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修订)

颁布机构: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山东省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6/03/20 颁布日期: 2016/02/14
颁布机构: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山东省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6/03/20
颁布日期: 2016/02/14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财建〔2016〕6号) 各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有关市市政公用(城管)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我们对《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鲁财建〔2015〕18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2月14日 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及国家、省发展绿色建筑有关要求,省级财政设立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资金的引导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绿色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超低能耗建筑、装配式建筑等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采取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具体项目组织实施由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及条件:   (一)纳入国家计划的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1.项目于2007年10月1日之前竣工,能确保安全使用20年以上且未列入近期拆迁计划,改造内容必须包含外围护结构节能改造;   2.项目须经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列入全省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计划;   3.改造项目应在当年完成。   (二)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   1.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改造后节能率达到20%以上;   2.大型公共建筑和设置集中空调系统的公共建筑,改造时应同步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和节能监测系统,改造后实时上传能耗数据;   3.公共建筑节能监测系统建设、运行维护和更新完善等。   (三)绿色建筑示范   1.项目获得绿色建筑运行标识或二星级(含)以上设计标识,居住建筑规模不小于2万平方米,公共建筑规模不小于5000平方米;   2.项目依法取得立项、用地、规划、设计等许可文件,施工、运营过程中未出现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   (四)被动式超低能耗绿色建筑示范   1.当年可开工建设的被动式超低能耗绿色建筑,其中居住建筑规模不小于5000平方米,公共建筑规模不小于3000平方米;   2.项目依法取得立项、用地、规划等许可文件,有可靠的资金来源。   (五)绿色施工示范   1.列入省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创建项目,其中,建筑工程规模不小于8000平方米、市政工程造价不少于3000万元;   2.符合工程建设管理程序,依法取得立项、规划、施工等许可文件,未出现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   3.编制实施绿色施工专项方案,在“四节一环保”方面有明确要求及量化指标;   4.有健全的施工管理体系及完备的管理制度,采用绿色施工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新工艺。   (六)绿色生态示范城区(城镇)   1.绿色生态示范城区申报主体为县级及以上政府设立的城市新建区域(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等),绿色生态示范城镇申报主体为全国重点镇、省“百强建设示范行动”示范镇或特色小镇的政府;   2.申报绿色生态示范城区应按照绿色、生态、低碳理念完成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建筑、市政、能源、交通等专项规划编制及批复。申报绿色生态示范城镇应完成镇区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及批复,规划中包括绿色生态有关内容;   3.绿色生态示范城区起步区(先导区)不小于3平方公里,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2年内绿色建筑开工建设规模不小于60万平方米,其中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比例不低于50%;   4.绿色生态示范城镇镇区规划面积不少于2平方公里,新建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2年内新开工绿色建筑及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不少于15万平方米,其中至少有1个达到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   (七)绿色智慧住区(社区)示范   1.符合绿色智慧住区建设管理标准的新建或既有住区(社区)。其中,新建住区为在建或当年可开工建设的项目,建设规模不小于10万平方米,且住区内新建建筑全部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既有住区规模不小于15万平方米;   2.有明确的具备实力的技术支撑和运维单位,搭建符合相关要求的智慧住区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并有与城市公共信息平台对接实施方案;   3.新建住区规划方案设计和技术设计、既有住区实施方案,应通过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审查;   4.开展物业管理、城市管理、社区建设、社会治理、公共服务、商业服务等方面的网格化管理,实现住区管理服务智慧化;   5.有条件的城市要配套开展城市公共信息平台和建筑物数据库建设,为智慧住区综合信息平台提供基础支撑。   (八)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城市   1.具备较好的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环境的设区市或县(市、区),在建筑工业化技术体系及部品构件研发、生产、应用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发展基础和工程应用规模;   2.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面具备明确的发展目标思路和完善的保障机制,在技术经济政策和推进措施等方面有突破有创新,有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3.培育和落实相应规模的生产基地和工程项目,新建住宅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模式建造的比例每年提升3个百分点以上。   (九)装配式建筑示范   1.在建或当年可开工建设的装配式建筑。其中,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建筑面积分别不小于5000、2000平方米,木结构建筑不限面积;   2.采用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木结构及其部品构件建造;   3.建筑方案设计和技术设计通过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审查,并满足绿色建筑标准要求;   4.部品生产类项目已经立项,具备土地使用手续,装配式建筑构件、部品生产流水线方案通过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审查。   (十)“百年建筑”示范   1.在建或当年可开工建设的项目,建筑规模2000平方米以上;   2.建筑结构采用支撑体与填充体相分离的“百年建筑”技术体系,实行建筑、结构、设备和装修一体化设计,采用整体卫浴等内装产业化技术,建筑管线、设备等填充体便于维护更新,建立科学合理的设施运维和物业管理制度;   3.建筑方案设计和技术设计通过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审查,并满足绿色建筑标准要求。   (十一)绿色抗震农房示范   1.位于郯庐断裂带、聊考断裂带影响区域和高烈度地区的翻建或新建的2层及以下分散建设的农村住房;   2.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筑设计、施工方案等齐全,并应在1年内建成并通过验收;   3.符合《山东省农村民居建筑抗震技术导则》等抗震相关技术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应用墙体、屋面保温隔热技术及节能门窗、灯具,同步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采用被动式太阳能建筑技术、小型户用地源热泵系统、光伏发电技术等的优先予以支持。   (十二)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规划编制、科研开发、课题研究、标准制定等工作。   第六条 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在上述范围内选择确定年度支持方向,并适时对相关指标要求进行调整。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绿色建筑、被动式超低能耗绿色建筑、绿色施工、绿色智慧住区(社区)、装配式建筑、“百年建筑”及绿色抗震农房示范,由设区城市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辖区符合条件的项目情况,分类编制示范申报方案,统一进行申报。   第七条 对纳入国家计划的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省级按照“以奖代补”的原则,切块分配。各市(县)按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和标准,拨付到经省备案的改造项目。资金分配计算公式为:   市(直管县)奖励资金=(0.9×S1+1×S2)×A /(0.9×ΣS1+1×ΣS2)   A:专项资金分配总额;   S1:该市(直管县)改造类型为[1]+[3]的面积之和;   S2:该市(直管县)改造类型为[1]+[2]+[3]的面积之和;   [1]:室内采暖系统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   [2]:热源和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   [3]: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   第八条 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方案批复后,先按改造规模、内容拨付60%奖励资金;通过验收后,根据节能量等因素核定下达后续奖励资金,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适度增加奖励。   第九条 绿色建筑示范奖励标准为:一星级1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二星级30元/平方米、三星级50元/平方米,单一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示范方案批复后,根据方案包含项目的绿色建筑标识星级,获得二星、三星级设计标识的,先拨付50%,获得运行标识再拨付50%;获得运行标识、此前未获得过奖励资金的,一次性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条 被动式超低能耗绿色建筑示范按照增量成本(与新建节能建筑相比)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奖励。其中,示范方案批复后拨付50%,通过验收后再拨付50%。   第十一条 绿色施工示范奖励标准为建筑工程10元/平方米、市政工程为工程造价的0.5%,单一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市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其中,示范方案批复后拨付50%,通过验收后再拨付50%。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研发推广绿色施工技术、设备等。   第十二条 绿色生态示范城区、城镇奖励基准分别为1000万元、600万元,根据规划建设水平、绿色建筑建设规模、能力建设情况等因素,相应核定奖励资金。其中,示范批复后拨付50%,通过验收后再拨付50%。示范城区奖励资金主要用于绿色建筑评价和能效测评、弥补绿色建筑增量成本、绿色建筑技术研发和推广等;示范城镇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制定示范实施方案、支持绿色建筑建设、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   第十三条 绿色智慧住区(社区)示范奖励资金基准为200万元,根据住区规模、建设标准、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等因素相应调整奖励资金。其中,示范方案批复后拨付50%,通过验收后再拨付50%。资金主要用于智慧住区(社区)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等。   第十四条 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城市奖励资金基准为500万元,根据工作基础、规划建设水平、产业化发展规模和机制创新等因素,相应核定奖励金额。奖励资金根据试点进展情况分阶段拨付,主要用于支持试点工程增量成本、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组织技术研发、开展生产应用方面的巡检监测等。   第十五条 装配式建筑示范奖励基准为100元/平方米,根据技术水平、工业化建筑评价结果等因素,相应核定奖励资金;“百年建筑”示范奖励标准为100元/平方米。装配式建筑和“百年建筑”示范单一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其中,示范方案批复后拨付50%,通过验收后再拨付50%。资金用于弥补装配式建筑增量成本等。   第十六条 绿色抗震农房示范奖励标准为2万元/户,其中,示范方案批复后拨付50%,通过验收后再拨付50%。资金用于弥补绿色抗震农房增量成本等。   第十七条 根据技术进步、成本变化等因素,对各类示范奖励标准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各市(县)要认真组织好既有居住建筑改造及各类示范落实,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到位,并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工作,于每季度初10日内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上季度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度情况。省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对专项资金落实使用和示范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预算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各市(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省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和项目督导,确保专款专用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在审计等监督检查中发现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同时追回已拨付专项资金,并在两个年度内取消其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资格。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3月19日。《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鲁财建〔2015〕18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财建〔2016〕6号) 各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有关市市政公用(城管)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我们对《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鲁财建〔2015〕18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2月14日 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及国家、省发展绿色建筑有关要求,省级财政设立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资金的引导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绿色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超低能耗建筑、装配式建筑等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采取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具体项目组织实施由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及条件:   (一)纳入国家计划的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1.项目于2007年10月1日之前竣工,能确保安全使用20年以上且未列入近期拆迁计划,改造内容必须包含外围护结构节能改造;   2.项目须经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列入全省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计划;   3.改造项目应在当年完成。   (二)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   1.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改造后节能率达到20%以上;   2.大型公共建筑和设置集中空调系统的公共建筑,改造时应同步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和节能监测系统,改造后实时上传能耗数据;   3.公共建筑节能监测系统建设、运行维护和更新完善等。   (三)绿色建筑示范   1.项目获得绿色建筑运行标识或二星级(含)以上设计标识,居住建筑规模不小于2万平方米,公共建筑规模不小于5000平方米;   2.项目依法取得立项、用地、规划、设计等许可文件,施工、运营过程中未出现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   (四)被动式超低能耗绿色建筑示范   1.当年可开工建设的被动式超低能耗绿色建筑,其中居住建筑规模不小于5000平方米,公共建筑规模不小于3000平方米;   2.项目依法取得立项、用地、规划等许可文件,有可靠的资金来源。   (五)绿色施工示范   1.列入省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创建项目,其中,建筑工程规模不小于8000平方米、市政工程造价不少于3000万元;   2.符合工程建设管理程序,依法取得立项、规划、施工等许可文件,未出现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   3.编制实施绿色施工专项方案,在“四节一环保”方面有明确要求及量化指标;   4.有健全的施工管理体系及完备的管理制度,采用绿色施工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新工艺。   (六)绿色生态示范城区(城镇)   1.绿色生态示范城区申报主体为县级及以上政府设立的城市新建区域(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等),绿色生态示范城镇申报主体为全国重点镇、省“百强建设示范行动”示范镇或特色小镇的政府;   2.申报绿色生态示范城区应按照绿色、生态、低碳理念完成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建筑、市政、能源、交通等专项规划编制及批复。申报绿色生态示范城镇应完成镇区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及批复,规划中包括绿色生态有关内容;   3.绿色生态示范城区起步区(先导区)不小于3平方公里,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2年内绿色建筑开工建设规模不小于60万平方米,其中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比例不低于50%;   4.绿色生态示范城镇镇区规划面积不少于2平方公里,新建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2年内新开工绿色建筑及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不少于15万平方米,其中至少有1个达到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   (七)绿色智慧住区(社区)示范   1.符合绿色智慧住区建设管理标准的新建或既有住区(社区)。其中,新建住区为在建或当年可开工建设的项目,建设规模不小于10万平方米,且住区内新建建筑全部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既有住区规模不小于15万平方米;   2.有明确的具备实力的技术支撑和运维单位,搭建符合相关要求的智慧住区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并有与城市公共信息平台对接实施方案;   3.新建住区规划方案设计和技术设计、既有住区实施方案,应通过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审查;   4.开展物业管理、城市管理、社区建设、社会治理、公共服务、商业服务等方面的网格化管理,实现住区管理服务智慧化;   5.有条件的城市要配套开展城市公共信息平台和建筑物数据库建设,为智慧住区综合信息平台提供基础支撑。   (八)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城市   1.具备较好的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环境的设区市或县(市、区),在建筑工业化技术体系及部品构件研发、生产、应用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发展基础和工程应用规模;   2.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面具备明确的发展目标思路和完善的保障机制,在技术经济政策和推进措施等方面有突破有创新,有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3.培育和落实相应规模的生产基地和工程项目,新建住宅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模式建造的比例每年提升3个百分点以上。   (九)装配式建筑示范   1.在建或当年可开工建设的装配式建筑。其中,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建筑面积分别不小于5000、2000平方米,木结构建筑不限面积;   2.采用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木结构及其部品构件建造;   3.建筑方案设计和技术设计通过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审查,并满足绿色建筑标准要求;   4.部品生产类项目已经立项,具备土地使用手续,装配式建筑构件、部品生产流水线方案通过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审查。   (十)“百年建筑”示范   1.在建或当年可开工建设的项目,建筑规模2000平方米以上;   2.建筑结构采用支撑体与填充体相分离的“百年建筑”技术体系,实行建筑、结构、设备和装修一体化设计,采用整体卫浴等内装产业化技术,建筑管线、设备等填充体便于维护更新,建立科学合理的设施运维和物业管理制度;   3.建筑方案设计和技术设计通过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审查,并满足绿色建筑标准要求。   (十一)绿色抗震农房示范   1.位于郯庐断裂带、聊考断裂带影响区域和高烈度地区的翻建或新建的2层及以下分散建设的农村住房;   2.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筑设计、施工方案等齐全,并应在1年内建成并通过验收;   3.符合《山东省农村民居建筑抗震技术导则》等抗震相关技术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应用墙体、屋面保温隔热技术及节能门窗、灯具,同步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采用被动式太阳能建筑技术、小型户用地源热泵系统、光伏发电技术等的优先予以支持。   (十二)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规划编制、科研开发、课题研究、标准制定等工作。   第六条 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在上述范围内选择确定年度支持方向,并适时对相关指标要求进行调整。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绿色建筑、被动式超低能耗绿色建筑、绿色施工、绿色智慧住区(社区)、装配式建筑、“百年建筑”及绿色抗震农房示范,由设区城市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辖区符合条件的项目情况,分类编制示范申报方案,统一进行申报。   第七条 对纳入国家计划的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省级按照“以奖代补”的原则,切块分配。各市(县)按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和标准,拨付到经省备案的改造项目。资金分配计算公式为:   市(直管县)奖励资金=(0.9×S1+1×S2)×A /(0.9×ΣS1+1×ΣS2)   A:专项资金分配总额;   S1:该市(直管县)改造类型为[1]+[3]的面积之和;   S2:该市(直管县)改造类型为[1]+[2]+[3]的面积之和;   [1]:室内采暖系统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   [2]:热源和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   [3]: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   第八条 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方案批复后,先按改造规模、内容拨付60%奖励资金;通过验收后,根据节能量等因素核定下达后续奖励资金,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适度增加奖励。   第九条 绿色建筑示范奖励标准为:一星级1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二星级30元/平方米、三星级50元/平方米,单一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示范方案批复后,根据方案包含项目的绿色建筑标识星级,获得二星、三星级设计标识的,先拨付50%,获得运行标识再拨付50%;获得运行标识、此前未获得过奖励资金的,一次性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条 被动式超低能耗绿色建筑示范按照增量成本(与新建节能建筑相比)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奖励。其中,示范方案批复后拨付50%,通过验收后再拨付50%。   第十一条 绿色施工示范奖励标准为建筑工程10元/平方米、市政工程为工程造价的0.5%,单一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市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其中,示范方案批复后拨付50%,通过验收后再拨付50%。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研发推广绿色施工技术、设备等。   第十二条 绿色生态示范城区、城镇奖励基准分别为1000万元、600万元,根据规划建设水平、绿色建筑建设规模、能力建设情况等因素,相应核定奖励资金。其中,示范批复后拨付50%,通过验收后再拨付50%。示范城区奖励资金主要用于绿色建筑评价和能效测评、弥补绿色建筑增量成本、绿色建筑技术研发和推广等;示范城镇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制定示范实施方案、支持绿色建筑建设、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   第十三条 绿色智慧住区(社区)示范奖励资金基准为200万元,根据住区规模、建设标准、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等因素相应调整奖励资金。其中,示范方案批复后拨付50%,通过验收后再拨付50%。资金主要用于智慧住区(社区)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等。   第十四条 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城市奖励资金基准为500万元,根据工作基础、规划建设水平、产业化发展规模和机制创新等因素,相应核定奖励金额。奖励资金根据试点进展情况分阶段拨付,主要用于支持试点工程增量成本、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组织技术研发、开展生产应用方面的巡检监测等。   第十五条 装配式建筑示范奖励基准为100元/平方米,根据技术水平、工业化建筑评价结果等因素,相应核定奖励资金;“百年建筑”示范奖励标准为100元/平方米。装配式建筑和“百年建筑”示范单一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其中,示范方案批复后拨付50%,通过验收后再拨付50%。资金用于弥补装配式建筑增量成本等。   第十六条 绿色抗震农房示范奖励标准为2万元/户,其中,示范方案批复后拨付50%,通过验收后再拨付50%。资金用于弥补绿色抗震农房增量成本等。   第十七条 根据技术进步、成本变化等因素,对各类示范奖励标准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各市(县)要认真组织好既有居住建筑改造及各类示范落实,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到位,并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工作,于每季度初10日内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上季度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度情况。省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对专项资金落实使用和示范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预算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各市(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省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和项目督导,确保专款专用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在审计等监督检查中发现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同时追回已拨付专项资金,并在两个年度内取消其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资格。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3月19日。《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鲁财建〔2015〕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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