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态红线划定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山东省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山东省 适用领域: 自然生态保护
生效日期: 2016/04/15 颁布日期: 2016/04/15
颁布机构: 山东省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山东省
适用领域: 自然生态保护
生效日期: 2016/04/15
颁布日期: 2016/04/15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态红线划定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6〕5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关于生态红线划定工作部署要求,为切实做好我省生态红线划定和勘界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生态红线划定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红线划定工作,把划定和严守生态红线作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并就建立生态红线制度作出了一系列部署。划定省域生态红线,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战略部署的具体举措,对于维护我省生态安全格局、保障生态系统功能、支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生态红线划定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时间紧迫。各级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按照省环保厅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山东省生态红线划定工作方案》的要求,把生态红线划定作为一项全局性工作,认真抓好落实。   二、扎实推进生态红线划定和勘界工作   各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我省生态红线划定总体部署和工作要求,注重质量,扎实推进,按时完成生态红线划定和勘界工作。   (一)2016年5月10日前,各市确定红线区的数量、位置、面积和边界,形成市域生态红线划定方案送审稿。   (二)2016年5月11日-5月31日,各市生态红线划定方案报省环保厅。   (三)2016年7月,《山东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论证、报批。   (四)2017年10月底前,各市全面完成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区和边界勘定工作;完成其他红线区的详细勘界工作,确保生态红线全面落地。   (五)2017年11月前,各市政府将最终勘界结果报省环保厅。   三、加强生态红线划定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是生态红线划定的责任主体,要加大生态红线划定和勘界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资金投入力度,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本市生态红线划定和勘界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推动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以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验收和审批工作,做到分区明确、边界清晰,确保生态红线划定工作顺利进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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