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的通告
颁布机构: |
交通部安全监督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1998/07/01 |
颁布日期: |
1998/01/01 |
颁布机构: |
交通部安全监督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1998/07/01 |
颁布日期: |
1998/01/01 |
交通部安全监督局通告
(1998年第1号)
各有关国际航运公司:
《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简称“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或“ISM规则”)将于今年7月1日起对第一批船舶(即从事国际航行的客船、高速客船、500总吨及以上油船、化学品船、散货船、液化气船、高速货船)及其船东或管理公司生效。为了确保该规则如期实施并方便船东或船舶管理公司做出安排,现通告如下:
一、1998年7月1日零时起,凡中华人民共和国籍上述各种船舶,非持有适用于本船的“符合证明”(DOC)副本和“安全管理证书”(SMC)的,港监机关将禁止其离境;
二、各国港口国检查当局届时将要求船舶进港前申报持有上述证书的情况并对包括我国船舶在内的到港船舶进行检查。凡不持有上述证书的将被禁止进港;检查发现不持有上述证书或证书与实际不符的将被禁止离港。
另外,我国政府已经决定:
一、就国际航行船舶而言,ISM规则从2000年7月1日起对管理第二批船舶(500总吨及以上其他货船和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的公司生效,即管理第二批船舶的公司必须在2000年7月1日前按ISM规则要求建立、实施安全管理体系并取得“符合证明”(副本配船)和代表船的“安全管理证书”;2002年7月1日前所有第二批船舶必须取得“安全管理证书”。
二、就航行香港的我国内地高速客船而言,交通部已宣布实行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制度,从1999年1月1日起,这类船舶及负责其安全环保管理的公司必须分别持有“安全管理证书”和“符合证明”。
特此通告。
199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