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保护监管的实施意见
颁布机构: |
淄博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淄博市 |
适用领域: |
特种设备 |
生效日期: |
2016/07/01 |
颁布日期: |
2016/05/18 |
颁布机构: |
淄博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淄博市 |
适用领域: |
特种设备 |
生效日期: |
2016/07/01 |
颁布日期: |
2016/05/18 |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保护监管的实施意见
(淄政办发〔2016〕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境内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保护监管工作,确保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以下简称《管道保护法》)、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安委〔2015〕4号)和《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管道安全监管责任,确保管道安全保护责任落实到位
(一)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管道保护法》和《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规定,管道安全监管实行属地管理。各级要明确管道安全监管主体,强化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落实行业管理职能部门,加强配合协作,建立起对本级政府负责、受上级部门监督指导的安全监管体系。各区县人民政府(含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确定的管道保护主管部门、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负起本区域内管道设施安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全力做好管道安全监管工作。
(二)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管道企业是管道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负有管道安全保护的主体责任。管道企业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划、建设、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各项法定责任和义务,接受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构建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要严格执行管道设施运行技术规程,建立安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修等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明显的安全保护警示标志,配备专职人员巡回检查;设立并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要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人员专业素质,配备完善安全检测及应急装备,定期组织演练,及时排除、处理各类故障和事故。要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并报管道所在县级以上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报所在地县级以上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确保管道安全运行。要积极配合管道保护主管部门的工作,严格落实主管部门提出的安全要求。
二、严格新建管道审批管理,确保依法依规建设
(一)严格规范管道规划设计审批。管道建设规划应当依法纳入当地城乡规划。管道建设单位必须将管道建设选线方案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建设。管道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开工30日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二)严格新建、改建和扩建管道报备制度。管道企业在管道规划、选线阶段,必须向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管道保护方案。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要对管道建设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监督企业严格落实管道建设保护方案。管道企业应当自管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60日内,将竣工测量图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按照《淄博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向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机构移交地下管线建设工程档案资料。
三、加强管道保护和管理,确保管道安全运行
(一)抓好管道安全告知制度落实。管道企业应采取多种措施,将有关管道安全保护的法律、法规等内容和要求以及管道安全运行的相关信息告知沿线单位和群众,持续做好管道沿线各类标志物的完善和维护。区县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要检查督促管道企业告知制度的落实,不断提高群众管道保护的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引导建立社会关心、群众理解、大众参与的管道安全保护工作格局。
(二)切实发挥管道保护专家库作用。要进一步突出专家库在管道保护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专家库专家在市油区办的组织下参与有关较大以上油气管道安全事故调查,为事故原因分析、责任认定提供理论技术依据;参与有关油气管道督导检查活动;参与对较大以上危险源、较大以上安全事故隐患进行评估、论证及隐患整治后的验收工作;参与制订较大以上事故的现场应急施救技术方案;为制订完善有关油气管道保护工作发展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及全市油气管道保护工作形势的分析预测等提供技术支持;为油气管道保护工作提供其他技术咨询和专业服务。
(三)严格第三方施工管控。第三方施工是造成管道泄漏事故的重要因素,加强第三方施工管理尤为重要。住房城乡建设、铁路、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热力、城市燃气等管道沿线相关行业在编制有关规划方案时,以及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到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机构查询建设区域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现场核查;无现状资料的,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探测,充分考虑对管道安全的影响。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如涉及管道安全,应邀请管道主管部门和管道企业参加项目审查。第三方建设单位在管道非安全距离内施工,应当在施工前向管道所在地区县管道保护主管部门申请批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管道中心线两侧5米范围内施工为一级,5-50米范围内施工为二级,50-200米范围内施工为三级,要分级别做好施工管控,强化责任,加强风险识别和评估,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签订安全防护协议,严禁在地下情况不明时盲目开挖作业。对于已批准作业的第三方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企业,管道企业要指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管道保护安全指导。建设单位在施工中发现可能影响既有地下管道安全的,要立即停工,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并通知有关单位进行处置。管道企业要加强巡线力度,对第三方施工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处置。对管道周边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区县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督办制度,严格安全责任追究
管道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对管道安全运行实行目标管理,定期调度、考核,并按照《安全生产法》要求,建立健全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要坚持技防、人防相结合,不断创新完善巡线手段,对排查确认的各类事故隐患,第一时间上报所在区县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并认真制定整改计划,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及应急预案“五落实”;各区县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在接到企业隐患报告后,要及时组织查处整改;各级政府要完善管道安全联合督导工作机制,严格实行安全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力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要加大行政问责和监察力度,对因监管不到位,导致发生乱挖、乱建、乱钻,形成占压、安全距离不足等新增管道安全隐患的,要按照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严格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认真调查、处理管道安全事故,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强化管道安全社会监督,设立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群众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侵占、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及输送的石油、天然气等违法犯罪行为,对群众举报的各类问题,有关部门要认真进行调查处理。
五、加强组织领导
管道安全事关发展和稳定大局,做好管道安全保护监管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要切实把管道保护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措施,扎实组织做好管道安全保护监管的各项工作。各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要按照《管道保护法》的规定,切实发挥安全监督管理职能,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本着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履行好管道保护工作的职责,创新完善与管道企业的合作机制,及时加强沟通交流,采取有效措施,帮助管道企业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实际困难和具体问题,确保管道安全运行。
本意见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