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废旧车辆更新报废有关规定
颁布机构: |
深圳市财政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深圳市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1997/08/12 |
颁布日期: |
1997/08/12 |
颁布机构: |
深圳市财政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深圳市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1997/08/12 |
颁布日期: |
1997/08/12 |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废旧车辆更新报废有关规定
(深财企[1997]31号 1997年8月12日)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的车辆管理,合理处置废旧物资,使国有资产得到充分的利用,经研究,决定对废旧车辆更新、报废的处理作如下规定。
一、车辆更新报废的标准。
根据深财行[1995]20号文规定,凡车辆购置超过八年,行驶超过二十五万公里,并经有关部门检验符合更新、报废条件的(其中小汽车必须是编内)均可向财政部门申请。凡不符合条件的,财政部门将不予受理。
二、车辆更新、报废的程序
1.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车辆更新报废申请表》(见附件一)。
2.财政部门会同车辆管理部门派专人验车,核实车辆有关情况,提出更新拍卖或报废调拨的处理意见。
3.经财政部门同意更新报废,并落实资金来源后,即向单位发出车辆更新报废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查,一份送单位。见附件二)。
三、更新报废车辆的处理
1.凡更新拍卖的车辆,单位凭通知书将车交至指定拍卖行,拍卖行按规定开出接收单。所有车辆采取定期公开拍卖的方式处理,拍卖收入统一存入财政专户,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更新车辆的专项资金。
2.为物尽其用,节约财政开支,报废调拨的车辆由财政部门收回,统一调拨给我市科研、教学单位,用作科学研究和教学。
3.固定资产的销帐处理。更新拍卖的车辆,凭拍卖行拍卖成交回单销帐;报废调拨的车辆,调出单位凭财政部门开具的调拨通知书销帐,调入单位用辅助帐记录调入的资产,以便加强管理。
4.单位凭通知书和拍卖行接收单(或财政部门调拨单)到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
行政事业单位车辆,属于国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理,凡批准更新、报废的车辆不得留作自用或调拨给下属单位使用,违者,财政部门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不受理该单位汽车更新、报废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