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资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水利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湖南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5/12/31 |
颁布日期: |
2015/12/31 |
颁布机构: |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水利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湖南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5/12/31 |
颁布日期: |
2015/12/31 |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资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农〔2015〕31号)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水利(水务)局:
为加强水资源费的使用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我们制定了《湖南省水资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反映。
附件:湖南省水资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水利厅
2015年12月31日
附件
湖南省水资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8〕7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资源专项资金设置年限为3年,到期后自动终止,确需延续的,重新评估后按新设专项程序报批。
第二章 使用管理
第三条 省级水资源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其使用范围包括:
(一)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分配及相关标准制定。包括水资源科学考察与调查评价;水资源规划;水量分配;用水总量控制管理;水权制度建设;水资源管理标准体系建设;水资源重大专题及政策法规研究等。
取水许可的监督实施和水资源调度。包括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总量控制管理与取水许可监督实施;水政执法和水事纠纷调处、水资源调度等。
江河湖库及水源地保护和管理。包括水功能区管理;纳污总量控制管理;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水源地保护;地下水管理、保护与超采区治理;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河湖水系连通等。
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水资源信息采集与发布。包括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设计、开发、设备购置与运行维护;水资源监测和应急能力建设;水资源信息采集、传输、发布、维护等。
节约用水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建设以及科研、新技术和产品开发推广。包括节约用水政策法规制定;用水定额管理;节水标准体系建设;节水载体建设、节水和非常规水源利用的新技术和产品开发推广等。
节水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拔款补助和贷款贴息。
(七)水资源应急事件处置工作补助。
(八)节约、保护水资源的宣传和奖励。包括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的宣传、奖励以及水资源管理人才培训与交流等。
(九)其他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的有关合理事项。
第四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编制水资源专项资金收支预算,并纳入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履行水资源节约、保护、管理职能的需要,审核预算支出。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批复
第五条 省级水资源专项资金分配采用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除省本级重点项目按项目法分配外,其余资金一律按因素法分配,采用面积、人口、经济条件等客观数据作为分配因素。
第六条 省水利厅按照下一年度水资源工作重点,每年5月发布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各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相关县市每年6月底前将项目申报材料以正式文件上报给省水利厅。
第七条 省级水资源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申请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目的意义;
(二)立项依据;
(三)拟实现的绩效目标(长期目标和年度目标);
(四)项目的主要任务、内容及方法;
(五)项目年度实施进度计划;
(六)项目的产出、效益;
(七)项目的组织形式,包括合作单位、参加人员;
(八)经费预算,按支出科目编制,并列出详细的任务量,跨年度项目应提出分年度资金预算;
(九)专项保障措施。
申报单位应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省水利厅审查后提出项目资金安排方案,确定资金规模、使用方向和项目承担单位,报省财政厅审核。
第四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验收
第九条 省级水资源专项资金使用项目一经批复,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十条 省级水资源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实行项目验收制度。具体验收程序、要求和办法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下达。
第十一条 省级水资源费使用项目应按照项目进度严格执行。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项目执行单位应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延期申请。
第十二条 项目执行单位应在年末对本年度项目完成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报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各市州汇总后报送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前,项目执行单位应向项目验收单位提交书面验收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工作总结报告、相关技术成果资料和资金使用情况说明,经项目验收单位审查合格后方可验收。
第十四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通过验收:
(一)项目内容未完成的;
(二)资金支出不符合要求、未提供资金使用情况说明或资金使用情况说明不详的;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等不真实的。
第十五条 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项目执行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将给予项目执行单位通报批评,并取消今后承担类似项目的资格。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资产,项目执行单位在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纳入本单位资产管理的范围。
第十七条 省级水资源专项资金在湖南省水利厅门户网站实行全过程公开。各项目执行单位应当就项目执行情况及时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建立项目绩效评价制度,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意见作为今后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在省级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同时公开。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九条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水利部门及经费使用单位,要自觉接受审计机关、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财务资料。发现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