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生态环境部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20/02/06 |
颁布日期: |
2020/02/06 |
颁布机构: |
生态环境部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20/02/06 |
颁布日期: |
2020/02/06 |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的通知
(环办环评函〔2020〕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决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站位、高度重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提高政治站位、树立全局观念,按照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要求,全力以赴做好应对疫情有关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加快推动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急需项目新、改、扩建,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疫情防控期间,对国家和地方党委政府认定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三类建设项目),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结合实际,及时指导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勇于担当作为,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实施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措施。其中,对临时性的三类建设项目(包括临时性建设使用,临时性改扩建或转产等),可以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对疫情结束后仍需使用的三类建设项目,可以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或先开工后补办手续。
三、靠前指导、加强帮扶。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主动与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卫生健康等部门对接,了解三类建设项目新、改、扩建需求,做到心中有数,开辟“绿色通道”加强服务保障。项目前期工作及建设过程中,要主动参与、积极配合、指导协调解决好相关生态环境保护问题,重点指导建设单位优化项目选址,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废水、废气和医疗废物的收集处理。要协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单位和技术评估机构,加大技术服务力度,切实保障相关建设项目及早落地实施。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次疫情结束后自行废止。各地好的做法和事例请及时报告我部。
特此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0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