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土地登记技术规范
颁布机构: |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天津市 |
适用领域: |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7/03/29 |
颁布日期: |
2007/03/29 |
颁布机构: |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天津市 |
适用领域: |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7/03/29 |
颁布日期: |
2007/03/29 |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登记技术规范》的通知
(津国土房籍[2007]269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土地登记技术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1.总则
1.1. 目的、依据
1.2. 概念、分类
1.3. 适用范围
1.4. 统一登记制度
1.5. 职权分工
1.6. 土地登记簿
1.7. 与房屋权属登记的关系
1.8. 土地登记的基本单位
1.9. 土地证书的种类
1.10. 登记费用
1.11. 登记人员管理
1.12. 信息系统管理
2. 土地登记程序
2.1. 土地登记申请
2.1.1. 概念
2.1.2. 申请受理程序
2.1.3. 申请人一般要求
2.1.4. 申请人
2.1.5. 申请时限
2.1.6. 土地登记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
2.1.7. 申请条件审查
2.1.8. 申请的受理
2.2. 地籍调查
2.2.1. 依据
2.2.2. 坐标系
2.2.3. 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2.2.4. 宗地划分
2.2.5. 地籍勘丈方法
2.2.6. 指界
2.2.7. 地籍调查的办理时限
2.3. 权属审核
2.3.1. 概念
2.3.2. 权属审核应达到的标准
2.3.3. 不予登记的情形
2.3.4. 权属审核的内容
2.3.5. 权属审核的程序
2.3.6. 权属审核的办理时限
2.4. 注册登记
2.4.1. 概念
2.4.2. 依据
2.4.3. 内容
2.4.4. 土地登记簿
2.4.5. 土地证书的字头
2.4.6. 注册登记的办理时限
2.4.7. 登记日的确定
2.5. 颁发或注记土地证书
2.5.1. 证书发放对象
2.5.2. 缮证
2.5.3. 核证
2.5.4. 核发证书
2.5.5. 办理时限
2.6. 公告
2.7. 复查
3. 初始土地登记
3.1. 概念
3.2. 程序
3.3. 初始登记的效力
3.4. 工作要求
3.4.1. 复查
3.4.2. 注册登记
3.4.3. 核发或注记土地证书
4. 设定土地登记
4.1.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4.1.1. 概念
4.1.2. 申请人
4.1.3. 应提交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其他文件
4.1.4. 审查要点
4.2.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4.2.1. 概念
4.2.2. 申请人
4.2.3. 应提交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其他文件
4.2.4. 审查要点
4.3. 填海造地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4.3.1. 概念
4.3.2. 申请人
4.3.3. 应提交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其他文件
4.3.4. 审查要点
4.4. 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4.4.1. 概念
4.4.2. 申请人
4.4.3. 应提交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其他文件
4.4.4. 审查要点
4.5. 国家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4.5.1. 概念
4.5.2. 申请人
4.5.3. 应提交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其他文件
4.5.4. 审查要点
4.6. 国家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4.6.1. 概念
4.6.2. 申请人
4.6.3. 应提交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其他文件
4.6.4. 审查要点
4.7. 收购、储备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4.7.1. 概念
4.7.2. 申请人
4.7.3. 应提交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其他文件
4.7.4. 审查要点
4.8. 集体土地所有权设定登记
4.8.1. 概念
4.8.2. 申请人
4.8.3. 应提交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其他文件
4.8.4. 审查要点
4.9. 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4.9.1. 概念
4.9.2. 集体“四荒”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4.9.3. 农村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4.9.4. 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4.9.5. 乡(镇)村办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4.10. 土地使用权抵押设定登记
4.10.1. 概念
4.10.2. 申请人
4.10.3. 应提交的权属来源证明及其他文件
4.10.4. 审查要点
4.11. 土地使用权出租设定登记
4.11.1. 概念
4.11.2. 申请人
4.11.3. 应提交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其他文件
4.11.4. 审查要点
5. 变更土地登记
5.1.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5.1.1. 概念
5.1.2. 申请人
5.1.3. 应提交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其他文件
5.1.4. 审查要点
5.2.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变更登记
5.2.1. 概念
5.2.2. 申请人
5.2.3. 应提交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其他文件
5.2.4. 审查要点
5.3. 出让、国家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5.3.1. 概念
5.3.2. 申请人
5.3.3. 应提交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其他文件
5.3.4. 审查要点
5.4. 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5.4.1. 概念
5.4.2. 申请人
5.4.3. 应提交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其他文件32
5.4.4. 审查要点
5.5. 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5.5.1. 概念
5.5.2. 申请人
5.5.3. 应提交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其他文件
5.5.4. 审查要点
5.6. 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5.6.1. 集体“四荒”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5.6.2. 农村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5.6.3. 乡(镇)村办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5.7. 土地使用权抵押变更登记
5.7.1. 概念
5.7.2. 申请人
5.7.3. 应提交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其他文件
5.7.4. 审查要点
5.8. 土地使用权出租变更登记
5.8.1. 概念
5.8.2. 申请人
5.8.3. 应提交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其他文件36
5.8.4. 审查要点
5.9. 名称变更登记
5.9.1. 概念
5.9.2. 申请人
5.9.3. 应提交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其他文件
5.9.4. 审查要点
5.10. 地址变更登记
5.10.1. 概念
5.10.2. 申请人
5.10.3. 应提交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其他文件
5.10.4. 审查要点
5.11. 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5.11.1. 概念
5.11.2. 申请人
5.11.3. 应提交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其他文件
5.11.4. 审查要点
6. 土地注销登记
6.1. 依申请土地注销登记
6.1.1. 概念
6.1.2. 申请人
6.1.3. 应提交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其他文件
6.1.4. 审查要点
6.2.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直接办理的土地注销登记
6.2.1. 概念
6.2.2. 申请人
6.2.3. 应提交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其他文件
6.2.4. 审查要点
7. 其他登记
7.1. 更正登记
7.1.1. 概念
7.1.2. 申请人
7.1.3. 应提交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其他文件
7.1.4. 审查要点
7.2. 地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登记
7.2.1. 概念
7.2.2. 申请人
7.2.3. 应提交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其他文件
7.2.4. 审查要点
7.3. 土地查封登记
7.3.1. 概念
7.3.2. 申请人
7.3.3. 应提交的证明及其他文件
7.3.4. 审查要点
7.4. 补发土地证书
7.4.1. 概念
7.4.2. 申请人
7.4.3. 应提交的证明及其他文件
7.4.4. 审查要点
7.5. 换发土地证书
7.5.1. 概念
7.5.2. 申请人
7.5.3. 应提交的证明及其他文件
7.5.4. 审查要点
8. 土地登记的其他规定
8.1. 土地证书查验
8.1.1. 概念
8.1.2. 区域性土地行政执法中土地证书查验的程序
8.1.3. 查验内容
8.1.4. 对有关问题的处理
8.2. 违法处罚规定
8.3. 登记人员行政责任
8.4. 公开查询
8.4.1. 基本概念
8.4.2. 申请人
8.4.3. 查询原始登记资料应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
8.4.4. 不予查询的情形
8.4.5. 查询管理规定
9. 附录
9.1 规范性表格
(1)《天津市土地登记申请书》
(2)《天津市土地登记调查、批表》
(3)《天津市土地使用权他项权利登记申请书》
(4)《天津市土地使用权他项权利登记调查、审批表》
(5)《天津市土地使用权他项权利注销登记申请书》
(6)《天津市土地使用权他项权利注销登记调查、审批表》
(7)《土地登记复查申请表》
(8)《土地登记复查结果审核表》
(9)《界址表》
(10)《土地登记收件单》
(11)《土地登记簿》
(12)《地籍调查表》
(13)《天津市土地登记资料查询申请、审批表》
9.2 规范性文书
(1)《土地登记、地籍调查法人代表证明书》
(2)《土地登记授权委托书》
(3)《土地登记、地籍调查委托书》
(4)《地籍调查指界通知书(存根)》
(5)《违约定界通知书》
(6)《测绘资料报告样式》
(7)《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承诺书》
(8)《土地登记通告》
(9)《土地登记申请审核情况公告》
(10)《注销土地登记公告》
(11)《补正告知书》
(12)《不予登记通知书》
(13)《更正登记公告》
(14)《更正登记告知书》
(15)《协助执行告知书》
(16)《因拆迁注销土地登记登报声明》
(17)《土地登记资料协助查询单》
(18)《查询结果证明》
(19)《查询理由告知书》
9.3 规范性用章
(1)注记开工、竣工、证书有效期的专用章
(2)注记划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的专用章
(3)抵押情况注记专用章
(4)注销专用章
(5)核对原件专用章
(6)骑缝章
(7)土地证书查验专用章
1. 总则
1. 1. 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土地登记行为,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土地登记规则》、《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1. 2. 概念、分类
土地登记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核准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他项权等土地权利,并在登记簿上注册登记的行为。
本规范所称土地登记分为初始土地登记、设定土地登记、变更土地登记、注销登记和其他登记。
初始土地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的土地进行的普遍登记。
设定土地登记是指初始土地登记以外对一宗土地上新确认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他项权进行的土地登记。
变更土地登记是对一宗地上经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发生改变而进行的土地登记。
注销土地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灭失或其他原因致使原登记内容失去效力而将已登记内容进行注销的土地登记。
其他登记是指上述登记以外的土地登记。
1. 3.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等土地权利的登记应当遵照本规范。
本规范颁布前土地登记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1.4. 统一登记制度
本市土地权属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是指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等土地权利应当统一登记,土地登记簿应当统一、土地登记的技术规范标准应当统一、土地登记机构应当统一。
涉及房屋和土地权属同时登记的,应当在统一的土地登记系统上进行。
1.5. 职权分工
全市行政辖区内国有土地及城市发展控制区内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登记,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外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登记,由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由所在地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
经授权,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市行政辖区内国有土地及城市发展控制区内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登记审批的工作,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外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登记审批的工作;开发区、保税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范围内土地登记工作。
两证合一已有规定的,按照市政府和国土房管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1.6. 土地登记簿
市国土房管局建立全市统一的土地登记簿。
通过信息网络系统办理土地登记簿的,由网络系统自动生成土地登记簿。
信息系统网络暂时未开通的,土地登记簿纸质文件由登记机构保存并备份电子文档储存于U盘或移动硬盘。电子文档于注册登记一周内上报市国土房管局。
土地登记簿电子文档由市国土房管局委托市地籍管理中心统一管理。
1.7. 与房屋权属登记的关系
根据《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土地上已经建成房屋的,在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同时办理土地权属登记,由市土地和房屋权属登记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房地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
市土地和房屋权属登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权属登记簿,制作统一的房地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
1.8. 土地登记的基本单位
土地登记以宗地为登记的基本单位。
宗地是指由土地权属界址线封闭的地块。
1. 9. 土地证书的种类
《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天津市房地产权证》、《天津市房地产他项权证》。
1.10. 登记费用
土地登记收费按照《天津市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津政发[1991]53号)的规定执行。
根据《天津市土地登记管理办法》(津政发[1994]86号)的规定,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必须按期申请土地登记,逾期不申请土地登记的,其登记费应比照规定的登记费标准,每逾期一个月加收20%。
他项权登记收费按照《关于降低非住房所有权登记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房地[2005]37号)的规定执行。
1.11. 登记人员管理
我市实行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土地登记人员应当经过岗位培训,经国土资源部统一组织考试合格,取得《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后,方可从事土地登记工作。取得上岗资格证的土地登记人员每年要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1.12. 信息系统管理
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建立地籍信息系统,将土地登记情况纳入信息系统。市国土房管局建立统一平台的地籍信息系统,实现与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联网,并实行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