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珠江三角洲臭氧污染防治专项督查方案

颁布机构: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日期: 2017/09/19 颁布日期: 2017/09/19
颁布机构: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日期: 2017/09/19
颁布日期: 2017/09/19
2017年珠江三角洲臭氧污染防治专项督查方案 根据《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以下简称《强化措施》)和《2017年珠江三角洲地区臭氧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执行方案》)(粤环函〔2017〕1373号),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督促城市政府、行业企业落实《强化措施》和《执行方案》要求,强化本地区、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巩固提升珠江三角洲大气环境质量,确保顺利完成国家下达的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任务。 二、督查范围 (一)珠江三角洲区域各市,重点督查广州、深圳、佛山、东莞、中山、江门,其余城市根据需要对其他涉VOCs排放的企业开展督查。 (二)督查对象重点为《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名录(2016年版)》中的企业,兼顾其他涉VOCs排放企业及“小散乱污”企业。 三、督查时间 督查计划分两个时间段开展,第一时段为2017年9月22日至9月29日,第二时段为2017年10月16日至10月27日。为期20天,周末不休息。 四、督查方式 珠江三角洲臭氧污染防治专项督查主要采取专家组与省派驻各市水气专项督查执法人员结合进行,兼顾省厅联合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共同督查。 五、督查内容及技术要求 (一)督查企业数量 本次重点督查省级监管企业数量预计为640家,分为两批,具体企业名录见附件1。 (二)督查内容 结合检查各地落实“大气十条”、《强化措施》工作进展情况,重点开展VOCs督查: 1.督查各市重点监管企业VOCs实际排放和综合整治情况。 2.各市涉VOCS排放“小散乱污”典型行业企业基础情况。 3、专家组按要求开展技术核查,重点核实企业VOCs排放情况,协助执法人员做好有关记录,并核算企业通过限期整改、停产、关闭等手段实现的减排量。执法人员对“小散乱污”企业、其它存在违法排污行为的企业依法开展执法检查,并做好记录(见附件2)。 4、督查行动应如实获取企业治理设施信息(按附件3),以掌握企业治理实际状况。 六、专家组成 督查专家组成员将从VOCS污染治理专家库专家中选取。 七、要求 (一)组织保障 本次专项行动由省环境保护厅统一组织,珠江三角洲臭氧污染专项行动课题组及有关专家提供技术支持。 (二)配合响应 请各地高度重视本次专项行动,涉及的城市要针对辖区内大气突出环境问题,结合水气专项环保督查和日常执法,在加强自身督查检查的同时,配合做好VOCs督查专家组现场核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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