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部分)

颁布机构: 国家禁化武办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国际条约公约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国际行业协会标准
生效日期: 1993/01/13 颁布日期: 1993/01/13
颁布机构: 国家禁化武办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国际条约公约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国际行业协会标准
生效日期: 1993/01/13
颁布日期: 1993/01/13

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

 (1993年1月13日)


序言


  本公约各缔约国, 

  决心采取行动以切实促进严格和有效国际监督下的全面彻底裁军,包括禁止和消除一切类型的大规模毁灭性武器, 

  希望为实现《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作出贡献, 

  回顾联合国大会曾再三谴责一切违反1925年6月17日于日内瓦签订的《关于禁止在战争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气体和细菌作战方法的议定书》(1925年《日内瓦议定书》)的原则和目标的行为, 

  认识到本公约重申1925年《日内瓦议定书》和1972年4月10日于伦敦、莫斯科和华盛顿签订的《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和储存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和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的原则和目标以及按该议定书和该公约承担的义务, 

  铭记《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和储存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和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第九条所载的目标, 

  决心为了全人类,通过执行本公约的各项规定而彻底排除使用化学武器的可能性,从而补充按1925年《日内瓦议定书》承担的义务, 

  认识到禁止使用除草剂作为一种作战方法的规定已体现在有关协定以及国际法的有关原则中, 

  认为化学领域的成就应完全用于造福人类, 

  希望促进化学品的自由贸易以及为本公约不加禁止的目的进行的化学活动方面的国际合作及科学和技术资料交换,以求增进所有缔约国的经济和技术发展, 

  深信彻底而有效地禁止发展、生产、获取、储存、保有、转让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是朝着实现这些共同目标迈出的必要步骤, 

  兹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般义务 

  1.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诺在任何情况下决不: 

  (a)发展、生产、以其他方式获取、储存或保有化学武器,或者直接或间接向任何一方转让化学武器; 

  (b)使用化学武器; 

  (c)为使用化学武器进行任何军事准备; 

  (d)以任何方式协助、鼓励或诱使任何一方从事本公约禁止一缔约国从事的任何活动。 

  2.每一缔约国承诺按照本公约的规定销毁其所拥有或占有的或位于其管辖或控制下的任何地方的化学武器。 

  3.每一缔约国承诺按照本公约的规定销毁其遗留在另一缔约国领土上的所有化学武器。 

  4.每一缔约国承诺按照本公约的规定销毁其所拥有或占有的或位于其管辖或控制下的任何地方的任何化学武器生产设施。 

  5.每一缔约国承诺不把控暴剂用作战争手段。 

  第二条 定义和标准

  为本公约的目的:

  1.“化学武器”是合指或单指: 

  (a)有毒化学品及其前体,但预定用于本公约不加禁止的目的者除外,只要种类和数量符合此种目的; 

  (b)经专门设计通过使用后而释放出的(a)项所指有毒化学品的毒性造成死亡或其他伤害的弹药和装置; 

  (c)经专门设计其用途与本款(b)项所指弹药和装置的使用直接有关的任何设备。 

  2.“有毒化学品”是指: 

  通过其对生命过程的化学作用而能够对人类或动物造成死亡、暂时失能或永久伤害的任何化学品。其中包括所有这类化学品,无论其来源或其生产方法如何;也无论其是否在设施中、弹药中或其他地方生产出来。 

  (为执行本公约的目的,订明适用核查措施的有毒化学品列于关于化学品的附件所载的各附表中。) 

  3.“前体”是指: 

  在以无论何种方法生产一有毒化学品的任何阶段参与此一生产过程的任何化学反应物。其中包括二元或多元化学系统的任何关键组分。 

  (为执行本公约的目的,订明适用核查措施的前体列于关于化学品的附件所载的各附表中。) 

  4.“二元或多元化学系统的关键组分”(下称“关键组分”)是指: 

  在决定最终产品的毒性上起最重要作用而且与二元或多元系统中的其他化学品迅快发生反应的前体。 

  5.“老化学武器”是指: 

  (a)1925年以前生产的化学武器;或 

  (b)1925年至1946年期间生产的已老化到不再能用作化学武器的化学武器。 

  6.“遗留的化学武器”是指: 

  1925年1月1日以后一国未经另一国同意而遗留在该另一国领土上的化学武器,包括老化学武器。 

  7.“控暴剂”是指: 

  未列于一附表中、可在人体内迅快产生感觉刺激或失能生理效应而此种刺激或效应在停止接触后不久即消失的任何化学品。 

  8.“化学武器生产设施”: 

  (a)是指:1946年1月1日以后的任何时间为以下目的而设计、建造或使用的任何设备以及置有此种设备的任何建筑: 

  (1)作为化学品生产阶段(“最终技术阶段”)的一部分,在设备运转时,流转的物料中含有: 

  (一)关于化学品的附件附表1所列的任何化学品;或 

  (二)为本公约不加禁止的目的在一缔约国领土上或在一缔约国管辖或控制下的任何其他地方无需每年使用1吨以上但可用于化学武器目的的任何其他化学品;或 

  (2)用以装填化学武器,除其他外,包括:将附表1所列化学品填入弹药、装置或散装储存容器;将化学品填入构成组装二元弹药和装置的一部分的容器或将化学品填入构成组装一元弹药和装置的一部分的化学次级弹药;以及将


标签: 化学武器 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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