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关于珠海市执行《广东省珠海经济特区职工社会保险条例》中有关医疗保险、养老保险规定的决定
颁布机构: |
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性法规 |
适用地区: |
珠海市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生效日期: |
1998/01/04 |
颁布日期: |
1998/01/04 |
颁布机构: |
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性法规 |
适用地区: |
珠海市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生效日期: |
1998/01/04 |
颁布日期: |
1998/01/04 |
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85号)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珠海市执行<广东省珠海经济特区职工社会保险条例>中有关医疗保险、养老保险规定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1997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1月4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珠海市执行
《广东省珠海经济特区职工社会保险条例》
中有关医疗保险、养老保险规定的决定
(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议暂停执行《广东省珠海经济特区职工社会保险条例》中有关医疗保险、养老保险规定条款的议案。鉴于珠海市被国家和省确定为全国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城市之一,以及国务院已确定统一的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比例,兹决定:在珠海市进行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试点期间,按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和该市根据国务院规定精神制定的《珠海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执行。珠海市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的比例按《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