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山市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唐政办字〔2022〕1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唐山市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3日
唐山市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科学预防、控制和消除病媒生物危害,防止相关传染病发生和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它动物传播给人的蚊、蝇、蟑螂、鼠类及省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规定的其它病媒生物。
第三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遵循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预防控制原则,坚持政府组织与全社会参与相结合、鼓励个人和家庭搞好居家卫生的方针。
第四条 各县(市、区)政府应将病媒生物监测与防制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监测及公共环境预防控制所需经费;单位和居民住户承担各自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费用。
第五条 市、县(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应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纳入爱卫工作计划,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爱卫办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宣传教育和技术培训;
(二)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三)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检查和考核;
(四)组织对病媒生物服务机构进行指导;
(五)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六)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爱卫会成员单位实行病媒生物防制责任制,按照以下分工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监督管理工作:
(一)卫生健康委负责医疗机构及公共场所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及密度监测工作;发布监测结果,提出工作对策,组织督导考核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二)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餐饮服务场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场所)、药品生产、销售单位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三)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集贸市场等场所卫生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督管理城乡建筑工地、老旧小区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完善防制设施及消杀工作;
(五)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监督管理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厂、公厕、市政管井、缆线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完善防制设施;
(六)教育局负责监督管理各类学校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完善防制设施,开展消杀活动;
(七)水利局负责唐山市市区水系、水库等病媒生物孳生栖息地的综合治理与消杀工作,加强监督管理;
(八)文旅集团负责南湖水系病媒生物孳生栖息地的综合治理与消杀工作,加强监督管理;
(九)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沿线两侧路产路权范围内的病媒生物孳生地治理和消杀工作,督促指导汽车客运站完善防制设施,完善防制资料,做好病媒生物防制达标工作;
(十)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城区网吧和文化娱乐场所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督促指导网吧和娱乐场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防制设施,积极开展消杀活动;配合农业、卫健部门开展对“毒鼠强”等急性剧毒鼠药市场的专项治理工作;
(十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星级宾馆饭店和旅游景区、星级农家乐、景点内食品卫生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十二)农业农村局负责开展对“毒鼠强”等禁用急性剧毒鼠药经营场所进行专项检查,打击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农兽药物的行为。组织做好农田灭鼠、生猪屠宰厂及禽畜饲养场所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开展集中统一消杀活动,完善防制设施;
(十三)发改委负责做好粮库、粮油加工单位等单位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十四)财政局负责保障落实公共场所(区域)病媒生物防制经费及年度工作经费;
(十五)工业和信息化局、国资委根据各自分管企业分别负责监管开展病媒生物孳生地调查、整治及完善防制设施;
(十六)宣传部应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宣传教育工作,定期在报纸上刊登病媒生物防制知识;加强病媒生物防制宣传教育工作,督促电视台、广播电台定期制作播放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相关节目;
(十七)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在辖区内开展病媒生物孳生地调查和治理工作,确保本辖区的公共区域防制设施达标。完成周边农村旱厕改造,环境整治,主街道露天垃圾收集点取缔等工作;
(十八)人民团体、驻唐部队以及其他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其成员分工,具体负责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第九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物业
管理项目的病媒生物消杀和孳生场所治理工作;未实行物业管理
的居住区,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负责。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对病媒生物孳生地进行治理:
(一)及时清除易孳生病媒生物的积水,堵塞易孳生病媒生物的缝隙和孔洞;
(二)厕所、下水道、电缆(讯)沟、垃圾和污物收集容器、存(积)水处,应当密闭、冲洗、消杀、平整、疏通;
(三)化粪池应当加盖密封,定期清掏,粪便无害化处理;
(四)建筑物管线、市政管井和下水道系统应设置防范病媒生物侵害的设施。
(五)其它有效措施。
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仓储场所、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医院、学校、屠宰场、养殖场等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应当建立病媒生物防制制度,定期检查并如实记录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疾病防制机构每年定期开展病媒生物密度监测和抗药性监测,科学指导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第十三条 市爱卫办、各县(市、区)爱卫办应当根据病媒生物消长季节和密度情况,集中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爱卫办、各县(市、区)爱卫办的要求积极参加病媒生物防制活动,将病媒生物密度保持在国家标准之内并达到C级及以上要求。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经营、使用的杀灭病媒生物药品和器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严禁经营和使用国家违禁品。
第十五条 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后二十日内向市爱卫办报备。
在我市提供服务的异地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应当在开展服务前十日内向市爱卫办报备。
市爱卫办应当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布已经登记建档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方便单位和个人选择监督。
第十六条 市爱卫办、各县(市、区)爱卫办应定期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检查工作,对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
第十七条 按照《河北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单位不按规定参加杀灭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活动或者单位病媒生物密度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爱国卫生工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公开举报、投诉电话为12320和12345,负责将市民的举报、投诉按照职责划分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投诉人。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县(市、区)包括唐山市高新区、芦台开发区、汉沽管理区、海港开发区。
第二十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市爱卫办承担。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