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环函〔2022〕409号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战略决策,实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创新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模式,推动园区绿色低碳发展,现将开展近零碳排放园区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市(州)要将近零碳排放园区建设试点作为推动园区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抓手,准确认识、把握发展和减排、整体和局部、长远目标和短期目标、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支持具备条件的园区发挥低碳引领作用,按照实事求是、循序渐进、因地制宜探索近零碳发展路径,不搞运动式“减碳”。生态环境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成立专班、指定专人、压实责任,组织并指导有意愿且符合条件的园区积极申报。
二、严格把关,组织申报。请各市(州)于2022年5月13日前报送《四川省近零碳排放园区试点建设申请表》。经生态环境厅、经济和信息化厅意向性审核后,按照《四川省近零碳排放园区试点建设工作方案》要求,组织园区编制试点建设方案并开展初审。初审意见于2022年6月15日前报送生态环境厅、经济和信息化厅。
三、专家评审,公示公告。生态环境厅、经济和信息化厅将组织专家对各市(州)报送方案开展评审,并在生态环境厅、经济和信息化厅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无异议后,正式纳入试点名单。
联系人:
生态环境厅应对气候变化与对外合作处 王 卓
联系电话:028-80589075
联系人:
经济和信息化厅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处 刘志伟
联系电话:028-86264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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