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0)
为贯彻《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闵行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和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为有效防范环境污染事故特别是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及时、合理处置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有效控制和消除污染,保护人民健康及正常生活、生产活动的进行,保护生态环境,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突发环境事件,为闵行区行政区域内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引起的环境污染事故,以及因行政区域内外意外因素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
二、基本情况
(一)闵行区环境保护局概况
闵行区环保局是闵行区人民政府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职能部门,为行政正处级单位,全局系统编制数104名,实有人数116人。其中:局机关行政编制数15名,实有人数16人。事业单位编制数89名,实有人数100人。机关内设三科一室,既办公室、环评科、污染控制科、综合计划科4个正科级部门。局下属事业单位6个,即区环境监察支队、区环境监测一站、区环境监测二站、固废与辐射监督站、区环境教育培训中心、区环境科学研究所,其中:区环境监察支队编制数25名,实有人数34人,区环境监测一站编制数35名,实有人数37人,区环境监测二站编制数23名,实有人数24人,辐射站编制数6名,实有人数5人,区环境教育培训中心编制数3名,实有人数2人,区环境科学研究所编制数3名,实有人数3人),均为正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二)环境应急监测能力
1、对工业废气、大气环境、工业废水、地表水等44种项目(附件一)的监测能力,已经国家实验室认可和计量认证。对特殊污染因子49种具备监测能力(附件一)。
2、应急监测的仪器、设备、装备及其操作使用管理人员、存放位置(附件二)。
(三)次生灾害潜在威胁和重点防护地域
1、次生灾害潜在威胁:
★化工企业和仓库、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单位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危险废物等起火、爆炸、外泄,直接或间接伤害人员。
★因水源、食品、蔬菜等受化学品、放射性等污染,造成急慢性中毒。
★因供水、供气、供电等生命线工程遭受破坏,严重影响人民生活。
★因车辆、船只在运输途中交通事故(流动源)引发的环境事件。
2、重点防护地域:
吴泾镇、梅陇镇、江川路街道、莘庄工业区、颛桥镇。
三、应急救援处置任务
(一)组织环境监测。
(二)责令企业和单位停止作业或停产。
(三)封锁污染区。
(四)指导抢救、洗消受污染人员和物资,指导群众掌握基本的防护措施。
1、送专业医疗单位急救(附件三)。
2、及时防护和疏散撤离(附件四)。
3、遵守污染区行动规则。
(五)应急终止、善后处置、调查评估、信息报送。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体系
1、机构设置。闵行区环境保护局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由局长担任总指挥,分管副局长等担任副总指挥。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常设在局办公室,局办公室主任、局信访办主任分别兼任应急办公室正、副主任。下辖环境监测队(环境监测站)、环境调查处置队(环境监察支队)、辐射应急小组和危废应急小组(辐射监督站)。闵行区环保局应急专家库(附件五),并成立由硕士以上学位、工程师以上职称人员组成的应急技术组。
2、职责分工。
(1)局应急领导小组及应急办公室具体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指挥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值班制度和制定值班表,负责应急专项经费及后勤保障工作,组织应急响应、启动应急预案、发布应急处置指令、统一发布环境突事件信息及信息报送等。突发环境事件的受理白天由局信访办负责,夜间以及节假日由当班值班长负责。
(2)环境监测队(环境监测站)负责应急监测、连续监测以及污染程度的初步评估。对应急监测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3)环境调查处置队(环境监察支队)负责环境污染事故的现场调查取证,指导和协助现场应急处置(包括责令企业和单位停止作业停产、人员疏散、送专业医院急救等),负责善后处置工作等。
(4)辐射应急队、负责辐射应急调查处置工作。
(5)应急办负责应急预案的制定和修订,组织应急终止后的调查和评估。
(6)环境教育培训中心负责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闵行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框图(附件六)。
★闵行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指挥序列表(附件七)。
★闵行区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序列表(附件八)。
★闵行区环境保护局应急总值班安排(附件九)。
(二)局本部指挥部所在位置
1、莘凌路248号1号楼605局长室。
2、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心:莘凌路248号1号楼102室。。
3、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临时决定开设地点。
(三)预警级别、预警信息发布和处置
1、预警级别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根据闵行区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增设一级,为常规污染情况,并用白色表示。
2、预警处置
常规污染情况(白色):通知值班长。
Ⅳ级(一般)(蓝色):由值班长报告总值班领导,总值班领导决定出动监测、监察人员进行处置。
Ⅲ级(较重)(黄色):由值班长报请总值班领导,总值班领导报请局长,建立局本部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决定出动监测、监察队伍及其梯队进行处置,责令企业和单位停止作业或停产,并进一步报请区政府启动区应急程序和市环保局,决定疏散撤离群众事宜等。
Ⅱ级(严重)(橙色):由局长报请区政府和市环保局,报请市政府启动市应急程序。配合市有关部门处置。
Ⅰ级(特别严重)(红色):可立即报告国家环保总局,应同时或先行向区政府总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配合国家和市有关部门处置。
现场处置人员要根据事故现场的现状和可能出现的态势,及时报告上级领导,调整预警级别。
3、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发布由局长决定。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四)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5)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3)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5)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6)因环境污染造成主要河道或水域大面积污染,或郊区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7)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的污染事故。
3、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2)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3)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4)指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为适应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和处置要求,一次死亡3人以上列为报告和应急处置的重大事项。对一些特殊突发环境事件应加强情况报告并提高响应等级。
4、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1)发生3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30人以下;(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3)指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五)应急响应原则
判断准确,预警迅速;
联络畅通,报告及时;
层级清晰,响应恰当;
责任明确,应急到位;
先行处置,事后定级。
环保部门为环境污染事故、化学救援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第一响应部门。
(六)突发环境事件报告
1、报告方式与主要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结报三类。初报在事件发生后后起1小时内,用电话或书面形式上报,电话报告后必须立即补充文字报告;续报以书面形式,在初报的基础上适时进行后续上报;结报在应急终止后,对整个事件以书面形式进行综合整理分析,完成结果报告。
主要内容:
(1)初报:事件类型、发生时间、发生地点、污染源、污染原因、主要污染物及数量、人员危害情况、潜在危害、发展趋势、现场工作人员及联系方式等。对影响或可能影响到城镇居民集中饮用水源的环境突发事件,初报信息中要对饮用水源地的分布情况、供水范围、级别、规模和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事件发展趋势及时做出判断。
(2)续报:环境监测数据及相关数据(气象等)、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趋势,采取的应急措施,社会舆论等。
(3)结报:事件发生的原因,采取的措施,处置过程和结果,经验和教训,责任追究情况,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
2、报告时限和程序
(1)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区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同时向市环保局报告。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2)在确认较大(Ⅲ)和重大(Ⅱ级)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分别向市政府总值班室和市环保局报告;特别重大(Ⅰ级)环境事件可立即报告国家环保总局,应同时或先行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报告。
(3)要与毗邻区域加强协作,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等信息通报、协调渠道,一旦出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态势,要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
(七)环境监测队的组成
1、第一梯队(闵行区环境监测一站)
组长:韩晓非 副组长:张建文
成员:李春凤、徐俊、顾曾慧、计华良、何佳、吴军、王斌、吴伟军
后备组长:施颲 副组长:周雪娟
后备成员:乔明、许佳华、连正豪、黄飞凤、岳晓军、朱剑峰、沈捷、汤峻峰
2、第二梯队(闵行区环境监测二站)
组长:韩晓非 副组长:江宏
成员:罗金石、张润兵、冯雪飞、王强、吴海、金卫军、吴晓怡、黄俊梅、朱旭晖、顾士卫
后备组长:张玮 副组长:朱世民
后备成员:颜小奎、吴伟敏、周昂、
(八)环境调查处置队的组成
组长:姚秀弟 副组长:朱仲连
应急处置队由综合监察组承担。
组长:曹建强 成员:张丽利、张志清、范华、沈建龙、凌志浩。
一组、二组、三组为后备梯队
一组:组长:李华 成员:窦秋国
二组:组长:胡宝忠成员:、吴卫星、李城伟
三组:组长:张月妹、朱建平、毛竹蔚
(九)辐射应急队:
组长:王冬兴,成员:陈春健、沈建琴
(十)通信联络保障
1、常规通信联络(附件十)。要求全体人员手机24小时开机。
2、非常规通信联络:对讲机(r10-20KM);其他(待补充)。
(十一)应急处置定置管理
1、环境监测队的定置管理
器材、装备、防护服(见附件二)。
车辆(紧急通道)。
2、环境调处队的定置管理
器材、防护服(见附件二)。
车辆(紧急通道)。
五、应急处置数据库(笔记本电脑)
应急处置数据库(笔记本电脑)为一式四份,分别由局应急办、环境监测队(环境监测站)、环境调查处置队(环境监察支队)、辐射调查处置队保管使用。
★《闵行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0修订版)》。
★重点环境风险目标单位应急预案(备案)。
★应急救援专业数据库:《化救通》、《化救指南》、《大气污染物扩散模式》。
★其他:国家、上海市、闵行区有关应急预案和资料。
六、应急终止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应急指挥部负责决定、发布或执行机构宣布解除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
(一)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二)应急终止的程序
1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由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指挥部批准;
2、应急救援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三)善后处置
各级政府、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和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应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有关部门要做好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四)调查与评估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会同事发地单位和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本级政府作出报告。
1、应急救援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特别重大、重大环境事件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上报。
3、重大和特别重大环境事件的应急过程评价,由国家环保部组织有关专家,会同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4、根据实践经验,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
5、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备用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