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风暴潮海浪和海啸灾害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海南省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海南省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0/06/21 颁布日期: 2010/06/21
颁布机构: 海南省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海南省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0/06/21
颁布日期: 2010/06/21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风暴潮海浪和海啸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琼府办〔2010〕71号) 各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海南省风暴潮海浪和海啸灾害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海南省风暴潮海浪和海啸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强化海洋灾害预警预报工作,提升服务水平,提高我省海洋灾害预防和应对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海洋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省社会和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行政领导负责制,提高沿海市县对海洋灾害预警报和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协调能力。   2.平战结合,规范运转。坚持日常与应急工作相结合,将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规范各项应急响应流程,切实将应急职责落实到岗,明确到人,确保应急工作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   3.加强观测,及时预警。运用高新技术,改进海洋灾害观测、预警报的技术手段,对海洋灾害实施高密度的观测,及时掌握海洋灾害发生、发展动态,快速做出预测预警,为海洋防灾减灾决策提供有力支持。   (三)编制依据。   编制本预案的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海洋局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案》、《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海南省防汛防风抗旱应急预案》等。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影响我省管辖海域的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的应急观测、预警、预报、灾后调查评估和总结工作。   二、应急组织体系和职责   成立海南省风暴潮、海浪和海啸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海洋渔业厅)和应急专家组。   (一)领导小组的组成和职责。   组 长:省政府分管副省长。   副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海洋渔业厅厅长。   成 员:省应急办、省三防办、省海洋渔业厅、省气象局、省民政厅、省卫生厅和省海上搜救中心等单位分管领导。   领导小组负责风暴潮、海浪和海啸灾害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结束;负责监督指导应急预案的实施。   各成员单位职责:   省应急办:根据灾害预警预报信息,适时启动政府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工作。   省三防办:参与风暴潮、海浪和海啸灾害应急预警会商,根据防风工作需要,适时启动《海南省防汛防风抗旱应急预案》,开展有关防灾减灾工作。   省海洋渔业厅:主要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省气象局:提供风暴潮、海浪和海啸预报、预警相关的气象信息。   省民政厅:根据省政府有关要求,适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掌握事发地灾民安置的动态,及时组织调运救灾物资,协助事发地各级政府开展救灾工作,妥善安置和救济灾民,安排好灾民生活。   省卫生厅:负责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工作。适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发布海洋灾害发生后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指导实施灾后卫生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工作。   省海上搜救中心:接收并及时向有关单位和船舶转发风暴潮、海浪和海啸预警信息,适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做好海上船舶和人员遇险的应急工作。   (二)办公室的组成和职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省海洋渔业厅分管副厅长兼任,副主任由省海洋渔业厅预报减灾处处长担任。办公室成员由省海洋渔业厅办公室、发展计划处、环境保护处、渔政渔监处、养殖处、捕捞处的负责人,省海洋监测预报中心(省海洋预报台)、国家海洋局南海分局海口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中国海监海南省总队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办公室职责:负责本省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应急预案的修订、完善;负责建立海洋灾害观测预警报体系;负责组织、协调风暴潮、海浪和海啸灾害应急预案的实施;负责组织风暴潮、海浪和海啸灾害预报会商;组织省海洋预报台发布本省海洋灾害预警报,并开展相关决策服务和业务咨询;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灾害信息和传达领导小组的决定和要求;负责组织、协调风暴潮、海浪和海啸灾害(情)调查和灾后评估;负责与各有关单位部门的协调和信息交流工作;负责联系应急专家组等。   (三)应急专家组的组成和职责。   应急专家组由有关海洋环境观测、预报及其他相关领域专家组成,成员包括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首席预报员,省海洋预报台台长、首席预报员、高级工程师,国家海洋局海口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高级工程师等。   应急专家组负责对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应急工作提供建议和业务指导。   (四)省海洋预报台职责   省海洋预报台负责发布我省风暴潮、海浪和海啸灾害的预警预报。   三、 应急响应标准   (一)风暴潮灾害应急响应标准。   风暴潮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分别表示特别重大海洋灾害、重大海洋灾害、较大海洋灾害、一般海洋灾害,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1.风暴潮灾害Ⅰ级应急响应(红色)。   受热带气旋(包括超强台风、强台风、台风、强热带风暴、热带风暴,下同)影响,预计未来我省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80厘米以上的高潮位时,应发布风暴潮灾害Ⅰ级警报(红色),并启动风暴潮灾害Ⅰ级应急响应。   2.风暴潮灾害Ⅱ级应急响应(橙色)。   受热带气旋影响,预计未来我省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超过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不含)-80厘米的高潮位时,应发布风暴潮灾害Ⅱ级警报(橙色),并启动风暴潮灾害Ⅱ级应急响应。   3.风暴潮灾害Ⅲ级应急响应(黄色)。   受热带气旋影响,预计未来我省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超过当地警戒潮位0厘米-30厘米的高潮位时;或受热带气旋影响,预计未来我省沿岸受影响区域内将出现低于当地警戒潮位0厘米(不含)-30厘米的高潮位,同时风暴潮增水达到120厘米以上时,应发布风暴潮灾害Ⅲ级警报(黄色),并启动风暴潮灾害Ⅲ级应急响应。   4.风暴潮灾害Ⅳ级应急响应(蓝色)。   受热带气旋影响,预计未来我省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低于当地警戒潮位0厘米(不含)-30厘米的高潮位,同时风暴潮增水达到70厘米以上时,应发布风暴潮灾害Ⅳ级警报(蓝色),并启动风暴潮灾害Ⅳ级应急响应。   预计未来24小时内热带气旋将登陆我省沿海地区,或在离岸100公里以内(指热带气旋中心位置)转向(或滞留),即使受影响海区岸段潮位低于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也应发布风暴潮灾害Ⅳ级警报(蓝色),并启动风暴潮灾害Ⅳ级应急响应。   (二)海浪灾害应急响应标准。   海浪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分别代表特别重大海洋灾害、重大海洋灾害、较大海洋灾害、一般海洋灾害,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   1.海浪灾害Ⅰ级应急响应(红色)。   受热带气旋影响,预计未来我省近海受影响海域将出现达到或超过6.0 米有效波高时,或者南海及北部湾其它海域将达到或超过14.0米有效波高时,应发布海浪灾害Ⅰ级警报(红色),并启动海浪灾害Ⅰ级应急响应。   2.海浪灾害Ⅱ级应急响应(橙色)。   受热带气旋或冷空气影响,预计未来我省近海受影响海域将出现4.5米-6.0米(不含)有效波高时,或者南海及北部湾其它海域将出现9.0米-14.0米(不含)有效波高时,应发布海浪灾害Ⅱ级警报(橙色),并启动海浪灾害Ⅱ级应急响应。   3.海浪灾害Ⅲ级应急响应(黄色)。   受热带气旋或冷空气影响,预计未来我省近海受影响海域将出现3.5米-4.5米(不含)有效波高时,或者南海及北部湾其它海域将出现6.0米-9.0米(不含)有效波高时,应发布海浪灾害Ⅲ级警报(黄色),并启动海浪灾害Ⅲ级应急响应。   4.海浪灾害Ⅳ级应急响应(蓝色)。   受热带气旋影响, 预计未来我省近海受影响海域出现2.5米-3.5米(不含)有效波高时,应发布海浪灾害Ⅳ级警报(蓝色),并启动海浪灾害Ⅳ级应急响应。   (三)海啸灾害应急响应标准。   海啸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分别表示特别重大海洋灾害、重大海洋灾害、较大海洋灾害、一般海洋灾害,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1.海啸灾害I级应急响应(红色)。   受海啸影响,预计我省沿岸验潮站出现3米(正常潮位以上,下同)以上海啸波高时,应发布海啸灾害Ⅰ级警报(红色),并启动海啸灾害Ⅰ级应急响应。   2.海啸灾害Ⅱ级应急响应(橙色)。   受海啸影响,预计我省沿岸验潮站出现2米-3米(不含)海啸波高时,应发布海啸灾害Ⅱ级警报(橙色),并启动海啸灾害Ⅱ级应急响应。   3.海啸灾害Ⅲ级应急响应(黄色)。   受海啸影响,预计我省沿岸验潮站出现1米-2米(不含)海啸波高时,应发布海啸灾害Ⅲ级警报(黄色),并启动海啸灾害Ⅲ级应急响应。   4.海啸灾害Ⅳ级应急响应(蓝色)。   受海啸影响,预计我省沿岸验潮站出现小于1米海啸波高时,应发布海啸灾害Ⅳ级警报(蓝色),并启动海啸灾害Ⅳ级应急响应。   四、风暴潮灾害应急响应程序   (一)风暴潮灾害Ⅲ级、Ⅳ级应急响应。   1.应急响应启动。   预计我省沿岸将发生达到Ⅲ级或Ⅳ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的风暴潮灾害时,省海洋预报台应至少提前24小时发布风暴潮灾害Ⅲ级警报(黄色)或Ⅳ级警报(蓝色)信息。   发布风暴潮灾害预警报,省海洋预报台必须由台长或其授权人签发,并以传真形式发往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省应急办、省三防办、预计受风暴潮影响的沿海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视情况可增加发送单位。   经领导小组同意,省海洋预报台立即将我省风暴潮警报送往海南电视台和海南人民广播电台滚动播报。同时通过相关公众媒体和网站向社会公众发布。   沿海市县人民政府根据灾害防御实际需求,自行确定消息发送形式和发往单位。   领导小组接到警报后,立即启动风暴潮灾害Ⅲ级或Ⅳ级应急响应。   2.应急组织管理。   风暴潮灾害Ⅲ级或Ⅳ级应急响应启动后,省海洋渔业厅和沿海各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安排领导带班和工作人员值班,并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密切关注风暴潮灾害发生发展动态,协调风暴潮灾害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   风暴潮灾害Ⅲ级、Ⅳ级应急响应启动后,省海洋预报台领导应赶到预报工作现场,组织风暴潮灾害预警工作,预报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向省、市县海洋与渔业部门报告风暴潮灾害动态和应急工作情况,并对本次风暴潮灾害未来可能达到的最高预警级别做出预测。   3.灾害预警发布。   省海洋预报台密切跟踪风暴潮灾害发生发展动态,组织开展灾害预警应急会商,滚动发布风暴潮灾害预警报。   风暴潮灾害Ⅲ级、Ⅳ级警报发布频次不低于每日2次。如预测未来风暴潮灾害情况与上一次预报出现明显差异时,应迅速加密预报,并及时调整灾害预警级别   4.灾害应急观测。   我省受风暴潮影响区域的海洋环境监测站必须实行24小时值班,提高潮位及其它海洋要素的观测频率,及时检查海洋站观测仪器设备运行情况,一旦自动监测仪器出现故障,应立即转为人工观测,确保海洋站和浮标观测数据的正常获取和实时传输,并按要求将监测资料传递至省海洋预报台。   省海洋预报台应及时接收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和海区预报中心发送的有关浮标监测数据和海洋气象信息,国家海洋局海口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按国家海洋局有关要求提供预报所需观测数据。   5.灾害应急速报。   警报发布后,每日7时-19时,省海洋预报台汇总分析各类海洋环境气象资料,每12小时发布1期实况速报,通报海上最新实况,并上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省应急办、省三防办。   (二)风暴潮灾害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1.应急响应启动。   预计我省沿岸将发生达到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的风暴潮灾害时,省海洋预报台应至少提前12小时发布风暴潮灾害Ⅰ级警报(红色)或Ⅱ级警报(橙色)信息。   领导小组接到警报后,立即启动风暴潮灾害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其他同本预案第四条第(一)款第1项。   2.应急组织管理。   风暴潮灾害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省海洋渔业厅和沿海各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领导值班。省海洋渔业厅视灾害发展动态,组织召开会商会,协调风暴潮灾害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其他同本预案第四条第(一)款第2项。   3.灾害预警发布。   省海洋预报台的风暴潮灾害Ⅰ级警报发布频次不低于每日4次,Ⅱ级警报发布频次不低于每日3次。如预测未来风暴潮灾害情况与上一次预报出现明显差异时,应迅速加密预报,并及时调整灾害预警级别。其他同本预案第四条第(一)款第3项。   4.灾害应急观测。   灾害应急观测同本预案第四条第(一)款第4项。   5.灾害应急速报。   警报发布后,每日7时-19时,省海洋预报台汇总分析各类海洋环境气象资料,每6小时发布1期实况速报,通报海上最新实况,并上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省应急办、省三防办。预计台风登陆前或影响最严重前24小时内,加密至每3小时发布1期实况速报。   (三)风暴潮灾害应急响应结束。   省海洋预报台密切关注风暴潮灾害发展动态,当发现灾害影响已经降至最低启动标准之下时,发布风暴潮灾害警报解除通报。   领导小组在收到灾害警报解除通报后,结束本次灾害应急响应。   沿海各市县人民政府收到灾害警报解除通报后,应在12小时内,将风暴潮灾害损失情况报送省海洋渔业厅预报减灾处。   五、海浪灾害应急响应程序   (一)海浪灾害Ⅲ级、Ⅳ级应急响应。   1.应急响应启动。   预计我省海区将发生达到Ⅲ级或Ⅳ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的海浪灾害时,省海洋预报台应至少提前24小时发布海浪灾害Ⅲ级警报(黄色)或Ⅳ级警报(蓝色)信息。   发布海浪灾害预警报,省海洋预报台必须由台长或其授权人签发,以传真形式发往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省应急办、省三防办、省海上搜救中心、预计受海浪影响的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并通过相关公众媒体和网站向社会公众发布。   沿海市县人民政府根据灾害防御实际需求,自行确定消息发送形式和发往单位。   领导小组接到警报后,立即启动海浪灾害Ⅲ级或Ⅳ级应急响应。   2.应急组织管理。   海浪灾害Ⅲ级、Ⅳ级应急响应启动后,省海洋预报台领导应赶到预报工作现场,组织海浪灾害预警工作,预报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向省、沿海市县人民政府报告海浪灾害动态和应急工作情况,并对本次海浪灾害未来可能达到的最高预警级别做出预测。   3.灾害预警发布。   海浪灾害Ⅲ级、Ⅳ级警报发布频次不低于每日2次。如预测未来海浪灾害情况与上一次预报出现明显差异时,应迅速加密预报,并及时调整灾害预警级别。   4.灾害应急观测。   我省受海浪影响区域的海洋环境监测站必须实行24小时值班,海浪自动观测加密为1小时1次,海浪人工观测加密为2小时1次(观测时段为每日6时~18时),确保海洋站和浮标观测数据的正常获取和实时传输。   5.灾害应急速报。   警报发布后,每日7时-19时,省海洋预报台汇总分析各类海洋环境气象资料,每12小时发布1期实况速报,通报海上最新实况,并上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省应急办、省三防办。   (二)海浪灾害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1.应急响应启动。   预计我省海区将发生达到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的海浪灾害时,省海洋预报台应至少提前12小时发布海浪灾害Ⅰ级警报(红色)或Ⅱ级警报(橙色)信息。   领导小组接到警报后,立即启动海浪灾害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其他同本预案第五条第(一)款第1项。   2.应急组织管理。   海浪灾害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省海洋与渔业厅和沿海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领导值班。省海洋渔业厅视灾害发展动态,组织召开会商会,协调海浪灾害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其它同本预案第五条第(一)款第2项。   3.灾害预警发布。   省海洋预报台密切跟踪海浪灾害发生发展动态,组织开展灾害预警应急会商,滚动发布海浪灾害预警报。   海浪灾害Ⅰ级警报发布频次不低于每日4次,海浪灾害Ⅱ级警报发布频次不低于每日3次。如预测未来海浪灾害情况与上一次预报出现明显差异时,应迅速加密预报,并及时调整灾害预警级别。其他同本预案第五条第(一)款第3项。   4.灾害应急观测。   我省受海浪影响区域的海洋环境监测站实行24小时值班,海浪自动观测和人工观测都加密为1小时1次(人工观测时段为每日6时-18时),其他同本预案第五条第(一)款第4项。   5.灾害应急速报。   警报发布后,省海洋预报台每6小时发布1期实况速报,其它同本预案第五条第(一)款第5项。   (三)海浪灾害应急响应结束。   省海洋预报台密切关注海浪灾害发展动态,当发现灾害影响已经降至最低启动标准之下时,发布海浪灾害警报解除通报。   领导小组在收到灾害警报解除通报后,结束本次灾害应急响应。   沿海各市县人民政府收到灾害警报解除通报后,应在12小时内,将海浪灾害损失情况报送省海洋渔业厅预报减灾处。   六、海啸灾害应急响应程序   收到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送来的影响我省沿岸的海啸警报后,针对海啸灾害应急响应级别,我省分别开展以下应急响应。   (一)海啸灾害Ⅲ级、Ⅳ级应急响应。   1.应急响应启动。   收到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送来的我省沿岸将发生达到Ⅲ级或Ⅳ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的海啸灾害警报后,省海洋预报台应立即发布我省海啸灾害Ⅲ级警报(黄色)或Ⅳ级警报(蓝色)。   发布海啸灾害预警报,省海洋预报台必须由台长或其授权人签发,并以传真形式发往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省应急办、省三防办、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海上搜救中心、各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视情况可增加发送单位。   经领导小组同意,省海洋预报台立即将我省海啸警报送往海南电视台和海南人民广播电台滚动播报。同时通过相关公众媒体和网站向社会公众发布。   沿海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灾害防御实际需求,自行确定消息发送形式和发往单位。   领导小组接到警报后,立即启动海啸灾害Ⅲ级或Ⅳ级应急响应。   2.应急组织管理。   海啸灾害Ⅲ级、Ⅳ级应急响应启动后,省海洋预报台领导应立即赶到预报工作现场,组织海啸灾害预警工作,及时发布海啸灾害动态和应急工作情况。   我省各级海洋与渔业部门应迅速组织人员到位,协调海啸灾害应急响应工作。   3.灾害预警发布。   海啸灾害Ⅲ级、Ⅳ级应急响应启动后,省海洋预报台应密切跟踪灾害发生发展动态,与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南海海区分局预报机构等单位保持信息畅通,随时发布新的海啸灾害预警信息(含海啸灾害实况)。   4.灾害应急观测。   我省有观测能力的海洋环境监测站要实行24小时值班,做好海啸波观测工作。如预测海啸波将对海洋站造成破坏性影响时,应尽快组织海洋站人员撤离。   (二)海啸灾害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1.应急响应启动。   收到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送我省沿岸将发生达到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的海啸灾害警报后,省海洋预报台应立即发布我省海啸灾害Ⅰ级警报(红色)或Ⅱ级警报(橙色)。   领导小组接到警报后,立即启动海啸灾害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其它同本预案第六条第(一)款第1项。   2.应急组织管理。   海啸灾害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事态严重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省政府启动我省应对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程序。其他同本预案第六条第(一)款第2项。   3.灾害预警发布。   同本预案第六条第(一)款第3项。   4.灾害应急观测。   同本预案第六条第(一)款第4项。   (三)海啸灾害应急响应结束。   接到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布的海啸灾害警报解除通报后,我省海洋预报台要立即给予转发。   领导小组在收到灾害警报解除通报后,结束本次灾害应急响应。   沿海各市县人民政府收到灾害警报解除通报后,应在12小时内,将海啸灾害损失情况报送省海洋渔业厅预报减灾处。   七、灾后调查评估和总结   (一)善后处理。   风暴潮、海浪和海啸灾害发生后的善后处置、灾后重建工作,由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受灾地区的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的有关要求负责实施。   (二)灾害调查评估。   当发生重大(含)以上海洋灾害时,省海洋预报台应立即组织风暴潮、海浪和海啸灾害调查队,迅速赶赴现场开展灾害调查。调查队人员由相关技术及管理人员组成。调查内容包括灾害过程自然变异、受灾状况、危害程度、救灾行动、减灾效果、经验教训等。我省各级海洋与渔业部门及有关单位应予以配合。灾害综合调查评估报告应在灾害过程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报送国家海洋局、省应急办、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省海洋渔业厅。   (三)灾害应急工作总结。   风暴潮、海浪和海啸灾害应急响应结束后,省海洋渔业厅应立即组织省海洋预报台等有关单位开展灾害预警报工作总结,回顾本次灾害观测预警服务和应急管理工作情况,并将工作总结报送省应急办、国家海洋局、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   八、保障措施   (一)海洋灾害观测预报能力建设。   省、市县要加强海洋灾害观测和预报能力的建设,在现有海洋观测站点基础上,筹集资金,在海南岛周边及西沙群岛、南沙群岛选址建设海洋观测新站,进一步完善我省风暴潮和海浪观测预报网络,实现对海洋灾害的有效观测,进一步提高我省防灾减灾决策服务能力。   (二)技术保障。   省海洋渔业厅应组织省海洋预报台等单位,开展各类海洋灾害的风险评估和灾害区划工作,制作高风险区风暴潮、海啸灾害应急疏散图,编制风暴潮、海浪和海啸灾害防御行动指南,为当地政府迅速确定疏散路线、防御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为保证警戒潮位的代表性,各级海洋与渔业部门应定期开展警戒潮位的标准核定工作。   高风险区风暴潮增水淹没图及沿岸警戒潮位应作为沿岸开发、项目建设的重要依据。   (三)市县海洋灾害应急预案编制。   沿海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辖区的海洋灾害应急预案,并报省海洋渔业厅备案。   (四)海洋灾害警报信息分发系统。   省、市县应建立并不断完善风暴潮、海浪和海啸灾害警报信息分发系统。各级分发系统应逐级确定岗位,确定职责,确定人员;除传统的传真、电话方式外,应积极采用手机短信、彩信、互联网、卫星、电子邮件等新型信息分发手段;应对各种通讯设备进行日常检修,确保网络的畅通有效。   建立省级海洋灾害信息互通机制,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   (五)灾害预警信息发布。   海洋灾害预警信息利用传真、互联网、电话、电视、广播、报纸等进行发布。   (六)宣传、培训和演习。   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持续开展风暴潮、海浪和海啸灾害及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推进海洋防灾减灾知识宣传进乡村、进企业、进社区,增强全民的防灾减灾意识和避险自救能力。   省、市县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不同层次、不同范围的海洋环境观测、海洋灾害预警预报技术及应急管理工作培训。   各级海洋与渔业部门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每年组织开展海洋与渔业灾害模拟演习,提高防灾减灾应急反应能力和抢险救灾队伍实战能力,检验应急反应中各环节是否快速、协调、有效运行,增强救援工作的时限性和有效性。   (七)海洋灾害防御部门应急联动。   按照本应急预案,风暴潮、海浪和海啸警报和应急响应信息发出后,省应急办、省三防办、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海上搜救中心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启动其相关应急预案,组织防灾抗灾、群众避险、救护、人员疏散等必要的防灾减灾措施。   (八)经费保障。   省、市县要建立风暴潮、海浪和海啸灾害应急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将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管理;同时争取多渠道投入,进行本区域高风险区风暴潮增水淹没图和应急疏散路径图的编制工作及警戒潮位的标准核定工作。   九、附则   (一)术语。   风暴潮灾害:由热带气旋、温带气旋、海上飑线等风暴过境所伴随的强风和气压骤变而引起局部海面振荡或非周期性异常升高(降低)现象,称为风暴潮。风暴潮、天文潮和近岸海浪结合引起的沿岸涨水造成的灾害,通称为风暴潮灾害。   海浪灾害:海浪是海洋中由风产生的波浪,包括风浪及其演变而成的涌浪。因海浪引起的船只损坏和沉没、航道淤积、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和海岸工程损毁、海水养殖业受损等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通称为海浪灾害   海啸灾害:海啸是由海底地震、海底火山爆发、海岸山体和海底滑坡等产生的特大海洋长波,在大洋中具有超大波长,但在岸边浅水区时,波高陡涨,骤然形成水墙,来势凶猛,严重时高达20-30米以上。海啸灾害指特大海洋长波袭击海上和海岸地带所造成的灾害。   特别重大海洋灾害:风暴潮、海浪、海啸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经济损失(“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对沿海重要城市或者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   重大海洋灾害:风暴潮、海浪、海啸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经济损失,对沿海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对大型海上工程设施等造成重大损坏,或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   较大海洋灾害:风暴潮、海浪、海啸等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对沿海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较大影响,对大型海上工程设施等造成较大损坏,或严重影响海洋生态环境的。   一般海洋灾害:风暴潮、海浪、海啸等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以下经济损失,对沿海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以及对大型海上工程设施和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的。   警戒潮位:指沿海发生风暴潮时,受影响沿岸有代表性验潮站潮位达到某一高度值,人们须警戒并防备潮灾发生的指标性潮位值,它的高低与当地防潮工程紧密相关。警戒潮位的设定是做好风暴潮灾害监测、预报、警报的基础工作,也是各级政府科学、正确、高效地组织和指挥防潮减灾的重要依据。   有代表性验潮站:指站址设置科学合理、观测仪器符合国家标准、观测规程符合国家规范、观测数据具有连续性和长期性的验潮站。   (二)预案修订。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应急管理工作需要,对《海南省风暴潮海浪和海啸灾害应急预案》进行及时修订,并报国家海洋局、省应急办、省三防办备案。   (三)预案实施。   1.对在海洋灾害观测预警报及防灾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未按应急预案开展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2.本省海洋环境观测预警报工作现行规章制度与本预案相违背的,以本预案为准。   3.省海洋预报台根据本预案,制定具体工作制度和流程,明确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   4.本预案由省海洋渔业厅负责解释。   5.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more+
  •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