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关于加强全省地方石油炼化企业进口原油使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商务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山东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7/04/01 |
颁布日期: |
2017/02/20 |
颁布机构: |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商务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山东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7/04/01 |
颁布日期: |
2017/02/20 |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青岛海关、济南海关、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地方石油炼化企业进口原油使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鲁经信运〔2017〕54号)
各有关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地炼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精神,规范进口原油采购秩序,提高进口原油质量和标准,推进全省石化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环保厅、省国税局、青岛海关、济南海关、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研究提出了《关于加强全省地方石油炼化企业进口原油使用管理工作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意见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3月31日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青岛海关
济南海关
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17年2月20日
关于加强全省地方石油炼化企业
进口原油使用管理工作意见
为规范进口原油采购秩序,提高进口原油质量和标准,推进石化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全省地方石油炼化企业进口原油使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原则
坚持优化结构。以原油进口和油品升级带动我省地炼企业优化加工工艺路线,大力发展炼化一体化、油品清洁化、技术高新化,实现原油资源利用价值最佳和整体效益最大化,促进地方炼化行业转型升级。
坚持企业主体。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在保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适输适炼的前提下,企业结合自身工艺装置设计要求,依据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自行采购原油,加强产销衔接,组织产销活动。
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集中统一对外采购,避免恶性竞争,逐步建立规范、有序、开放的原油采购秩序,增强地炼企业在国际原油市场上的议价能力,发挥原油采购的协同作用,维护行业利益和企业长远利益。
严格依法依规。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管理的各项法规,严格履行进口程序并缴纳相关税费,不得以其他名称进口原油。获准进口的原油仅限本企业符合条件的炼油装置自用,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售。
二、资质管理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山东省境内地炼企业按照本管理意见执行:
(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口原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运行〔2015〕253号)的要求,获得进口原油使用资质的地炼企业。
(二)依照商务部有关规定,取得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质和年度原油进口允许量的地炼企业。
(三)取得商务部颁发的具有燃料油进口资质的地炼企业。
三、数量与质量管理
(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核定的进口原油使用量和年度进口允许量进口原油,不得以其他名称进口,获准进口的原油仅限本企业自用。
(二)地炼企业可依据自身工艺设计要求、装备能力、物流条件、加工原油的性价比等条件,自主选择质量和品质适合本企业的原油,但同时应满足以下三项要求:
1.完善原油质量监控手段。严格按照购买合同规定,检验到货的进口原油质量与品质是否符合其约定,避免油品质量与品质出现重大差异。
2.装置加工工艺合理,产品质量控制手段和制度完善,成品油等炼油产品符合国家或地方实施的质量标准。
3.相关项目通过环评审批和“三同时”环保验收,具备与加工能力、原油品质等相匹配的环境保护设施和事故应急防范设施且运转正常,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及总量控制要求。
(三)商务、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按各自职能加强进口原油监管,完善油品检验工作流程,准确开展重量、舱底明水、油品质量检测,督促企业严格依据合同约定进行主要品质指标比对。若出现以水充油、恶意短重、重要指标等与供货合同不相符情况,及时帮助地炼企业依法依规按合同约定索赔,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四)商务部门对地炼企业进口原油加强流通监管,督导企业严格执行流向管理规定,杜绝任何形式的违规转售行为。
(五)中国(独立炼厂)石油采购联盟(以下简称“采购联盟”)与有关部门建立沟通机制,协同监督进口原油的短重、明水、质量等问题。每月对到货的各产油国、大型贸易公司出现的短重、明水、低质等行为进行分类、排序,并在市场进行公开,规范原油供应市场,维护企业和行业利益。
四、价格监控
(一)各地炼企业应依据国际原油市场的现货价格和期货价格进行原油进口采购,并实行月度报告制度。各企业每月初向省炼油化工协会报送上月度采购信息和三个月内滚动计划。省炼油化工协会和采购联盟做好进口原油采购价格分析、对比,并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有关部门,同时抄送海关。采购价格异常的进口企业向省炼油化工协会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作出合理解释。
(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炼油化工协会、采购联盟加强对国际油价运行情况的跟踪监控,引导和组织地炼企业集中采购拿大单,提高地炼企业在国际原油市场的议价能力,积极寻找固定合作伙伴,占据稳固市场份额,维持好进口原油采购秩序,避免同时多家多头采购、放大需求、扰乱市场、抬高价格,切实有效降低采购成本,提升企业的国际原油市场话语权。
五、运输管理
(一)省炼油化工协会及采购联盟共同指导企业合理安排进口节奏和生产计划,加强采购计划和船期计划的协调衔接。采购联盟内企业统一组织安排运输,优化国际国内仓储方式,优先选用VLCC大船运输方式,增强与船东、港口的谈判与协调能力,切实降低物流成本。
(二)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快相关港口码头、输油管线、仓储设施、物流基础设施的项目规划、落地审批和建设进度,有效提升进口原油接卸及港口罐容承载等能力。有关企业要加快已建成管线的系统调试、专项验收及投产准备工作,尽快实现港口、管线、炼企基地的实体对接,降低地炼企业运营成本和运输安全风险。
六、通关管理
提高进口原油通关验放速度。在青岛、日照等进口原油主要港口,海关与检验检疫局工作人员实行“24小时预约”工作制,做到“及时检验,及时出证,及时放行”的“三及时”工作机制,提高进口原油通关验放效率,降低企业通关成本,增强地炼企业国际竞争力,助推地方外贸业务稳定增长。
七、进口税收管理
(一)海关部门推动进口原油海关增值税电子支付,提高征税速度。加强审单部门相关人员业务培训,及时、准确核算进口原油完税价格。
(二)省炼油化工协会加强行业监督,提升地炼企业的遵纪守法、依法纳税意识,地炼企业应自觉完税。
八、信用管理
(一)严格信用管理。杜绝与外商签约后以各种理由出现违约的情形,统一由采购联盟建立违约黑名单,对违约企业按照各部门职能加以处罚,定期公示违约黑名单及处罚结果,增加其违约成本,提升地炼企业国际市场形象,为山东地炼企业创造良好的国际声誉,共同维护行业利益。
(二)推动地炼企业进口原油融资的金融创新。由采购联盟集中贷款、集中结算,大力提高地炼企业的国际资信能力,减少因国际资信能力不足而带来的资金压力,有效降低利息支出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