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回顾评价实施办法
颁布机构: |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深圳市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10/03/04 |
颁布日期: |
2010/03/04 |
颁布机构: |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深圳市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10/03/04 |
颁布日期: |
2010/03/04 |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回顾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人环规〔2010〕1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控制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回顾评价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回顾评价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控制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回顾评价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对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正式投入生产期满一年后的下列项目,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回顾评价(以下简称回顾评价):
(一)在生产过程中,因项目的生产内容、规模、采用的生产工艺、排放污染物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变动,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或对周边环境影响严重、公众反映强烈的建设项目。
(二)重大市政交通工程、大型港口码头工程、火电厂、垃圾焚烧发电厂、污泥焚烧厂、医疗垃圾焚烧厂、重化工项目。
(三)深圳经济特区首例项目。
以上项目不包括核设施、绝密工程或者其他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项目。
第四条 回顾评价应当校核建设项目生产实际情况与原环境影响评价预测结果的相符性,根据污染物排放总量逐步削减目标和发展循环经济目标,提出有效防止和减少环境污染的整改措施,并结合建设项目生产实际编制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理预案。
第五条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监测单位提供回顾评价中的环境监测数据或者组织监测相关数据。
第六条 回顾评价收费标准执行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25号)的规定。
第七条 回顾评价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规定的一般性原则、方法及要求开展评价工作。回顾评价具体程序为:
(一)确定范围。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确定须开展回顾评价的项目。
(二)招标。项目确定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招标,选取符合条件的环评机构进行回顾评价,并签订回顾评价合同。
(三)资料收集。环评机构应当根据回顾评价合同的约定开展回顾评价工作,并着重收集下列资料:最新环保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保批复文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排污许可证;污染防治设施方案;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建设项目运营期间环境管理档案和日常监测数据。
(四)现状监测和调查。在收集上述资料的基础上,环评机构应当开展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和调查:建设项目影响区域内的大气、水环境、噪声环境和生态环境质量等;建设项目在生产过程中污染物排放状况监测和调查(包括污染物产生量和浓度、污染物排放量和排放浓度、污染物排放方式等);建设项目周边环境变化状况调查。
(五)回顾评价。在对建设项目进行资料收集、现状监测和调查的基础上,环评机构应当对项目投产前后环境质量变化进行对比分析,对项目实际建设内容、性质、地址、规模、污染物防止措施与环保批复和验收要求是否一致进行说明,并科学评价因项目建设和投产引起的环境质量的实际变化情况,形成回顾评价初步意见。
(六)公众参与。在回顾评价初步意见形成后,环评机构应当向公众公开回顾评价初步意见的相关信息,采用发放调查表、公众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并对采纳或者不采纳公众意见给出合理的理由,保障公众对环保工作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七)形成结论。环评机构应当按照节能降耗、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质量、防范环境风险等目标要求,结合公众意见,形成回顾评价结论,编制回顾评价报告书,明确建设项目尚存在的环境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可行的整改措施和管理要求。
(八)技术评估。回顾评价报告书编制完成后,环评机构应当委托市人居环境技术审查中心组织专家对回顾评价报告书进行评审和技术审查。环评机构应当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技术审查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对回顾评价报告书进行修改完善,并将修改完善后的回顾评价报告书提交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九)报告书公示。回顾评价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政府公众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回顾评价报告书。
第八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回顾评价报告书公示后的10个工作日内,应当根据回顾评价结论,对建设项目提出相应的整改要求,并通知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回顾评价报告书提出的整改措施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进行整改,并在完成整改后的20日内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整改结果。
第十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整改结果后30日内进行核实,核实不通过的应当继续整改或者依法处罚。
整改结果核实中的监测应当委托环境监测机构进行。
第十一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回顾评价技术指引,为回顾评价提供技术依据。
第十二条 对违反回顾评价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及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自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环评机构进行回顾评价。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