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绿动力提升工程能耗及排放消费减量指标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机构: |
淄博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淄博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7/03/01 |
颁布日期: |
2017/01/21 |
颁布机构: |
淄博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淄博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7/03/01 |
颁布日期: |
2017/01/21 |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绿动力提升工程能耗及排放消费减量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淄政办字〔2017〕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绿动力提升工程能耗及排放消费减量指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21日
淄博市绿动力提升工程能耗及排放消费减量指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绿动力提升工程能耗及排放消费减量指标管理,用好有限的能耗及排放指标,支持企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能耗及排放消费减量指标包括实施绿动力提升工程削减的煤炭、二氧化碳及综合能耗指标。
第二章 申报程序
第三条 各区县实施绿动力提升工程形成的能耗及排放消费减量指标,50%由所在区县自主管理,其余50%由市统筹管理。
(一)区县管理的能耗及排放消费减量指标,由区县政府负责确认使用。
(二)需使用市统筹管理的能耗及排放消费减量指标的,由区县政府向市政府提出申请,指标确认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负责。
第四条 绿动力提升工程企业优先使用企业自身能耗及排放消费减量指标,区县新建和改扩建项目优先使用本区县能耗及排放消费减量指标。
第三章 信息公开
第五条 市绿动力提升工程指挥部按月对各区县绿动力提升工程能耗及排放消费减量指标进行调度汇总,各区县要及时上报绿动力提升工程能耗及排放消费减量指标数据,不得虚报、瞒报、漏报。
第六条 为保证能耗及排放消费减量指标使用的公平公正,全市及各区县能耗及排放指标的消费削减总量、新增项目的使用量及可用的能耗及排放消费总量等各项指标要按月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加强项目日常监管,确保项目能够保质保量开工建设。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由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对能耗及排放消费减量指标使用量进行核算,对超出项目指标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本级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依法责令停业或关闭。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