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哈尔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号)
《哈尔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已由哈尔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2年6月27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8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5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8月30日
哈尔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2022年6月27日哈尔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22年8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城镇人居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镇的建成区,建成区以外的开发区、园区、旅游风景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建筑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 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具体按照下列标准分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含饮料纸基复合包装)、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的生活垃圾中的危险废物,包括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荧光灯管、废含汞温度计、废含汞血压计、电子类危险废物、废药品、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废铅蓄电池、废镍镉电池、废氧化汞电池等;
(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厨余垃圾;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厨余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
第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全民参与、科学规划、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生活垃圾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