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吉林市 适用领域: 诚信道德
生效日期: 2023/01/01 颁布日期: 2023/01/01
颁布机构: 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吉林市
适用领域: 诚信道德
生效日期: 2023/01/01
颁布日期: 2023/01/01

关于印发《吉林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市住建规〔2023〕1号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物业管理协会,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加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现将《吉林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并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月5日

 

 

吉林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自律,强化信用约束,构建以信用管理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区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信用档案与评级管理。

第三条 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建立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加强信用等级评定成果运用,开展“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相关工作。

各区、开发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归集、认定和上报工作。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对物业管理项目服务情况进行评价。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和报送工作。

社区居(村)委会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完成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的相关工作。受理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对本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日常服务情况的评价。

市物业管理协会负责对全市物业服务企业开展行业自律监督检查,并对物业服务企业落实行业自律的信用信息情况进行评定汇总,配合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完成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第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情况进行一次评定。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和建档

 

      第五条 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础信息、优良信息和不良信息三类。

      (一)基础信息

      1.物业服务企业注册信息: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注册地、企业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电子信箱、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等。

       2.物业服务企业信息:企业组织架构和管理人员基本情况等。

      3.物业服务项目信息:物业服务项目名称、类型、地址、建筑面积、物业项目负责人等。

    (二)优良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办理项目备案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日常监管,获得各级党委、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群团组织的表彰等信息。主要包括:

1.各级党委、政府的表彰;

2.物业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协会的表彰;

3.其它行业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和群团组织的表彰;

4.业主满意度高的;

5.模范履行物业行业协会会员义务的;

6.其他优良信息。

(三)不良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的不良信息主要包括:

1.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判决书或裁决书,确认物业服务企业因过错承担责任的;

2.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

3.各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日常监管检查中查处的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4.经物业管理协会认定,存在破坏物业行业市场秩序和违反行业自律准则的行为;

5.经查实属物业服务企业服务问题且在规定期限内未妥善解决的投诉举报、媒体曝光等;

6.因物业服务企业过错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群体性事件、重大舆情等;

7.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委会组织的业主满意度调查,业主评价过低的;

8.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信用信息归集渠道主要包括物业服务企业自行填报信息、各级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日常监管信息、行业协会提供的自律信息、相关部门产生的信息等。

      第七条 信用信息的归集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物业服务企业应如实、及时填报基础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二)其他信用信息归集应当客观、公正、严谨、及时,注重保护个人隐私。

      第八条 基础信息录入。由物业服务企业向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录入。基础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有关信息发生变更或企业接管新的物业管理项目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30日内向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变更信息,并向辖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经核实后录入归档。

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市物业主管部门申报信用信息备案,录入企业的基础信息等有关信用信息。

      第九条 优良信息录入。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交相应材料,经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后,录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条 不良信息录入。由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获取,或由各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归集并申报的各类不良信息,经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市物业管理协会共同确认后,录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 信用信息录入归档后,形成信用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减、删除。

第三章  信用评级和适用周期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级结果分为AAA级、AA级、A级、D级。具体标准如下:

信用分值在85分(含)以上的,信用等级为:AAA级;

信用分值在70分(含)至85分的,信用等级为:AA级;

信用分值在55分(含)至70分的,信用等级为:A级;

信用分值在55分以下的、列入黑名单的,信用等级评定为D级。

基础信息分值为60分,企业既无优良信息也无不良信息或暂未承接物业服务项目的,企业只得基础分,信用等级为A级。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得分=基础信息分值+优良信息分值-不良信息分值。具体分值参照《吉林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分标准》(附件),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吉林市物业管理协会根据国家政策导向、行业发展需要等,可合理调整《吉林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分标准》中具体评价内容、评价依据、分值比例和标准等事项。

第十四条 信用评级按照属地监管及时归集,企业信息自动申报,年底统一累计汇总,系统评定生成等级等步骤进行。

(一)属地监管及时归集。以属地化管理为主,各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物业项目每年进行的各类环境整治、安全整治、冬季清雪等行业监管检查工作中形成的检查结果通报,市、区、街道(乡镇)受理的典型物业管理信访案件的处理结果等,按照不良信息分类后及时归集整理,并上报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录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二)企业信息自行申报。每年1月份,全市各物业服务企业对照《吉林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分标准》进行自评,对企业在上一年度取得的各类荣誉、行业奖励等优良信息进行申报,经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协会共同确认后录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三)年底统一累计汇总。每年年底到第二年年初,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协会共同对属地归集和企业申报的各类信息依据《吉林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分标准》进行评定打分,并对评定结果进行汇总。

(四)系统评定生成等级。根据所有信用信息评分累计的结果,得出企业年度信用信息情况最终分值,生成相应信用信息评定等级。

第十五条 计分计算周期为一年,从每年的1月1日起至当年的12月31日止,周期届满,次年重新计算。

第十六条 优良信息和不良信息计分周期,原则上按照信息的有效时限同步计算,具体到年;没有有效时限的,原则上当年有效,计算周期为一年。涉及列入黑名单事项的,计算周期根据企业整改情况确定。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列入黑名单:

(一)企业或企业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等)因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过错原因,通过人民法院司法程序认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二)经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确认因物业服务企业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发生的较大安全事故的;

(三)因物业服务企业过错引发重大群体上访或越级上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四)挪用、骗取、套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

(五)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承担主要责任的生效判决裁决、被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公开通报等拒不执行、拒不整改的;

(六)未向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企业信息,已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且未向项目所在地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经督促仍未备案的;

(七) 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第四章  信用信息发布和应用

 

第十八条 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分、评级工作,形成本市物业行业信用信息等级评定报告,并通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市物业行业管理协会网站、报纸等媒体公开发布。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保存期限如下:

(一)企业未注销前,基础信息长期保存;

(二)企业信用信息年度评级结果公开发布的信息保存期限为3年;

(三)企业的优良信息和不良信息具体评定内容不公开发布,存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长久保存。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和评级结果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为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参考;

(二)作为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评标参考;

(三)作为物业管理项目达标创优的考评内容;

(四)作为出具企业诚信经营意见的参考依据;

(五)作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实施其他行政监管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信用信息等级评定为AAA级,在同等条件下可以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

(二)在物业管理项目达标创优,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中,给予加分等奖励;

(三)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减少检查频次;

(四)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二条 信用信息等级评定为D级的、列入黑名单的,可以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核查等;

(二)在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时作为减分或限制参与招投标的参考;

(三)作为审核财政资金补助、税收优惠等政策扶持的参考;

(四)作为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参考;

(五)作为政府、协会组织的表彰、奖励活动参考;

(六)按照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联合惩戒措施。

第二十三条 各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从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档案与评级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违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因未能及时申报、提供虚假材料等原因影响企业信用信息评定的,由企业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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