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转发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

颁布机构: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广东省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日期: 2021/08/24 颁布日期: 2021/08/24
颁布机构: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广东省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日期: 2021/08/24
颁布日期: 2021/08/24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转发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

粤环函〔2021〕527号


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推动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和“十四五”VOCs减排目标顺利完成,现将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环大气〔2021〕6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统筹谋划,精心组织落实

  各地市生态环境部门对照《通知》关于开展重点任务和问题整改“回头看”要求,建立“十三五”未完成的重点任务和未整改到位的问题台账,加快推进问题整改,确保2021年9月底前完成整改工作,并将治理台账和整改情况报省生态环境厅。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工作要求》(环大气〔2021〕65号文附件),组织《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企业清单(2021年版)》(粤环函〔2021〕394号)(以下简称《2021年清单》)中的企业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企业于2021年12月底前自行完成一轮排查工作。对《2021年清单》中的工业企业(不含加油站和油气仓储企业)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企业开展全覆盖检查,对加油站、油气仓储企业进行抽查,指导问题企业制定整改方案,采取立行立改、限期整改相结合的方式,于2022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整治工作。2022年5月底前将涉VOCs企业排查清单和治理台账(见附件1)、工作总结报省生态环境厅。

  二、做好《通知》与已开展工作相衔接

  对2020年生态环境部夏季臭氧污染防治监督帮扶反馈涉VOCs治理问题的企业实施重点管理。加快落实《关于开展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粤环办函〔2021〕79号),重点督促C级和B级企业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工作要求》,制定VOCs重点监管企业管理手册(参考模板见附件2),尽早实现转型升级。积极协调配合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国家最新发布的涂料、油墨、胶黏剂、清洗剂等VOCs含量限值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生产和使用不符合标准限值要求的违法行为。

  三、精准掌握涉VOCs重点企业排放底数,扎实推进“十四五”VOCs总量减排

  VOCs总量减排已纳入“十四五”约束性指标,各地市要结合生态环境部本次涉VOCs企业排查整治,扎实做好“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VOCs)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信息填报和审核工作,进一步摸清全省涉VOCs重点企业排放底数,加快推动“监管系统”内企业排放量与排污许可管理挂钩,夯实“十四五”期间VOCs总量减排基础。“监管系统”中企业的治理状况将作为评价各地市VOCs管理成效的重要依据,其企业VOCs排放量将作为各地市“十四五”总量减排的重要基础,其企业VOCs削减量将作为各地市新改扩建项目VOCs总量替代的主要来源。

  附件:1.涉VOCs企业排查清单和治理台账

  2.广东省VOCs重点监管企业管理手册(参考模板)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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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挥发性有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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