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管理办法(暂行)
颁布机构: |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成都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20/07/23 |
颁布日期: |
2020/06/23 |
颁布机构: |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成都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20/07/23 |
颁布日期: |
2020/06/23 |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成住建发〔2020〕215号)
各区(市)县住建部门,各有关单位:
《成都市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局2020年第6次行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6月23日
成都市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成都市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运行的监督管理,精准采集公共建筑能耗数据,科学制定我市公共建筑能耗定额,根据《成都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0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能耗监测系统”是指通过对公共建筑安装分类和分项计量装置,采用远程传输等手段实时采集能耗数据,实现公共建筑能耗在线监测和动态分析功能的硬件和软件系统的统称。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纳入“成都市公共建筑能耗监测数据中心”监测的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节能服务机构。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一)2015年1月1日(含)后新取得土地(含招拍挂、划拨、协议出让等),单体建筑面积3000m2(含)以上执行现行《成都市建筑绿色设计施工图审查技术要点》的新建公共建筑。
(二)2019年12月1日(含)后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体建筑面积3000m2(含)以上执行现行《成都市建筑绿色设计施工图审查技术要点》的改(扩)建公共建筑。
(三)2019年4月8日(含)后各区(市)县住建部门牵头上报的单体建筑面积5000m2(含)以上的典型既有公共建筑;2019年12月1日(含)后申报成都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单体建筑面积5000m2(含)以上的既有公共建筑;纳入“成都市公共建筑能耗监测数据中心”监测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建筑。
第四条 (管理部门)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成都市绿色建筑监督服务站牵头承担。
区(市)县住建部门及其监督服务机构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本级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设计要求)
设计单位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建筑能耗监测相关要求开展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建筑能耗监测相关内容进行审查把关。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有关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的设计内容、格式及深度应当在严格执行《四川省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技术规程》(DBJ51/T076)、现行《成都市建筑绿色设计施工图审查技术要点》等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基础上,细化以下内容。
(一)设计说明:应当包含设计依据、设计范围、设计指标(含点位容量、响应时间、采集频率、应用功能等)、施工要求和注意事项。应当明确分类(水、电、燃气等)、分项(照明插座用电、空调用电、动力用电、特殊用电)能耗计量装置的数据远传功能及精度等级、能耗数据采集器适用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技术要求。
单体建筑面积大于2万m2(含)的公共建筑设计说明中应当明确项目能耗监测系统具备数据监测、采集、储存、统计、分析及管理等功能。
(二)配电系统图:应当标明低压(台区)总表、分项能耗计量装置的设置位置。
(三)能耗计量系统图:单体建筑面积大于2万m2(含)的公共建筑应当绘制能耗计量系统图,系统图中应当标明能耗监测系统的组成、构架、传输路径。
第六条 (建设要求)
施工(安装)单位应当按照能耗监测系统施工图设计文件有关内容实施采购、施工、安装,建设单位委托项目监理的,监理单位应当做好旁站监理。
能耗监测系统工程完工后,施工(安装)单位应当组织与“成都市公共建筑能耗监测数据中心”(http://pt.cdzj. chengdu.gov.cn:9010/login.aspx)联网调试,能耗数据传输应当符合现行《成都市公共建筑能耗监测数据上传接口定义》要求(附件),能耗数据上传频率为1次/小时。
联网调试完毕、数据连续5日传输稳定后,建设单位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411)中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和建筑节能分部分工程质量验收的有关要求组织验收。
第七条 (运行维护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落实能耗监测系统管理运行维护经费,建立节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落实专人定期开展维护保养,对发现的故障和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对住建部门反馈的能耗监测数据异常等质量问题及时解决,确保能耗监测数据月正常率(月非异常数据天数/月天数*100%)不低于70%。
因建筑功能或业态发生调整导致能耗监测系统不满足监测要求的,应当及时变更建筑基础信息,重新按要求上传建筑能耗监测数据。
第八条 (监督考评)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和要求,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共同做好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运行。
市、区(市)县住建部门及其监督服务机构依托“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系统”和“成都市公共建筑能耗监测数据中心”,强化能耗监测系统建设、运行质量监管,并将能耗监测实施情况纳入本级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考评范畴,对能耗监测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相关责任主体予以通报表扬。
市住建局适时发布公共建筑能耗监测数据年度报告,供市场主体参考。
第九条 (违反相关规定的责任)
市、区(市)县住建部门及其监督服务机构对未执行有关标准和要求的相关责任主体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未按期整改到位的通报批评,并纳入我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范畴,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条 (其他要求)
执行现行《成都市建筑绿色设计施工图审查技术要点》,采用集中供冷、供暖的新建居住建筑和采用分布式热电冷联供技术的建筑或建筑群,其能耗监测系统设计、建设、运行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涉密建筑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十一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0年7月23日执行,有效期两年。
第十二条 (解释权归属)
本办法由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其他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