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2017)

颁布机构: 山东省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山东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7/04/01 颁布日期: 2017/03/16
颁布机构: 山东省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山东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7/04/01
颁布日期: 2017/03/16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7〕4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8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16日   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环境空气质量逐年改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以下简称生态补偿资金)是指依据各设区市环境空气质量同比变化情况用于生态补偿的资金,实行省、市分级筹集。   第三条 按照“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和“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以各设区的市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平均浓度及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的季度同比变化情况为考核指标,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PM2.5、PM10、SO2、NO2四类污染物考核权重分别为60%、15%、15%、10%。   第四条 四类污染物考核数据采用山东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提供的各设区市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自动监测数据每月通过《山东环保要情简报》、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官方网站发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按照国控监测站点统计。   第五条 对各设区市实行季度考核,每季度根据考核结果下达生态补偿资金额度。   第六条 有关设区市向省级补偿的资金纳入省级生态补偿资金规模,用于补偿空气质量改善的设区市。   第七条 根据自然气象对大气污染物的稀释扩散条件,将全省17设区市分为两类进行考核。第一类为青岛、烟台、威海、日照市,稀释扩散调整系数为1.5;第二类为济南、淄博、枣庄、东营、潍坊、济宁、泰安、莱芜、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稀释扩散调整系数为1。   第八条 省环保厅、财政厅按如下公式对各设区市进行考核并计算生态补偿资金:   污染物浓度以微克/立方米计,生态补偿资金系数为80万元/(微克/立方米)。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以百分点计,生态补偿资金系数为20万元/百分点。   设区市生态补偿资金额度=[(上年同季度PM2.5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PM2.5平均浓度)×60%+(上年同季度PM10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PM10平均浓度)×15%+(上年同季度SO2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SO2平均浓度)×15%+(上年同季度NO2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NO2平均浓度)×10%]×稀释扩散调整系数×80万元/(微克/立方米)+(本年考核季度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上年同季度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稀释扩散调整系数×20万元/百分点。   第九条 年度空气质量连续两年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的设区市,省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一次性奖励,下一年度不再参与生态补偿;若该市后续年度出现污染反弹,空气质量达不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则继续参与生态补偿。   第十条 PM2.5、PM10年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的设区市,省级分别一次性给予600万元奖励;NO2、SO2年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一级标准的设区市,省级分别一次性给予300万元、2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在下达考核年度第四季度生态补偿资金时一并清算。   第十一条 各设区市获得的生态补偿资金,统筹用于行政区域内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项目。   第十二条 各设区市应制定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方案,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绩效。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方案报省财政厅、环保厅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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