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管理暂行规定

颁布机构: 海关总署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对外贸易
生效日期: 2011/11/29 颁布日期: 2011/11/29
颁布机构: 海关总署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对外贸易
生效日期: 2011/11/29
颁布日期: 2011/11/29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11年11月29日 署税发〔2011〕419号) 各直属海关:   为了提高通关效率,保证海关正确审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总署制定了《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详见附件),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暂行规定》第六条对适用价格预审核的商品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各关应该根据本关区的进口商品和价格管理情况确定本关区适用价格预审核的具体商品范围。   二、《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企业可以在货物实际申报进口之前至少15个工作日书面提交预审价申请,主要是为了保证海关在有关企业实际申报货物进口前有相对充足的时间及时作出价格预审核结论。海关在收到预审价申请后应尽快开展审核工作,确保通关效率。   三、实施价格预审核制度的主要目的是提高通关效率,因此《暂行规定》主要适用于从境外进口的货物,对内销保税货物是否实施价格预审核,各关可以根据关区情况自行决定。   四、价格预审核需要各关关税职能部门、审单部门和现场海关的密切联系配合。总署目前正在开发价格预审核系统,以便于各关开展此项工作。在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前,各关应制定本关的联系配合办法,确保各有关部门沟通顺畅,联系紧密,关区价格预审核工作顺利进行。   五、各关应做好后续监控工作,防止不法企业通过价格预审核“试单”。对于企业多次申请价格预审核但不实际进口货物的,可以取消其申请资格,发现有其他瞒骗嫌疑的,应及时移交稽查、缉私部门。   六、各关应根据《暂行规定》制定本关的价格预审核管理规定,于2012年1月1日前在关区内实施价格预审核制度。对于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有关规定,应及时对外公告。执行中遇到问题的,请及时向总署关税司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管理暂行规定   附件: 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提高通关效率,保证海关正确审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以下简称预审价),是指经企业申请,货物进口地海关在货物实际申报进口前对其完税价格进行审核,货物实际申报进口时,海关按照预审价确定的完税价格计征税款。 第三条 公式定价进口货物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各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包括海关总署在直属海关设立的商品价格信息机构)负责本关区的预审价工作(以下简称预审价部门)。 第五条 适用A类、AA类管理的企业可以向预审价部门申请预审价。 第六条 各直属海关应该根据关区价格管理情况对本关区适用预审价的商品范围作出具体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商品:   (一)进口货物市场行情波动较大,审单部门和现场海关难以及时掌握价格资料的;   (二)进口货物价格资料不足,审单部门和现场海关多次提出价格咨询的;   (三)进口货物价格审核中存在疑难问题,审单部门和现场海关多次申请价格专业认定的;   (四)审单部门和现场海关审价存在其他困难的商品。 第七条 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进口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商品的,可以在货物实际申报进口之前至少15个工作日,书面向货物进口地海关预审价部门提交预审价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申请单》(以下简称《预审价申请单》,详见附件1) ,每一份《预审价申请单》对应一份合同;   (二)合同、发票等与货物进口有关的商业单证;   (三)反映交易过程的业务函电及商品资料、价格行情等;   (四)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申请企业应当对申请内容和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海关应当依法保守申请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九条 预审价部门应当在收到预审价申请后及时作出预审价结论并通知企业。预审价部门在审核企业预审价申请过程中,认为需要企业补充提供材料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企业补充材料。 第十条 预审价部门应当将预审价申请审核进展情况及时通知海关审单部门和现场海关。   对于在价格预审核期间或企业补充材料期间,货物实际申报进口的,企业应当立即通知预审价部门,预审价部门应当停止对企业预审价申请进行审核,并通知审单部门和现场海关按照《审价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企业未按规定通知预审价部门的,接受申报的审单部门和现场海关负责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并通知预审价部门停止对企业预审价申请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预审价部门应按照《审价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对企业申请提交预审价的商品价格(以下简称申请价格)进行审核。   经审核认为企业申请价格符合成交价格有关规定的,预审价部门出具《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决定书》(以下简称《预审价决定书》,详见附件2) . 《预审价决定书》仅对申请企业本次申请的货物有效。《预审价决定书》的有效期限为90天,特殊情况,经海关同意可以再延长30天。长期合同进口货物的《预审价决定书》有效期由海关按照合同履行期限确定。   经审核认为企业申请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有关规定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预审价部门应出具《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告知书》,通知企业按照正常报关程序申报进口,同时通知海关审单部门和现场海关按照《审价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第十二条 在海关预审价申请审核期间或作出预审价结论后,预审价申请中内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立即向预审价部门书面说明理由,并重新提出预审价申请。 第十三条 预审价部门认为应当撤销原预审价结论并重新进行预审价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企业、审单部门和现场海关。   预审价结论撤销时,有关货物尚未申报进口的,预审价部门可以接受企业重新提出的预审价申请;有关货物已经申报进口且已按照预审价确定的完税价格计征税款的,预审价部门应当重新审查确定货物的完税价格,审单部门和现场海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已经征收的税款进行调整并办理相应的退补税手续。 第十四条 预审价结论经撤销的,或者《预审价决定书》有效期届满的,《预审价决定书》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 企业经预审价申请获得预审价部门出具的《预审价决定书》的,应当在货物实际申报进口时,在报关单备注栏内填报《预审价决定书》编号,并随附《预审价决定书》复印件及进口申报所需的各项资料。 第十六条 审单部门和现场海关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审核货物实际进口情况与《预审价决定书》有关内容的一致性,经审核无误的,按照预审价确定的完税价格计征税款。   审单部门和现场海关审核发现货物实际进口情况与《预审价决定书》有关内容不一致的,应当通知预审价部门,并按照《审价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第十七条 企业在货物申报和进口过程中违反海关管理规定的,海关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附件1:   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申请单                                            编号:   注:本申请单由各关自行印制。   附件2:   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决定书   编 号:预价决[  )  号   有效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申请单编号:_______________   注意事项:1.经预审价部门审核,企业申请价格符合成交价格有关规定,仅运保费及其他后续费用尚不能确定的,预审价部门应在“备注”一栏填写详细的信息,由审单部门和现场海关审查确定后计入其完税价格。运保费及其他后续费用已确定的,预审价部门将其计入完税价格并在“备注”一栏标注“无”。   2.本表一式三联,第一联预审价部门留存,第二联进口口岸海关留存,第三联申请企业留存。企业在进口申报时,应一并提供本决定书复印件。   3.本决定书由各关自行印制。   4.编号应按照以下示例填写:预价决[京]0001号。   附件3:   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告知书   编 号:预价告[  ]  号   申请单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企业):   经审核,你司申请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有关规定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请依照正常报关程序申报进口。海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海关:            申请企业签收:        (章)                     (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1.本表一式两联,第一联预审价部门留存,第二联申请企业留存。   2.本告知书由各关自行印制。   3.编号应按照以下示例填写:预价告[京]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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