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明确执行高污染燃料目录有关问题的复函

颁布机构: 环境保护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日期: 2017/05/11 颁布日期: 2017/05/11
颁布机构: 环境保护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日期: 2017/05/11
颁布日期: 2017/05/11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恳请明确执行高污染燃料目录有关问题的请示》(鄂环保文〔2017〕6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我部于2017年3月28日印发《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可因地制宜选择《高污染燃料目录》中不同燃料组合类别(Ⅰ类、Ⅱ类和Ⅲ类),分区域合理划定不同类别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年5月11日


相关法规解读 more+
  •  
相关文档 more+
  •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