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风天气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颁布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日期: 2017/01/04 颁布日期: 2017/01/04
颁布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日期: 2017/01/04
颁布日期: 2017/01/04
(新政办发[2017]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公安厅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风天气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巳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月4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风天气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风天气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单位,农村、耐火等级较低的棚户区和住宅区、棉花、木材、芦苇、粮食等易燃、可燃物资集中的仓库、堆场等场所应重点加强大风天气的消防安全管理。 本规定所指大风系指风力等级和持续时间达到或超过蓝色预警(Ⅳ级)标准。 第三条 大风天气的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风天气火灾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完善大风天气火灾防御体系建设,并将大风天气火灾防御工作纳入政府防灾减灾工作计划和政府绩效考核。 第五条 公安机关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大风天气的消防监督检查。 气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大风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及时向政府和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通报。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宣传部门,有进行大风天气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 民政、农业、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大风天气火灾防御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镇专职消防队,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应当建立社区(村)微型消防站,组织开展大风天气的预警信息传递、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大风天气火灾防御工作,防范因大风灾害引发的火灾事故。 鼓励、提倡家庭配备灭火器、灭火毯、自救呼吸器等自救、逃生器材,提高大风天气火灾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消防、安监、气象等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大风天气火灾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划定大风天气火灾风险区域,设立警示标志并予以公告。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大风天气火灾风险区域进行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对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等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对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改造。 大风天气火灾风险区域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挂牌督办整改。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大风天气火灾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大风天气火灾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大风天气火灾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单位应当协助本地人民政府做好大风天气火灾应急演练工作。 第十一条 大风天气来临前各级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特点,根据需要及时发布“禁火令”,明确禁火范围、期限,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禁止以柴草、木炭、煤炭等为燃料的生活用火和经营用火,禁止室外吸烟、焚烧和明火作业。 (二)停止大风天气火灾高风险区域生活和生产、经营供电。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落实“禁火令”的义务。 第十二条 广播、电视、报纸、通信、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及时、准确、无偿向社合播发或者刊登“禁火令”、大风天气火险信息和消防安全提示。 第十三条 “禁火令”发布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风天气消防安全监管工作。 (一)公安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应当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对大风天气高火灾风险单位(场所)的火灾预防措施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各项防范措施。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在建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监督施工单位有效落实停工、禁火等防范措施。 (三)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温室大棚等设施农业基地的安全检查,确保禁火限电措施落实到位。 (四)供电部门应加强对供电设施、线路的安全检查和维护,根据“禁火令”确定的区域和时间,对有关输配电线路停止供电。 (五)教育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中小学生的防火安全教育活动,教育中小学生自觉遵守和维护“禁火令”。 (六)应急、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加强大风天气火灾事故的应急措施和物资保障,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入户检查和宣传活动,教育和引导村(居)民自觉遵守和维护“禁火令”,并安排人员对“禁火令”落实惰况开展不间断巡查。 第十四条 棉花、木材、芦苇、粮食等易燃、可燃物资集中的仓库、堆场等大风天气重点保护单位和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建立健全针对大风天预防火灾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对大风天火灾特点,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群众防范和扑救火灾的技能; (三)确定大风天的重点防火部位,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四)落实每日防火巡查制度,保证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到位; (五)组织防火检查,保证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针对大风天特点制定灭火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供销杜、棉麻公司等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督促、指导仓库、堆场、货场等场所,落实大风天气的火灾预防措施。 第十五条 棉花、木材、芦苇、粮食等易燃、可燃物资集中的仓库、堆场和农牧团场、耐火等级较低的棚户区、住宅区等重点保护单位和场所,大风天应加强安全管理,落实下列防范措施: (一)密切关注气象预报及周边火源的分布、使用惰况; (二)落实领导带班制度,增加巡查频率或组织现场监护,确保火灾隐患和事故能够及时发现,并得到妥善处理; (三)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划分防火分区,落实阻燃蓬布保护措施;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携带火种进入仓库、堆垛、货场; (五、加强火源管理。严禁明火作业,严禁使用明火取暖、做饭、严禁焚烧物品; (六)加强对电线和电器设备的检查和维修保养,严禁拉设临时线路; (七)麦草、木材、棉花、芦苇等易燃、可燃物品堆垛与电力架空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杆高的回1.5倍; (八)车辆必须配戴符合国家消防产品标准的防火罩,在指定的地点停车,不得在库区临时加油或修理车辆。 第十六条 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消除。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要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临时性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不能确保消防安全,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对自身不能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解决。 第三章 火灾扑救 第十七条 棉花、木材、芦苇、粮食等易燃、可燃物资集中的仓库、堆场,农牧团场,耐火等级较低的棚户区、住宅区等大风天气易发生火灾的单位和场所,应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队,制定灭火应急预案,加强灭火演练,增强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十八条 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根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第十九条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和个人应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惰况。 第四章 奖 惩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消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3月18日发布实施的《自治区大风天气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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