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技术示范站建设与管理办法》《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技术示范站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
(交办运〔202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现将《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技术示范站建设与管理办法》和《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技术示范站建设指南(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技术示范站建设与管理办法
2.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技术示范站建设指南(试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3年2月23日
附件1
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技术示范站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部署,认真落实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有关要求,有序推进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技术示范站建设,以点带面推动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落地落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技术示范站(以下简称示范站)的建设、遴选、授牌和已授牌示范站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汽车排放维护修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公示并更新本地区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M站)名录和联系方式,组织对从业人员开展专业技能培训,督促诚实守信经营,不断提升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能力,为建设、遴选示范站奠定基础。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密切与生态环境部门的工作协同,加强汽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与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M站)数据交换,加快推动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I/M制度)落地落实。
第四条 示范站建设与管理工作遵循企业自愿参与、自主开展,公开公正、择优遴选,动态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示范站建设和监督管理,制定出台示范站建设指南和配套管理制度,加强对示范站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政策引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省份示范站建设与管理工作,加强工作统筹、组织协调、政策保障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统筹考虑本省份机动车保有量、机动车维修市场发展和汽车排放污染治理等工作需要,坚持通盘谋划、合理布局、循序渐进,科学把握工作节奏,合理确定示范站数量和区域分布。原则上,示范站数量不宜超过辖区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总数的1%。
第七条 拟申请示范站的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应当符合一、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条件要求,从事汽车排放检验维护(维修)经营业务2年以上,并在人员能力、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技术创新、质量信誉、群众满意度等方面具有较好的示范性和引领性。具体创建条件和标准参照《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技术示范站建设指南(试行)》。
第八条 拟申请示范站的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应当按照所在省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要求,提交示范站遴选申请材料。
第九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核把关,通过审核的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程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核实通过的,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统一式样进行授牌,并按程序向社会公布示范站名单。
遴选和授牌过程中,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向申请单位收取费用。
第十条 示范站应当亮明身份、挂牌经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示范站应当加强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应用,强化专业设施设备配置,加强关键岗位从业人员培训,不断提高汽车排放故障诊断和维护修理能力。
第十二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示范站的汽车维护(维修)数据上传、承修车辆复检合格率、消费者投诉处理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示范站作业规范性、复检合格率、车主满意度等经营服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存在虚假维修、过度维修、消费欺诈等违法违规情形,以及群众举报投诉多、示范作用发挥不理想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不再符合示范站条件和标准的,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规定及时撤销其示范站称号,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密切与相关部门的协同联动,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加强工作会商、信息通报和联合监管,及时协调解决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工作相关争议和示范站建设管理、经营服务过程中的困难问题。
第十五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适时总结示范站建设管理、经营服务等经验做法,加强宣传推广,积极打造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技术展示窗口,切实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有效支撑汽车排放污染治理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2
1 基本条件
(1)符合一、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条件要求,并在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相应的汽车维修经营备案。
(2)从事汽车排放检验维护(维修)经营业务2年以上。
(1)具备与承修车型相适应的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专业能力和相应技术人员,汽车排放污染物检测、诊断、维修相关设施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和汽车生产企业公开的维修技术要求,具有汽车排放污染检测、诊断、维修等作业指导书。
(2)上一年度承修车辆的排放性能复检合格率不低于95%。
近两年维修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均为AA级及以上,且未发生涉及维修服务质量的有责用户投诉。
示范站相关人员配备和岗位设置除应符合汽车整车维修企业经营业务条件等标准规范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2.1 技术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应从事汽车维修相关业务5年以上,具有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工作3年以上经验;取得汽车维修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汽车维修相关职业(工种)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熟悉相关技术标准内容,具备汽车排放污染超标故障诊断分析能力,能够熟练使用相关检测诊断系统和维修设备,及时解决维修过程中出现的疑难技术问题。
2.2 维修检测人员
维修检测人员应从事汽车维修相关业务3年以上,具有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工作2年以上经验;至少有2人取得汽车维修相关专业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汽车维修相关职业(工种)高级工(三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具备汽车排放污染超标故障诊断分析能力,能够熟练使用汽车排放污染检测诊断系统和维修设备完成汽车排放性能维修作业。
2.3 质量检验员
质量检验员应熟悉汽车排放检验、诊断与维修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排放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技术,能够熟练使用汽车排放污染检测诊断系统与相关设备。
(1)示范站维修车间内应设有汽车排放污染检测诊断和维修专用工位,并悬挂专用工位指示牌。
(2)示范站的专用工位数量和面积应与承修车型、生产作业规模相适应。
示范站原则上应当配备与所在地区车辆环保检测相一致的排放检测设备,具体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或《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规定,并采用与所在地区车辆环保检测相一致的汽车排放检验方法开展汽车污染物排放检验。
(1)示范站应配备与承修车型、业务量及生产工艺相适应,并符合相关产品标准、技术状况完好的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专用设备。
(2)示范站承修汽油车的,配备的主要维修设备数量、功能及技术要求应满足表1要求。
表1 示范站主要维修设备配备及技术要求
序号 | 设备名称 | 技术要求 |
1 | 红外线测温仪 | 符合《工作用辐射温度计》(JJG 856)的检定要求 |
2 | 烟雾检漏仪 | 汽车电瓶电压供电,内置空压机,输出流量≥10L/min,输出压力≥10Psi |
3 | 喷油器检测清洗分析仪 | 采用超声波清洗,具有均匀性、雾化性、密封性 |
4 | 工业内窥镜 | 符合《工业内窥镜》(JB/T 11130)的要求 |
5 | 积碳清除设备 | 免拆清洗,清洗结果不应破坏汽车其它部件的功能 |
(3)示范站承修柴油车的,可不配备喷油器检测清洗分析仪,但应当配备DPF清洗设备(柴油机微粒过滤器)。
4 信息化应用
(1)示范站应使用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等信息化系统开展经营服务,并实现与生态环境部门关于汽车排放检测和维修数据的交换与共享。
(2)信息化系统应具备维修服务预约及评价、信息发布与交流等功能,持续改进提升服务质量。
超标排放汽车经维修、竣工检验合格后,示范站应及时将维修结算清单信息上传至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数据传输应符合《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 第2部分:数据采集技术要求》(JT/T 1132.2)规定项目的要求。
示范站应妥善存储汽车排放维修数据。其中,电子记录数据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1)示范站作业流程应涵盖“车辆进站—查阅信息—车辆检查—故障诊断—制定方案—实施维修—竣工检验—出具结算清单—上传维修信息—车辆出站”等,具体如图1所示。
图1 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作业流程
(2)示范站在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作业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a)严格车辆检查
维修检测人员应严格执行承修车辆检查项目流程,重点检查机油、空气滤清器、进气管路、排气管路、真空管路、仪表盘故障警告灯等。
b)严格竣工检验
质量检验员应严格按规定开展竣工检验,对竣工检验合格的车辆,出具维修结算清单,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竣工检验不合格的车辆,应重新进入车辆检查、故障诊断和车辆维修环节。
c)严格数据上传
车辆出站前,应确保已将维护(维修)信息上传至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
(1)示范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制定并严格落实汽车排放检测、诊断和维修业务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督促员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督促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
应制定所配机械、电器及电气自动化设备等各类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将其上墙或以其他方式明示。
应按照国家有关危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建立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化学品和粉尘、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的使用和存储管理制度,具备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设备,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应有明显的警示、禁令标志。
应制定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火灾等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预案,并经常性开展应急演练。
应建立与汽车排放污染检测、诊断和维修业务相匹配的环境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原辅材料、设备运行维护、固体废物管理等相关台账。
(1)应按照国家和本地区有关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建设、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2)按照法律法规和所在地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有关要求,在调试车间或调试工位设置异味和废气收集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确保污染物排放达标,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3)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及其废弃储存、转移等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4)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配置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等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如实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情况,依法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
应按照国家有关生态环保材料应用推广工作部署和标准规范要求,采用安全环保节能减排的设施、设备、材料和工艺开展维护(维修)作业。鼓励减量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材料,推广使用低(无)挥发性有机物材料。
6.3 质量管理制度
示范站应健全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质量保证制度体系,建立并严格落实维修前检验诊断、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加强对承修车辆维护(维修)作业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并做好记录,严格执行维修质量保证期要求。
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汽车生产和进口企业公开的维修技术信息、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及车载自诊断系统记载信息等,对超标排放车辆进行科学诊断和合理维修。
应制定完善的维修配件质量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作业过程中应采用符合国家或行业质量标准及可追溯的配件。
(1)应针对诊断、维修等设施设备制定管理维护计划并有效组织实施,妥善保管设备设施维护记录。
(2)依据设施设备使用说明书,制定细化设施设备使用操作规程。
(3)加强设施设备检定核查,确保所使用的计量设备、器具及标准物质等在检定或校准有效期内。
经遴选确定的示范站应使用统一标志牌(具体式样见图2),亮明身份、挂牌经营。
图2 示范站标志牌制作辅助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