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节能失信行为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济南市 |
适用领域: |
诚信道德 |
生效日期: |
2020/01/01 |
颁布日期: |
2019/12/31 |
颁布机构: |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济南市 |
适用领域: |
诚信道德 |
生效日期: |
2020/01/01 |
颁布日期: |
2019/12/31 |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节能失信行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节能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节能失信行为惩戒力度,规范节能管理工作,提高节能管理水平,确保我市能耗“双控”工作有效落实,我们研究制定了《济南市节能失信行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2月31日
济南市节能失信行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节能失信行为认定与惩戒,强化节能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节能监察办法》、《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济南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项经营活动的用能企业、项目建设单位、节能服务机构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日常用能或经营中的节能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条 市级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节能失信行为认定、管理和指导协调工作。
区县级节能主管部门按职责权限负责本区域内节能失信行为的认定、管理工作。
第四条 节能失信记录的对象为单位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等节能失信主体。
第五条 节能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
(一)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的;未按规定进行节能验收或验收未通过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二)未按规定要求落实节能审查意见,或未按承诺事项落实节能工作的;
(三) 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
(四)违反强制性节能标准或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超出承诺值的;
(五)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审、验收、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
(六)企业未按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实,或不按规定要求落实节能措施的;
(七)未按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能源计量工作人员、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等节能管理工作的;
(八)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的;
(九)瞒报、伪造、篡改能源资料或者编造虚假能源统计数据的;
(十)阻碍、抗拒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或拒不按照节能监察意见整改的;
(十一)其他严重违反国家节能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六条 对于以上节能违法违规行为,由节能主管部门或节能监察机构出具限期整改意见,在整改期限届满后,企业仍未达到整改要求或拒不整改的列为节能失信行为。
第七条 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被列为节能失信行为后,节能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告知失信主体。
第八条 被告知主体对节能失信行为有异议的,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15日内,书面向告知的节能主管部门提出。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确有错误的应当立即纠正。
第九条 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在节能失信行为认定结果正式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将节能失信记录推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在“信用济南”公开发布。
第十条 因自然灾害、国家重大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企业节能失信的,不认定为节能失信行为。
第十一条 节能失信记录自录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二条 对于节能失信行为的单位,节能主管部门可以在本行业领域内对其采取以下约束性措施:
(一) 在行政监管中列为重点核查对象;
(二) 限制申请节能方面财政资金或者政策支持;
(三) 取消已经享受的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行政便利措施;
(四)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十三条 失信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节能主管部门应将其移出节能失信名单:
(一)节能失信行为有效期届满的;
(二)已依法整改到位并消除相关影响的;
(三)其他符合移出条件的。
具备节能失信行为移出条件的,节能主管部门出具信用修复决定,由市信用工作机构按相关规定修复失信信息,并终止失信信息公示。
第十四条 对于其他节能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