值链的代表性组织和其他相关利益攸关方在自愿的基础上提供信息,以便根据第1款第1项(a)项开展监测活动。

4. 为第1款第1项(b)项的目的,成员国可在必要和相称的情况下,在自愿的基础上要求主要市场行为者提供信息。

五、为第三款之目的,国家主管当局应建立并维持一份在其领土内建立的半导体供应链沿线经营的所有相关企业的联系人名单。该名单应转交委员会。委员会应为联系人名单规定标准化格式,以确保互操作性。

6. 根据本条获取的信息,应按照第32条的规定处理。

7. 根据通过第1款规定的活动收集的信息,委员会应以定期更新的形式向欧洲半导体委员会提交一份汇总调查结果的报告。欧洲半导体委员会应开会评估监测结果。委员会应邀请半导体行业的代表组织参加此类会议。在相关情况下,委员会可邀请主要市场参与者、关键部门的半导体用户、伙伴第三国的当局或代表组织以及学术界和民间社会的专家参加此类会议。

第21条

主要市场参与者

成员国应根据第19条与欧盟委员会合作,确定在其领土上建立的半导体供应链上的主要市场参与者,同时考虑到以下要素:

(一)

依赖市场参与者提供的服务或商品的其他联盟企业的数量;

(二)

此类服务或商品市场中主要市场参与者的联盟或全球市场份额;

(三)

市场行为者在维持欧盟服务或商品的充足供应水平方面的重要性,同时考虑到提供该服务或商品的替代手段的可用性;

(四)

市场参与者提供的服务或商品供应中断可能对欧盟的半导体供应链和相关市场产生的影响。

第2节

警报和危机阶段的激活

第22条

警报和预防措施

1. 如果国家主管当局意识到半导体供应存在严重中断的风险,或掌握了任何其他相关风险因素或事件的具体和可靠信息,则应立即通知委员会。

2. 如果委员会意识到半导体供应存在严重中断的风险,或掌握了任何其他相关风险因素或事件的具体和可靠的信息,包括根据预警指标、根据第1款发出的警报或来自国际伙伴的警报,委员会应立即, 采取以下预防措施:

(一)

召开欧洲半导体委员会特别会议,协调以下行动:

(一)

讨论半导体供应中断的严重程度;

(二)

讨论启动第23条所述程序是否必要和相称;

(三)

讨论成员国联合采购半导体、中间产品或原材料作为预防措施(联合采购)是否适当、必要和相称;

(四)

与半导体价值链的利益相关者进行对话,以确定、准备和可能协调预防措施;

(二)

代表欧盟与相关第三国进行磋商或合作,以期寻求合作解决方案,以解决供应链中断问题,同时履行国际义务,这可能涉及在适当情况下在相关国际论坛上进行协调;

(三)

要求国家主管当局评估主要市场参与者的准备情况。

3. 在(a)(iii)点所述讨论之后进行的任何联合采购,均应由成员国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2014/24/EU号指令第38条和第39条(31)以及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2014/25/EU号指令第56条和第57条(32)中规定的规则进行。

第23条

危机阶段的激活

1. 在以下情况下,应视为发生半导体危机:

(一)

半导体供应链严重中断,或欧盟内部半导体贸易出现严重障碍,导致半导体、中间产品或原材料或加工材料严重短缺;和

(二)

这种严重短缺阻碍了关键部门使用的基本产品的供应、维修或维护,以至于由于这些产品对国际电联的社会、经济和安全产生影响,将对关键部门的运作产生严重的不利影响。

2. 如果委员会根据第22条第(2)款意识到潜在的半导体危机,它应评估是否满足本条第1款的条件。该评估应考虑到危机阶段对欧盟半导体行业和关键部门的潜在积极和消极影响和后果。如果该评估提供了具体和可靠的证据,委员会可以在咨询欧洲半导体委员会后,向理事会提议启动危机阶段。

3. 理事会以合格多数行事,可通过理事会执行法案启动危机阶段。危机阶段的持续时间应在执行法案中具体规定,不得超过12个月。

欧盟委员会应定期向欧洲半导体委员会和欧洲议会报告危机状况,无论如何至少每三个月报告一次。

4. 在危机阶段启动的期限届满之前,委员会应评估延长危机阶段是否合适。如果这种评估提供了具体和可靠的证据,证明仍然满足启动危机的条件,并且在咨询欧洲半导体委员会后,委员会可以向理事会建议延长危机阶段。

安理会以有条件的多数采取行动,可以通过安理会执行法案来延长危机阶段。延长的期限应在理事会执行法案中加以限制和规定。

委员会可建议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一次或多次延长危机阶段。

5. 在危机阶段,委员会应在咨询欧洲半导体委员会后,评估提前终止危机阶段的适当性。如果评估表明这一点,委员会可以向理事会提议终止危机阶段。

理事会可以通过理事会执行法案终止危机阶段。

6. 在危机阶段,欧盟委员会应成员国的要求或在必要时主动召开欧洲半导体委员会特别会议。

成员国应与欧盟委员会密切合作,及时通报并协调欧洲半导体委员会内就半导体供应链采取的任何国家措施。

7. 危机阶段启动的期限届满或根据本条第5款提前终止时,根据第25条、第26条和第27条采取的措施应立即停止适用。

8. 委员会应根据第19条和第20条更新半导体价值链的摸底和监测,同时考虑到危机的经验,不迟于危机阶段结束后六个月。

第3节

短缺应对

第24条

应急工具箱

1. 如果根据第23条启动危机阶段,并且在必要时为解决欧盟的半导体危机,委员会可以在其中规定的条件下采取第25条、第26条或第27条规定的措施。

2. 委员会应在与欧洲半导体委员会协商后,将第26条和第27条规定的措施的适用范围限制在因半导体危机而受到干扰或可能受到干扰的关键部门。本条第1款所述措施的使用应相称,并限于解决影响本联盟关键部门的严重中断所必需的措施,并且必须符合本联盟的最佳利益。使用这些措施应避免给中小企业带来不成比例的行政负担。

3. 如果根据第23条启动危机阶段,并且为了解决欧盟的半导体危机,欧洲半导体理事会可以:

(一)

评估适当和有效的应急措施并提出建议;

(二)

根据法规 (EU) 2015/479,评估可能对欧盟半导体行业实施保护措施的预期影响,考虑市场情况是否与基本产品的严重短缺相对应,并向委员会提供意见。

4. 欧盟委员会应定期向欧洲议会和理事会通报根据第1款采取的任何措施,并解释其决定的理由。

5. 欧盟委员会可在咨询欧洲半导体委员会后,发布关于紧急措施的实施和使用的指南。

第25条

信息收集

1. 如果根据第23条启动危机阶段,委员会可以要求在半导体供应链上运营的企业提供有关其生产能力、生产能力和当前主要中断的信息。所要求的信息应限于评估半导体危机的性质或确定和评估欧盟或国家层面潜在的缓解或应急措施所必需的信息。信息请求不应涉及提供信息,而披露这些信息将违反成员国的国家安全利益。

2. 在提出信息请求之前,委员会可以对一些具有代表性的相关企业进行自愿磋商,以确定这种请求的适当和相称的内容。委员会应与欧洲半导体委员会合作制定信息请求。

三、本委员会应使用安全手段,根据第32条的规定处理所获得的信息,以提出信息请求。为此目的,国家主管当局应向委员会转交根据第20条第(5)款确定的联系人名单。

委员会应毫不迟延地将索取资料请求的副本送交所涉企业生产地点所在成员国的国家主管当局。如果国家主管当局有此要求,委员会应根据欧盟法律转交从有关企业获得的资料。

4. 索取资料的请求应说明其法律依据,应限于必要的最低限度,并在数据的粒度和数量以及查阅所请求数据的频率方面相称,并考虑到该承诺的合法目的以及提供数据所需的成本和努力, 并规定提供资料的时限。它还应说明第33条规定的处罚。

5. 企业所有人或其代表,如果是没有法人资格的法人或协会,则由法律或其章程授权代表其的人代表企业或有关企业协会提供所要求的信息。

六、如果经营者根据本条提出的要求提供不正确、不完整或误导性的信息,或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信息,则应根据第33条处以罚款,除非该企业有充分理由不提供所要求的信息。

7. 如果在本联盟设立的企业被要求第三国提供与其半导体活动有关的信息,则该企业应适时通知委员会,使委员会能够要求该企业提供类似的信息。欧盟委员会应将第三国的此类请求通知欧洲半导体委员会。

第26条

优先排序订单

1. 如果根据第23条启动危机阶段,欧盟委员会可以要求综合生产设施和开放的欧盟代工厂接受危机相关产品的订单并优先考虑(优先顺序)。这种义务应优先于私法或公法规定的任何履约义务。

2. 在适用的情况下,第1款规定的义务可施加给在获得公众支持的情况下接受这种可能性的其他半导体企业。

3. 在本联盟设立的半导体企业受到第三国优先排序订单措施的约束时,应通知委员会。如果该义务对某些关键部门的运作产生重大影响,委员会可要求该承诺在必要时和相称的情况下,根据第5、6和7款接受与危机有关的产品订单并确定其优先次序。

4. 优先定令应限于以下受益人:这些受益人是关键部门或供应关键部门的企业的半导体用户,这些企业的活动受到干扰或面临中断的风险,并且已实施适当的风险缓解措施,无法避免和减轻短缺的影响。委员会可以要求受益人提交适当的证据。

5. 本条第1款、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义务应作为最后手段,由委员会通过决定予以颁布。委员会应在咨询欧洲半导体委员会后,根据所有适用的欧盟法律义务,考虑到案件的情况,包括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做出该决定。该决定尤其应考虑到有关企业的合法目的以及生产顺序的任何变化所需的成本、努力和技术调整。委员会应在其决定中说明优先权命令的法律依据,确定执行命令的时限,并在适当情况下具体说明产品和数量,并在适用时说明第33条规定的对不遵守这种义务的处罚。优先排序的订单应以公平合理的价格下达。

6. 在根据第1款发布优先权令之前,委员会应给予优先权令的预期接受者机会,就该命令的可行性和细节发表意见。在下列情况下,委员会不得发布优先权令:

(一)

经营者因生产能力或生产能力不足,或因技术原因无法执行优先排序订单,即使订单享有优惠待遇;

(二)

接受该命令将给企业带来不合理的经济负担,并给企业带来特别困难,包括与业务连续性有关的重大风险。

7. 如果承诺者被要求接受优先排序命令并确定优先顺序,则该承诺不对任何违反遵守优先排序命令所需的合同义务的行为承担责任。只有在违反合同义务是遵守规定的优先次序所必需的范围内,才应排除责任。

8. 委员会应通过一项实施法案,规定优先排序命令运作的实际和业务安排。该实施法案应根据第38条第(2)款所述的审查程序通过。

第27条

常见采购

1. 在根据第23条启动危机阶段的情况下,经社会可应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国的请求,代表所有愿意参与的成员国(参与成员国)为关键部门公开采购危机相关产品(共同采购),作为中央采购机构。参与共同采购不影响其他采购程序。共同采购请求应说明其依据,并应专门用于解决导致危机的半导体供应链中断。

2. 委员会应评估该请求的效用、必要性和相称性,同时考虑到欧洲半导体委员会的意见。如果委员会打算不遵循该请求,则应通知有关成员国和欧洲半导体委员会,并说明拒绝的理由。

3. 委员会应起草一份由与会成员国签署的协定提案。这种协定应详细安排第1款所述的共同采购,包括使用共同采购机制的理由和将要承担的赔偿责任,并规定委员会代表参加成员国行事的任务。

4. 本条例项下的采购应由欧盟委员会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33)号条例(欧盟,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第2018/1046号条例(《金融条例》)中规定的规则进行。委员会可能有能力和责任代表所有参与的成员国,与经济经营者,包括与危机有关的产品的个体生产者,就购买此类产品或为生产或开发此类产品提供资金而签订合同,以换取对结果的优先权。

5. 如果与危机有关的产品的采购包括从国际电联预算中筹集资金,则可在与经济经营者的具体协议中规定具体条件。

6. 委员会应代表参与成员国执行采购程序并与经济经营者签订合同。委员会应邀请与会成员国指派代表参加采购程序的编制工作。根据第3款所述的协议,所购产品的部署、使用或转售仍应由参与成员国负责。

7. 根据本条调配共同采购,不得妨碍《财务条例》规定的其他工具。

第五章

统辖

第1节

欧洲半导体板

第28条

欧洲半导体委员会的成立和任务

1、欧洲半导体委员会成立。

2. 欧洲半导体委员会应根据本条例向委员会提供咨询、协助和建议,特别是通过以下方式:

(一)

向芯片联合企业公共当局委员会提供关于该倡议的建议;

(二)

在评估综合生产设施和开放欧盟铸造厂的申请时,向欧盟委员会提供建议;

(三)

与委员会就根据欧盟和国家法律确保有效保护和执行与半导体行业有关的知识产权、机密信息和商业秘密的最佳方式交换意见,并让利益攸关方适当参与;

(四)

讨论并准备确定具有潜在高社会或环境影响或安全意义的特定行业和技术,因此需要认证为绿色、可信和安全产品;

(五)

解决与战略规划、监测、警报和预防行动以及危机应对有关的问题;

(六)

就第24条至第27条规定的危机阶段工具提供咨询;

(七)

就本条例的一致实施提供意见和建议,促进成员国之间的合作,并就与本条例有关的问题交流信息。

3. 欧洲半导体委员会应就与半导体有关的国际合作事项向委员会提供建议。为此,它可能会考虑利益攸关方的意见,包括处理器和半导体技术工业联盟的意见。欧洲半导体委员会应定期讨论以下内容,并应将此类讨论的结果通知委员会:

(一)

如何加强欧盟与第三国在全球半导体价值链上的合作,同时考虑到与第三国的现有国际合作协议;

(二)

考虑到以下因素,哪些第三国可以优先加强与半导体相关的国际合作:

(一)

半导体供应链的互补性和相互依存性;

(二)

贸易政策、关税、出口限制、贸易壁垒对半导体供应的影响,以及在第三国建立的实体根据公开信息关闭、离岸外包或收购欧盟主要市场参与者的影响;

(三)

考虑到其生产半导体或中间产品所需的半导体、中间产品和原材料的生产能力,对供应安全的潜在贡献;

(四)

该第三国与欧盟之间的现有合作协定。

本款不影响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根据条约享有的特权。

4. 欧洲半导体委员会应确保在适当情况下与根据欧盟法律建立的相关危机应对和危机准备结构进行协调、合作和信息交流。

第29条

欧洲半导体委员会的结构

一、欧洲半导体委员会应由所有成员国的代表组成。欧洲半导体委员会主席应由委员会的一名代表担任。

2. 每个成员国应任命一名高级代表出席欧洲半导体委员会。在职能和专业知识方面,一个成员国可以有不止一名代表负责欧洲半导体委员会的不同任务。欧洲半导体委员会的每个成员都应有一名候补成员。只有会员国才有表决权。每一会员国,不论其代表人数多少,均应只有一票表决权。

3. 欧洲半导体委员会应在其第一次会议上根据主席的提议并经主席同意,通过其议事规则。

4. 主席可设立常设或临时分组,以审查具体问题。

在适当情况下,主席应邀请半导体价值链的代表性组织、处理器和半导体技术工业联盟、工会和联盟一级的半导体用户以观察员身份向这些分组提供意见。

应成立一个包括欧盟研究和技术组织在内的小组,以审查战略技术方向的具体方面,并就此向欧洲半导体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条

欧洲半导体板的运作

1. 欧洲半导体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例会。委员会可应委员会或成员国的要求,并按照第20条和第23条的规定举行特别会议。

2. 欧洲半导体委员会应就第28条第(2)款(a)项所述任务和第28条第(2)款(b)、(d)、(e)和(f)项所述任务分别举行会议。

3. 主席应根据欧洲半导体理事会根据本条例及其议事规则的任务,在与欧洲半导体理事会成员协商后召开会议并编制议程。

委员会应根据第28条为欧洲半导体委员会的活动提供行政和分析支持。

4. 在适当情况下,主席应包括半导体行业的代表性组织,并应邀请在该主题方面具有特定专业知识的专家,包括来自利益攸关方组织的专家,并任命观察员参加会议,包括根据成员的建议。主席可以促进欧洲半导体委员会与欧盟其他机构、办事处、机构以及专家和咨询小组之间的交流。为此,主席应邀请欧洲议会的一名代表作为欧洲半导体理事会的常驻观察员,特别是参加关于监测和危机应对的第四章的会议。主席应确保其他相关联盟机构和组织作为欧洲半导体委员会的观察员参加有关关于监测和危机应对的第四章的会议。

观察员和专家不得拥有表决权,也不得参与欧洲半导体委员会及其小组的意见、建议或建议的制定。在适当情况下,欧洲半导体委员会可以邀请这些观察员和专家提供信息和见解。

5. 欧洲半导体委员会应根据第32条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机密信息的安全处理和处理。

第2节

国家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指定国家主管部门和单一联络点

一、各成员国应指定一个或多个国家主管部门,以确保本条例在国家一级的适用和实施。

二、如果成员国指定一个以上的国家主管机关,则应明确规定有关机关的各自责任,并应确保它们有效和高效地进行合作,以履行本条例规定的任务,包括指定第三款所指的国家单一联络点和开展活动。

三、每个成员国应指定一个国家单一联络点行使联络职能,以确保与其他成员国的国家主管当局、欧盟委员会和欧洲半导体委员会开展跨境合作(单点联络)。如果一个成员国只指定一个主管当局,则该主管当局也应为单一联络点。

四、各成员国应将国家主管机关或一个以上国家主管机关的指定,以及国家单一联络点的指定,包括其在本条例下的确切任务和责任、其联系信息及其后的任何变更,通知本委员会。

五、成员国应确保国家主管当局,包括指定的单一联络点,公正、透明和及时地行使其权力,并确保它们获得权力和足够的技术、财政和人力资源,以履行本条例规定的任务。

6. 成员国应确保国家主管当局在适当情况下,根据欧盟和国内法,与其他相关国家主管部门以及相关利益方进行磋商和合作。

委员会应促进国家主管当局之间的经验交流。

第六章

保密和处罚

第三十二条

机密信息的处理

一、在实施本条例过程中获得的信息仅用于本条例的目的,并应受相关联盟和国家法律的保护。

2. 根据第15条、第20条和第25条以及第26条第(3)款获得的信息应予以专业保密,并应享有适用于国际电联机构的规则和相关国家法律所规定的保护,包括触发适用于违反这些规则的规定。

3. 委员会和国家主管部门、其官员、雇员和在这些主管部门监督下工作的其他人员应确保在执行其任务和活动时获得的信息和数据的机密性,特别是保护知识产权和敏感的商业信息或商业秘密。这项义务应适用于根据第28条出席欧洲半导体委员会会议的所有成员国代表、观察员、专家和其他与会者,以及根据第38条第(1)款出席半导体委员会成员会议的所有代表。

4. 委员会应为收集、处理和储存根据本条例获得的信息提供标准化和安全的手段。

五、必要时,委员会和成员国可以仅以汇总形式交换根据第20条和第25条获得的信息,防止向第三国主管当局披露关于成员国公司具体情况的任何结论,并与其商定双边或多边保密安排,以提供充分的保密性。在欧盟委员会或成员国进行任何信息交换之前,它们应将要共享的信息和相关的保密安排通知欧洲半导体委员会。

在与第三国主管当局交换信息时,委员会应指定并使用本联盟的单一联络点,以便根据委员会相关程序以保密方式传输此类信息或数据。

6. 委员会可根据在信息收集方面取得的经验,在必要时通过实施法案,具体规定在根据本条例交换信息时处理机密信息的实际安排。这些实施行为应根据第38条第(2)款所述的审查程序通过。

第三十三条

处罚

1. 委员会在其认为必要和相称的情况下,可作出决定:

(一)

如果经营者故意或因重大过失,应根据第25条提出的要求提供不正确、不完整或误导性的信息,或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信息,则处以罚款;

(二)

如果企业故意或因重大过失而未履行根据第25条第(7)款和第26条第(3)款向委员会通报第三国义务的义务,处以罚款;

(三)

如果企业故意或因重大过失而未履行根据第26条优先生产与危机有关的产品的义务,则定期支付罚款。

2. 在根据本条第1款作出决定之前,委员会应根据第36条的规定,为陈述承诺提供机会。它应考虑此类企业提出的任何有充分理由的理由,以确定罚款或定期罚款是否被视为必要和相称。

3. 在第 1 款 (a) 项所述情况下处以的罚款不得超过 300,000 欧元。

在第1款(b)项所述情况下处以的罚款不得超过150 000欧元。

如果有关企业是中小企业,则罚款不得超过50 000欧元。

4. 在第 1 款 (c) 项所述情况下,对不遵守第 26 条规定的义务的每个工作日征收的定期罚款不得超过当前每日营业额的 1.5%,该营业额自发布优先权令的决定中确定的日期计算。

如果有关企业是中小企业,则定期支付的罚款不得超过当日营业额的0.5%。

5. 在确定罚款或定期罚款的数额时,委员会应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严重程度和持续时间,包括不遵守第26条规定的接受优先权令并优先执行的义务的情况,以及该义务是否部分遵守了优先权令, 适当考虑到相称性和适当性原则。

6. 如果企业已经满足了定期支付罚款的意图的要求,委员会可以将定期罚款支付的最终金额确定为低于原决定所规定的数字。

7. 法院对委员会据以确定罚款或定期支付罚款的决定具有无限的管辖权。它可以取消、减少或增加所处的罚款或定期罚款。

第三十四条

处罚时效

1. 第33条赋予委员会的权力应受下列时效期限的约束:

(一)

违反第25条规定的信息请求规定,有期徒刑2年;

(二)

违反第25条第(7)款和第26条第(3)款规定的信息义务规定,判处两年徒刑;

(三)

违反第26条规定的优先生产危机相关产品的义务的规定,判处三年徒刑。

二、第一款所称时效期限自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连续或者重复侵权的,时效期限自最后一次侵权发生之日起计算。

三、本委员会或成员国主管当局为确保遵守本条例而采取的任何行动,均应中断时效期限。

4. 时效期间的中断应适用于对参与侵权负有责任的所有当事人。

5. 每次中断都应重新开始运行时间。但是,时效期限最迟应在相当于时效期限两倍的期限届满之日届满,而委员会尚未处以罚款或定期罚款。该期限应在时效期限中止时延长,因为委员会的决定是法院待决诉讼的主题。

第三十五条

处罚执行时效

1. 委员会执行根据第33条作出的决定的权力应有三年的时效期。

2. 时间应从最终决定之日开始计算。

三、下列情况下,罚金和定期罚金的执行时效期间应当中断:

(一)

通知决定改变罚款或定期罚款的原金额,或拒绝变更申请;

(二)

委员会或成员国应委员会要求采取的任何行动,旨在强制支付罚款或定期罚款。

4. 每次中断都应重新开始时间运行。

五、罚款和定期缴纳罚款的时效期限应中止,只要有:

(一)

允许付款时间;

(二)

根据法院的裁决,暂停执行付款。

第三十六条

就处罚发表意见的权利

一、在根据第三十三条作出决定之前,委员会应给予有关企业就下列事项发表意见的机会:

(一)

委员会的初步调查结果,包括委员会反对的任何事项;

(二)

委员会根据(a)点所述的初步调查结果可能打算采取的措施。

2. 有关企业可根据第1款(a)项对委员会的初步调查结果提出意见,期限由委员会在其初步调查结果中确定,不得少于14天。

3. 委员会的决定应仅以有关企业能够提出意见的反对意见为依据。

四、在任何诉讼程序中,有关企业的辩护权应得到充分尊重。有关企业应有权根据谈判披露的条款查阅委员会的档案,但须符合企业保护其商业秘密的合法利益。查阅档案的权利不应延伸至委员会或成员国当局的机密资料和内部文件。特别是,查阅权不应延伸至委员会与成员国当局之间的通信。本款的任何规定均不妨碍委员会披露和使用证明侵权行为所需的信息。

第七章

权力下放和委员会程序

第三十七条

行使授权

1. 根据本条规定的条件,委员会有权通过授权行为。

二、自2023年9月19日起,委员会有权通过第12条第(2)款和第(3)款以及第17条第(2)款所述的授权行为,期限不确定。

3. 第12条第(2)款和第(3)款以及第17条第(2)款所指的权力下放可由欧洲议会或理事会随时撤销。撤销决定应终止该决定中规定的权力的下放。该决定应在《欧洲联盟官方公报》上公布的次日或其中规定的较晚日期生效。它不应影响任何已经生效的授权行为的有效性。

4. 在通过授权法案之前,委员会应根据 2016 年 4 月 13 日《关于改进立法的机构间协议》中规定的原则,咨询各成员国指定的专家。

5. 委员会一旦通过授权法案,应同时通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6. 根据第12条第(2)款或第(3)款或第17条第(2)款通过的授权法案,只有在欧洲议会或理事会向欧洲议会和理事会通知该法案后两个月内未表示反对意见,或者: 在该期限届满之前,欧洲议会和理事会都已通知委员会,他们不会反对。该期限应由欧洲议会或理事会倡议延长两个月。

第三十八条

委员会议事程序

1. 委员会应由一个委员会(“半导体委员会”)协助。该委员会应为法规 (EU) No 182/2011 所指的委员会。

2. 在提及本款时,应适用 (EU) No 182/2011 条例第 5 条。

3. 在提及本款时,应适用 (EU) No 182/2011 条例第 8 条及其第 5 条。

第八章

最后条款

第三十九条

法规 (EU) 2021/694 修正案

法规 (EU) 2021/694 修订如下:

(1)

第3条第(2)款修改如下:

(一)

导言措辞改为:

'2. 本方案应有六个相互关联的具体目标:

;

(二)

添加了以下几点:

'(f)

具体目标 6 – 半导体。

(2)

插入以下条款:

'第8a条

具体目标 6 – 半导体

欧盟在具体目标 6 – 半导体下的财政贡献应追求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1) 条例 (EU) 2023 第 4(2) 条第 (a) 至 (d) 项规定的目标。

(*1)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2023 年 9 月 13 日第 2023/1781 号条例 (EU) 建立了加强欧洲半导体生态系统的措施框架,并修订了 (EU) 2021/694 号条例(芯片法)OJ L 229,2023 年 9 月 18 日,第 1 页 ';”

(3)

第9条第1款和第2款改为:

'1.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实施该计划的资金总额按当前价格计算为 8168000000 欧元。

二、第一款所指数额的指示性分配应为:

(一)

2 019 914 000 欧元,用于具体目标 1 – 高性能计算;

(二)

1 663 956 000 欧元,用于具体目标 2 – 人工智能;

(三)

1 399 566 000 欧元,用于具体目标 3 – 网络安全和信任;

(四)

507 347 000 欧元,用于具体目标 4 – 高级数字技能;

(五)

1 002 217 000欧元用于具体目标5 – 部署和最佳利用数字能力和互操作性;

(六)

1,575,000,000欧元,用于具体目标6 - 半导体。

;

(4)

第11条第2款改为:

'2. 与本条第1款所述的第三国和组织就具体目标1、2、3和6开展的合作应受第12条的约束。

;

(5)

第12条第6款改为:

'6. 如果出于安全原因有正当理由,工作方案还可规定,在联系国设立的法律实体和在本联盟设立但受第三国控制的法律实体,只有在符合这些法律实体为保证基本安全利益而应满足的要求的情况下,才有资格参加具体目标1、2和6下的全部或部分行动并确保机密文件信息得到保护。这些要求应在工作方案中列出。

;

(6)

第十三条增加如下款:

'3. 具体目标 6 与其他联盟计划的协同作用在条例 (EU) 2023/1781 第 6 条和附件 III 中进行了描述。”

;

(7)

现将第十四条修改如下:

(一)

第1款改为:

'1. 本计划应根据《财务条例》在直接管理下实施,或根据本条例第4条至第8a条的规定,将某些实施任务委托给《财务条例》第62条第(1)款第(c)项所述机构进行间接管理。受托执行本方案的机构,只有在设立这些机构或委托其执行预算执行任务的法律中规定,或对于第62条第(1)款第1项所指的机构,有此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偏离本条例规定的参与和传播规则。 《财务条例》第(c)(ii)、(c)(iii)或(c)(v)点,在会费协议中规定这种偏离以及这些机构的具体业务需要或所要求的行动的性质的情况下。

;

(二)

增加了以下段落:

'4. 如果满足 (EU) 2023/1781 条例第 27 条规定的条件,则适用该条。”

;

(8)

第17条第1款改为:

'1. 只有有助于实现第3条至第8a条所定目标的行动才有资格获得资助。

;

(9)

在附件一中,增加了以下几点:

“具体目标 6 – 半导体

具体目标 6 下的行动载于法规 (EU) 2023/1781 附件 I。

(10)

在附件二中,增加了以下几点:

“具体目标 6 – 半导体

法规 (EU) 2023/1781 附件 II 提供了监测具体目标 6 实施情况和报告进展情况的可衡量指标。

(11)

在附件三中,增加了以下几点:

“具体目标 6 – 半导体

条例 (EU) 2023/1781 附件 III 规定了与具体目标 6 的联盟计划的协同作用。

第四十条

评估和审查

1. 在 2026 年 9 月 20 日之前及其后每四年,委员会应向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提交一份关于本法规评估和审查的报告。报告应予以公布。

2. 为了评估和审查本法规,欧洲半导体委员会、成员国和国家主管当局应向委员会提供有关其要求的信息。

3. 在进行评估和审查时,委员会应考虑欧洲半导体委员会、欧洲议会、理事会和其他相关机构或来源的立场和调查结果。

第四十一条

生效

本条例应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后的第三天生效。

本条例应具有全部约束力,并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

2023年9月13日订于斯特拉斯堡。

欧洲议会

总裁

R·梅索拉

代表理事会

总裁

J.M.阿尔瓦雷斯·布埃诺


(1) OJ C 365,2022 年 9 月 23 日,第 34 页

(2) OJ C 498,2022 年 12 月 30 日,第 94 页

(3) 欧洲议会 2023 年 7 月 11 日的立场(尚未在官方公报上公布)和理事会 2023 年 7 月 25 日的决定。

(4) 2021 年 2 月 12 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建立恢复和复原力基金的条例 (EU) 2021/241(OJ L 57,2021 年 2 月 18 日,第 17 页)。

(5) 2021 年 3 月 24 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 2021/523 号条例 (EU) 建立 InvestEU 计划并修订 (EU) 2015/1017 号条例(OJ L 107,2021 年 3 月 26 日,第 30 页)。

(6) 2021 年 11 月 19 日的理事会条例 (EU) 2021/2085,在 Horizon Europe 下建立联合企业并废除 (EC) 第 219/2007 号条例、(EU) 第 557/2014 号条例、(EU) 第 558/2014 号条例、(EU) 第 559/2014 号条例、(EU) 第 560/2014 号条例、(EU) 第 561/2014 号条例和 (EU) 第 642/2014 号条例(OJ L 427,2021 年 11 月 30 日,第 17 页)。

(7) 2021 年 4 月 28 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 2021/695 号条例 (EU) 建立地平线欧洲——研究与创新框架计划,制定其参与和传播规则,并废除 (EU) No 1290/2013 和 (EU) No 1291/2013 条例。(OJ L 170,2021 年 5 月 12 日,第 1 页)。

(8) 2021 年 4 月 29 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 2021/694 号条例 (EU) 建立数字欧洲计划并废除 (EU) 2015/2240 号决定。(OJ L 166,2021 年 5 月 11 日,第 1 页)。

(9) 2006年11月28日关于增值税共同制度的第2006/112/EC号理事会指令(OJ L 347,2006年12月11日,第1页)。

(10) 2019 年 12 月 19 日理事会指令 (EU) 2020/262,规定了消费税的一般安排(OJ L 58,2020 年 2 月 27 日,第 4 页)。

(11) 2016 年 6 月 8 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保护未披露的专有技术和商业信息(商业秘密)免遭非法获取、使用和披露的指令 (EU) 2016/943(OJ L 157,2016 年 6 月 15 日,第 1 页)。

(12) 2004年4月29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知识产权执法的第2004/48/EC号指令(OJ L 157,2004年4月30日,第45页)。

(13) 2019 年 3 月 19 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 2019/452 号条例 (EU) 建立了筛选进入欧盟的外国直接投资的框架(OJ L 79 I,2019 年 3 月 21 日,第 1 页)。

(14) 2014 年 6 月 17 日第 651/2014 号欧盟委员会条例,宣布某些类别的援助在适用条约第 107 条和第 108 条时符合内部市场(OJ L 187,2014 年 6 月 26 日,第 1 页)。

(15) 1992年5月21日关于保护自然生境和野生动植物的第92/43/EEC号理事会指令(OJ L 206,1992年7月22日,第7页)。

(16) 2000年10月23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2000/60/EC号指令,为共同体在水政策领域的行动建立了框架(OJ L 327,2000年12月22日,第1页)。

(17) 2001年5月22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协调信息社会中版权及相关权某些方面的第2001/29/EC号指令(OJ L 167,2001年6月22日,第10页)。

(18) 2019 年 4 月 17 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数字单一市场版权及相关权的指令 (EU) 2019/790,并修订指令 96/9/EC 和 2001/29/EC(OJ L 130,2019 年 5 月 17 日,第 92 页)。

(19) 2022 年 12 月 14 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在整个欧盟建立高度共同网络安全水平的措施的指令 (EU) 2022/2555,修订了 (EU) No 910/2014 号条例和 (EU) 2018/1972 号指令,并废除了 (EU) 2016/1148 号指令(NIS 2 指令)(OJ L 333,2022 年 12 月 27 日,第 80 页)。

(20) 欧盟委员会2019年3月26日关于5G网络网络安全的第2019/534号建议(OJ L 88,2019年3月29日,第42页)。

(21) 2009年5月5日(欧共体)第428/2009号理事会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共同体管制两用物项的出口、转让、中间商交易和过境制度(OJ L 134,2009年5月29日,第1页)。

(22) 2015 年 3 月 11 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出口共同规则的条例 (EU) 2015/479(OJ L 83,2015 年 3 月 27 日,第 34 页)。

(23) 2022 年 12 月 14 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关键实体复原力和废除理事会指令 2008/114/EC 的指令 (EU) 2022/2557(OJ L 333,2022 年 12 月 27 日,第 164 页)。

(24) 1985年7月25日理事会指令85/374/EEC,关于成员国关于缺陷产品责任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的近似值(OJ L 210,1985年8月7日,第29页)。

(25) 欧盟委员会 2022 年 2 月 8 日关于解决半导体短缺的共同欧盟工具箱和欧盟监测半导体生态系统机制的建议 (EU) 2022/210(OJ L 35,2022 年 2 月 17 日,第 17 页)。

(26) 委员会2015年3月13日关于委员会安全的第2015/443号决定(欧盟,欧洲原子能共同体)(OJ L 72,2015年3月17日,第41页)。

(27) OJ L 123,2016年5月12日,第1页

(28) 2011 年 2 月 16 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 182/2011 号条例 (EU),规定了有关成员国控制委员会行使执行权力的机制的规则和一般原则,(OJ L 55,2011 年 2 月 28 日,第 13 页)。

(29) 委员会2003年5月6日关于微型、小型和中型企业定义的建议(OJ L 124,2003年5月20日,第36页)。

(30) 2020 年 12 月 17 日第 2020/2093 号理事会条例(欧盟,欧洲原子能共同体),规定了 2021 年至 2027 年的多年期财务框架(OJ L 433 I,2020 年 12 月 22 日,第 11 页)。

(31) 2014 年 2 月 26 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公共采购和废除指令 2004/18/EC 的第 2014/24/EU 号指令(OJ L 94,2014 年 3 月 28 日,第 65 页)。

(32) 2014 年 2 月 26 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水、能源、运输和邮政服务部门实体采购的指令 2014/25/EU,并废除指令 2004/17/EC(OJ L 94,2014 年 3 月 28 日,第 243 页)。

(33) 2018 年 7 月 18 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适用于欧盟总预算的财务细则的条例(欧盟,欧洲原子能共同体)2018/1046,修订条例 (EU) No 1296/2013、(EU) No 1301/2013、(EU) No 1303/2013、(EU) No 1304/2013、(EU) No 1309/2013、(EU) No 1316/2013、(EU) No 223/2014、(EU) No 283/2014 和 Decision No 541/2014/EU 和废除法规 (EU, 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第966/2012号(OJ L 193,2018年7月30日,第1页)。


附件一

行动

该倡议的技术说明:行动范围

该倡议支持的初始行动和在适当情况下采取的后续行动应按照以下技术说明执行:

第一部分

集成半导体技术的设计能力

该倡议将通过整个联盟的虚拟设计平台,为集成半导体技术建立大规模创新设计能力。虚拟设计平台将包括新的创新设计设施,以及扩展的库和工具,集成大量现有和新技术(包括集成光子学、量子和人工智能/神经形态等新兴技术)。结合现有的EDA工具,它将允许设计创新组件和新的系统概念,并展示关键功能,如高性能、低能耗、安全性、新的3D和异构系统架构等新方法。

虚拟设计平台将与来自不同经济领域的用户行业紧密合作,将设计公司、知识产权和工具供应商社区与研究和技术组织(RTO)联系起来,在共同开发技术的基础上提供虚拟原型解决方案。将分担风险和开发成本,并采用新的基于网络的访问设计工具的方法,具有灵活的成本模型,特别是原型设计,并将推广通用接口标准。

虚拟设计平台将不断升级,具有新的设计能力,因为它不断集成越来越多的低功耗处理器(包括开源,如RISC-V)的技术和设计。此外,虚拟设计平台还可以支持其他技术的设计,例如基于现场可编程门阵列的可编程芯片、新的3D和异构系统架构等。它将通过云提供服务,通过连接成员国现有的和新的设计中心,最大限度地提高对整个社区的访问和开放性。

第二部分

为创新生产、测试和验证做准备的中试生产线

该倡议将支持生产、测试和验证的试验线,弥合从实验室到先进半导体技术晶圆厂的差距,例如促进可持续和可再生能源的电力电子架构和材料、储能、符合最高环境标准的智能制造、自动化和电动汽车、降低能耗、网络安全、 功能安全,更高水平的计算性能或集成突破性技术,如神经形态和嵌入式AI芯片,集成光子学,石墨烯和其他基于2D材料的技术,在异构系统中集成电子和微流体,提高电子元件和系统的可持续性和循环性的技术解决方案。重点领域包括:

(一)

试验、测试和验证的试验线,包括通过工艺设计套件,以开放和可访问的方式对 IP 模块、虚拟原型、新设计和新型集成异构系统的性能进行试验、测试和验证。

虚拟设计平台将允许通过早期工艺设计套件在试验生产线上对新 IP 模块和新系统概念进行设计探索,在转移到制造之前提供即时反馈以改进和改进模型。从一开始,该计划将与设计基础设施协同扩展几条现有的试点生产线,以便能够访问设计和(虚拟)原型项目。

(二)

新的半导体技术试验线,如低至10-7纳米的绝缘体上的全耗尽硅,先进的全栅极和前沿节点(例如低于2纳米),辅以3D异构系统集成和先进封装的试验线。试点生产线将整合最新的研究和创新活动及其成果。

试验线将包括一个专用的设计基础设施,例如设计模型,用于模拟用于设计电路和片上系统的设计工具的制造过程。将建立这种设计基础设施和试验线的用户友好虚拟化,使它们能够通过虚拟设计平台在整个联盟中直接访问。这种联系将使设计界能够在技术选项投入商业使用之前对其进行测试和验证。它将确保新的芯片和系统设计充分利用新技术的潜力,并提供尖端创新。

这些试验线将共同推进欧盟在半导体制造技术方面的知识产权、技能和创新,并将加强和扩大欧盟在先进半导体技术模块(如光刻和晶圆技术)的新制造设备和材料方面的地位。

应组织与工业界的密切协调和合作,以指导这种能力扩张,并从选定的合格试验线开始就纳入关键内容,例如先进封装、3D异构集成技术和重要的附加功能,如硅光子学、电力电子学、传感技术、硅石墨烯和量子技术。这个强大的扩展联盟试验线基础设施,与设计支持基础设施密切相关,对于扩大联盟的知识、能力和能力至关重要,以缩小从公共资助的研究到商业资助的制造业的创新差距,并在十年末增加联盟的需求和制造业。

第三部分

量子芯片的先进技术和工程能力

该倡议应满足利用非经典原理的下一代信息处理组件的具体需求,特别是基于研究活动利用量子效应的芯片(即量子芯片)。重点领域包括:

(一)

基于半导体和光子学的量子比特平台的经典半导体行业成熟工艺的设计和制造工艺,用于量子芯片的创新设计库;辅之以开发创新和先进的设计库和制造工艺,用于与半导体不兼容的替代量子比特平台。

(二)

集成量子电路和控制电子设备的试验线,用于构建量子芯片,建立和利用正在进行的研究;以及,提供专用洁净室和铸造厂的通道,用于原型设计和生产,降低开发和生产小批量量子组件的准入门槛,并加快创新周期。

(三)

用于测试和验证先进量子组件的设施,包括由试验生产线生产的组件,关闭量子组件的设计者、生产商和用户之间的创新反馈循环。

第四部分

能力中心和技能发展网络

该倡议应支持以下方面:

(一)

在每个成员国建立一个能力中心网络,以促进这些技术的使用,作为虚拟设计平台和试验线的接口,促进其有效使用,并向包括最终用户中小企业在内的利益攸关方提供专门知识和技能。能力中心将为工业界提供创新服务,特别关注中小企业、学术界和公共机构,为各种用户提供量身定制的解决方案,这将促进欧盟更广泛地采用设计和先进技术。他们还将协助在联盟中培养一支高技能的劳动力队伍。

(二)

在技能方面,将在地方、区域或全联盟层面围绕设计工具和半导体技术组织具体的培训活动。研究生奖学金将得到支持。这些行动将补充《技能公约》下的工业承诺,与学术界合作,增加实习和学徒的数量。还将关注从其他部门转移的工人的再培训和技能提升计划。

第五部分

芯片基金活动,为半导体价值链中的初创企业、规模化企业、中小企业和其他公司提供资金

该倡议将支持创建蓬勃发展的半导体和量子创新生态系统,支持初创企业、规模化企业和中小企业广泛获得风险资本,以可持续的方式发展业务并扩大其市场占有率。


附件二

监测执行情况和报告该倡议实现其目标的进展情况的可衡量指标

1. 

参与该倡议支持的行动的法人实体的数量(按规模、类型和成立国细分)。

关于该倡议的业务目标1:

2. 

在该倡议下开发或集成的设计工具的数量。

关于该倡议的业务目标2:

3. 

私营部门在“一带一路”下对设计能力和试点线路共同投资的总金额。

关于该倡议的业务目标3:

4. 

寻求获得该倡议下设计能力和试验线的半导体用户或用户社区的数量,以及获得设计能力和试点线路的半导体用户或用户社区的数量。

关于该倡议的业务目标4:

5. 

使用该倡议支持的国家能力中心服务的企业数量。

6. 

成功完成该倡议支持的培训计划以获得半导体技术和量子技术方面的高级技能和培训的人数。

7. 

在“倡议”背景下,国际电联活跃的能力中心的数量。

关于该倡议的业务目标5:

8. 

从芯片基金活动中获得风险投资的初创企业、规模化企业和中小企业的数量以及资本投资总额。

9. 

在欧盟经营的公司的投资额,包括按其经营的价值链部分划分的投资额。


附件三

与国际电联方案的协同增效作用

1. 

该倡议与“数字欧洲计划”具体目标 1 至 5 的协同作用应确保:

(一)

该倡议对半导体和量子技术的目标主题是互补的;

(二)

“数字欧洲”计划的具体目标1至5支持先进数字技术的数字能力建设,包括高性能计算、人工智能和网络安全以及高级数字技能;

(三)

该倡议将投资于能力建设,以加强尖端半导体技术、下一代半导体技术和尖端量子技术的先进设计、生产和系统集成能力,以实现创新业务发展,加强欧盟的半导体供应链和价值链,服务关键工业部门并创造新市场。

2. 

与地平线欧洲的协同作用应确保:

(一)

尽管该倡议涉及的专题领域和“地平线欧洲”的几个领域是一致的,但要支持的行动类型、预期产出和干预逻辑是不同的,而且是互补的;

(二)

地平线欧洲为研究、技术开发、演示、试点、概念验证、测试和原型设计提供广泛的支持,包括创新数字技术的商业化前部署,特别是通过:

(一)

在“全球挑战和欧洲工业竞争力”支柱中,为“数字、工业和空间”集群提供专项预算,以开发使能技术(人工智能和机器人技术、下一代互联网、高性能计算和大数据、关键数字技术(包括微电子)、将数字技术与其他技术相结合);

(二)

在“卓越科学”支柱下支持研究基础设施;

(三)

将数字技术整合到所有全球挑战(健康、安全、能源和交通、气候等)中;和

(四)

支持在“创新欧洲”支柱下扩大规模的突破性创新(其中许多将结合数字和其他技术)。

(三)

该倡议完全专注于在整个联盟建立半导体和量子技术的大规模能力。它将投资于:

(一)

通过支持两种密切相关的技术能力来促进创新,从而能够设计新的系统概念,并在试验生产线上进行测试和验证;

(二)

提供有针对性的支持,以建立培训能力并增强应用先进的数字能力和技能,以支持技术开发和最终用户行业的半导体开发和部署;和

(三)

国家能力中心网络,为最终用户社区和行业提供便利,提供专门知识和创新服务,开发新产品和应用,解决市场失灵问题。

(四)

该倡议的技术能力将提供给研究和创新界,包括通过“地平线欧洲”支持的行动;

(五)

随着半导体领域新型数字技术的发展通过“地平线欧洲”日趋成熟,这些技术将在可能的情况下逐步被该倡议采用和部署;

(六)

欧洲地平线计划(欧盟)2021/695 中用于开发技能和能力课程,包括在欧洲创新与技术研究所知识和创新社区的托管中心提供的课程,并辅之以该倡议支持的半导体和量子技术高级应用数字技能和能力的能力建设;

(七)

为方案拟订和执行建立了强有力的协调机制,尽可能使“地平线欧洲”和“倡议”的所有程序保持一致。其治理结构将涉及委员会所有有关部门。

3. 

与共同管理的联盟计划,包括欧洲区域发展基金、欧洲社会基金补充基金、欧洲

农村发展农业基金和欧洲海洋、渔业和水产养殖基金的协同增效作用,应确保发展和加强区域和地方创新生态系统、产业转型以及社会和公共行政的数字化转型。这包括支持行业的数字化转型和成果的采纳,以及新技术和创新解决方案的推出。该倡议将补充和支持它将支持的跨国联网和能力绘图,并使所有联盟地区的中小企业和最终用户行业能够利用这些能力。

4. 

与“连接欧洲基金”的协同作用应确保:

(一)

该倡议的重点是半导体领域的大规模数字能力和基础设施建设,旨在在整个联盟范围内广泛采用和部署在联盟框架内,在公共利益或市场失灵领域的关键现有或经过测试的创新数字解决方案。该倡议将主要通过与成员国的协调和战略投资来实施,以建设半导体技术的数字能力,并在整个联盟范围内开展行动。这在电气化和自动驾驶方面尤为重要,旨在有利于和促进更具竞争力的最终用途行业的发展,特别是在移动和运输领域;

(二)

该倡议的能力和基础设施将用于测试可用于移动和运输行业的创新技术和解决方案。“连接欧洲基金”将支持在交通和运输领域以及其他领域推出和部署创新的新技术和解决方案;

(三)

将建立协调机制,特别是通过适当的治理结构。

5. 

与InvestEU计划的协同作用应确保:

(一)

法规 (EU) 2021/523 通过基于市场的融资提供支持,包括实现该倡议下的政策目标;这种基于市场的融资可以与赠款支持相结合;

(二)

InvestEU基金下的混合设施由Horizon Europe或Digital Europe计划以混合业务中的金融工具形式提供的融资支持。

6. 

与伊拉斯谟+的协同作用应确保:

(一)

该倡议支持与相关行业合作,开发和获取开发和部署尖端半导体技术所需的先进数字技能;

(二)

伊拉斯谟+的高级技能部分补充了该倡议的干预措施,通过流动经验解决所有领域和各个层面的技能获取问题。

7. 

应确保与国际电联在能力和技能方面的其他计划和倡议的协同增效作用。


附件四

关键部门

1.

能源

2.

运输

3.

银行业

4.

金融市场基础设施

5.

健康

6.

饮用水

7.

废水

8.

数字基础设施

9.

公共行政

10.

空间

11.

食品的生产、加工和分销

12.

防御

13.

安全

标签: 芯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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