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
武汉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武汉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6/03/14 |
颁布日期: |
2016/03/14 |
颁布机构: |
武汉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武汉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6/03/14 |
颁布日期: |
2016/03/14 |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武政办〔2016〕3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14日
武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为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机制,有效减轻重污染天气污染程度,保护公众健康,特制订本预案。
一、组织机构和职责
设立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市人民政府应急办主任任副指挥长,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市人民政府应急办、市委宣传部、市网信办、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委、市卫生计生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农委、市公安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市国土规划局、市质监局、市教育局、市水务局、市园林和林业局等部门和单位相关负责人为成员,负责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环保局办公,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受指挥部委托联络各成员单位启动、终止应急响应,收集整理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二、监测与预报
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市环保局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市气象局开展空气污染气象条件分析和预报,建立日常会商制度,及时分析、预测、预报空气质量,并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信息。
三、预警分级
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者等于201的大气污染天气。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的分级方法和危害程度,以小时AQI实测值,将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分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四级:
蓝色预警(四级):武汉区域空气质量AQI指数已连续24小时在201至300之间(即重度污染),经预测,未来24小时 AQI指数仍持续在201至300之间。
黄色预警(三级):武汉区域空气质量AQI指数已连续24小时在201至300之间,经预测,未来48小时 AQI指数仍将持续在201至300之间。
橙色预警(二级):武汉区域空气质量AQI指数连续24小时大于300,经预测,未来24小时AQI指数仍将大于300。
红色预警(一级):武汉区域空气质量AQI指数连续24小时大于300,经预测,未来48小时AQI指数仍将大于300。
四、预警发布与解除
蓝色预警,由指挥部办公室发布与解除;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由指挥部发布与解除。按照市人民政府和指挥部的要求,指挥部办公室可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建议有关部门或者单位采取改善空气环境质量的措施。
五、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措施类别
针对不同级别的预警,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主要包括健康提示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健康提示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病人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
(2)一般人群减少或者避免户外活动。
(3)室外作业人员减少室外作业时间,加强自我防护。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公众减少驾驶机动车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2)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减少污染排放。
(3)空调温度设定夏季不低于26℃,冬季不高于18℃。
(4)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5)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根据不同应急响应级别制定。
(二)分级响应措施
1.蓝色预警应急响应(四级响应)措施
(1)市委宣传部、市网信办负责协调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健康提示措施和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各相关部门在各自门户网站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健康提示措施和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2)市城管委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做好道路洒水抑尘工作,减少道路扬尘污染。
(3)市气象局在气象条件具备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雪)作业。
2.黄色预警应急响应(三级响应)措施
在蓝色预警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1)市教育局负责通知中小学校、幼儿园减少师生户外活动。
(2)市卫生计生委负责通知医疗机构,积极开展防止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的知识宣传与咨询。
(3)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通知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适当调整产能,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4)市环保局加强重点工业大气污染源监管,监督企业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查处超标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加大对冒黑烟或者排放明显可视污染物机动车的整治力度。
(5)市城乡建设委负责督促中心城区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重点市政工程和抢险、抢修工程除外);加强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混凝土搅拌站等扬尘污染的管理。
(6)市城管委负责将原定城市道路清扫、洒水压尘频次增加30%以上,减少道路扬尘污染;停止所有建筑工地(重点市政工程和抢险、抢修工程除外)渣土运输;停止或者查处拆除违法建筑作业;加强露天焚烧(垃圾、树叶、秸秆等)、露天烧烤等大气污染的管理。
(7)市国土规划局负责加强对土地储备空地扬尘污染的控制管理。
(8)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负责禁止渣土运输车辆在三环线内通行,加大对禁、限行区域内黄标车的查处力度。
3.橙色预警应急响应(二级响应)措施
在黄色预警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1)市教育局负责通知中小学校、幼儿园停止体育课等户外活动。
(2)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制定限产、停产企业名单,督促大气重点污染源企业产量缩减20%以上,并检查落实情况。
(3)市城乡建设委负责督促全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督促混凝土搅拌站停止作业(抢险、抢修工程除外)。
(4)市城管委负责将原定城市道路清扫、洒水压尘频次增加50%以上,减少道路扬尘污染;禁止露天烧烤;停止市政道路维修、改造工程和管线维护维修工程及单独建设的燃气、热力管线工程的施工。
(5)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负责落实禁止渣土运输车辆、搅拌车上路行驶。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划出货物运输和小型机动车禁止或者限制通行的范围。
(6)市交通运输委负责停止接入中心城区的公路工程的施工,并加强周边环境管理。
(7)市水务局负责停止所有单独建设的水务工程的施工,并加强周边环境管理。
(8)市园林和林业局负责停止所有城市园林景观建设工程的施工,并加强周边环境管理。
4.红色预警应急响应(一级响应)措施
在橙色预警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1)市教育局负责视情通知中小学校、幼儿园停课。
(2)市公安局负责视情停止实施户外大型活动。
(3)市城管委负责停止开放全市景观灯光;将原定城市道路清扫、洒水压尘频次增加100%以上,减少道路扬尘污染。
(4)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制定限产、停产企业名单,督促大气重点污染源企业产量缩减30%以上。
(5)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负责加大禁止渣土运输车辆、搅拌车上路的查处力度;视情采取机动车限制通行措施。
六、信息公开
市环保局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市气象局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气象条件变化情况及预报;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或者措施,及时发布公开有关工作信息。市委宣传部、市网信办应当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网络等渠道,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宣传与信息公开,组织统一对外发布。
七、应急响应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各区应当按照要求制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制订工作方案,同时明确分管领导和联络员,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变动随时备案)。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响应发布后,各区、各部门应当立即按照要求组织实施相应的应对措施,并于每日15时前将工作执行情况报指挥部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应急办、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检查各单位应急响应措施执行落实情况,对未按照要求执行的单位及个人予以通报,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八、总结评估
市人民政府应急办和指挥部办公室应当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程序、措施和效果进行总结和评估,对各类应对措施实施动态调整,不断完善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武汉市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武政办〔2014〕16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