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关于进一步规范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海南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1/04/11 |
颁布日期: |
2011/04/11 |
颁布机构: |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海南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1/04/11 |
颁布日期: |
2011/04/11 |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管理工作的通知
(琼建科[2011]76号)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实施《海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7号),做好我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推广工作,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新建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工程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在建和既有建筑增设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应委托建筑工程原设计单位或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施工图设计。
二、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工程施工图设计,对高层宾馆、酒店等公共建筑,原则上要求屋面布置太阳能热水集热系统的面积不少于屋面建筑面积的50%。当该面积内布置的太阳能集热器产生的热量达不到设计耗热量的1/3时,设计单位需提供设计计算书,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意见,可不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三、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工程应安装能耗监控系统,并上传至“海南省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应预留监测点。
四、2011年8月1日后开工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工程,施工企业应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以下资质之一:
(一)水暖电安装作业分包企业资质;
(二)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三)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
(四)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
水暖电安装作业分包企业可承担增量投资不超过300万元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工程施工,但单项业务合同额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其他企业可在其资质等级允许的范围内承担各类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工程施工。
水暖电安装作业分包企业资质由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予以核发,报我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备案。
五、新建和在建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工程由承担建筑工程监理服务的监理企业实施监理。既有建筑增设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应委托建筑工程原监理企业或有资质的监理企业进行监理。
监理企业应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六、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工程招标投标按省政府《关于调整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的通知》(琼府[2010]79号)执行。政府投资或享受政府财政补助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和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设计、监理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0一一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