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颁布机构: 西藏自治区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西藏自治区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1/04/07 颁布日期: 2011/04/07
颁布机构: 西藏自治区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西藏自治区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1/04/07
颁布日期: 2011/04/07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藏政发〔2011〕34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全面实施“一产上水平、二产抓重点、三产大发展”的经济发展战略,妥善处理好开发自然资源与保护生态环境的关系,合理、有序地开发矿产资源,推动我区矿产资源开发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切实将我区建设成为国家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重要的战略资源储备基地和优势矿产资源开发基地,促进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现就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面临的形势。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工作,采取了全面禁采砂金砂铁、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加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关闭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的企业等一系列重大措施。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严格执法监管,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但是,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仍存在着未批先建、越权审批,选址不合理、建设不规范,工艺设备简单落后、资源浪费严重,乱采滥挖、监管不到位,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不落实、环境污染隐患突出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区矿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重要意义。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和高效利用,是建设西藏生态安全屏障和战略资源储备基地的需要,关系我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小康西藏、平安西藏、和谐西藏和生态西藏的建设。全区各级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落实工作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工作,确保我区生态环境良好,确保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三)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主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坚持把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作为开发矿产资源的先决条件和基本依据,严把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的生态环境关、产业政策关、资源消耗关,严格审批,强化监管。妥善处理开发矿产资源与保护生态环境的关系,合理开发和高效利用矿产资源,切实把我区建设成为国家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重要的战略资源储备基地。   (四)基本原则。   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坚持在发展中重保护、在保护中求发展,切实做到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和高效利用矿产资源。严格矿产资源开发规划,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从源头上控制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   从严审批,强化监管。严格执行项目审批制度,认真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严把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环评、安评、水保和灾评准入关。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环境问题,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和监管到位。   明确职责,健全机制。坚持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相结合的原则,明确工作职责,强化责任追究。建立健全联动审批、联合执法长效机制,形成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合力。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促进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工作全面推进。   (五)目标。通过严格审批和加强监管,现有矿产资源开发活动中存在的环境问题得到全面整治,新建、改扩建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审批规范有序,部门联动审批、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和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建立并有效推行,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措施全面落实,矿产资源开发实现合理开发和高效利用。   三、工作任务   (六)严格准入条件。一是严格行业准入。提高从业门槛,积极引导诚信守法、经济技术力量强、社会责任心强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进驻我区,严格限制规模小、技术力量弱的企业从事矿产资源开发。二是严格产业政策。所有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严禁审批国家产业政策禁止类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严格审批限制类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全面淘汰国家明令禁止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三是严格规划布局。所有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必须符合自治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规划,加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优化产业布局。四是严格区域准入。严格审批位于国家和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的禁止开发区内和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严格控制位于国家和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限制开发区内和重要交通沿线可视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   (七)严格审批。一是严格审批权限。各类金属(类金属)、能源、非金属(除砂、石、粘土等普通建筑材料以外)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由国家和自治区负责审批,各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不得以招商引资、扶贫开发等名义审批应由国家和自治区审批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二是严格审批程序。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必须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新建和改扩建矿产资源采选项目,必须提交资源储量评估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发利用方案,申请预核准;在取得土地预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安全设施设计(尾矿库安全设施设计)、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节能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等前置审批手续后,方能开展工程初步设计;工程初步设计方案经审查通过后,报请核准机关核准;项目核准后,建设单位应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证和采矿许可证,并告知项目所在地(市)、县(市、区)后方能开工建设。各地(市)不得以技术改造名义审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改扩建项目。三是建立会商审批制度。对位于环境敏感区域、资源开发集中区域以及重大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的审批,在项目正式核准前,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组织各相关部门进行会商,提出核准意见和建议,并明确项目审批及建设过程中应予以重视和关注的问题。   (八)规范建设。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并将安全、水保、环保等要求纳入到初步设计中,明确措施,落实投资。项目开工建设时,项目建设单位应告知自治区相关审批部门;项目开工建设后,要定期向自治区相关部门报告项目建设进度。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和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建立施工档案,加强工程监理,确保工程质量。环境保护、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尾矿库建设的全过程监管,逐步推行工程环境监理制度。炸药库要按照国家要求进行规范建设,并经公安、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照相关规范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九)严格试生产和竣工验收。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业主单位要及时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经各相关部门现场核查并批准后方可进行试生产。项目业主单位应在项目投入试生产6个月内,向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开展项目专项验收;经各专项验收合格后,核准机关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项目经验收合格并依法办理取水许可、安全生产许可、排污许可等行政许可手续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十)强化执法监管。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好属地管理职责,对辖区内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定期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并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及时上报有关工作情况。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监察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工商局、安全监管局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定期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严肃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对未按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或未经批准私自投入生产(试生产)的,责令停止建设或生产(试生产)。对虽经批准但未按技术规范和相关要求建设的,进行挂牌督办并责令限期整改;对经整改仍不能达到环保要求的,予以关闭。对因建设和管理不当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并采取措施消除环境污染隐患;对问题较为严重且治理无望的,实施关闭,限期拆除设施设备,并对生态环境进行恢复;对经整改可以满足相关要求的,实施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存在重大环境问题、不落实整改责任的地(市)和企业,禁止审批其新增项目。   (十一)严格责任追究。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不落实整改责任的企业,依法给以关闭、停产整顿、罚款等相关处罚,并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审批和监管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部门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越权审批、监管不到位、问题查处不及时或隐瞒不报的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工作措施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由自治区领导为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及时研究解决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地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相应机构,落实自治区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解决本地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十三)明确工作职责。全区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全面落实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责任。   自治区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监督管理辖区内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工作,督促企业履行环境保护责任,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及时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负责做好群众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协调处置各类环境信访案件和群体性事件。负责落实自治区对破坏生态严重、污染环境企业实施关闭或挂牌督办限期整改的相关措施。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按规定权限对重大矿产资源开发项目进行核准。负责落实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会商审批制度。负责对所核准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进行总体验收。负责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的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参与环境保护执法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编制矿产产业发展规划,制定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准入规定。负责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进行预核准,按规定权限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进行核准。负责审查批复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负责对所核准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进行总体验收。参与环境保护执法检查。   公安部门负责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矿山爆炸物品,查处非法买卖、持有爆炸物品的行为。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有毒有害危险品的运输、使用。组织开展炸药库验收工作。协助查处重大环境违法行为。   监察部门负责查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审批和建设过程中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其他公职人员等行政监察对象存在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配合环境保护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参与环境保护执法检查。   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部门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和资源开发企业可持续发展储备金制度。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严格管理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审批登记。负责审查批复资源储量报告、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负责建设用地预审。参与环境保护执法检查。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查矿产资源开发相关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矿产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环境监测和监控体系,对尾矿库建设实施全过程监管。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专项验收。   水利部门负责审查批复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的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报告,组织开展项目竣工水土保持专项验收。参与环境保护执法检查。   工商部门负责把好市场准入关,严格前置审批手续,依法对从事矿产资源开发企业登记注册。对政府决定关闭的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依法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参与环境保护执法检查。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审查批复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及安全专篇,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尾矿库建设实施全过程监管。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安全验收。牵头调查处理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参与环境保护执法检查。   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落实项目开工建设、试生产、污染事故和重要环境信息报告制度。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开展环境监测。   (十四)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建立联动审批制度。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工商局、安全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在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审批过程中,要互相通报有关情况,对位于环境敏感区域、资源开发集中区域以及重大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在项目核准前要进行会商。建立联合执法机制,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监察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工商局、安全监管局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定期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及时查处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环境违法行为,形成环境保护合力。   (十五)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自治区财政厅要会同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研究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对矿产资源开发企业预提矿产资源开发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专项用于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的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探索建立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可持续发展储备金制度,专项用于解决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支持矿产资源开发企业转型和重点接替产业发展,解决因矿产资源开发引起的其他社会问题。   (十六)加强执法能力建设。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利、安全监管等部门监察执法能力建设,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增加专业执法人员,加强业务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使监管能力与执法监管任务、要求相适应。提高环境监管信息化和自动化水平,对重点选矿厂及其尾矿库安装在线监测和监控系统,实时监控矿产资源开发企业生产和排污情况。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认真落实各项任务和工作措施,全面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对该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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